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word版)
养老住宅、养老公寓设计要求及标准(建筑篇)介绍

养⽼住宅、养⽼公寓设计要求及标准(建筑篇)介绍编写说明【编制⽬的】指导集团养⽼住宅、养⽼公寓项⽬的设计。
【编制依据】1、《养⽼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2、《⽼年⼈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3、《城镇⽼年⼈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 2007】4、《⽆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5、《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6、《建筑设计防⽕规范》【GB50016-2014】7、《⽼年⼈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 T50340-2003】8、《绿⾊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9、其他相关设计规范、标准【编制原则】依据⽼年⼈⾝体健康程度不同,护理阶段划分为:(1)健康⾃理⽼⼈:⽣活⾏为完全⾃理,不依赖他⼈帮助的⽼年⼈;(2)介助⽼⼈:⽣活⾏为依赖扶⼿、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年⼈;(3)介护⽼⼈:⽣活⾏为依赖他⼈护理的⽼年⼈。
本标准是在健康⽼⼈的基础上考虑介助⽼⼈的需求适当增加养⽼⼈性化设计内容。
【使⽤说明】1、⽂中粗⿊体部分为强制性要求,须严格执⾏;其他部分为设计指引。
若项⽬当地有特殊要求或习惯性做法,须根据项⽬实际情况及具体要求单项报批。
2、本标准应与我司住宅设计要求及标准配合使⽤。
【实施原则】本标准⾃2017 年 1 ⽉ 1 ⽇起实施。
【编制部门】集团建筑设计院标准化设计管理部。
联系电话:020-********;传真:020-********;E-mail:hdzhjsb@/doc/38123e68e109581b6bd97f19227916888486b989.html 。
⽬录1 场地及设施 (1)1.1场地及设施 (1)2 户型及标⾼ (2)2.1户型分类及编号 (2)2.2户型类型及⾯积区间 (3)2.3层⾼ (4)2.4标⾼ (5)2.5各功能空间标⾼设计 (6)3 公共空间 (8)3.1门廊 (8)3.2⼤堂 (8)3.3电梯 (8)3.4疏散楼梯 (9)3.5公共⾛廊 (9)4 户内空间 (10)4.1⼊户花园 (10)4.2⽞关 (10)4.3客厅 (10)4.4餐厅 (10)4.5卧室 (11)4.6厨房 (11)4.7卫⽣间 (13)4.8阳台 (14)4.9各功能空间设计要点 (14)4.10门窗 (16)5 建筑设备 (17)1 场地及设施1.1场地及设施1.1.1 场地内应设置供⽼年⼈休闲、健⾝、娱乐等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生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一九九年五月十四日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1。
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l。
0。
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
1 老龄阶段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
0。
3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
4 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
0.5 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2.0.6 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2018

2018年3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第36号公告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编号为JGJ450-2018,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4.2.4、5.1.2、5.6.4、5.6.6、6.5.3、7.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50867-2013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GB50340-2016同时废止。
1,建设部2018年第36号公告规定:之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老年人护理设施的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二废除: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
废除: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 50340-2016)。
问老年人的住宅和活动设施的基础是什么?回答旧的代码已被废除,而新的代码尚未发布。
作者认为,各种类型的建筑物的可访问性代码可以用作基础,并且也可以参考该代码的相关规定。
2,其中,交通3处,生活环境2处,老年人保护1处。
3交通(1)4.2.4道路系统应确保救护车可以停放在建筑物的正门和出口,并应与建筑物的紧急医疗通道连接。
(2)5.6.4地下及半地下二层及以上应设置老年人电梯。
电梯应无障碍,并且至少应装有担架一套。
(3)严禁老年人使用5.6.6弧形楼梯和螺旋楼梯。
2个生活环境(1)5.1.2老年人护理设施的起居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2)6.5.3老年人起居室和老年人护理设施的洗手间,不应与电梯井道和机房相邻放置,并应有噪声和振动。
1老人保护(1)7.2.5散热器和热水辐射采暖集水器必须配备保护措施,以防止烫伤。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作废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作废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作废1.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历史沿革长期以来,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标准之一。
这些标准旨在保障老年人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安全性及便利性,以满足老年人对居住环境的特殊需求。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老龄化问题的突出,原有的设计标准在满足老年人需求方面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
2.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面临的挑战随着老年人口数量的增加,老年人居住环境的需求日益凸显。
然而,现行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并未能完全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老年人在使用电梯、楼梯以及浴室等场所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标准中关于扶手、楼梯坡度、门槛高度等方面的规定也未能充分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很多不便之处。
3. 建筑设计标准作废的意义和影响针对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现状,有关部门决定对现行标准进行彻底的评估,并最终做出了作废的决定。
这一举措意味着在未来的建筑设计中,将不再局限于现有的标准,而是更加注重老年人居住环境的实际需求,致力于营造更适合老年人居住的建筑环境。
这一举措对建筑行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也是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
4.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建筑设计师,我对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作废表示支持和肯定。
传统的设计标准虽然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却未必能全面考虑到老年人的实际需求。
相比之下,取消原有标准将为我们提供更大的设计空间,可以更灵活地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真正实现老年人居住环境的舒适、便利和安全。
总结回顾从历史沿革到面临的挑战,再到标准的作废意义和个人观点,本文全面探讨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作废这一话题。
通过阐述问题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方向,相信读者对于这一话题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未来的建筑设计中,相信取消原有标准将为我们提供更大的设计空间,可以更灵活地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设计,真正实现老年人居住环境的舒适、便利和安全。
