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起草背景和过程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和《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规范项目核准备案行为,优化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多次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以及广泛征求省相关部门和省辖市、直管县(市)意见的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及部门职能变化情况,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征求了省相关部门意见。
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包括六个部分。
一是总则。
主要明确制定的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概念、项目核准和备案的适用范围及权限,要求依托在线平台全程办理。
二是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主要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编写方式及附具文件等具体要求。
三是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主要明确项目核准的申报程序、受理规定、审查标准、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办理时限、文件出具及效力等具体规定,以及项目申请变更核准、延期开工等具体要求。
四是项目备案。
主要明确项目备案的时间节点、方式、内容、程序、变更等相关要求,落实告知性备案制度。
五是监督管理。
要求项目单位在线报送实施情况信息,明确核准和备案机关、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六是附则。
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解释机关等。
三、政策亮点《办法》结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的范围、权限、流程、要求、时限、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进一步规范政府核准和备案行为,优化行政服务,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企业做出“任性”行为,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主任:何立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由省级政府、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其具体项目核准机关由省级政府确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9•【字号】豫发改投资〔2019〕420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9〕4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现印发实施《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9年6月29日附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河南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权限,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和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相应的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其中对应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和已经备案的项目,由相应的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修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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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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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缩小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取消和下放部分核准事项,对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投资体制改革,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
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对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备案机关要简化备案手续和备案内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要予以及时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目录》执行。
二、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化解产能过剩政策。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省级操作手册一、系统首页进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在网站主页的左上角访问“网上办公----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进入系统主页。
二、用户登录登录用户分为两类:投资主管部门登录和企业登录。
1、投资主管部门登录在主页面“投资主管部门登录”中,投资主管部门的用户输入用户名、口令,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相应的页面(页面内容将在下面描述)。
投资主管部门登录的用户分为管理员和一般用户。
(1)一般用户:能够查看管理员分发给本处室待复核的项目(现一般用户仅有“服务大厅”)。
(2)管理员:具有分发、复核、统计汇总、备案表打印和系统维护(口令修改投资主管部门名称修改)的权限。
系统为省设置了一个管理员,用户名为hn,初始口令设为123。
一般用户名为省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加处室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初始口令设为123(如:服务大厅hnfwdt 口令123)。
为了系统安全,建议用户首次进入该系统后,进行口令修改。
2、企业登录企业用户必须在所属市(县)注册备案后,才能进行项目申报。
企业用户输入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编码和法人代表,点击“企业登录”,进入企业系统页面。
在该页面中,企业可以查询自己申报的项目,录入本企业申报项目的备案表。
三、管理员手册管理员具有分发、复核、统计汇总、备案表打印和系统维护(口令修改)的权限。
管理员系统页面如下:管理员首次使用该系统要进入系统维护栏目作如下的工作:修改口令管理员首次进入必须进行口令修改(将系统默认的口令“123”改成自己的口令),以免自己的权限被盗用。
1、备案项目分发管理员把市(县)上报的待复核的备案项目分发给各个专业处办理。
选择分发处室(现为“服务大厅”)。
后,点击“提交”即可。
项目分发页面如下:2、备案项目复核(1)复核意见分为六种:选择其中的一种(不选择默认为同意备案)。
如为不同意备案,则选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行业准入标准、应报审批、应报复核、属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市、县级操作手册一、系统首页进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在网站主页的左上角访问“网上办公----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进入系统主页。
二、用户登录登录用户分为两类:投资主管部门登录和企业登录。
1、资主管部门登录在主页面“投资主管部门登录”中,投资主管部门的用户输入用户名、口令,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相应的页面(页面内容将在下面描述)。
投资主管部门登录的用户分为管理员和一般用户。
(1)一般用户:能够查看管理员分发给本科室待审核的项目(现仅为:办公室)。
(2)管理员:定义进行项目申报的企业(企业注册),修改本市(县)投资主管部门的单位名称、口令修改。
能够录入、修改、分发、审核等所有申报项目。
系统为每个市(县)设置了一个管理员,用户名为xxxxxx,省辖市是由市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初始口令设为123(如:郑州市zzs 口令123);县(包括县级市)是由其所属省辖市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加县(市)名拼音的第一个字母组成,初始口令设为123(如:巩义市,所属省辖市为郑州市,用户名:zzsgys 口令123)。
每个市、县只有一个管理员。
系统为每个市、县设置了一个一般用户,现指定为办公室。
一般用户的用户名是在其管理员用户名后再加上办公室拼音的第一个字母(bgs),初始口令设为123(如:郑州市办公室zzsbgs 口令123;巩义市办公室,所属省辖市为郑州市,用户名:zzsgysbgs 口令123)。
目前系统仅定义了一个一般用户,将来若要进行网上项目分发,系统可按科室定义多个一般用户。
管理员和一般用户的用户名由系统统一设定,市、县不能设定和修改,仅能修改其口令。
为了系统安全,建议用户首次进入该系统后,进行口令修改。
在启用系统前,管理员用户还要进行本市(县)企业注册。
2、企业登录企业用户必须在所属市(县)注册后,才能通过Internet网进行网上自主申报项目。
企业用户输入企业名称、工商注册编码和法人代表,点击“企业登录”,进入企业系统页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6.18•【字号】豫政办〔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0〕23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第四章项目备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企业应当在履行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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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下放备案权限,简化备案内容,规范备案行为,提高备案效率,主动适应部分地区经济管理权限调整、备案项目类别增多、备案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实际情况,现将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内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比照执行,以下统称企业)在我省境内投资项目以及外商投资项目的备案活动。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一)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另有规定外,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内、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的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以国务院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四)《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4年本)的通知》(豫政[2014]50号)(以省政府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六)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项目备案机关(以下简称备案机关)是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其他备案机关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备案,其余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备案。
