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园林绿化新规范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青岛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标准一、总则本标准旨在规范青岛市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绿地保持良好的生态、景观和安全性能,为市民提供健康、宜居的城市环境。
本标准适用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
二、绿地卫生1.保持绿地环境整洁,及时清除垃圾杂物,消除卫生死角。
2.定期修剪绿化植物,保持植物造型美观,避免植物生长影响行人安全和公共设施使用。
3.定期清理植物病虫害,保持植物健康生长。
4.及时清理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对绿地造成的破坏,尽快恢复绿地原貌。
三、植物养护1.根据不同植物的生长需求,定期进行浇水、施肥、除草等工作,保证植物正常生长。
2.根据植物生长情况和季节变化,及时调整植物养护措施,保证植物四季常绿、生长旺盛。
3.严格保护古树名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其健康生长,保持城市绿地的历史文化价值。
4.鼓励采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植物养护方法,提高植物的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四、设施维护1.对绿地的给水、排水、照明、栏杆、座椅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安全使用。
2.设置和维护好绿地的指示牌、宣传牌等辅助设施,方便市民游览和使用。
3.对损坏严重的设施进行及时维修和更换,保证市民安全使用。
五、安全防范1.在绿地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市民注意安全事项。
2.加强绿地的巡查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火源和危险物品进入绿地,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4.对大型活动和集会等公共活动进行安全评估和管理,确保市民安全游览和使用绿地。
六、档案管理1.建立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档案,记录绿地的位置、面积、权属、养护管理等信息。
2.对绿地的日常巡查、设施维护、植物养护等工作进行记录和管理,保证养护管理工作的可追溯性。
3.对绿地内的植物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应对等突发事件进行记录和分析,为今后的养护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4.对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等前期工作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保持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

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垂直绿化实施场所、实施要求、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地(含单位庭院、居住区)、道路(含立交桥)、濒水驳岸以及裸岩和山体等的垂直绿化。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垂直绿化利用植物材料沿建筑物立面或其它构筑物表面攀附、固定、贴植、垂吊形成垂直面的绿化。
2.2栽植槽用一定材料围成的用于盛容栽植基质的不同规格或形式的构筑物。
2.3护坡绿化指用各栽植物材料,对具有一定落差坡面起到保护作用的一种绿化形式。
包括大自然的悬崖峭壁、土坡岩面以及城市道路两旁的坡地、海岸、堤岸、桥梁护坡和公园中的假山等。
3垂直绿化实施场所及要求3.1实施场所裸露山体,立交桥,各类护坡、挡墙、围墙,高于6m的各类用于公共服务和经营的建筑物极其构筑物的外立面必须进行垂直绿化。
3.2实施要求应实施垂直绿化的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立即进行垂直绿化;已建成项目及裸露山体,其产权及管护责任单位必须进行垂直绿化。
4设计4.1设计原则垂直绿化的设计原则为:a)景观美化原则;b)生态适应原则;c)安全原则。
4.2绿化方式及植物选择应根据待绿化区域环境进行配置。
4.2.1墙体绿化4.2.1.1实体墙绿化高墙应在墙体外侧栽植绿篱遮挡,同时栽植攀缘植物;矮墙应在墙体外侧栽植绿篱遮挡或栽植攀缘植物,同时墙体内栽植悬垂植物。
4.2.1.2通透墙体绿化应在墙内栽植背景植物,墙外栽植花篱;或在墙外栽植遮挡绿篱并间植花篱。
4.2.2裸露山体绿化4.2.2.1岩面高度低于10m,应在山体下面栽植攀缘植物。
4.2.2.2岩面高度在10m以上应采取“上攀”和“下垂”方式在岩面上下栽植攀缘植物。
4.2.3立交桥绿化4.2.3.1桥下绿化,应栽植耐荫、半耐荫植物。
4.2.3.2桥柱绿化,应在桥柱周围栽植抗旱性强、攀爬能力强的攀缘植物,如地锦、卫矛、常春藤等;也可通过牵引措施,栽植藤本月季、五叶地锦等。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中间分车绿带及道路两侧分车绿带
中间分车绿带应有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眩光的功能,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m至1.5m之间的范围内,配置常绿植物,树冠应常年枝叶茂密。有条件的可栽植行列式乔木。在原路沿石一侧可增加界石,高度宜为(15-18)cm,并可沿界石内侧栽植花卉。
DB
青岛市地方标准
DB3702/T 281—2018
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landscaping in Qingdao
2018-11-1发布
2018-11-1实施
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前
为促进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打造海绵城市绿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改善城市生态景观,提高城市园林品质,保证城市绿地符合生态、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健康、环保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具备条件的道路,应栽植双排行道树。
行道树绿带
行道树绿带以灌木为主,形成连续的绿带。宽度按实际人行道宽度及人流量确定。
绿带一般选用生长缓慢、分枝点低、枝叶结构紧密的灌木,以常绿、色叶树种为主。
绿带种植土表面应低于路沿石上顶面(50-80)mm。有条件的路段可在原路沿石绿化带一侧增加界石,高度宜(150-180)mm,并可沿界石内侧栽植花卉植物。
雕塑的题材、形式、材料和体量应与所处环境相协调,体现文化性、艺术性、社会性的和谐统一。
园林建筑
建造在城市绿地内供人们游憩、观赏及服务的建筑物,包括亭、台、楼、阁、廊等。设计应体现景观、游览、休憩、服务等功能,除应执行相应建筑设计规范外,建筑与山水、植物等自然环境相协调,建筑不应破坏景观和植物。
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在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中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类别及等级划分、及公园绿地特级、一级、二级养护管理要求和山林绿地养护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对青岛市规划市区公共绿地中的乔木、灌木、藤本、竹类、花卉、草坪、地被、行道树等的城市绿地、城郊城镇绿地以及青岛市风景名胜区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的检查验收。
2术语和定义2.1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2.2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
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3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
2.4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2.5分枝点乔木主干上开始出现分枝的部位。
2.6主干乔木或非丛生灌木地面上部与分枝点之间部分,上承树冠,下接根系。
2.7主枝自主干生出,构成树型骨架的粗壮枝条。
2.8侧枝自主枝生出的较小枝条。
2.9园林植物养护管理对园林植物采取灌溉、排涝、修剪、防治病虫、防寒、支撑、除草、中耕、施肥等技术措施。
2.10施肥在植物生长和发育过程中,为补充所需的各种营养元素而采取的肥料施用措施。
2.11病虫害防治对各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
2.12除草植物生长期间人工或采用除草剂去除目的植物以外杂草的措施。
2.13灌溉为调节土壤温度和土壤水分,满足植物对水分的需要而采取的人工引水浇灌的措施。
2.14排涝排除绿地中多余积水的过程。
2.15返青水为植物正常发芽生长,在土壤化冻后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2.16冻水为植物安全越冬,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灌溉。
2.17黄土不露天利用草坪等地被植物或树皮等其它材料,对绿地内和树冠下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以期达到绿化、美化、抑尘和保墒的目的。
