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实施细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快速发布与传播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以下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的实施细则:一、建立完善的预警发布体系:1. 在国家、省级、地市级等各级气象监测机构设立预警发布中心,并配备专业的气象预报员和信息发布人员。
2. 根据不同级别的灾害,制定相应的预警信号,如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等级别,以便民众理解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3. 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和传输的技术系统,包括气象仪器设备、通讯设施、数据传输网络等,保证预警信息的及时发布和传达。
二、加强预警信息的采集和监测:1. 加强对气象类传感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采集和及时传输。
2. 建立气象监测人员的值班制度,24小时不间断地对天气情况进行监测,一旦发现预警信号,立即采取行动。
三、快速发布预警信息:1. 在预警发布中心设立专门的预警信息发布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信息的录入和发布。
2. 采用多种媒体渠道同时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确保信息能够覆盖到尽可能多的受众群体。
3. 预警信息的发布应简明扼要,直接表达灾害的类型、级别、影响区域、预计发生时间等重要内容,以便民众快速理解和采取行动。
四、加强预警信息的宣传和培训:1. 利用媒体宣传预警信息的重要性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必要性,提高公众对预警信息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2. 组织定期的预警信息培训,培养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重点群体的灾害应对能力。
3. 制作宣传资料和教育手册,向公众普及常见的气象灾害知识和应对技巧。
五、强化应急响应机制:1. 各级政府应建立灾害应急部门,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机构和人员的应对能力,磨练各项应急措施的执行效率。
3. 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跨部门、跨行业的灾害联防机制,共同应对灾害的挑战。
以上是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与传播的实施细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台风、大风、暴雨、暴雪、寒潮、低温、霜冻、道路结冰、冰雹、高温、干旱、雷电、大雾、霾等十四类,并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分为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属地发布制度。
区县(市)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气象台站的江北区,由市气象台负责发布该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除气象台站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
第六条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灾害防御、救助等相关部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条本市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媒体传播渠道。
“**发布”官方微博,**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电台新闻广播、应急广播,甬派客户端,宁聚客户端,中国**网、**天气网,“**气象”微信公众号,“**气象”官方微博,中国天气频道(**应急)等媒体作为市级权威媒体,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各区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当地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确定其他媒体作为权威媒体,承担各自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传播任务。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气象局•【公布日期】2004.08.16•【文号】气发[2004]206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下发《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气发[2004]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订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和切实组织做好此项工作。
及时、准确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管理,提高气象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本“试行办法”内容和实质。
对于社会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重要大中城市等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应先行抓紧推进实施此项工作。
对于条件不太成熟的地区或不太成熟的项目,要积极把握和创造条件推进此项工作。
同时,要加强宣传,加强与地方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解决好预警信号的发布途径。
(三)对于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广东、上海、福建等省市应在年底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沟通,修改目前已实施的试行办法,确保在明年全国范围有统一的标准,保证此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四)要严格按“试行办法”的标准开展此项工作。
对于如暴雨、高温等允许局部地区制订地方预警标准的,需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审批。
(五)本“试行办法”涉及的灾害预警产品的制作,按中国气象局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发布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高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使用效率,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
中央气象台预警发布机制

中央气象台预警发布机制
中央气象台的预警发布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数据监测:中央气象台通过气象卫星、地面气象站、海洋气象
站等多种手段,实时监测气象数据,包括气温、湿度、风速、降水量、气压等。
2. 数据分析:中央气象台的气象专家会对监测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是否存在气象灾害的可能性,并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和强度,制
定相应的预警级别。
3. 预警发布:中央气象台会根据预警级别,通过电视、广播、互
联网、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一旦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和单位会立
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减少气象灾害带来的
影响。
5. 后续跟踪:中央气象台会对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跟踪和评估,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解除预警信息。
中央气象台的预警发布机制是一个科学、严谨、高效的过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是大自然中不可忽视的力量,它可能给我们的生活、生产带来巨大的影响甚至损失。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这些灾害带来的危害,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至关重要。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办法。
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种类及含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一般分为多种类型,常见的包括暴雨预警信号、雷电预警信号、大风预警信号、高温预警信号、寒潮预警信号等。
每种预警信号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标准。
暴雨预警信号通常根据降雨量的大小和持续时间来划分。
比如,暴雨蓝色预警表示 12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黄色预警则表示 6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表示 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5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5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表示 3 小时内降雨量将达 10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 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雷电预警信号主要依据雷电活动的强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大风预警信号则是根据平均风力或者阵风风力的大小进行划分。
