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亲子关系确认相关问题与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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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子关系确认相关问题与完善建议

我国亲子关系确认相关问题与完善建议

我国亲子关系确认相关问题与完善建议2011 年8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 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并实施。

其中第二条确立了亲子关系推定。

良性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对于巩固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可见,该条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确认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和子女是关系最密切的直系血亲,是亲属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核心。

亲子关系包含两类: 一类是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类是人为拟制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传统的亲子关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即“ 父本位亲子法” ,它产生于家长权威本位的亲子关系,随着社会进步和大家庭变小家庭,父成为一家之长,此时的亲子法主要用于维护父权; 现代的亲子关系,主要体现&dquo;子本位亲子法”,父母共同抚养子女,对子女进行保护和教育。

尽管如此,罗马法所确认的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的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方式等仍然为各国民法所继承,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改善发展。

[1]1.子女平等原则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关系的认定需要注意两点: 确认血缘关系的真实性与保障厉害关系人的权益。

个体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从各国立法上看,非婚生子女都是作为与婚生子女相对概念而存在的。

早期法律和习惯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相对立,虐待、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现象普遍存在。

特别是缘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神圣性,婚外性行为被认为是丑陋罪恶的,子女成为生父母的&Idquo;替罪羔羊”。

[2]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不到到保护。

随着近现代平等、人道主义观念的确立,很多国家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一律平等。

而且,将这种子女平等的原则通过立法、判例贯彻到具体的利益关系中,逐渐消除抚养、继承等问题上的歧视待遇。

派出所能否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派出所能否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派出所能否出具亲子关系证明派出所能否出具亲子关系证明一、引言在我国的家庭法律制度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对于家庭成员的权益保护以及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而亲子关系证明作为一种合法有效的证据,在许多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派出所是否具备出具亲子关系证明的权力和义务,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和疑惑。

本文将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析,探讨派出所能否出具亲子关系证明的问题。

二、户籍管理与亲子关系证明1. 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法规定,户籍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居住证制度,将户籍与居住地脱钩,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居住地,但户籍仍然是确认亲子关系的核心依据。

2. 户口本与亲子关系认定在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中,户口本是一份见证公民身份和家庭关系的重要证明材料,因此也被用于亲子关系的认定。

在亲子关系认定中,户口本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它并非亲子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

三、公安机关与亲子关系证明1. 公安机关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我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具备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力和义务。

即,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亲子关系进行认定,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2. 派出所的职责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基层单位,负责居民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也具备一定的亲子关系认定权责。

如果家庭纠纷涉及到亲子关系的确认,派出所应当依法作出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四、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的情形1. 家庭纠纷中的亲子关系认定在一些家庭矛盾和纠纷中,亲子关系的确认往往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对亲子关系进行认定,并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2. 公民个人申请的亲子关系认定公民个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被领养、寻找亲生父母等,也有权利要求派出所对亲子关系进行认定,并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五、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的法律依据1. 《民法典》关于亲子关系的规定《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和法律效力,派出所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来对亲子关系进行认定,并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教育儿童如何正确处理亲子关系问题

教育儿童如何正确处理亲子关系问题

教育儿童如何正确处理亲子关系问题在一个快节奏和多任务的现代社会中,许多家庭都面临着亲子关系问题的挑战。

父母往往感到压力重重,而孩子可能感到被忽视或无法理解他们的情感需求。

正确处理亲子关系对于家庭的和谐与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教育儿童如何正确处理亲子关系问题的方法和策略。

