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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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30•【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九届第六号•【施行日期】199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九届第六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8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管理条例(1998年12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酒类生产和流通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生产、流通活动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酒类,是指发酵酒、蒸馏酒和配制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露酒、果酒、葡萄酒、食用酒精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规划、布局的宏观调控和流通领域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酒类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生产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酒类流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物价、税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协同做好酒类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酒类的生产、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进口酒的批发、零售实行特种许可证制度。

第二章酒类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酒类,应当持有《酒类生产许可证》。

个人或者家庭自酿自饮的酒类除外。

第七条申领《酒类生产许可证》,应当向自治区酒类生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自治区酒类生产规划、布局;(二)具有保证酒类质量的生产条件;(三)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四)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西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西名牌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本自治区境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水平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

第三条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专家评价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下设广西品牌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品牌组),品牌组由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品牌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技术性评审相关工作。

第三方机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第八条专业评审组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进行专业评审。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专业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材料核实的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争优质,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参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经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茅、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广西优质农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并经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在自治区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地位、知名度较高、用户满意度较高、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农副产品。

第三条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的原则。

第五条对获广西名牌称号的产品,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实施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原则、计划、任务和范围,对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依法对创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成绩突出的生产企业予以表彰。

第七条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评价工作,并负责做好广西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

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由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广西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桂食药监保化[2013]15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2.13
【实施日期】2013.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食药监保化〔2013〕1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 号)规定,要求“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3年12月16日起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4 号)要求,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文件出台实施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已发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仍继续有效。

上述两个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换证的,原许可证有效期自动顺延,具体截至日期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通知执行。

国家质检总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妆品产品型式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妆品产品型式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妆品产品型式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桂食药办保化〔2016〕8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化妆品产品型式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食药办保化〔2016〕8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桂食药监保化〔2016〕4号)要求,现就化妆品产品型式检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新开办化妆品生产企业,以及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地址和增加许可项目的,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单元类别典型产品应在经自治区局认定的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检验。

二、每12个月同一配方产品宜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型式检验。

生产企业自身不能开展产品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委托经自治区局认定的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三、需型式检验的样品由生产企业自行封样,将样品送达认定的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办理检验相关手续。

根据实际产品类别,由承检机构确定样品封装数量。

每个产品须同一规格同一批次。

四、检验机构对送检样品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型式检验(净含量除外)(详见附件)。

企业若执行企业标准的,应随样品提供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五、检验机构在受理样品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告知生产企业。

六、经认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名单由自治区局进行公告,并在自治区局官网上公布相关信息。

化妆品生产企业可在公告名单中选择经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附件:化妆品产品型式检验项目和内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管理局办公室2016年6月8日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2019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1994年1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8年6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私营企业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二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和支持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私营企业管理,促进私营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有关行政机关对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平等准入、公平竞争原则,把私营经济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鼓励、支持、引导和保护私营企业发展。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私营企业均可以依法进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私营企业有关证照的办理手续,对需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事项,应当公开相关的制度、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鼓励和支持第六条私营企业投资下列产业和领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一)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道路、站场、港口以及企业铁路专线、地方铁路支线、城际铁路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三)用于出口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产品深加工产业;(四)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五)垃圾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环保产业;(六)信息、物流、咨询产业;(七)从事农产品加工、储运、营销和大型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八)法律、法规、政策鼓励的其他产业和领域。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6•【字号】桂政办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0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全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有效地推进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桂发〔2009〕37号)精神,决定成立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马飚自治区主席副组长:陈武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王跃飞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成员:魏然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邓于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黄涛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局长章远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主任束华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高枫自治区教育厅厅长谢廼堂自治区科技厅厅长何开长自治区监察厅厅长苏道俨自治区财政厅厅长蒋明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肖建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梁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厅长严世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潘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长钟想廷自治区水利厅厅长张明沛自治区农业厅厅长陈秋华自治区林业厅厅长刘树森自治区商务厅厅长余益中自治区文化厅厅长李国坚自治区卫生厅厅长陈一平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肖文荪自治区国资委主任陈瑞贤自治区北部湾管委会副主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朱军自治区工商局局长阳建国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谭明杰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陈鸿起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邱祖强自治区统计局局长陈建军自治区旅游局局长梁雨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林日华自治区法制办主任韦守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振唐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农生文自治区绩效办主任杨建南宁海关关长谢海平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局长熊良俊广西银监局局长袁序成广西保监局局长陈世钊广西邮政管理局局长王凯志自治区质监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3•【字号】桂政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09〕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 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精神,为有效提升我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广西,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广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和地区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地区)的重要支撑,成为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有利于加快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逐步建立了系统有效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奠定了加快发展知识产权事业的基础。

