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合集下载

居民楼商服法律规定(3篇)

居民楼商服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楼内商业服务(以下简称“商服”)的发展日益繁荣。

商服在方便居民生活、增加居民收入、活跃社区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商服与住宅功能的交织,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噪音污染、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

为了规范居民楼商服经营活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居民楼商服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布局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建筑。

”这一规定为居民楼商服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性质、规模、发展目标和现状,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比例和布局。

”这一规定要求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充分考虑商服与住宅的布局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这一规定要求商服经营活动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内擅自搭建、扩建、改建、拆除消防设施。

”这一规定要求商服经营活动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这一规定要求商服经营活动中的餐饮服务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外墙上乱贴、乱画、乱挂。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津商服务〔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津商服务〔2023〕1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已经2022年市商务局第3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月10日天津市社区商业配置规范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商务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的意见》(商流通函〔2021〕176号)要求,提高社区商业服务便利化、标准化、智慧化和品质化水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对照《天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DB12/T 1116-202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区商业是指以社区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为目标,提供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形态。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社区商业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老旧城区可依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的商业设施。

第四条社区商业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规划、市场主导。

根据社区人口规模,规划配置相应比例和数量的商业空间,与社区行政、社区医疗、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等功能相配套,形成融合发展格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运营,不断丰富社区商业供给,提升服务功能。

(二)以人为本、保障必须。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优先满足居民最关心最迫切最现实的生活消费需求,充分体现便民利民惠民宗旨,按照方便快捷、安全消费、商不扰民的要求,推动社区商业高质量发展。

社区基础设施配置要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社区基础设施配置要求-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ICS点击此处添加ICS号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XXXX社区基础设施配置要求Requirements for community infrastructure configuration(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原则 (2)4.1 可持续性 (2)4.2 适应性 (2)4.3 以人为本 (2)4.4 绿色环保 (2)5 社区基础设施类别与项目 (2)5.1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3)5.2 文化体育设施项目 (3)5.3 医疗卫生设施项目 (3)5.4 商业服务设施项目 (3)5.5 教育配套设施项目 (3)5.6 社区服务与管理设施项目 (4)6 设施配置要求 (4)6.1 社区类型 (4)6.2 市政公用设施配置要求 (4)6.3 文化体育设施配置要求 (5)6.4 医疗卫生设施配置要求 (5)6.5 商业服务设施配置要求 (6)6.6 教育配套设施配置要求 (6)6.7 社区服务与管理设施配置要求 (7)参考文献 (8)前言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锐、索玮岚、周永根、赵宇、马凤岭、沈华、李书舒、杨鑫、钟少颖、王宁宁、陆桂昌、刘蔚、王开阳、王蕊。

引言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条件的改善和水平的提高,生活节奏、生活方式的变化,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样,居民对生活、休闲条件和环境要求不断提高,人们所需的设施种类和使用时间呈现多样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复杂性越来越明显。

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国近年来社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结合居民对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长和日益多样的需求,特制订本标准。

商业综合体配电标准

商业综合体配电标准

篇一:商业综合体供电规划设计方案**商业综合体供电规划设计方案1 项目概况:该项目位于提署路于湖路交口,基地面积约181亩,拟建建筑面积约37万㎡,其中:住宅21.9万㎡,商业10.7万㎡,配套用房0.1万㎡,地库3.7万m2。

当涂恒生阳光城集住宅、挑高小户型住宅、酒店式公寓、电影院、餐饮、大型购物广场、配套商业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现代商业综合体。

2 项目特点:商业综合体具有定位的滞后性,业态的不确定性,专业系统的复杂性等一系列因素。

3 编制依据现行主要标准、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2005年版)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当涂县居民住宅开发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相关专业提供的资料4 负荷计算:4.1 负荷等级4.1.1 一级负荷:1、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走道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障碍照明用电,应急照明、疏散标志灯,主要业务和计算机系统用电(高档住宅监视系统及综合楼机要部分),安防系统用电,电话机房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客梯用电、排污泵、消防用电(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排烟及正压风机、消防中心控制室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等。

2、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

3、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米的人防工程。

4、建筑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百货商店、商场4.1.2 二级负荷:1、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消防用电、客梯电梯、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泵、主要通道及楼梯间照明等。

2、Ⅱ、Ⅲ类汽车库。

3、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平米的人防工程。

4、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5、建筑面积3000~15000平方米的百货商店、商场其余为三类负荷。

