通信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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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通信工程价款结算及与概预算有关的文件

第7章 通信工程价款结算及与概预算有关的文件
(1)工程结算的范围和条件
① 工程结算的范围 ② 工程结算的条件
7.1.2 建安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图7-1 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结算范围
7.1.2 建安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
3.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 同条件下工程费的结算
(2)工程结算的项目
① 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和计 日工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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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通信工程价款结算及与概 预算有关的文件
7.1 通信工程价款结算 7.2 建标[1993]894号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7.3 原邮电部[1995]626号文——关于发布《通信工程概、预 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等标准的通知 7.4 原邮电部[1995]945号文——关于发布《通信工程类别划 分标准》的通知 7.5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7.6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管理 办法》的通知 7.7 与概预算有关的其他文件、通知
• 13、无论才能知识多么卓著,如果缺乏热情,则无异 纸上画饼充饥,无补于事。Thursday, October 22, 20202
2-Oct-2020.10.22

通信工程结算与决算方案

通信工程结算与决算方案

通信工程结算与决算方案一、绪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快速发展,通信工程的建设日益重要。

在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结算与决算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结算与决算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项目的质量与效益。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结算与决算工作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二、结算与决算的基本概念1. 结算结算指的是在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对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验收,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质量对承包商的合同金额进行结算。

结算是对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算并支付相应的款项,是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安全保障和互信基础。

2. 决算决算是在工程项目结束后,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核算,确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决算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环,对于工程的成本控制、效益评价和项目总结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结算与决算的重要性1. 保障工程质量结算与决算的严格规范,可以有效保障工程质量。

通过对工程进度和质量的验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工程的施工过程得到严格控制,使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2. 控制工程造价结算与决算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对工程所需资源的消耗情况的核算,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并为管理者提供参考数据,帮助管理者做出合理决策。

3. 维护建设单位利益结算与决算的规范程序,可以维护建设单位的权益。

定期对承包商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核算,保证施工过程合法合规,最大限度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四、结算与决算的程序1. 结算程序(1)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调查与核实。

调查验收各项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核实工程的实际工程量和质量。

(2)编制结算文件。

对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汇总,编制结算文件。

(3)结算金额审核与支付。

进行结算文件的审核,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并进行支付。

(4)结算档案归档。

将结算文件进行归档,作为工程项目的重要资料。

2. 决算程序(1)核实项目工程量。

对整个工程项目的工程量进行核实。

(2)编制决算文件。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信部规〔2005〕418号

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信部规〔2005〕418号

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信部规〔2005〕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中讯邮电咨询设计院:为适应目前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需要,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对原《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邮部〔1995〕626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信息产业部二00五年九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通信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业通信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通信工程结算制度

通信工程结算制度

通信工程结算制度一、总则1. 本结算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通信工程建设、维护和改造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2. 结算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结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各参与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算工作,不得擅自变更结算条款。

二、结算主体1. 建设单位负责最终的结算审核和支付工作。

2.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结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结算过程,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三、结算程序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结算报告,包括工程量清单、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

2. 监理单位应对结算报告进行初审,核对工程量和费用,并提出审查意见。

3. 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结算报告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进行结算。

四、结算内容1. 结算内容应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2. 直接费用指直接投入到工程施工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等费用。

3. 间接费用包括项目管理费、风险费、利润等。

4. 税金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计算。

5. 其他费用应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五、结算方法1.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

2. 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工程,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进行结算。

3.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六、结算时限1.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

2. 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结算资料后的15天内完成初审工作。

3.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经监理单位审查的结算报告后的30天内完成结算工作。

七、争议解决1. 如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附则1. 本结算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2. 本结算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

第一节 概 述
(3)2005年年底,原信息产业部根据财政部、建设部财 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的通知》,以信部规(2005)418号文颁发了新编的《通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2008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 标(2003)20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的通知》,以工信部规(2008)75号文颁发了新编的 《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通信建设工程 费用定额》、《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机械、仪表台班费用定 额》和《通信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共五册)。
第一节 概 述
国务院和国家建设委员会先后颁发了 《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和预算文件审核批准暂行办法》 《工业与民用建设设计及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工业与民用建设预算编制暂行细则》和 《关于编制工业与民用建设预算的若干规定》等四个重 要文件,为概、预算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第一节 概 述
第二个阶段,1958年至1966年年初,是工程建设定额 的弱化时期。
第一节 概 述
他着重从工人的操作方法上研究工时的科学利用, 把工作时间分成若干工序,并利用秒表来记录工人每一动 作及其消耗的时间,制订出工时定额作为衡量工人工作效 率的尺度。
他还十分重视研究工人的操作方法,对工人在劳动中的 操作和动作逐一记录分析研究,把各种最经济、最有效的 动作集中起来,制订出最节约工作时间的所谓标准操作方 法,并据以制订更高的工时定额。
第一节 概 述
(2)1995年,原邮电部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标(1993)894号《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 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以邮部(1995)626号 文颁发了《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 额》、《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通信建设工程 预算定额》(共三册),贯彻了“量价分离”、“技普分开” 的原则,使通信建设工程定额改革前进了一步。