从总体上看,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然较薄弱,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还不能满足支撑建设创新型广西的需要。

因此,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着力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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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广西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广西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广西名牌产品的评价,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指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兴桂战略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本自治区境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水平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顾客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经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

第三条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专家评价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实施质量兴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下设广西品牌建设工作组(以下简称品牌组),品牌组由自治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品牌组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负责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的技术性评审相关工作。

第三方机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

第八条专业评审组根据产品类别分别制定广西名牌产品评价细则,进行专业评审。

评审工作结束后,各专业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九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材料核实的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广西名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报广西名牌产品(工业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自治区境内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正式批量生产、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达到适度规模;
(三)产品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市场竞争力等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能力、产品研发能力等方面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六)产品按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符合标准要求;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八)企业建立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九)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一条申报广西名牌产品(农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本自治区境内的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安全、环保、节能等要求,正式批量生产、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达到适度规模;
(三)在本自治区境内生产,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自治区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顾客满意度、市场竞争力等居自治区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符合标准要求;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七)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八)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之一。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广西名牌产品:
(一)近三年连续经营亏损;
(二)近三年内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
(三)近三年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运、销毁或索赔;
(四)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境污染等事故;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广西名牌产品评价标准(评价通则、评价细则)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是广西名牌产品评定的基础。

第十四条评价通则的评价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市场评
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等内容。

市场评价主要包括品牌创建、市场占有率、顾客满意度、社会责任等;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实物质量和质保能力等;效益评价主要包括企业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税率和总资产贡献率等;发展评价主要包括研发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等。

第十五条评价细则根据产品的特点和评价通则分别制定,报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备案后生效。

第十六条广西名牌产品评价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征集广西名牌产品的评价目录推荐意见,在此基础上向社会公布年度广西名牌产品申报目录及受理期限。

第十八条企业或组织向所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报,填写《广西名牌产品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会同市工业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形成推荐意见。

同意推荐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品牌组秘书处。

第二十条品牌组秘书处收到申报材料后,交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由其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进行材料审核,确定进入专业评审名单。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机构组织各专业评审组依据评价细则进行专业评审(必要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专业评审组依据评审结果形成专业评审报告,提出推荐意见交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汇总后报品牌组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品牌组秘书处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品牌组进行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三条品牌组审议采取成员表决方式,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成员参加,并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表决结果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将审议通过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西名牌产品”,向社会公布,颁发“广西名牌产品”证书及牌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广西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满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广西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广西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

广西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
得扩大使用范围。

未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广西名牌产品标志或称号;被暂停或撤销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广西名牌产品标志或称号;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伪造、冒用广西名牌产品标志或称号。

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获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出现企业名称变更时,须及时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出现产品标准、生产工艺、重要设备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建立分厂等变更事项的,须及时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并接受审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备案及审查结果报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九条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并定期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二)应积极参加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组织的与名牌发展战略相关的活动;
(三)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广西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第三十条对已经获得广西名牌产品称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广西名牌产品称号:(一)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广西名牌产品称号的;
(二)不按照认定的标准组织生产,降低产品质量的;
(三)服务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运、销毁或索赔;
(六)企业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参与广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于律己、公正廉洁,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广西名牌产品的评价活动,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产品,是指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制造业(C门类)目录的产品。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中农、林、牧、渔业(A门类)目录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质量兴桂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名牌产品和优质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桂质监联发(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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