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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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建立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x【x】15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抚河段河道采砂管理,整顿和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推进采砂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 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视察x重要讲话精神和全省“总河长”第一次会议精神,大力推进全县水生态文明建设,有效保护国家河道资源,建立科学开采、持续利用、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的河道采砂管理新秩序,维护河湖健康生态,切实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涉河工程安全及沿河社会稳定,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二、目标任务

科学规划河道砂石开采区和砂石场,确保砂石开采区规范和可持续开采;严厉打击采、运砂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未登记船舶非法采、运砂行为;严厉打击运砂车辆超载、洒、漏行为。通过治理,保障河道采砂和砂石产业的有序发展,防止砂石资源流失,保障河道行洪畅通和城市饮用水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沿河乡镇及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相应机构,配

备专人从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形成县、乡(镇)、村、组、四级监管责任网络。

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组建以水利、公安、交通、路政等有关部门参与的综合执法队伍,集中管理,统一行动,建立采砂船集中停靠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非法造船、非法运砂、非法设立砂场行为和涉砂刑事犯罪。

统筹兼顾、规划先行。科学规划采区、砂场,确保采区规范可持续开采,统筹保障各区域砂石供应。对可采区现场进行旁站式监管,探索砂石资源开采经营新模式。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适时、适度、科学引入多元化成分参与砂石市场竞争,促进砂石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严格全县河道采砂准入制度。要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所有采、运砂船舶进行摸底登记,规范采、运砂船舶(机具)管理,加大对合法从事采运砂作业船舶的检验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严禁船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不齐全的采运砂船进入采运砂市场。加强对非法造船的整治力度,强化源头治理,杜绝非法建造的船舶进入采运砂市场。河道采砂开采权拍卖期限到期、砂石开采量达到规定开采总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面向社会公告,河道内的所有采、运砂船舶要按照“定停靠点、定停靠船、定责任人”的原则进行停采停靠管理。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运用行政、经济、法制等手段,引导过剩的采砂船及其从业人员转产、转业。

(二)加强和规范砂石市场管理。按照“规划布建合理、审批许可合法、经营管理有序”的目标,对现有砂场进行摸底排查,分类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管理。强化辖区砂场治理,坚决依法取缔、关停禁采区内砂场和不符合申请条件开设的砂场。对可采区进行旁站式监管,严格落实采砂“定点、定时、定船、定量、定功率”等“五定”管理制度。

(三)严厉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严格按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加强对可采区和禁采区的管理,严厉打击在禁采区内进行非法采砂及在可采区内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采砂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范运砂车辆的装载管理。加强对运砂车辆的管理,严禁非法车辆进行砂石运输行为和运砂车辆运输禁采区内的砂石。加大对运砂车辆超重、超长和超高运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所有运输砂石车辆必须覆盖密闭,杜绝超限、抛洒、渗水等违法车辆上路行驶,违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五)引导涉砂企业合法用砂。积极引导企业大力发展砂石深加工和节能环保技术,大力提高砂石资源利用率,树立企业合法用砂意识,推动砂石行业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依法打击非法开采砂石的源头销售,对首次购买非法开采的砂石单位、企业进行宣传教育,对屡教不改多次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行为要依法查处。

(六)规范政府统一管理职能。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对河道采砂开采权拍卖期限到期、砂石开采量达到规定开采总量的单位和个

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注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要组建由国有企业控股,其他资金入股的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砂石公司”),并通过公开拍卖或招标的方式获取砂石开采经营权,依法统一开采和经营砂石。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分为动员部署、集中治理、政府主导三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x年5月1日-5月30日)。召开河道采砂治理动员大会,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确实可行、有效的治理方案和办法,成立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和采砂办;对本辖区的砂石场、采砂设施、从业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制定《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台、互联网以及出动宣传车、悬挂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高频率、大张旗鼓的宣传规范河道采砂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提高广大群众参与河道采砂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专项治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集中治理阶段(x年6月1日-10月31日)。加大对非法开采、偷采和运输砂石以及非法造船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查处未按要求停靠的采、运砂船只。在7月30日前,组织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关停的砂石场和采砂设施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三)政府主导实施阶段(x年11月1日-12月31日)。加强对禁采区内已停靠船只的监管,依法打击非法采、运砂的行为;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合采区内砂石场地和采砂船只,实行国企经营。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我县河道采砂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县长x任组长,县政府副县长x,副县长、公安局长x任副组长,县检察院、县法院、县监察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价监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市监局、县公安局等为成员单位的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河道采砂治理的日常组织和协调、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等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禁在工作中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共同做好河道采砂治理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行为,立案监督违规经营砂场的行为。

县法院负责依法审理河道采砂中的违法犯罪案件。

县监察局负责抓好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依法查处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采砂经营活动或充当非法采砂“保护伞”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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