老年住宅设计规范

基本规范一、场地设施1、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2、距活动场地半径1OOm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
3、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时应设防护措施。
4、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
5、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各建筑物附近应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6、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应设置国际通用标志。
一、出入口1、出入口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
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50m。
2、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3、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篷,雨篷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4、出入口的门宜采用自动门或推拉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
不应采用旋转门。
5、出入口宜设交往休息空间,并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
6、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宜设在大门附近,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为1.10m。
二、走廊1、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
仅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廊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在走廊两端设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转面积。
2、公用走廊应安装扶手。
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0.80~0.85m,双层设置时高度分别为0.65m和0.90m。
扶手宜保持连贯。
3、墙面不应有突出物。
灭火器和标识板等应设置在不妨碍使用轮椅或拐杖通行的位置上。
4、门扇向走廊开启时宜设置宽度大于1.30m、深度大于0.90m的凹廊,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40m。
5、走廊转弯处的墙面阳角宜做成圆弧或切角。
6、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应设明显标志。
7、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层走廊宜增设交往空间,宜以4~8户老年人为单元设置。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图文解释-昆明市规划局

昆明市规划局
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 乡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 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在城市功能和发展有特殊要求的地 段或区域,应当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或专项规划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按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专项规划执行。
《昆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包括: 以滇池流域为核心的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 官渡区、西山区和呈贡区全部行政辖区范围以 及滇池流域所涉及到的晋宁县六个乡镇(昆阳 镇、晋城镇、宝峰镇、新街乡、上蒜乡、六街 乡)嵩明县两个乡镇(滇源镇、阿子营乡)的 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4060平方公里。城市规 划区范围外的其他各县(市、区)(见图示) 结合各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参照本规定执行。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当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建筑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B2 商务设施用地
1号地块
B2/R2 混合用地 2号地块
总平面图
用地性质
各地块住宅、商业办公面积及配比表
地块 1号地块 2号地块
用地类别 B2商务设施用地 B2/R2混合用地
混合比例 —
B2:R2=60%:40%
总建筑面积(㎡) 92380 58660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昆明市规划局
第一章 总则
3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版)图文说明
第六条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使用性质,其适建范围 应当符合附表《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调整中,可将使用性质互补、环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间 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各种使用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应当按用地的混合比例 分别计算。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1.0.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老龄阶段TheAged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Self-helpingAged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Aged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2.0.4 介护老人UnderNursingAged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0.5 老年住宅Houseforthe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住宅。
2.0.6 老年公寓Apartment/orthe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的住宅类型。
2.0.7 老人院(养老院)Homeforthe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0.8 托老所NurseryfortheAged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2.0.9 走道净宽NetWidthofCorridor通行走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10楼梯段净宽NetWidthofStairway楼梯段墙面凸出物与楼梯扶手内缘之间,或楼梯段双面扶手内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131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五年城建、建工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5〕661号)的要求,由哈尔滨建筑大学主编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CJ122―99,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负责管理,哈尔滨建筑大学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目录1 总则 (2)2 术语 (2)3 基地环境设计 (3)4 建筑设计 (3)4.1一般规定 (4)4.2出入口 (4)4.3过厅和走道 (4)4.4楼梯、坡道和电梯 (5)4.5居室 (5)4.6厨房 (6)4.7卫生间 (6)4.8阳台 (7)4.9门窗 (7)4.10室内装修 (7)5 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8)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人口结构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征对建筑物的安全、卫生、适用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1.0.3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