通讯施工工程结算(3篇)

通讯施工工程结算(3篇)

第1篇一、结算依据1. 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内容、工程量、工期、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结算的重要依据。

2. 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设计变更等,用于确定工程量、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

3. 预算文件:根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行定额、市场价格等因素编制的预算,用于控制工程成本。

4.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签证、变更单、材料、设备验收报告等,作为结算的补充依据。

二、结算流程1. 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质量。

2. 编制结算资料: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签证、变更单等资料,编制工程结算书。

3. 提交结算资料:施工单位将编制好的结算资料提交给建设单位。

4. 审核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工程量、材料、设备、人工等费用。

5. 计算结算金额:根据审核结果,计算工程结算金额。

6. 签订结算协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后,签订结算协议。

7. 付款:按照结算协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项。

三、结算注意事项1. 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执行,确保结算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确保结算资料完整:结算资料应包括施工合同、设计文件、签证、变更单、验收报告等,确保结算的完整性。

3. 严格执行签证制度: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或增加工程量,应办理签证手续,作为结算的依据。

4. 加强结算审核: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结算资料的审核,确保结算的准确性。

5. 依法维权:如遇结算纠纷,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通讯施工工程结算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需要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共同努力,确保结算的顺利进行。

通过严格的结算程序和规范的结算依据,可以确保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为工程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2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通讯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通信施工工程已成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讯工程造价结算方案

通讯工程造价结算方案

通讯工程造价结算方案一、前言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通信工程的建设日益增多,造价结算作为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成本、促进工程进度、保障工程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将结合通信工程造价结算的实际情况,探讨通信工程造价结算的方案与方法。

二、通信工程造价结算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通信工程造价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即对项目各项造价进行合理评估和计量,确保结算结果公正合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 严谨原则通信工程造价结算应当严谨准确,切实履行造价结算的职责,确保结算结果准确无误。

3. 审慎原则通信工程造价结算应当谨慎细致,对各项费用进行审查与核对,杜绝造价结算中的偏差和漏洞,以保障工程质量和成本控制。

4. 合规原则通信工程造价结算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结算过程合法合规。

5. 风险防范原则通信工程造价结算应当注重对工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确保结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相符,避免出现费用争议和纠纷。

三、通信工程造价结算的程序与方法1. 通信工程造价结算的程序(1)预结算阶段: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根据设计文件对工程造价进行初步估算,形成预结算文件;(2)信息核对阶段:对工程项目的各项造价信息进行审查核对,确保结算依据准确无误;(3)结算编制阶段:根据实际工程进展情况,编制结算文件,核定工程造价;(4)结算审核阶段:对结算文件进行审核,确保结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5)结算定稿阶段:结算文件定稿,形成最终结算报告;(6)结算确认阶段:由工程项目相关方对结算报告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进行签署。

2. 通信工程造价结算的方法(1)成本法:根据工程项目实际造价,按照成本构成进行核算结算;(2)工程量清单法:以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按照实际工程完成情况进行结算;(3)定额法:根据国家相关工程造价定额标准,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结算;(4)比例估算法: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比例估算,得出结算金额;(5)综合法: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多种结算方法进行综合结算;四、通信工程造价结算的注意事项1. 结算依据的准确性通信工程造价结算应当以准确的依据为前提,对工程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详细核实,确保结算依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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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通信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业通信工程价款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文件经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签订的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

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以签收日期为准)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以书面文件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我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包工包料的工程的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设备及材料投资比例较高的,预付款比例可按不高于合同金额的60%支付;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预付款按通信线路工程、通信设备安装工程、通信管道工程分别为合同金额的30%、20%、40%。

(二)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1、按进度结算与支付。

即按进度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分段结算与支付。

即实行分段交工后初验结算的办法支付工程进度款。

(二)工程量计算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以签收日期为准)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2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已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书之日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2、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限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限,以及自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3、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初验后三个月内,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非施工原因造成不能竣工验收的工程,施工结算同样适用此条。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直接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提出索赔要求。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查时间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2 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3 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4 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达发包人30天内审查完成。

(四)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五)索赔价款结算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六)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仪表)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加强施工现场的造价控制,及时对工程合同外的事项如实纪录并履行书面手续。

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不得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改变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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