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

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2022年3月1日起实施的环保法规、标准2022-03-07|编辑:biaozhunwang|【大中小】部门规章为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3号)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是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依法开展环境监察执法活动资格和身份的证明。
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为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规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管理办法(部令第24号)本办法适用于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申领、使用和管理。
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安全监督员证》的管理工作。
为加强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管理。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5号)贮存许可证和处置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持有贮存许可证或者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其所贮存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责任。
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有关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或者环境监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
2008年以来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
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以下简称产品或者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纳入电子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报废产品或者设备、报废的半成品和下脚料,产品或者设备维修、翻新、再制造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产品或者设备,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者进口的产品或者设备。
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
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08年2月29日)
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章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
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的生产、使用和型式核准检验。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
本标准规定了在烟道、烟囱及排气筒等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监测的手工采样和测定技术方法,以及便携式仪器监测方法。对固定源废气监测的准备、废气排放参数的测定、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与测定方法、监测的质量保证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低噪声型冷却塔(HJ/T 385-2007)
本标准规定了低噪声型冷却塔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机力通风式单台冷却水量≤500m3/h的低噪声型冷却塔。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 386-2007)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白酒生产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3-2001)
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2-2001)
24小时恒温自动连续环境空气采样器技术要求(HBC 5-2001)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涵盖了规划管控、保护发展以及治理监管三大块。
关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产区的说明中指出,赤水河流域最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和最优质空间,包括茅台酒地理标志区、茅台镇传统优势产区、仁怀集聚区、习水集聚区以及赤水河流域其他适宜酱香型白酒酿造的区域。
而上述区域被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空间管控及保护要求。
条例还提出,应当优化酱香型白酒产业布局,支持酱香型白酒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
条例指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系统治理,促进酱香型白酒生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2第30号)《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2年12月1日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2月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保护与发展第四章治理与监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保护,发挥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原产地和主产区优势,建设全国重要的白酒生产基地,推进酱香型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环境的保护、规划和治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酱香型白酒,是指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中所定义的白酒类型。
本条例所称的生产环境,是指赤水河流域酱香型白酒生产、存续、发展的相关物质和非物质要素的组合。
环境保护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9号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环保法规标准备案令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
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管理,依照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报备时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四条 [报备材料]向环境保护部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报送备案的函;(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文件,以及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发布文件;(三)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文本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四)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五条 [审查和处理]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的,予以备案,并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国家质量环境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一、质量相关法律法规1.《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6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全国人大会审核通过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会议通过,2009年5月1日施行。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6.《气瓶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5年8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气瓶定期检验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有效期满前,检验机构应当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换证手续,有效期满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四条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
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是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二是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公布,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8.《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主席令第53号,2017年6月1日实施。
二、环境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9年10月26日修订。
环保政策推文

政策关注:10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新规01全国文件及标准1、《稀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5号)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稀土资源,促进稀土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生态安全,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和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稀土的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产品流通、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2、《铀矿冶放射性废物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202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铀矿冶放射性废物的辐射环境管理技术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铀矿冶涉及的各类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要求。
铀矿冶涉及的各类非放射性废物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管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钍矿冶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技术规定》(GB14585—93)废止。
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2024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GB/T19923—20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该标准已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将于2024年10月1日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的水质指标、采样与监测和安全利用。
本文件适用于作为工业生产过程中的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用水与产品用水、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等工业用水原水的再生水。
4、《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GB/T24067-2024)由生态环境部指导制定的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GB/T24067-2024,以下简称《通则标准》)将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通则标准》规定了产品碳足迹的研究范围、原则和量化方法等,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确定了产品碳足迹核算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具体包括使用全生命周期的视角、功能或声明单位、迭代的方法、科学方法的优先性、完整性、一致性、统一性、准确性、透明性和避免重复计算等;二是规定了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的4个步骤、生命周期的5个阶段,以及产品种类规则编制要求、核算边界选取原则、计算方法等内容;三是提出了产品碳足迹报告要求以及基本内容。
垃圾分类的作用和意义