1. 建立开放的沟通渠道一个良好的沟通渠道是家庭中与孩子建立亲密关系的关键。

父母应始终倾听孩子的想法和感受,并鼓励他们表达自己的意见。

倾听是亲子关系中的第一步,可以帮助父母更好地理解孩子的需求,同时也加强了亲子之间的联结。

2. 培养互相尊重和理解亲子关系中最重要的是培养互相尊重和理解。

父母应该给孩子足够的空间和自由,同时教导他们如何尊重他人的观点和感受。

父母可以通过身教来教育孩子,例如,尊重孩子的选择和决定,让他们参与家庭事务的决策过程,并尊重他们的个人隐私。

3. 建立健康的家庭规则家庭规则是亲子关系的基础。

父母应该与孩子一起制定一套明确、公平和可执行的规则,并确保规则的执行力度一致。

这些规则不仅给孩子提供了指导,同时也能帮助他们学会自律和责任感。

父母应该明确规定规则的后果,同时也要给孩子提供奖励制度,以鼓励他们遵守规则。

4. 鼓励情感表达和解决冲突的技巧在家庭中,感情表达和解决冲突的技巧是必不可少的。

父母可以鼓励孩子识别和表达自己的情感需求,并教导他们使用积极的方式解决冲突。

例如,通过角色扮演来教导孩子如何与其他成员沟通,以及如何寻找共同的解决方案。

5. 建立积极的亲子时光亲子时光是增进亲子关系的重要途径。

父母应该定期安排一些特殊的时间来陪伴孩子,可以是一起做家务或参与孩子感兴趣的活动。

这种专注的互动可以增强亲子之间的情感纽带,提高彼此的理解和信任。

6. 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和独立性在亲子关系中,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和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

父母应该给孩子适当的责任和任务,鼓励他们主动承担责任,并培养他们解决问题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如何处理亲子关系中的亲子分离问题

如何处理亲子关系中的亲子分离问题

如何处理亲子关系中的亲子分离问题亲子分离问题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

它指的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如离婚、工作迁移等原因,家庭成员被迫分离,从而导致家庭关系产生一定的变化。

处理亲子关系中的亲子分离问题,需要我们关注并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们要关注亲子关系中的沟通问题。

亲子分离后,家庭成员之间面临着远距离沟通和交流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来弥补这种距离感。

通过视频通话、电话、邮件等方式,保持经常的联系,以使亲子之间能够保持良好的沟通,增强情感的交流。

其次,我们要重视亲子分离对孩子心理健康的影响。

亲子分离可能使孩子感到孤独、无助、失落等负面情绪,这对他们的心理健康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作为家长,我们应该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安慰。

在分离期间,可以协助他们建立新的亲密关系,例如培养他们与其他亲友或同学的交往,以帮助孩子度过这个难关。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亲子分离后维持稳定的家庭纽带。

虽然家庭成员分隔两地,但仍然要保持家庭氛围的连结。

我们可以定期安排家庭团聚的时间,可以是假期、周末,或者通过共同的兴趣爱好来促进亲子关系的维持。

此外,还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分享家人的生活点滴,例如发一些照片、文字等,以增强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感。

另外,我们要创造合适的家庭分离后的生活环境。

对于孩子来说,适应新的生活环境是一项挑战。

我们应该尽可能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舒适、有秩序的生活环境。

在新的居住地,可以给孩子创造一个属于他们的空间,让他们感到安心和愉悦。

此外,我们还要注意孩子的生活习惯和规律,建立健康的作息时间,以促进孩子的身心发展。

最后,我们要尊重孩子的情感需要。

孩子在亲子分离期间可能会产生各种情绪和需求,我们应该尊重他们的感受和意见。

要倾听孩子的心声,关心他们的情感变化,给予他们足够的理解和支持。

理解孩子的情感需要,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亲子分离带来的变化。

总之,亲子分离问题是现代社会中一个普遍存在的挑战。

国务院亲子关系证明

国务院亲子关系证明

国务院亲子关系证明国务院亲子关系证明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亲子关系问题逐渐受到重视。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促进亲子关系的健康发展,我国国务院经过深思熟虑,针对亲子关系问题推出了一项重要举措——国务院亲子关系证明。

本文将对国务院亲子关系证明的背景、目的、实施及意义进行详细阐述。

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亲子关系问题层出不穷。

不少家庭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离异、单亲家庭等问题,给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扰。

同时,一些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争议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务院决定出台亲子关系证明政策。

目的国务院亲子关系证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树立合法健康的家庭观念,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

通过亲子关系证明,能够确保父母与子女的合法权益,降低亲子关系纠纷的发生,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构建。

实施国务院亲子关系证明采取了一系列务实措施,以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首先,亲子关系证明需经过相关部门的严格审核,核实申请人与子女的亲子关系。

申请人需要提供必要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户口本、出生证等。

其次,在进行亲子关系确认后,相关部门将颁发亲子关系证明书,明确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后,亲子关系证明书将被一并归入公安部门的人口信息库,方便查询和管理。

意义国务院亲子关系证明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亲子关系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亲子关系证明能够明确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地位,避免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被侵犯。

其次,亲子关系证明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家庭氛围,提高夫妻间的沟通和亲子教育质量,促进家庭关系的稳定和改善。

