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规章制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规章制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部门对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查、监督和评估的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发现消防安全隐患,促使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风险得到控制和减少。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2. 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3. 涉及火灾危险的场所、装置和设备。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风险等级划分不同的检查频次,具体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进行的检查,一般包括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年度检查等。
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 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2.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的畅通情况;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 消防演练情况的落实;5. 其他重要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七条不定期检查是指根据特定情况、重大活动或事件等需要,随时进行的检查。
不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 重大活动、演出和展览等会场的消防安全检查;2. 突发事件后的现场调查和整改检查;3. 对疑似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的临时检查;4. 火灾事故后的现场检查和整改复查。
第八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消防监督员进行,消防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职权。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消防监督员的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通报,要求尽快整改,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具体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定期消防安全检查1. 各建筑物和场所应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性、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等。
2.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疏散门窗的可靠性、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等。
3. 检查由消防部门组织,并要求相关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1. 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特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火源控制情况、电气线路安全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等。
3. 检查由专业消防机构组织,并要求相关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三、随机消防安全检查1. 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机消防安全检查,对任何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抽查。
2. 抽查的方式可以是例行抽查或根据线索抽查,以发现隐患并及时整改。
3. 抽查结果需要向相关单位和消防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消防安全检查报告1. 检查完成后,要向相关单位提供一份消防安全检查报告,详细描述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2. 相关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消防部门提供整改报告。
3. 消防部门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改,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的检查机制和完善的报告制度,可以有效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保障消防安全。
所有相关单位和员工都应认真遵守,并积极配合消防检查工作的进行。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三篇)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1.引言消防安全是现代社会中重要的公共安全领域,为确保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需要加强对火灾风险的监督检查。
为此,制定本规定,明确消防监督检查的管理要求。
2.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消防安全水平。
适用于各类建筑、单位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等。
3.基本原则(1)法定性原则:消防监督检查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不得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
(2)综合性原则:消防监督检查应以全面、系统的方法进行,充分考虑各类风险。
(3)公正公平原则:消防监督检查应公正、公平、透明,不得徇私舞弊。
4.监督检查的组织和责任(1)消防监督检查由地方政府消防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2)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3)各级消防机构应定期组织消防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监督检查的内容(1)监督检查应包括建筑物消防设施、人员疏散逃生通道、消防应急救援设备等方面的检查。
(2)监督检查应按照检查标准和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的有效性、消防通道的畅通程度等。
6.监督检查的程序(1)消防监督检查应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无预警检查。
(2)被检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检查。
(3)检查人员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检查,记录检查结果。
7.监督检查的结果和处理(1)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通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3)对于消防安全隐患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8.监督检查的督办和监督(1)对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督办,督促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
(2)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监督,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
9.法律责任(1)对于违反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保障国家、人民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单位和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单位•住宅区、厂矿、商场、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工地等公共场所第三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下列术语定义:1.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对单位和场所进行的对防火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2.防火安全状况:是指单位和场所内的防火设施及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安全出口等的配备情况、规范使用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人员消防安全知识掌握情况等。
3.消防监督检查组:是指由消防监督机构组成的检查组。
第二章相关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消防监督机构国务院消防总队、省、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消防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为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出具消防监督检查报告。
第五条消防监督机构职责消防监督机构应当负责:1.制定、修订和发布本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并对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到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消防安全措施的加强和落实,并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3.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火意识,增强消防技能和防火安全管理知识;4.对发现消防安全问题的单位和场所进行通报,并责令其改正;5.协调、联系其他部门,共同推进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组职责消防监督检查组应当负责:1.按照本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2.对发现的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要求进行关闭、封存、责令改正等处理措施;3.出具消防监督检查报告;4.协调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第三章特别规定第七条高层建筑消防监督规定高层建筑指高度在27m及以上,层数在9层及以上的建筑物。
对于高层建筑,其消防安全要求更高,消防监督检查更为严格。
第八条特殊场所消防监督规定特殊场所是指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等危险情况的建筑物或场所,如厂矿、化工厂、气体贮存点、工地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一、绪论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建设的进展,火灾风险日益突出,因此,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和消防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一种规定行为。
通过有效的消防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火灾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火灾风险的控制和事故的防范。
具体而言,消防监督检查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和评估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2. 评估和审核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对基本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3. 检查和评估消防责任的履行情况,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行为。
4. 检查和评估应急预案和演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 提出整改建议和指导,确保消防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涵盖了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场所:包括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剧院等。
2. 工业和商业单位:包括工厂、仓库、商铺、加油站、化工厂等。
3. 居民区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住宅楼、小区、码头、车站、机场等。
4. 特殊场所:包括高层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地下空间等。
5. 其他个人和单位:包括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家庭和办公场所。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步骤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或专项方式进行,具体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事前准备:明确检查目标和范围,收集相关资料和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2. 实地检查:根据计划,逐个检查目标场所或单位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以及消防管理情况。
3. 验证和评估:对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责任履行等进行验收和评估。
4. 发现和记录问题:及时发现并记录存在的消防问题和隐患。
5. 提出整改建议: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提出整改建议,并根据情况设定整改期限。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它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各级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制度,针对不同的场所和单位进行不同的监督检查。
1. 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火灾隐患,提高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
通过定期的消防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消防隐患,提高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类单位和场所,例如企业、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
这些单位和场所都有一定规模和人员密集度,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对这些单位和场所进行定期的消防监督检查具有重要意义。
3.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包括消防器材、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的配置情况,以及定期检查维护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单位消防管理责任制度、消防预案、消防演练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包括单位人员的消防培训情况、消防知识的普及情况等。
•其他消防安全相关情况:根据具体单位和场所的特点,可能还需要检查其他消防安全相关情况。
4. 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消防监督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一般由消防部门或者专门的消防检查机构负责,按照一定的计划和标准进行。
不定期检查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常是由地方消防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5. 消防监督检查的效果经过消防监督检查后,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将得到提高,消防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人员消防意识得到增强。
这样就能够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消防监督检查是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从源头上消除消防隐患,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稳。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对各类单位和个人开展的检查活动,旨在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公开查处并及时通报。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应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和个人:(一)企事业单位;(二)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三)建筑工地;(四)居民区、乡村;(五)个体工商户;(六)物流仓储企业;(七)施工单位、维修单位;(八)其他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情况;(二)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的情况;(五)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使用情况;(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演练情况;(七)其他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因素。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消防监督检查应按照事前告知、现场检查、检查记录、整改要求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消防监督检查应明确检查人员的身份和目的,并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
第九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实事求是,依法查处。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当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向检查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处理结果和通报要求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按照处理结果进行分类管理,严重责令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消防机关,并按照规定时限整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部门对各类建筑、场所进行巡查检查,以确保其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 定期检查:消防部门会定期对建筑物、场所进行巡查检查,以确保其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2. 特殊检查:对于一些高风险、重要的场所,如宾馆、商场、医院等,消防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特殊检查,以确保其消防安全状况。
3. 检查内容:消防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消防设备、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材等进行检查,以及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4. 不合格处理:如果发现消防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消防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也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5. 信息记录:消防部门会对每次检查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各类场所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巡查频次和强度。
总之,消防监督检查是确保建筑物和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于预防火灾、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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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容:(一)室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需要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配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请所属公安机关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