4.2 负荷计算根据业主提供的相关资料:居民负荷(局管):80m2及以下住户914户,标配6kW/户*914户=5484kW,80m2以上住户886户,标配8kW/户*886户=7088kW,公寓40734m2,标配0.08kW/m2*40734m2=3258kW,计5484+7088+3258=15830kW,负荷配置系数0.8,计算容量15830*0.8=12664kVA。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商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07]13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商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07]13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商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商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沪奉府办[2007]13号)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经委《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商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奉贤区关于加强和推进社区商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社区商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及《上海社区商业发展情况报告》,结合奉贤实际,就加强和推进社区商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社区商业的建设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紧紧抓住新社区开发和老社区改造的机遇,完善商业服务功能,优化商业结构布局,加快营造和谐的社区消费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争取在3-5年时间里,根据地区发展情况,有针对性的完成居住区商业、中心村配套商业(街坊商业)等商业建设和改造工作,形成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的社区服务网络。

在消费水平较高的社区,形成商业布局合理、服务功能较齐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商业综合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为民众服务。

社区商业要反映民心、体现民情、满足民需,着眼于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文化需求。

社区商业中心建设标准

社区商业中心建设标准

社区商业中心建设标准
前言
随着社区居民购买力的提高,社区商业中心建设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开发商的选择。

本文将介绍社区商业中心建设的标准。

设计标准
社区商业中心的设计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 楼层高度应不低于4米,层高不得低于3米;
- 公共入口应有无障碍设施,方便身体不便或行动不便的人;
- 商铺门面招牌和霓虹灯应保持统一的风格和色彩;
- 形状不规则的商铺门面应尽量规范化,突出主次建筑风格;
物业管理标准
社区商业中心的物业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 每日进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
- 社区商业中心内部秩序维护;
- 商铺门面、广告牌、标识的统一维护;
- 支持组织商户活动,促进商户间互动合作;
- 提供定期的消防、安防检查服务。

商户管理标准
社区商业中心的商户管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
- 商户行业类别应有多样性,避免同质化竞争;
- 商户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法规标准,保证服务质量;
- 商户应具有健康、文明、诚信经营的意识;
- 商户应当遵守社区商业中心的规章制度;
- 商户应当积极参与社区组织的商业活动。

结语
社区商业中心的建设标准对于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

开发商和物业管理方应该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安全、健康、文明、繁荣的社区商业中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作者:中国建筑学会秘书处发布时间:2007-11-07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1.0.3条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1.0.4条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

第1.0.5条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2.1 选址和布置第2.1.1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

第2.1.2条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1.3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2.1.4条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

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第2.1.5条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第2.1.6条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2.2 步行商业街第2.2.1条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2.2.2条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
区商业设置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07.04.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
设置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地方标准《社区商业设置规范》已经我局审查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DB31/T380-2007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该标准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31/T 380-2007《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前言
为合理设置社区商业设施,完善经营服务功能,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需求,根据上海市商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按照城市商业的结构和定位,参照国家标准GB5018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18106《零售业态分类》和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261《商业分级设置规范》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建业、浦祖健、胡文君、朱桦
社区商业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社区商业的具体设置要求、分级和指标、功能与业态组合。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地区新建的社区商业的布局和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可参照本标准配置。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社区商业 Commity Commerce
指以居住区的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和满足居民生活消费为目标,提供日常生活需要的商品和服务的属地型商业。

是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总称。

2.2 社区商业中心 Community Commercial Center
指在l 个或1 个以上居住区内,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设置较完善的、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为主的商业和服务业, 服务对象为该区域及部分外来消费者的规模较大的社区商业。

2.3 居住小区商业 Residentid Area Commerce
指在居住小区内,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设置满足居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商业和生活服务业 , 服务对象为该居住小区的居民 , 商业设施设置相对集中且与住宅相近的社区商业。

2.4 街坊商业 Street B1oc Commerce
指在街巷主要出入口,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设置方便居民就近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商品,为居民提供所需的生活服务的社区便民商业。

2.5 基础型业态 Basic Commerci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 不能完全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与调节,同时必须设置的业态业种。

如菜市场、大众化餐饮、理发、沐浴等。

2.6 指导型业态 Oriental Commercial Format
指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 可以通过市场行为进行配置和调节, 宜设置的业态业种。