再次,亲子关系证明将减少亲子关系纠纷的发生,降低社会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国务院亲子关系证明还对个人的法律意识和家庭责任意识的提高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亲子关系证明,父母更加意识到了保护子女权益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增加了他们对家庭责任的认识和承担。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的基础法律,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的变化,人们对于民法通则的理解和应用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本文就民法通则的一些关键问题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

一、婚姻与家庭1. 婚姻关系的登记管理建议在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各级婚姻登记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统一性,旨在推动婚姻登记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2. 夫妻财产的处理应制定明确的夫妻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财产的获取、管理和分割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夫妻财产权益得到保护,并减少因财产分割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3. 亲子关系的确认建议在民法通则中明确亲子关系的确认程序和标准,确保对亲子鉴定的需求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加强对不明父亲的查找和确认工作,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法1. 合同成立应明确合同成立的要件和程序,加强对合同签订的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减少因合同成立不明确而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2. 合同有效性建议在民法通则中明确合同有效性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加强对无效合同的监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对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明确规定。

3. 合同履行应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和评估,建立健全的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于违约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法1. 侵权责任的主体应明确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责任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2.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建议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明确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以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因赔偿争议引发的纠纷。

3. 侵权责任的追究应加强对侵权责任行为的追究,建立健全的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惩治侵权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亲子关系证明到啥部门开证明

亲子关系证明到啥部门开证明亲子关系证明到啥部门开证明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人际关系之一。

它不仅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和情感纽带,更关系到权益保障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亲子关系证明也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但是,对于大部分人来说,找准适当的部门开具亲子关系证明并非易事。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亲子关系证明的审批部门,并为读者提供相关的经验和建议。

首先,对于未婚夫妻或者非婚生子女,他们需要通过相关部门开具亲子关系证明,以便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前往民政局或者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申请办理亲子关系认定。

在申请时,需要提交各自的身份证明、户口本以及亲子关系的相关证据,如出生证明、DNA鉴定等。

经过审批后,民政局或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将会开具亲子关系证明。

此外,对于已婚夫妻来说,他们在需要办理亲子关系证明时,可以前往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

在申请时,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以及子女的出生证明等文件。

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将会核实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具亲子关系证明。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父母双方其中一方已经去世,子女需要办理亲子关系证明时,可以前往人民法院申请亲子关系认定。

在申请时,需要提供父母双方及子女的身份证明、户口本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死亡证明、公证书等。

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相应的判决,认定亲子关系并开具证明。

在办理亲子关系证明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首先,要尽量提供详尽和准确的材料,以避免因材料不足或不真实而影响审批结果。

其次,要耐心等待审批结果,因为不同的部门和地区审批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最后,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申请时的年龄要求、亲子关系认定的标准等。

总而言之,亲子关系证明的办理涉及到多个部门,包括民政局、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公安局户籍管理部门以及人民法院等。

不同的情况和需求需要前往不同的部门开具相关的证明。

亲子关系的挑战与对策

亲子关系的挑战与对策亲子关系是家庭成员之间的重要纽带,是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变化、生活节奏的加快以及信息社会的影响,许多家庭面临着亲子关系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这些挑战的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帮助家长和孩子更好地沟通与相处。

亲子关系面临的主要挑战挑战一:代际差异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家长与孩子之间的价值观、生活方式以及思维模式存在显著差异。

家长可能无法理解孩子们面对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选择,这种代际差异往往导致误解和冲突。

例如,家长可能认为某些网络文化不利于孩子成长,而孩子则认为这是他们自我表达的一种方式。

挑战二:沟通障碍有效的沟通是维护良好亲子关系的基础,但现实中,许多家庭却面临着沟通不畅的问题。

家长忙于工作,不愿意花时间倾听孩子们的想法;孩子们由于缺乏表达能力或害羞,也难以将自己的真实感受传达给父母。

双方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努力,然而由于缺乏有效沟通机制,问题反而愈演愈烈。

挑战三:教育观念的不一致在现代社会中,教育既包括学业成绩,也包含品德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

