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申报专题
一般纳税人认定辅导期管理办法培训

2、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 次限量控制, 次限量控制,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 过25份。 25份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上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 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3、税务所集体审核: 税务所集体审核:
按《沙坪坝区国家税务局涉税事项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 审批制度》进行集体审核,将纳税人基本情 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况、审批意见逐户录入《XX税务所一般纳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税人认定清册》电子表格中,于每月24日前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随同《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份)、《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新办一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 (1份)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一并报区局货物和劳务税科。
4、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集体审核: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 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到税务所报来的《新办一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 般纳税人实地查验报告》对照《一般纳税人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 认定清册》电子信息,对资料的完整性、逻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根据认定企业情况 辑性、吻合性进行审核。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结合《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给出具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 体的依据条款以及认定意见,逐户制作《新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 办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会议提交清单》于每 月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26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日前提交区局局长办公会议。
会计实务: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
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应注意的问题如下所示:
《办法》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期限为6个月,在辅导期内应注意以下问题:
1、辅导期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允许抵扣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在进项税申报抵扣上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下同。
)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交叉稽核即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自行上网通过认证(认证未通过的不允许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稽核结果通知书》后,凭《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协查结果中允许本期抵扣的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暂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比对结果出来后确定是否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税发[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略)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3.比对异常转办单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 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人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认 定 办 法 ) 第 十 三 (
条 规定 , 定本办法 。 制
第 二 条 实 行 纳 税 辅 导 期 管 理 的 增 值 税 一 般 纳 税 入 ( 下 简 以 称 辅导期 纳税人 )适 用本办法 。 , 第 三 条 认 定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所 称 的 小 型 商 贸 批 发 企 业 , 指 注 册 资 金 在 8 是 0万 元 ( 8 含 0万 元 ) 下 、 工 人 数 在 1 以 职 0 人( 1 含 0人 ) 下 的 批 发 企 业 。只 从 事 出 口 贸 易 , 需 要 使 用 增 值 以 不 税 专用发 票的企业除外 。 批 发 企 业 按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颁 发 的 《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B 国 G/ T 7 4 0 2) 有 关 批 发 业 的 行业 划 分 方 法 界 定 。 4 —2 0 中 5 第四 条 认 定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所 称 其 他 一 般 纳 税 人 . 指 具 是
5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规 定 的 其 他 有 关 资 料 。 .
为 加强 增值 税 一般 纳 税人 纳税 辅导 期 管理 , 根据 《 值税 一 增 般纳税 人资 格认定 管理 办法》 第十 三条 规定 , 税务 总局 制 定了 《 增 值 税一 般纳 税人纳 税辅 导期 管理办 法》, 印发 给你们 , 现 请遵 照执
税人需要 补正的全 部内容 。
增值 税 一 般 纳税 人 纳税 辅 导 期 管理 办 法
第一 条 为加 强增值 税一般 纳税人 纳税辅 导期管理 , 据 《 根 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解读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办法备受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深入解读这一管理办法,详细探讨其背景信息、细节分析以及对未来影响的预测。
一、背景信息1.纳税辅导期的定义纳税辅导期是指新增加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或被税务机关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后的规定期间,企业在此期间享受辅导政策、进行税收申报和缴纳税款。
2.纳税辅导期的目的纳税辅导期的设立旨在帮助新设立或重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充分了解、适应增值税纳税制度,规范纳税行为,降低纳税风险。
3.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的时限为6个月,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之日起计算。
二、细节分析1.纳税辅导期的权益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可以享受一系列的辅导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税务咨询服务和免除税务处罚等。
这些政策将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税法法律知识,解决纳税过程中的问题,降低税务风险。
2.纳税辅导期的申报与缴税在纳税辅导期内,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同时,企业还需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管和审核工作,保证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3.纳税辅导期的合规要求纳税辅导期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合规要求,企业必须确保纳税申报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企业还需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审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
三、未来影响的预测1.提升企业纳税意识和能力纳税辅导期的设立将有助于企业提升纳税意识和能力,加强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主动性和规范性。
通过辅导期的培训和指导,企业将更好地了解税收政策,理解纳税规定,规避税务风险。
2.优化纳税环境和服务纳税辅导期的实施将倒逼税务机关优化纳税环境和加强纳税服务。
税务部门将加大力度提供更精准、便捷的纳税咨询和指导服务,提高企业满意度,并推动税收合规水平的提升。
3.降低企业税收风险纳税辅导期的有效实施将有助于降低企业在纳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通过对企业的辅导和监督,税务机关可以及时帮助企业发现纳税风险点,指导企业进行合规纳税,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处罚。
会计实务: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纳税申报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纳税申报业务概述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需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政策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减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二、受理部门及岗位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类窗口申报征收岗(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岗)。
三、需提供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份注:相关表格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或通过互联网登录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相关表样,网站地址/ 稽查执行岗。
四、办事程序纳税人纳税申报申报征收岗(增值税“一窗式”管理岗)受理申报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缴纳税款五、办理业务要求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确定的征收率预缴税款。