3 设置原则
3.1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
3.1.1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环境协调的要求;
3.1.2 坚持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 , 便民利民;
3.1.3 坚持以人为本 , 与城镇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购买力水平相适应;
3.1.4 适应连锁经营等现代化流通发展的方向和业态创新;
3.2 社区商业布局和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 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的相关规范。

4 设置要求
4.1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在同一地域内不应重复布局 , 在相近地域可统筹布局 , 避免资源浪费。

4.2 社区商业中心宜布局在地理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人流相对集中的区域 , 可结合轨道交通枢纽、沿居住区的主要道路布局和设置。

4.3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的商业布局形态应以块状为主、条状为辅 , 并根据规划布局的要求,采取相对集中或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
布局方式, 以减少商业对居住的影响。

集中设置的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采用购物中心的形态,或与社区公共活动中心结合布局,与住宅的问距不小于 50 米。

4.4 街坊商业的布局应适度集中 , 商业和服务业设施宜临街设置。

4.5 社区商业中心一般以购物中心、大型超市等大型商业设施为核心,同时设置各类专业店、专卖店、生活服务业、休闲服务业和文化娱乐业等网点 , 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 0.7 平方米。

4.6 居住小区商业一般以超市、菜市场为核心, 同时设置生活服务业和休闲服务业等网点 , 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 0.45 平方米。

4.7 街坊商业一般以便利店为核心, 同时设置日常生活的商业和便民生活服务业等网点 ,配建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人均0.15平方米。

4.8 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规模可根据规定的指标适当折减,但不应低于规定指标的80%,也不应小于调整和改造前的规模。

4.9 居住小区商业、街坊商业的店招、店牌、灯光等形象设计宜统一规范设置,与社区的建筑风格相协调。

4.10 社区商业中心有条件的应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场(库),中心城区宜采用地下和多层车库。

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0.25--0.4个,非机动车位按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配建7--10个。

4.11 菜市场、浴场、餐饮店等对居住有影响的商业网点应与住宅分开设置, 与住宅间距不小于15米。

菜市场应设置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相对独立地段,并配有停车、卸货场地。

4.12 社区商业在布局和设置时 , 应优先考虑基础型业态的设置;调整和改造的社区商业, 其基础型业态设置应通过多种途径逐步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 但原有和按规划设置的菜市场不得挪作它用。

4.13 郊区新城、新市镇的社区商业应具备为周边农村地区服务的功能,设置为农或农业服务的经营项目;国际型社区商业的经营服务项目可根据社区的特点和需求确定。

4.14 社区商业的网点应证照齐全,合法经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地)。

5 分级和指标
5.1 社区商业按居住区人口的规模可分为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三级,各级社区商业的设置规模应符合表 l 的规定。

表 1 社区商业分级指标规模指标
分级居住区人口商业设置规模
(建筑面积)
社区商业中心 5-15万 3.5一10万平方米
居住小区商业 1.5-2.5万 0.7-1.2万平方米
街坊商业 0.4万左右≧0.06万平方米
6 功能与业态组合
6.1 社区商业应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方便消费为目标,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应完善购物、服务、休闲、文化娱乐等综合消费的功能。

6.2 社区商业的功能应与居住区的人口结构和居民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消费方式相适应,各级社区商业的功能可俱全,可有所侧重。

6.3 社区商业的业态设置应满足功能的需要,基础型业态的设置应包括本标准的规定,指导型业态的设置宜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的规定。

6.4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社区商业中心、居住小区商业和街坊商业的功能与业态组合
分级主要功能业态组合基础型业态指导型业态
社区商业提供较完善的、能满足居民生活所需的购物、服务和文化娱乐消费等菜市场、超市、大众餐饮、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修、废品回收购物中心、百货店、大型超市、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中西药、日用百货、家庭用品、服装鞋帽、纺织品、钟表眼镜、五金、家电、建材、书店、音像、美容美发、彩扩、休闲、文化娱乐
居住小区商业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休闲服务和文化娱乐消费等菜市场、超市、大众餐饮、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修、废品回收生鲜食品超市、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音像、餐饮、
美容美发、洗染、休闲、文化娱乐、医疗保健、中介服务、生活用品租赁
街坊商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须生活服务菜市场、大众餐饮、大众理发、大众沐浴、维修、废品回收便利店、食杂、面包房、中西药、书报、餐饮、美容美发、洗染。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