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道路交通事故36种行为要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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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全责法律规定(3篇)

肇事逃逸全责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肇事逃逸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痛苦,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我国法律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本文将从肇事逃逸的定义、全责认定、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二、肇事逃逸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而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肇事逃逸全责认定1. 未停车、未保护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2. 未报警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未立即报警,也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3. 未救助受伤人员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有人员受伤,未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4. 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伪造现场,逃避责任,构成肇事逃逸。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四、肇事逃逸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肇事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肇事逃逸,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3.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因肇事逃逸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对肇事逃逸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肇事逃逸的行政、刑事、民事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动画图解:27种常见全责交通事故(附法律依据)

动画图解:27种常见全责交通事故(附法律依据)

动画图解:27种常见全责交通事故(附法律依据)天津交警别出心裁,制作了一套直观有趣的动图,除了能给大家普及如何快速判断交通事故中的全责情况,更重要的是给大家知道,遇到以下情况,如何开车。

1、无信号灯路口事故如何判责1、未按标志标线通行的情况图中红车前方有“让”的标牌,但红车没有礼让,撞上了白车,所以红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2、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情况图中白车未让右方道路的红车先行,所以白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3、左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的情况图中白车左转撞上了直行的黑车,所以白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4、右转弯车未让左转弯车的情况图中右转弯的黑车撞上了左转弯的红车,所以黑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5、未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的情况图中准备进入路口的红车撞上了路口内的白车,所以红车负全责。

【法律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和五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之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36种全责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36种全责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36种全责行为(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十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十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二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二十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二十六)逆向行驶的;(二十七)违章掉头的;(二十八)违章会车的;(二十九)违章超车的;(三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三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三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三十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大全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大全

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大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要要识别交通参与者承担什么责任,以维护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肇事者应主要进行责任划分,受害人也有部分责任,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责任划分。

一、肇事者(含操作不当)(一)肇事者主要责任:1、肇事者应当对发生的事故承担起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对于导致事故发生需负责的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3、如果事故给其他车辆和行人造成损失,如碰撞造成损坏、砸坏玻璃窗户等,需承担修复或赔偿费用;4、对于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建议就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在出现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情况下,应立即报警,并及时报告交警部门;2、应当积极配合查看有关证据材料,如视频录像、照片等;3、在调查和处理事故过程中,应当积极参与,认真履行证人义务;4、配合当事人、保险公司等来促成理赔,减少事故双方的纠纷。

二、受害者(含无过失犯罪)1、受害者有义务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求助,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和理赔;2、受害者也有责任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材料和索赔申请;3、受害者应当及时提供自己接受治疗的医疗费用等发票和清单等证据;4、受害者应当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过程,不得拒绝参加法庭听证等。

(二)受害者部分责任:1、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有义务提供有关情况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证据;2、对于无法维护自身安全所导致的损害,受害人应该承担一部分相应责任;3、如果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做出过失行为,受害人也应与肇事者承担责任,比如不配戴安全帽;4、如果受害人知道肇事者有欺诈行为,应当尽早报告,以避免损害其他车辆及行人的一切权益。

总的来说,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复杂的,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并结合现行法律法规,确定肇事者及受害者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么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么划分交通事故主要处理的事情就是划分交通事故责任,只有确定了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当事人之间才能够协商赔偿的问题,或是进行诉讼。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么划分的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怎么划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以下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1、追尾碰撞前车的;2、变更车道发生事故的;3、倒车、溜后发生交通事故的;4、从路外或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发生碰刮的;5、绿灯放行或没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6、进入环行路口的车未让驶出或在环行路口内行驶的车辆的;7、跨越道路中心实线或者隔离实线发生事故的;8、逆向行驶的;9、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10、超越前方正常掉头、左转弯、超车的车辆时发生碰刮的;11、冲红灯发生交通事故的;12、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发生交通事故的;13、碰撞依法可以暂停、停放的车辆的;14、开关车门造成交通事故的;15、机动车进出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时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的;16、单方发生交通事故。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二、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形式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有哪些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有哪些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有哪些众所周知,中国的道路交通状况日益严峻,一方面是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行车的普及,无论老少都开始学车驾车了。

另一方面是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的安全意识的不足,比如驾驶员超载或者行人闯红灯等。

