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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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12〕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六日西安市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世界赛事名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世界赛事名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市政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世界赛事名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21〕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号)和《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1号)精神,为抢抓我市承办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和建设“全国体育消费试点城市”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动体育产业与“6+5+6+1”现代产业体系融合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以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要求和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发展定位,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康需求为出发点,加速提档升级现有国际国内赛事,积极申办和创办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等级、品牌赛事,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积极引进和培育高水平职业俱乐部,大力实施以运动休闲类赛事为主体的“一区一县一品牌”计划,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力量多元参与的体育产业发展格局和赛事运营体系,到2035年,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世界赛事名城。
二、主要目标——2021年,以办好第十四届全运会为主要任务,精心组织好西安市承担的全运会和残运会项目比赛;全力唱响“全民全运、同心同行”“相约西安、筑梦全运”主题,精心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系列活动;配合做好开闭幕式、火炬传递、双先观摩等重大活动,确保第十四届全运会“精彩、圆满、顺利”;覆盖城乡的全民健身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基本建成,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的基础更加完善。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十七条 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安全和服务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工前)操等健身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运动会和体育比赛,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锻炼测验和体质测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关心、支持并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体育课的时间和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运动会。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意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科学评价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举办体育项目所使用的设施器材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举办者和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或者未经批准举办登山、健身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止违法活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6.04.13•【字号】陕体办发〔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陕西省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各设区市体育局,韩城市文体广电局,西咸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规范我省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经省体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陕西省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体育局2016年4月13日陕西省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和更新等工作,充分发挥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中的作用,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国体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设施(包括县级公共体育场、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运动场地及健身器材等为公共服务的体育健身设施),是指中省发改、财政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投入资金,建设的体育设施及安装的健身器材,资金范围包括公共预算资金、体彩公益金。
第三条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守本办法。
由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全民健身设施的申请、审核、批准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全民健身设施建设,重在方便群众健身,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节俭务实、量力而行、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规定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
第六条申请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安装场地条件;(二)全民健身设施按照规定需经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三)体育组织健全,周围有一定数量且长期居住的人群,群众体育活动普及广泛;(四)申请组织有履行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的组织和人员。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5•【字号】市政办发[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7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5日西安市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爱卫发〔2016〕5号)要求,为贯彻《陕西省2016—2020年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指导意见》(陕爱委会发〔2016〕2号)和“健康陕西行动”有关部署,推动全市健康城市(城镇)建设工作科学、规范开展,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从控制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和促进健康公平着手,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培养良好健康行为,围绕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完善健康服务、培育健康人群、发展健康产业、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等任务,持续改进健康影响因素,全面推进健康城市建设工作,让健康生活理念走进机关、单位、社区、家庭等场所,以点带面,逐步扩展,筑建“健康西安”基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扎实开展“健康细胞”示范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原则。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作为健康细胞建设工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不断改造生活环境,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坚持政府主导、联创共建的原则。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市政办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4日西安市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扎实推进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充分发挥体育消费在推动西安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抢抓我市承办第十四届全运会重大历史机遇,加快推进“全国体育消费试点城市”建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康需求为出发点,推动我市体育消费机制创新、政策创新、模式创新、产品创新,促进体育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新时代体育消费新发展,助推国家中心城市建设。
二、目标任务通过体育消费机制、政策、模式、产品的创新,进一步助力西安市建设体育赛事名城和体育强市。
到2022年,体育人口占全市总人口50%以上,有体育消费的人口占到全市总人口的80%以上,体育产业规模突破200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以上,体育产业从业者突破5万人;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突破2.06平方米,全市城镇人口年均体育消费突破2300元,充分发挥体育消费对经济社会的拉动效应。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市政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四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西安市“十四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3日目录第一章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环境第一节规划范围第二节发展基础第三节发展环境第二章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总体思路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主要目标第三章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第一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二节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第三节丰富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供给第四章构筑人口均衡发展格局第一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二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第三节优化儿童发展环境第五章构建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第一节实现公共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第二节培养高素质职业化技能型人才第三节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第四节加快构建全民终身学习型城市第六章健全就业创业服务保障体系第一节大力提升经济发展拉动就业能力第二节激发创业带