部分家长过于关注学业成绩,而忽视了素质教育和个性发展,这种单一的教育观念可能让孩子感受到巨大的压力,从而产生逆反情绪。

另外,一些家长对于教育方式存在不统一,例如,一方强调严格管教,而另一方则主张宽松环境,这样往往造成孩子内心矛盾,加深亲子间的隔阂。

挑战四:时间分配和精力投入现代社会中,家长普遍忙于工作,难以抽出足够时间陪伴孩子。

缺乏共同活动,使得亲子间的情感联系减弱,久而久之,会使双方都感到孤独。

此外,由于生活节奏紧张,很多家庭中的互动多以事务性沟通为主,缺少了情感的交流与投入。

如何应对亲子关系的挑战对策一:增强代际理解为了减少代际差异造成的误解,双方应当努力增进彼此理解。

家长可以主动关注并了解当前年轻人的思维模式和兴趣爱好。

例如,可以通过参与孩子喜欢的活动、了解他们所接触的新事物,以便更好地理解他们。

反之,孩子也应该尝试站在父母的角度看问题,多进行交流,使得父母能够理解他们的想法、烦恼与期待。

单位可以开亲子关系证明

单位可以开亲子关系证明单位可以开亲子关系证明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和家庭价值观念的变迁,亲子关系证明的需求也变得日益重要。

亲子关系证明是一种能够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血缘关系的文件,它对于父母、子女及整个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许多人对单位开具亲子关系证明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有所质疑。

本文旨在探讨单位开亲子关系证明的合法性及其价值,以期为现行制度的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思考。

二、亲子关系证明的定义与作用亲子关系证明,指的是为证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由相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一种法律文件。

亲子关系证明具有以下几个重要作用:1. 确定法律权益:亲子关系证明可以作为法律制度中对父母和子女进行法律认定、确立权益的基础依据。

例如,在继承财产、监护权、子女抚养权等法律事务中,亲子关系证明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据,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 维护社会秩序:亲子关系证明可以防止儿童绑架、贩卖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通过单位开具亲子关系证明,可以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进行确认,有效减少非法收养、虚假继承等社会问题的发生。

3. 促进家庭和谐:亲子关系证明可以帮助父母与子女加强情感连接,增进彼此的信任与沟通。

在面对家庭矛盾、离婚等问题时,亲子关系证明可以作为双方的共同认可,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三、单位开具亲子关系证明的合法性及必要性1. 合法性的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是不是合法,子女与父母的权益都受法律保护。

”这意味着无论父母是否结婚,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都应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单位作为社会组织,具有证明事实、法定权力和责任,因此完全具备开具亲子关系证明的合法性。

2. 必要性的体现单位开具亲子关系证明是必要的,因为:(1)父母工作单位处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前沿,单位对亲子关系的证明更有公信力。

单位可以通过家庭访谈、考察等一系列程序,了解家庭情况,判断亲子关系真实性,有助于减少虚假或非法证明的出现。

公安部关于亲子关系证明的的规定

公安部关于亲子关系证明的的规定公安部关于亲子关系证明的规定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出生率的下降和家庭结构的多样化,如何准确确定亲子关系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问题。

亲子关系证明作为建立亲子关系的法定手段,对于维护家庭稳定、权益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亲子关系证明的办理程序和准则,公安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亲子关系证明的规定,旨在加强对亲子关系的确立和保护。

二、亲子关系证明的重要性亲子关系证明是指通过相关证据,证明一个人与另一个或双方父母存在亲子关系的行为。

其主要目的是确立法定的亲权关系,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子女的权益。

在很多情况下,亲子关系证明还是个人身份认定和继承权益确认的重要依据。

因此,亲子关系证明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至关重要。

三、亲子关系证明的办理程序根据公安部的规定,亲子关系的证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办理:1. 出生证明出生证明是最常见的亲子关系证明方式之一。

在中国,新生儿出生后,父母应到当地派出所或民政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取得出生证明。

出生证明中包含了新生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等信息,而父母的信息也会在出生证明中有所体现。

2. 婚姻证明对于已婚夫妻的子女,其亲子关系可以通过婚姻证明加以确认。

婚姻证明是夫妻关系的正式记录,表明一对夫妻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也能够确认夫妻之间的亲子关系。

3. 亲子鉴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离婚、收养、单身父母等情况下,亲子关系可能需要通过亲子鉴定来证实。

亲子鉴定是通过对DNA样本的检测,来确定亲子关系的科学方法。

根据公安部规定,亲子鉴定需要由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并通过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认可。

四、亲子关系证明的准确性和保护为了确保亲子关系证明的准确性和保护,公安部规定了以下措施:1. 健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要求各个派出所建立健全现代化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个人信息和亲子关系证明的管理。

通过信息系统的应用,可以更加准确和高效地查询和核对亲子关系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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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亲子关系确认相关问题与完善建议2011 年8 月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 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 颁布并实施。