六、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天道酬勤嘛!。
财务管理: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

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三、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入纳税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小月。
在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增值税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的宣传辅导工作,同时按以下办法对其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年销售额和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专用发票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专用发票的领购也实行按次限量控制,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每次的供应数量,但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三)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对每月第一次领陶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五)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六)在辅导期内,商贸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要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七)企业在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方法计算申报增值税。
如预缴增值税税额超过应纳税额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评估核实无误,多缴税款可在下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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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报税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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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应尽义务,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会对其进行辅导,一般来说,辅导期为6个月。
在辅导期内,企业缴纳增值税是和以往有所不同的,那么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报税流程是怎样的?小编总结了相关知识,我们一起做个了解吧。
一、一般纳税人辅导期报税流程是怎样的?
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量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预缴4%的增值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28栏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因增购发票而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发票时,按次抵减。
具体操作为:
1、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应自行计算需抵减的税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
2、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即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余额小于纳税人本次应预缴增值税的,应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3、辅导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因增购而预缴的增值税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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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如下顺序填报操作:
增值增值税税纳纳税税申申报报表表附附列列资资料料((二二))
税款所属时间:((2本本010期期年进进项项8 月税税1额额日明明至细细20))10 年 8 月 31 日 税款所属时间: 20一10、申年报抵8 月扣的1进日项至税额2010 年 8 月 31 日
一、二申、报进抵项扣税额的转进出项额税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申报专题
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第九条 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 ,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 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预缴的税额会反映在主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10]40号):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四)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
(五)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再填写。 (六)第25 (七)第26栏填写本月己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专用发票数据。本栏数据一般应与 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等。 (八)第27 (九)第30
(二)第3栏填写前期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 相符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本栏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 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 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
(三)第5栏填写《海关完税凭证稽核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本期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国税发[2010]40号):
第十三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
(一)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且符合抵扣条件的专 用发票情况,应等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
第2栏填写当月取得认证相符且当月收到《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 专用发票、协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但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 报抵扣”一般不予填写。
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提供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记账联,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提 供的专用发票记账联计算应预缴的增值税。
第十条 辅导期纳税人按第九条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 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
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 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பைடு நூலக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31
32
33
34
四、其他
栏次
份数
35
2
36
——
金额 ——
10000 10000
——
金额
10000
——
税额 ——
1700 1700
税额
1700
例2.A企业2010年8月共取得专用发票3份,金额合计20000元,税额3400元,并在月
底前全部认证通过。则该企业在9月份的申报期内,填报8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时,
表二时,如下顺序填报操作:
项目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二)其他扣税凭证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例1. A企业自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自2010年9月1日转为
正式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未取得专用发票,2010年7月共取得专用发票2份,金额合计10000元,
税额1700元,并在月底前全部认证通过。则该企业在8月份的申报期内,填报7月份增值税申报表附
项目 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扣代缴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1 日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栏次
份数
24
——
25
26
2
27
2
28
29=30至33之和
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40号):
第十一条 辅导期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尚 未交叉稽核比对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 注明或者计算的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后,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 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 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 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项目
三、待栏抵次扣进项税额
份数
金额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项目税专用发票
1=2+3栏次
份2数
10金0额00
(一)其认中证:相本符的期税认控证增相值税符专且用本发期票申报抵扣 期初已前认期证相认符证但相未符申且报抵本扣期申报抵扣
(二本期)认其证他相扣符且税本凭期证未申报抵扣 期其末已中认:证海相关符但进未口申增报值抵税扣 专用缴款书 其中农:按产照品税收法购规发定不票允或许者抵销扣 售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