高温预警信号与气温的高低以及持续时间有关,寒潮预警信号则与气温的大幅下降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相关。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主体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主体通常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这些专业的气象机构通过先进的监测设备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对气象数据进行收集、处理和分析,从而能够准确地判断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并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号。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突发事件或者紧急情况,经过授权的其他相关部门也可能参与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中,以确保预警信息能够快速、广泛地传达给公众。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流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有着严格的流程。
首先,气象监测人员会通过各种气象观测设备和手段,对天气状况进行实时监测,收集大量的气象数据。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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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的通知(气发〔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现将《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气象局2007年12月29日印发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
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二○一○年四月二日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气象灾害预警 标准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气象灾害预警。
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气象条件引起的对人类生产、生活和财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在气象条件具备造成灾害的可能性和条件时,通过各种手段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以便公众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减灾措施,从而减少灾害损失。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是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预警的技术规范和程序要求。
一、气象灾害预警的发布条件。
1. 气象条件符合灾害发生的基本要求;2. 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有明确预测依据;3. 预警信息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能够引起公众的重视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程序。
1. 监测预警,气象部门通过气象观测设备、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气象条件,判断是否符合灾害发生的基本要求;2. 预测预警,根据监测到的气象条件,进行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方面的预测;3. 决策预警,气象部门根据监测和预测结果,结合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发布气象灾害预警;4. 发布预警,将决策结果转化为预警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三、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的技术要求。
1. 及时性,预警信息应该在灾害发生前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公众;2. 准确性,预警信息应该准确地反映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等信息;3. 可信度,公众对预警信息应该具有一定的信任度,避免发布虚假信息;4. 有效性,预警信息应该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能够引起公众的重视和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四、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的注意事项。
1. 预警信息应该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于专业的术语,以便公众理解;2. 预警信息应该多渠道发布,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以便覆盖更广泛的受众群体;3. 预警信息应该及时更新,随着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发布最新的预警信息;4. 预警信息应该与相关部门的救援和救助工作密切配合,确保公众在灾害发生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
五、气象灾害预警发布的效果评估。
1. 预警信息的发布效果应该得到及时评估,包括公众对预警信息的反馈、灾害发生后的损失情况等;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预警发布的技术和程序,提高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方式及频次表传播方式:1. 媒体发布: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渠道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 互联网传播:通过互联网平台如新闻网站、社交媒体等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 短信通知:通过短信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 移动App推送:利用手机应用程序向用户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5. 电子邮件通知:通过电子邮件向指定用户或组织发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频次表:根据不同气象灾害的严重程度和预警级别,预警信息的频次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般常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频次表:1. 暴雨、暴雪等强降水天气预警:- 提前24小时发布第一次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在灾情趋于稳定或解除前,每6小时更新一次预警信息。
2. 强风、台风等风力天气预警:- 提前48-72小时发布第一次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受影响时间越近,更新频次增加,最后24小时内,每6小时更新一次预警信息。
3. 高温、寒冷等极端温度天气预警:- 提前24小时发布第一次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高温、寒冷等极端温度天气预警持续时间较长,每24小时更新一次预警信息。
4. 海啸、地震等地质灾害预警:- 提前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内发布预警信息;- 预测发生范围及严重程度进一步确认后,再次发布更详细的预警信息;- 灾害影响后,及时发布灾情通报信息。
以上是一般常见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方式及频次表,实际应根据具体的预警信息类型和灾情情况做出灵活调整。
同时,预警信息的传播需要及时、准确、全面,以确保公众能够得到有效的预警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气象灾害是指由不利的气象条件或自然气象过程引发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强度,对人类社会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自然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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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工作,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气象台根据中国气象局授权,按照《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标准发布的台风、暴雨、暴雪、寒潮、海上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13类气象灾害预警。
第三条根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每类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