其中第二条确立了亲子关系推定。

良性的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对于巩固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可见,该条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亲子关系确认制度( 一) 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确认亲子关系,又称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和子女是关系最密切的直系血亲,是亲属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核心。

亲子关系包含两类: 一类是基于出生而发生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另一类是人为拟制而产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传统的亲子关系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即“父本位亲子法”,它产生于家长权威本位的亲子关系,随着社会进步和大家庭变小家庭,父成为一家之长,此时的亲子法主要用于维护父权; 现代的亲子关系,主要体现“子本位亲子法”,父母共同抚养子女,对子女进行保护和教育。

尽管如此,罗马法所确认的婚生子女推定与否认的制度,非婚生子女认领的方式等仍然为各国民法所继承,并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改善发展。

[1]1.子女平等原则在亲子关系诉讼中,亲子关系的认定需要注意两点: 确认血缘关系的真实性与保障厉害关系人的权益。

个体平等,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但从各国立法上看,非婚生子女都是作为与婚生子女相对概念而存在的。

早期法律和习惯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相对立,虐待、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现象普遍存在。

特别是缘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神圣性,婚外性行为被认为是丑陋罪恶的,子女成为生父母的“替罪羔羊”。

[2]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得不到到保护。

随着近现代平等、人道主义观念的确立,很多国家规定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一律平等。

而且,将这种子女平等的原则通过立法、判例贯彻到具体的利益关系中,逐渐消除抚养、继承等问题上的歧视待遇。

2.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现代社会,亲子法已从“亲本位”到“子本位”,在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发展过程中,也相对应的从注重保护夫妻利益到子女利益转变的趋势。

以子女的利益为最优先考虑,这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为各国修改国内相关立法的价值理念。

从近期域外立法修法内容看,这一原则在亲子关系确认制度中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具体体现在亲子关系推定、否认及认领等方面。

3.血缘关系的真实性与身份关系的稳定性兼顾原则血缘关系的真实性与身份关系的稳定性兼顾原则,即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达到平衡。

由于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属于人身关系之诉,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在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追求客观真实的理想状态将无法实现。

这时候,需要采用法律真实的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或方法得出结论,进行裁判亲子关系可以被推定,虽然不能达到精确的证明,却可以避免举证困难,使子女的身份处于确定的状态,从而有效地维护子女的利益,维护家庭的稳定关系。

二、亲子关系推定相关问题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与非婚生子女的准证是亲子关系确认的基本类型,是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核心,处理好其中的问题是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关键。

( 一) 婚生子女的推定1.婚生子女推定的界定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婚姻存续期间,推定父母与子女存在亲子关系。

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婚生子女具体应该具备四个条件: 必须有婚姻关系存在: 二是子女必须是妻子所生。

其采用“谁分娩,谁是母亲”的基本原则; 三是妻子受胎必须由丈夫所为,即子女与丈夫具有血缘关系; 四是子女的受胎或出生必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这里不考虑婚姻是否有效,只要存在事实的婚姻关系即可。

更严格地说,婚生子女推定主要是对父亲身份的确认,由于在婚生子女构成要件中,子女须为母所生,这不难确认,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证明就可以确认生母的身份。

各国或地区立法继受了罗马法确立的“婚姻示父”规则,确立了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

即从婚姻的存在以及子女的出生的客观事实推断子女与丈夫具有血缘关系的事实,也就是说,父亲身份的推定是法定的结果。

2.婚生子女推定的方法婚生子女的推定方法主要有以下立法例: ( 1) 受胎说。

该说主张以子女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生为标准,只要子女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受胎的,即推定为婚生子女。

( 2) 出生说。

该说主张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视为婚生子女。

( 3) 混合说。

该说主张既根据受胎期又根据子女出生期进行婚生推定。

受胎说所指的标准过于严格,特别在证明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有很大的难度,往往因妇女的体质而不同,怀胎期间长短不一,难以确定受胎时间。

受胎说没有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对妻在婚前受胎但在结婚后出生的子女,不能享受婚生推定的利益。

在理论界,通说采用混合说,即子女无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胎还是出生,均被推定为婚生子女,此说扩大了适用婚生推定规则的范围,有助于婚姻关系的维护以及对个人尊严的保护。

( 二) 婚生子女的否认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当事人否认婚生子女为某人亲生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其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婚外性行为的客观存在,导致孩子非其亲生。