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1.0.4 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老龄阶段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2.0.2 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0.3 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
老年人优质建筑设计基础规范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基地环境设计第4章建筑设计4.1 一般规定4.2 出入口4.3 过厅和过道4.4 楼梯、坡道和电梯4.5 居室4.6 厨房4.7 卫生间4.8 阳台4. 9 门窗4.10 室内装修第5章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附录A 老年人设施基本参数附录B 本规范用词阐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适应国内社会人口构造老龄化,使建筑设计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特性对建筑物旳安全、卫生、合用等基本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合用于城乡新建、扩建和改建旳专供老年人使用旳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设计。
第1.0.3条专供老年人使用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为老年人使用提供以便设施和服务。
具有以便残疾人使用旳无障碍设施,可兼为老年人使用。
第1.0.4条老年人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原则旳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老龄阶段The Aged Phase60周岁及以上人口年龄段。
第2.0.2条自理老人Sel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她人协助旳老年人第2.0.3条介助老人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协助旳老年人。
第2.0.4条介护老人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她人护理旳老年人第2.0.5条老年住宅House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性旳住宅。
第2.0.6条老年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性旳公寓式老年住宅,具有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综合管理旳住宅类型。
第2.0.7条老人院(养老院)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立旳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第2.0.8条托老所Nursery for the Aged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旳社区养老服务场合,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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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Code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GB50340-2016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规划设计;5.公共空间;6.套内空间;7.物理环境;8.建筑设备。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的内容;加强了老年人日常居住安全方面条文的强制力。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 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使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
1.0.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的适应性。
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
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老年人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
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
2.0.2 老年人住宅housing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2.0.3 老年人公寓apartment for the aged供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专用建筑,配套相对完整的生活服务设施及用品,一般集中建设在老年人社区中,也可在普通住宅区中配建。
2.0.4 走道净宽net width of corridor走廊或过道两侧墙面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
当墙面设置扶手时,为双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
2.0.5 门口及出入口净宽net width of doorway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 非机动车停车场non-motor vehicle parking专供老年人使用的电动助力车、自行车、代步车等停放的场所。
2.0.7 电炊操作台electric kitchen operation desk老年人公寓套型中采用电灶具、电炊具的炊事台面。
2.0.8 螺旋楼梯spiral stairs以扇形踏步构成,梯段平面呈弧形、半圆形、圆形的楼梯,适用于人流较少,使用不频繁的场所。
3 基本规定3.0.1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3.0.2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根据老年人口规模配套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
养老服务设施宜与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建设。
3.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相关防火、防灾标准。
在紧急疏散方面,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并进行优化设计。
3.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与所在社区的养老服务、运营模式相适应,为居住者、服务者、管理者提供良好的使用条件。
3.0.5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合理选择信息化和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并为其预留安装条件。
应选择操作简单、性能可靠、安装维护方便的系统、并充分考虑其发展需要。
3.0.6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采用全装修设计,应通过室内装修完善和加强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特殊功能,并应保证老年人使用安全、便利。
4 基地与规划设计4.1 选址及布局4.1.1 老年人居住建筑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增长趋势,住房及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需要,科学、经济、合理地选择基地,并充分地加以利用。
4.1.2 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宜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临近医疗等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地段。
4.1.3 基地应选址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噪声干扰和污染源的地段。
4.1.4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4.1.5 老年人居住建筑单体布局应远离噪声源,建筑总体布局应对场地周边噪声源采取缓冲或隔离措施。
4.2 道路交通4.2.1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
4.2.2 道路系统设计宜人车分流。
机动车道路宜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并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