3园林绿化养护管理类别及等级划分根据园林绿地不同的性质分为公园绿地养护管理及山林绿地养护管理,公园绿地按所处位置的重要程度将园林绿地的养护管理分成不同等级,由高到低分为:特级养护管理、一级养护管理、二级养护管理。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公布日期】2024.08.29•【字号】青林字〔2024〕91号•【施行日期】202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林字〔2024〕91号各区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为科学做好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经研究同意,现将《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2024年8月29日青岛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为推进全市公园差异化、精细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休闲游憩的多元化需求,依据公园绿地管理相关法规、标准,现就全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分级标准(一)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及全市公园游憩体系构建需求,全市公园分为以下几类:1.综合公园:是指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内容丰富,适合开展游览、休憩、科普、文化、健身、儿童游戏等多种活动,可以满足不同人群多种游园需求的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5hm2,适宜规模≥10hm2。
2.社区公园:是指具有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活动场地,主要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侧重开展儿童游乐、老人休憩健身活动的公园。
最低控制规模≥0.5hm2,适宜规模≥1hm2。
3.历史名园:是指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生态、科学价值,能体现特定历史时期造园技艺,对城市变迁或文化艺术发展产生过影响的园林场景。
4.专类公园:是指以特色主题为核心内容或具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价值,具有相应游憩和服务设施,侧重满足特色主题塑造和特定服务内容,兼具其他功能的公园。
专类公园依托资源特征和环境优势而布局,空间区位不局限于城市开发边界内,包括植物园、动物园、遗址公园、儿童公园、文化公园、体育健身公园、游乐公园、城市森林公园、城市湿地公园等多种主题类型。
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前言为规范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验收,促进行业发展,依据CJJ/T82-99《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特制订本规范。
本规范由青岛市林业局(城市园林局)提出,青岛市园林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起草。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丁鹏、董运秋、朱世伟、边光、王群、王照卿;本标范于2005年5月18日发布,并于2005年5月20日实施。
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青岛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所涉及的术语和定义,施工前准备、分步分项工程施工及验收、安全文明施工、各类植物的种植、移栽和绿化施工要求及绿化工程验收等。
本规范适用于指导青岛市辖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它绿地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及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01—198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3702/T 067—2005 青岛市大树移植技术规程DB3702/T 072—2005 青岛市垂直绿化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绿化工程树木、花卉、草坪、地被植物等的种植工程。
3.2种植土理化性状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3.3种植土层厚度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3.4种植穴(槽)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
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3.5规则式种植按一定规则配植的种植方式。
3.6自然式种植株行距不等,采用不对称的自然配植形式。
3.7土球挖掘苗木时,按一定规格切断根系,保留土壤呈圆球状并加以捆扎、包装的苗木根部。
3.8裸根苗木挖掘时根部不带土或仅带护心土的苗木。
青岛市园林绿化新规范

青岛市园林绿化新规范实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决策合法高效和组织管理有序,为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建设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顺序规定》和《青岛市乡村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顺序。
一、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前期行政顺序主要包括:前期论证与立项、方案设计审核、招标投标三个阶段。
一)前期论证与立项依据《青岛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青岛市园林专业规划、区域性乡村绿地系统规划,1.初步意向。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开始组织翌年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初步意向提报。
组织年度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基础调查,2.分级提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
负责摸清底数、科学合理分析,形成调研演讲。
通过对应已经建立的市区两级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库,结合乡村绿化发展需求,分析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初步建设方案。
过程中,3.确定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依据、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评价等。
应当依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原则,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重大项目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方案完善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通过公开招标或组织具备财政许可入库的相应资质专业单位编制分类分项的园林绿化建设可研及项目建议书,4.审批立项。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方案报请批准后。
报同级发改或财政部门审批、立项。
二)设计方案审核重大项目绿化方案需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方案审定后,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由发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方案批准前,须在媒体和网络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三)招标投标依照法定顺序组织公开招投标,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经过批准的设计方案。
包括项目代建、监理、施工的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录第⼀章总则第⼆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和⽣态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适⽤于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森林、林地、林⽊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作。
区(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绿化⼯作。
发展改⾰、⼟地、城乡规划、城管执法、财政、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有关⼯作。
第四条市、区(市)⼈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于城市绿化。