本办法附件九所列的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若具有投资项目管理职能,可以负责其辖区内全部项目备案,其辖区内的其他备案机关不再负责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是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省备案机关的备案活动,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备案机关的备案活动。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跨备案管辖区域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项目备案统一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上进行,网址:。
第二章备案程序第八条企业在申请项目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三)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项目备案时需要提供其他要件的,企业应从其规定。
《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可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下载,也可在备案机关领取。
第九条备案机关应对企业提交的《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查,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后,原件应当即退回企业。
对《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填写符合规范要求、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了项目备案其他要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场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五)。
否则,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进行补充或更正。
第十条在备案申请主体的身份和资格认可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由备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对已出具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从项目是否属于应报政府核准和审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等方面进行核查。
除需报政府核准或审批的项目、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项目外,备案机关应及时予以备案,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或审查意见以及资金来源证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二,以下简称不予备案决定书)。
第十二条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必须打印制作,不得人工填写。
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应当在网上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
备案确认书应统一编号,项目编号规则见附件六。
第十三条企业对备案机关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出具备案确认书、不予备案决定书的或对不予备案有异议的,可向监督机关举报投诉,监督机关应责令备案机关限期办理。
第三章备案效力第十四条备案确认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自备案确认书出具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可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备案机关可准予延期一年,在原备案确认书中填写“准予延期一年”(仅限一次),加盖备案机关印章。
若项目在有效期内已开工建设,备案确认书在两年后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企业依据备案确认书,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贷款、消防、市政、施工、安全生产、税收减免、设备进口、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等相关手续。
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对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企业应当重新备案。
(一)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发生变化(不含企业法人或项目法人的出资人发生变化);(二)项目总投资或建设规模超过或低于原备案总投资或建设规模30%及以上;(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四)项目在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五)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第十七条已经取得备案确认书但尚未开工的项目,若产业政策发生变化,原备案项目被禁止建设,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不得重新备案;若因《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调整而需要进行核准的,原备案确认书自动失效,应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四章备案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监督机关应加强对备案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应备未备、不应备而备的项目区别情况进行纠正;对备案机关及办理人员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采取通报批评、责令作出公开检查、暂停或调整备案权、提请监察、执法机关处理等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当撤销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
(一)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备案机关在项目备案时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条件;(三)企业以提供虚假证件和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备案。
第二十条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备案机关作出公开检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暂停辖区内备案机关的备案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权调整全省备案机关的备案权,并提请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监督机关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二)擅自增加备案核查内容;(三)办理项目备案手续超时;(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五)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项目备案活动中提供虚假证件、虚假材料、虚假数据的,一经发现,立即列入项目备案不诚信企业黑名单中,并在备案网上公示,三年内全省备案机关不得受理该企业同类项目的备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监督机关和备案机关均应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未办理备案手续、备案确认书失效后擅自开工或未按照备案确认书的要求进行项目建设的,备案机关和监督机关均有权责令其停止建设,也可函告其他部门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备案机关已在网上公示、出具备案确认书和不予备案决定书的项目,其原始记录不得自行删除、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由备案机关向上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书面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将备案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全省备案项目情况及时在项目备案网上发布,方便备案机关、企业、公民或有关单位查询。
第二十五条项目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备案机关要根据本办法,分别制订与备案相关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七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备案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项目主要适用《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6号),在备案机关管辖、备案程序、备案效力、监督管理、编号规则上适用本办法。
登陆备案系统后,外商投资项目应填写《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四)。
我省境内各类法人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适用《河南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豫发改外资[2014]1067号)。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此前印发的《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4]1838号)、《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修改补充意见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06]1696号)和《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0]530号)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2.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不予备案决定书3.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4.河南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5.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受理通知书6.项目编号规则7.省辖市、县(市、区)名称及简称表8.产业集聚区名称及简称表9.其他备案机关名称及简称表10.备案项目所属行业名称及简称表附件1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编号:豫xxxxx[xxxx]xxxxx(申请项目备案的企业名称):经核查,你单位申请备案的(项目名称),符合(填写依据的政策),准予备案。
备案内容如下:一、建设地点:xxxxxx。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主要设备:xxxxxx。
三、计划建设起止年限:年月至年月。
四、总投资:xxxxxx万元,其中:企业自筹xxxxxx万元,国内银行贷款xxxxxx万元,其它资金xxxxxx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