4.2.3 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宽度宜大于1.80m。
步行道路坡度不宜大于2.5%,路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4.2.4 停车库(场)应与老年人居住单元、主要配套设施实现无障碍连通。
4.2.5 集中建设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按不少于总机动车停车位的5%设置无障碍机动车位。
无障碍机动车位宜预留机动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宜设置在临近建筑出入口处。
4.2.6 建筑周边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其位置应与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保持适当距离。
4.2.7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满足遮雨、遮阳要求,宜设置电动助力车的充电装置。
4.3 场地设施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
4.3.2 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和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位置应采光、通风良好,并应防止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场地内应设置健身器材、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布局宜动静分区。
4.3.3 活动场地不宜有坡度,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
场地之间的坡度大于2.5%时,应局部设置台阶,同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
4.3.4 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无障碍厕所。
4.3.5 场地内应设置完整、连贯、清晰、简明的标识系统。
4.3.6 步行道路、活动场地、台阶等设施应设置照明设施。
4.4 绿化景观4.4.1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用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 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应低于2.20m。
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4.4.3 观赏水体深度大于0.50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4.5 室外坡道、台阶4.5.1 室外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2 室外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时应设平台。
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3 室外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设置栏杆和扶手,并应设置安全阻挡措施。
4.5.2 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2 台阶踏步不宜小于2步,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2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3m;台阶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3 在台阶起止位置宜设置明显标识。
5 公共空间5.1 建筑物的出入口5.1.1 出入口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宜采用平坡出入口。
5.1.2 出入口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
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宽度不应小于0.40m。
出入口内外应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5.1.3 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的出挑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以上。
5.1.4 出入口不应采用旋转门,宜设置推拉门或平开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
出入口宜设置感应开门或电动开门辅助装置。
当门扇有较大面积玻璃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
5.1.5 老年人公寓出入口应设门厅及管理用房。
门厅内应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门厅内宜设置供老年人交往的休息空间。
5.1.6 出入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和轮椅坡道均应选刚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妥善组织排水,防止表面积水。
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轮椅的通行和拐杖等其他代步工具的使用。
5.2 公用走廊5.2.1 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当走廊净宽小于1.50m时,应在走廊中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轮椅回转空间设置间距不宜超过20m,且宜设置在户门处。
5.2.2 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不应设置门槛。
走廊地面应选择耐磨、防滑、防反射的材料。
5.2.3 当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高差无法避免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并同时设置警示标识,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
5.2.4 墙面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向等信息,不同楼层的墙面宜通过颜色或字体、字形变化进行区别以增强识别性。
5.2.5 墙面1.80m以下不应有影响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
5.2.6 当户门外开时,户门前宜设置净宽大于1.40m,净深大于0.90m的凹空间。
5.3 楼梯5.3.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严禁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
5.3.2 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0.28m,踏步踢面高度不应大于0.16m。
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一致,不应设置非矩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台区设置踏步。
5.3.3 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
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
当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防滑、示警条不宜突出踏面。
5.3.4 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和走廊地面。
5.4 电梯5.4.1 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5.4.3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m,候梯厅应设置扶手。
5.5 扶手5.5.1 扶手高度应为0.85m~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0.70m。
扶手直径宜为40mm,到墙面净距宜为40mm。
楼梯及坡道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0.10m。
扶手宜保持连贯,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
5.5.2 轮椅坡道应设置连续扶手;轮椅坡道的平台、轮椅坡道至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宜设置连续的扶手。
5.5.3 出入口台阶两侧应设置连续的扶手。
5.5.4 公用走廊应设置扶手,扶手宜连续。
5.5.5 老年人公寓楼梯梯段两侧均应设置连续扶手,老年人住宅楼梯梯段两侧宜设置连续扶手。
5.6 安全疏散5.6.1 老年人居住建筑层数不宜超过十八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