婚生子女推定的要素包括: 婚姻关系、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这种推定是对两种身份的推定,一是婚生子女的身份,二是父亲的身份。

但这种推定只是一种法律的推定,不是靠血缘关系,其与经验法则上的事实推定有很大的差别,可能出现错误,被客观事实推翻。

虽然,子女的利益作为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首要原则,但是也要对丈夫的合法知情权给予适当的考量。

所以,为了使法律推定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并让应尽义务的真正生父不逃避法定责任,法律应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婚生子女否认之诉,推翻这种推定。

( 三) “解释三”之亲子关系推定亲子关系推定相关的诉讼包括: 以争取抚养费为目的的亲子关系确认诉讼和以离婚和解脱抚养义务为目的的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与之相应的推定便是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推定。

这是司法实践的结果。

而“解释三”的第二条确立了亲子关系推定,包括亲子关系存在的推定和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推定,这都违反了举证责任基本原则,使本该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换到被告身上; 同时也违反了“推定不能转移举证责任的”原则。

[3]三、我国亲子关系确认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 一) 贯彻子女平等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相同的。

对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有同居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统一适用亲子关系推定、否认规则。

无同居关系的男女与其子女的关系,设立子女认领制度予以调整。

1.亲子关系确认。

在没有确认父母身份之前,暂时推定之前抚养子女的父母与该子女存在亲子关系。

不再对子女以“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相称,一概以“子女”统一称谓。

该规则适用于非婚同居的男女与其所生子女的亲子关系。

2.亲子关系否认: 对于否认的理由,采用列举的方式来规定: 子女受胎期间,丈夫与妻子同居不能; 如果有妻子与他人通奸或隐瞒怀孕和分娩的事实,丈夫可以通过适当证据证明排除生父身份的事实。

否认权人为夫妻所享有,子女作为家庭成员中的一员,有权知悉真实的父母。

因此,夫妻双方、子女均可以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提起否认之诉。

如果否认之诉成立,丈夫与该子女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丈夫对该子女不再承担抚养义务。

效力溯及至子女出生之日,在此之前依据血缘关系取得的物质利益均不发生法律效力。

如赠与、法定继承等。

子女的生父生母采取欺骗手段,让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相信子女为亲生,并为此承担抚养义务的,可以请求生父生母向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 二) 完善亲子关系推定制度1.亲子关系存在和不存在的推定,违反了举证责任基本原则,使本该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换到被告身上; 违背了“推定不能转移举证责任的”原则,造成了不利于被告的不公平的局面。

因此,从尊重证据科学的原则出发,推定不适用与亲子关系的诉讼中。

2.在以争取抚养费为目的的亲子关系确认诉讼中,确立亲子关系存在的推定,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及其母亲的经济利益。

在以离婚和解脱抚养义务为目的的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确立亲子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经济利益,反而会造成加重其母亲的经济负担等后果。

可以从减轻其母亲的经济压力为出发点,适用推定原则。

3.保留适用亲子关系推定,把“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的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避免亲子关系推定与举证责任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和举证责任转移。

消除亲子关系推定违反举证责任基本原则和“推定不能转移举证责任”原则的严重问题。

4.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亲子关系推定与“必要证据”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必要证据”是作出亲子关系推定的前提条件。

然而在这一条中,所谓“必要证据”却是一个抽象的、模糊的概念,不存在明确的标准,需要对“必要证据”做出更细致的解释。

( 三) 举证责任以及“间接强制”适用法院可以基于对当事人依证明妨碍诉讼的法理,谨慎行权,对当事人做出不利推定。

1.子女最佳利益保护原则。

亲子共同生活的事实或时间经过,亲子关系不问有无血缘关系均因此而确定,不能加以争执,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在稳定环境下健康成长。

2.申请亲子鉴定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且已提供必要证据,亲子关系诉讼中,申请方提供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与否。

3.被申请亲子鉴定方当事人无相反证据又无正当理由拒绝亲子鉴定否定对方当事人主张事实的相反证据从性质上而言属于反证。

反证证明标准较低,达到法官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产生怀疑之程度即可。

[参考文献][1]薛宁兰,解燕芳.亲子关系确认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中华子女学院学报,2011( 2) :16.[2]赖红梅.亲子鉴定结论在亲子关系诉讼实务中的定位[J].河北法学,2013( 1) :137.[3]叶自强.亲子关系推定的许可与禁止[J].政治与法律,2013( 8)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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