第五条市、区(市)⼈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作。
单位和个⼈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励单位和个⼈以捐资、劳务等形式认种认养城市绿地。
⿎励居民参与居住区绿化。
第六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优化植物配置,发挥城市绿地的⽣态、景观等功能。
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绿化建设、养护先进技术以及微喷、滴灌、渗灌等节⽔技术,组织培育、应⽤本市适宜植物种类。
第七条对破坏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为,任何单位和个⼈有权进⾏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市绿化⼯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由市、区(市)⼈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章规划和建设第⼋条市、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报市城市园林绿化⾏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绿化⽤地⾯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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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园林绿化新规范
实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决策合法高效和组织管理有序,为进一步提高园林绿化建设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顺序规定》和《青岛市乡村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行政管理顺序。
一、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前期行政顺序
主要包括:前期论证与立项、方案设计审核、招标投标三个阶段。
一)前期论证与立项
依据《青岛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青岛市园林专业规划、区域性乡村绿地系统规划,1.初步意向。
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于当年9月开始组织翌年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初步意向提报。
组织年度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基础调查,2.分级提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职责。
负责摸清底数、科学合理分析,形成调研演讲。
通过对应已经建立的市区两级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库,结合乡村绿化发展需求,分析论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初步建设方案。
过程中,3.确定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依据、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评价等。
应当依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原则,广泛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建议,重大项目需进行合法性审查。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方案完善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通过公开招标或组织具备财政许可入库的相应资质专业单位编制分类分项的园林绿化建设可研及项目建议书,4.审批立项。
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方案报请批准后。
报同级发改或财政部门审批、立项。
二)设计方案审核
重大项目绿化方案需报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方案审定后,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
由发改部门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方案批准前,须在媒体和网络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三)招标投标
依照法定顺序组织公开招投标,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经过批准的设计方案。
包括项目代建、监理、施工的招投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工程管理顺序
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施工组织、养护管理、建管交接、档案管理等五个部分。
一)合同管理
依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要求审查施工组织方案,依法签订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合同。
并于项目开工前料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报监手续。
二)施工组织
对工程工期、平安文明施工、质量、利息等实施绩效管理。
1.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加强工程调度、监督、监理。
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2.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对发生的设计变卦和资金调增(减)及时汇总。
报同级发改部门审批,要加强项目设计方案变卦和资金调概管理,确保合同目标完成。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适时组织设计、监理、质监、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初验,3.工程竣工后。
待养护管理期满后进行综合验收。
重大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验收,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根据合同约定和签证认可的有效工程凭证报送工程审计,4.竣工初验合格后。
依据批复的审计结果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结算。
三)养护管理
一般保质期为两年,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养护责任。
主要包括:保管活、保病虫害防治、保景观效果和设施完好。
保质期管理主要由监理单位会同园林质监部门进行定期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加强对养护管理的监督,并协助料理养护保质费用的结算工作。
四)建管交接
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政府批准的意见,项目养护期满并通过综合验收后。
组织监理、设计、质监、施工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将项目移交给权属管理单位或所辖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转入常态化管理。
新建园林绿化项目应根
据养护管理等级核定养护费用,提升、改造的园林绿化项目应测算增加的养护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档案管理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档案管理。
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为后续管理利用和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服务。
三、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执法监督顺序
对违法行为依据《青岛市乡村绿化条例》予以查处。
一)市、区两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依照职责对乡村园林绿化建设实施监督检查。
二)乡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协作机制、案件移交机制和反馈机制。
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三)乡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并将查处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四)乡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乡村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平台和公开咨询渠道。
主动公开相关信息。
检查任务完成情况,五)建立考核机制。
根据年度园林绿化建设计划。
并列入对相关部门和区市目标绩效考核;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顺序,对违规操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