动就业活力第三节大力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第四节全面促进就业服务保障第七章完善优质高效医疗服务体系第一节强化公共卫生服务保障第二节加快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发展第三节推动中医药传承发展第四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第八章筑牢重点群体关爱服务体系第一节健全社会福利服务网络第二节全面提升社会救助保障能力第三节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第四节提高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第九章健全文化权益保障制度体系第一节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第二节提升现代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三节促进文化事业与产业协调发展第四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第十章构建居民休闲服务体系第一节加快居民休闲制度建设第二节优化居民休闲空间第三节创新居民休闲产品和服务第四节营造健康有序的休闲市场第十一章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第一节落实全民健身战略第二节提升体育运动综合实力第三节扩大体育产品和服务供给第四节大力弘扬体育文化第十二章完善基本住房保障体系第一节扩大保障性住房供给第二节加大城镇棚户区和老旧小区住房改造第三节加快生态移民整体搬迁第十三章建立社区综合服务体系第一节强化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能力第二节促进社区公共服务提质增效第三节构建新时代新型社区第十四章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措施第一节创新服务供给第二节强化资源保障第三节推进实施评估西安市“十四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第一章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基础环境第一节规划范围公共服务关乎民生、连接民心,加强公共服务各体系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
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实施方案

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全民健身路径工程是为了促进全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为实现全民健身目标,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实施方案是为了完成国家全民健身目标,实现全民健身活动的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扩大全民健身资源,满足全民健身需求,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二、工程范围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实施范围包括城市公园、郊区生态园、乡村休闲路线、风景名胜区、社区和农村公共区域,以及大型企业等场所内的全民健身路径建设。
通过营造整体环境、优化空间布局,为人们提供方便、安全、舒适、多元、有序的全民健身空间。
三、工程建设内容1. 建设健身路径在公园、郊区生态园、农村休闲路线、风景名胜区、社区等场所内设置健身路径,根据场地大小和地形地貌,规划合理布局健身路径,设置跑步道、散步道、健身路径、越野路径、骑行路径等多条不同功能的路径,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求。
2. 建设健身设施在健身路径上设置健身器材、休息座椅、健身信息牌、指示牌等,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健身设施和服务设施。
3. 改善环境对健身路径周边的环境进行改善,美化环境、绿化草坪,布置鲜花绿植,打造宜人的健身环境,提升人们的运动体验。
4. 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识、安全警示牌、紧急报警装置等,保证健身路径安全。
5. 宣传推广通过宣传标语、宣传画册、宣传视频等多种方式,宣传全民健身路径工程的形象和意义,鼓励人们积极参与健身、运动。
四、实施步骤1. 确定规划结合城市规划、社区规划、乡村振兴规划、农村休闲观光规划等相关规划,明确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实施的范围和内容。
2。
筹备资金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全民健身路径工程资金的筹备和申请,争取政府财政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捐赠。
3. 组织建设成立全民健身路径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团队进行规划设计、项目建设、技术监理等工作。
4. 开展建设在确定的建设场所进行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工作,分期分批进行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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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和管理,形成长效机制,有力推动我市群众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路径”,是指由国家、省级、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在本市社区、乡镇、行政村及公园、广场、机关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相关标准,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安装的成套体育器材,旨在开展我市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建设。
省级以上(含省级)捐赠、援建的路径健身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城市社区全民健身器材配送工程、乡镇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等)不含在所称“全民健身路径”范围内。
第四条根据《全民健身条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体育行政部门对市属十三区县、各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安装的器材负有监管职责;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各开发区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单位;“全民健身路径”兴建地的街办、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园、小区等单位的管理部门,是“全民健身路径”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体育器材及设施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路径”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公益性。
第五条市体育行政部门每年对国家、省、市按计划投资的“全民健身路径”,负责规划、建设和监管。
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各开发区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申报和确定器材受赠单位,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后,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路径”的安装建设和落实受赠单位“全民健身路径”管理责任制,并负责培训所需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六条“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和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保证质量、建管并举”的原则,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为群众健身提供服务,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建设与配置
第七条“全民健身路径”应建在居民住宅小区、公园、街心花园、广场等便于群众健身且安全的场所。
第八条受赠单位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体育工作,能够积极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成立有体育组织且配有体育骨干;
(二)自愿向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且经过逐级审批;
(三)能保证“全民健身路径”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护管理;
(四)具有基本的器材安置、场地建设条件,且尚无健身器材设施。
第九条选择“全民健身路径”场地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应与城市、社区、公园等建设规划配套,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发生扰民现象。
第十条申请“全民健身路径”,应由受赠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路径”所配置器材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且应是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确保安全、实用。
第十二条受赠单位严格执行全民健身器材使用年限的规定,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器材要及时向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废或更新。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受赠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地点安装“全民健身路径”,不得擅自更改地点或挪作它用。
否则,将收回所赠器材。
第十四条“全民健身路径”免费为群众健身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全民健身路径”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结合场地器材,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体育活动。
第十六条受赠单位应加强对“全民健身路径”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制度;建立“全民健身路径”管理员队伍,做好场地、器材的日常清洁、维护等工作,确保环境整洁、器材安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骨干
的作用,利用“全民健身路径”开展体育健身活动,指导群众科学健身;定期向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全民健身路径”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全民健身路径”生产厂家要按照标准、调试健身器材,设置使用说明、健身须知警示标志告示牌;在保修期内提供健身器材的全部维护和免费服务,保修期后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章资金
第十八条市“全民健身路径”建设资金由国家、省、市体育行政部门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等专项投入。
器材的维修和管理资金由市、区两级体育行政部门从体育彩票公益金中支付。
市体育行政部门将逐年加大器材维护和管理资金的投入。
第十九条器材的维修和管理资金以年为单位,各区县每年月日将维修管理费用支出情况报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五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市体育行政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在“全民健身路径”建设、管理和使用中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将减少或取消下一年度“全民健身路径”的建设,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对“全民健身路径”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对于损坏“全民健身路径”设施的,受赠单位应责令其赔偿或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路径”设施者,除责令其赔偿损失外,还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