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有哪几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有哪些?下文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道路交通的事故五大分类1、按责任分,有机动车事故、非机动车事故、行人事故2、按后果分,有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3、按原因分,有主观原因(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客观原因(环境和道路方面的不利因素等)4、按对象分,有车辆间的交通事故、车辆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车辆自身事故、车辆对固定物的事故5、按地点分,一般是指哪一级道路。

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

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

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种简单方法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种简单方法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逃逸、闯红灯、越过隔离带等12种行为将承担事故全责;酒后肇事、无证上路肇事将加重处罚。

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事故定则规范。

1、酒后肇事将加重处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将当事人责任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将违法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即A类行为)、一般过错行为(即B类行为)二大类,并规定了12种行为需负全责。

五一起,交通肇事后,交管部门将首先衡量事故起因是否属于12种需负全责的行为;排除这一可能之后,再视其是否有A类行为和B类行为,应承担的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

责任认清之后,如任何一方当事人具有酒后、未取得驾驶证上路等过错,将在原有事故责任基础上,加重一级责任。

但是,加重责任方已确定为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将不再加重责任。

2、单方严重过错承担全责按照新标准,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如其中一方“触犯”了A类行为,另一方无过错,即没触犯AB两类,且没有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过错,那么触“A”方将负全责。

但是,如果甲触犯了A,乙触犯了B,甲将负主要责任,乙为次要责任;如甲同时触A、B两类,乙只触了A或B,那么甲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如双方均有A类行为,或者均有A、B两类行为,双方将负同等责任。

3、触犯数“罪”不并罚新《标准》将施行吸收原则,以形成原因定责效果。

事故一方如触犯了多条规定,但所犯过错均与事故本身无关,交管部门将不予考虑,不累计处罚。

如一起追尾事故,后车没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触犯了A;同时轻微超速,触犯了B,交管部门在衡量其事故责任时,将主要考虑其A类违法行为,不考虑B.因为导致追尾的最直接原因就是未保持安全车距,超速只是一个有可能加重追尾后果的因素,不是肇事原因,所以超速将不计入事故责任认定中,一并处罚。

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

于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举的170余种交通行为以10分、6分、3分的形式进行过错量化。

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划分,本人帮你分析。

2009年1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分别进行量化分析。

在普通公路上,有20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分,有82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分,有48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分。

在高速公路上,有6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分、15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6分、3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分。

除此之外,该规定将全部过错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等三种情况共9种情形进行单独列举。

至于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元以下的事故依然适用今年7月实施的《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进行现场处理解决。

△82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分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五十米以内时超速行驶的;在冰雪、泥泞道路上超速行驶的;牵引发生故障机动车时超速行驶的;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超速行驶的;机动车超过规定速度驶入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的;机动车借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超过规定速度的;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停止信号时,未依次停在停止线或路口以外的;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待放行信号时,未依次停车等候的;遇放行信号时,未依次通过的;有障碍的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在狭窄坡路未按规定让行的;在狭窄的山路,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行驶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非机动车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机动车未减速让行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非专用车道的车辆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机动车超车后,未同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距离驶回原车道的;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让行人和优先通行车辆通行的;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或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段左转弯、掉头未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机动车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的;机动车遇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缓慢行驶时,未依次停车或缓慢行驶的;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有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碍无法正常通行,借用车行道通行时,车辆未避让的;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未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在允许掉头的地方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驾驶车辆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车辆不按规定停放和违反规定临时停车的;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夜间行驶或在容易发生危险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公共汽车进站未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的;公共汽车驶离站点时,未单排依顺序行驶的;公共汽车在站点以外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车辆行驶未避让清扫、设施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违反警告、指示标志标线的;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驶出单位、居民小区、乡村小路等,未让行其它车辆的;非机动车驶过受阻路段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非机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非机动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非机动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的;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或手中持物的;驾驶非机动车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非机动车向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或未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未依次等候的;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的;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附载十二周岁以下儿童,行经交叉路口等危险路段未下车推行的;跨越、倚坐隔离设施,追车、拦车、抛物击车、扒车或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机动车等待通行信号或前方受阻临时停车时,乘车人上下车辆的;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的;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乘车人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候车点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设施上的,乘车人未直行通过非机动车道的;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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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六)逆向行驶的;
(二十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九)违章超车的;
(三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三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

这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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