垃圾分类的作用和意义近几年国家推出的“垃圾分类”活动,直到今天,在一线城市等地都进行的还可以,市民们也很配合。
不过,在进行垃圾分类的过程中,有人提出了这些疑问:为什么要将垃圾进行分类呢?垃圾分类的作用和意义分别是什么?关于垃圾分类我们应该怎么做?对此,今天xx就来一一告诉大家,并附上垃圾分类各地概况,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在介绍垃圾分类的作用和意义之前,我们先来简单地了解一下什么是垃圾分类?垃圾分类(英文名为:Garbage classification),一般是指按一定规定或标准将垃圾分类储存、分类投放和分类搬运,从而转变成公共资源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垃圾分类的作用:提高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力争物尽其用。
垃圾分类的意义:1.节省土地资源我国目前垃圾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垃圾填埋,二是垃圾堆放,无论是哪一种,其实质都是将垃圾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仍然占有土地资源。
就目前而言,垃圾填埋是最简单也是最方便的处理方式,但是对于未来的发展而言却是极为不利的。
一个国家的土地资源是固定的,中国人均土地特别是人均耕地土地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之下。
填埋场都属于不可复场所,即填埋场不能够重新作为生活小区。
如果将土地资源变成垃圾的处理地,那么就相当于慢性自杀,未来进行土地修复的费用就会很昂贵。
2.减少环境污染由于我国垃圾没有进行分类处理,现代的垃圾含有化学物质,有的会导致人们发病率提升。
如果通过填埋或者堆放处理垃圾,即使远离生活场所对垃圾进行填埋,并且采用了相应的隔离技术,也难以杜绝有害物质渗透,这些有害物质会随着地球的循环而进入到整个生态圈中,污染水源和土地,通过植物或者动物,最终影响到人们的身体健康。
3.再生资源的利用垃圾的产生是源于人们没有利用好资源,将自己不用的资源当成垃圾抛弃,这种废弃资源的方式对于整个生态系统的损失都是不可以估计的,垃圾一旦通过填埋或者焚烧的方式处理,想要重新利用就是极为困难的。
在垃圾处理之前,通过垃圾分类回收,就可以将垃圾变废为宝,如回收纸张能够保护森林,减少森林资源的浪费;回收果皮蔬菜等生物垃圾,就可以作为绿色肥料,让土地能够更加肥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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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治理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15号)
为了加强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规范化治理,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爱护和保证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依照《信访条例》以及环境爱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一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1部分》(ISO 6107.1-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1-2004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 ,向各级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要求环境爱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方法。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国家环境爱护标准
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HJ 596.1-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六部分(HJ 596.6-2010)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4部分》(ISO 6107.4-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4-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氨法烟气脱硫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爱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作为环境阻碍评判、工程咨询、设计、施工、环境爱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治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四部分(HJ 596.4-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四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爱护中的通用技术要求。
本标准为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中的通用技术规范。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00-2010)
XX年3月1日起施行的环保法规标准
2011-02-28
部门规章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方法(环境爱护部令第14号)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爱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形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治理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6部分》(ISO 6107.6-2004),英文词条与ISO 6107.6-2004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五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三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检测操纵、施工验收、运行爱护等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生皮为原料,采纳铬鞣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废水治理工程,可作为环境阻碍评判、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运行和监督治理的技术依据,采纳其他原料和鞣制工艺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和集中加工区的废水治理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3部分》(ISO 6107.3-1993),英文词条与ISO 6107.3-1993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水质 词汇 第二部分(HJ 596.2-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二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水质 词汇 第七部分(HJ 596.7-2010)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爱护环境,保证人体健康,规范水质词汇,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
本部分词汇的定义是专为水质特点提供的术语,内容要紧包括水质词汇第七部分的术语及定义(包括对应的英文术语),它与目前国内外出版的名词术语可能相同,但应用于不同领域时,它们的定义也可能不同。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7部分》(ISO 6107.7-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7-2006保持一致。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6年10月10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原国家环境爱护局1989年12月25日批准、公布的国家环境爱护标准《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废止。
本部分词汇等效采纳国际标准《水质 词汇—第2部分》(ISO 6107.2-2006),英文词条与ISO 6107.2-2006保持一致。有的词条可能显现两次,但释义不同,适用于不同情形的说明。
本标准是对《水质 词汇 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GB 6816-86)和《水质 词汇 第三部分~第七部分》(GB 11915-89)的修订。
100MW以下机组的火电机组、工业炉窑或工业锅炉的氨法烟气脱硫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公布。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2-2010)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爱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电镀废水治理工程建设与运行治理,防治环境污染,爱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标准。
关于已有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同时执行本标准和相应的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关于没有工艺技术规范或重点污染源技术规范的工程,应执行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