个级别,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对应I至IV级,I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第四条台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4-15级)、超强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6级及以上)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二)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2-13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三)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强热带风暴(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10-11级)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热带风暴( 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8-9级) 登陆或影响我国沿海。
第五条暴雨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二)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
(三)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超过250毫米的降雨。
以上降雨,且南方地区有成片或北方地区有分散的超过100毫米的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六条暴雪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二)橙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
(三)黄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四)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第七条寒潮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及以上大风,长江流域及其以北一半以上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12℃以上,冬季长江中下游地区(春、秋季江淮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局地降至2℃以下。
(二)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 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长江流域及其以北一半以上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10℃以上,冬季长江中下游地区(春、秋季江淮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三)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及以上大风,长江流域及其以北一半以上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将下降8℃以上,冬季长江中下游地区(春、秋季江淮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第八条海上大风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11级及以上大风天气。
(二)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我国海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9~10级大风天气。
第九条沙尘暴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二)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条低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黄色预警:过去72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 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二)蓝色预警:过去24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最新气候平均值)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第十一条高温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且有成片达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及以上,且有成片40℃及以上的高温天气。
(二)黄色预警:过去48小时2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及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三)蓝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4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及以上,且有成片达37℃及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二条干旱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红色预警:5个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2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二)橙色预警:3-5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省(区、市)部分地区或1个大城市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三)黄色预警:2个省(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第十三条霜冻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蓝色预警:
秋季霜冻(8月下旬-10月上旬),在我国北方地区,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春季霜冻(3月中旬-6月上旬),在我国华北和西北地区及长江流域,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冬季霜冻(11月中旬-翌年3月上旬),在我国华南和西南热带、亚热带地区,预计未来24小时2个及以上相邻省(区、市)将出现霜冻天气。
第十四条冰冻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橙色预警:过去48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二)黄色预警:预计未来48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或者过去24小时内已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五条大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一)黄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二)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十六条霾预警按以下标准发布:
蓝色预警:预计未来24小时3个及以上省(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第三章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及解除
第十七条以中央气象台名义发布(或解除)各级预警,其中干旱各级预警由国家气候中心制作,其它各种灾害预警由国家气象中心制作,发布(或解除)原则如下:(一)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直接签发(或解除)。
(二)橙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经单位值班领导审核后签发(或解除)。
(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由各制作单位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经单位主任审核后签发(或解除)。
第十八条当变更(升级和降级)气象灾害预警等级时,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并根据变更后的预警等级,按照第十七条之规定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当解除气象灾害预警时,由各制作单位值班首席预报员提出建议,根据解除前的预警等级,按照第十七条之规定解除。
第二十条各类预警按照规定签发后分别由各制作单位报中国气象局值班室。
第二十一条各制作单位向中国气象局值班室报送气象灾害预警,等同于各制作单位向中国气象局值班室报送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建议。
如:报送橙色预警表示建议启动II 级应急响应,依此类推。
第二十二条中央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须加强与即将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省级气象单位的会商与沟通,并达成一致的预报意见。
第二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当某种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的规定,但可能造成严重灾害,或某种气象灾害已经引起社会严重关注,并且该种气象灾害接近预警标准时,可以考虑发布相应预警。
第二十四条各制作单位发布的预警信息除过程结束后一次性解除外,中间不对已经发过且影响减弱或已经结束地区解除预警。
即本次预警中未提到、而上次预警中提到的区域,预警自然解除。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气象灾害未达到预警标准时,按现有业务规范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2007年发布的《中央气象台气象灾害警报发布办法》(气发〔2007〕5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