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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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三不管”楼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三不管”楼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三不管”楼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1.18•【字号】兰政办发【2014】271号•【施行日期】2014.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三不管”楼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三不管”楼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0月26日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8日兰州市“三不管”楼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三不管”楼院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的“三不管”楼院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不管”楼院是指由于企业改制、破产等致使原有管理主体变更或消失,以及产权多元或产权不明晰等原因,造成无专业化物业企业管理、无建设主体单位管理、无业主委员会管理的楼房院落。

第四条维稳、综治、民宗委、公安、财政、环保、建设、规划、房产、城管执法、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三不管”楼院的服务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为“三不管”楼院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

负责“三不管”楼院的调查摸底、建账和改造,为“三不管”楼院引入专业化物业管理,建立“三不管”楼院长效管理机制,并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三不管”楼院的整治改造经费和物业管理补贴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界定“三不管”楼院的范围,对存在管理单位的,由原管理单位承担管理责任;对无管理单位或原管理单位已破产、注销或外迁的,由社区暂时进行管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兰政办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08]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健全物业管理和服务分工协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协调处理联动机制,市级有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制定我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加强对物业企业服务行为的监管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搞好物业服务诚信制度建设。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项目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时,依据审定的规划方案,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划管理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在组织对项目的规划方案审定时,将物业管理用房纳入审查范围。

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完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咨询和监督检查。

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噪声、油烟等污染的违法行为。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兰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档案,建设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信息共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房屋使用安全调查工作。
第八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等单位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业、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工作,发挥行业协会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三)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情形;
(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形。因自然灾害、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一定区域内大量房屋受损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举报和投诉,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受理,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以与实际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四)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二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委托人从《甘肃省房屋鉴定资质单位名单》中自主选择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4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4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46号)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3月18日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实施方案为改善我市城区老旧住宅小区(“三不管”楼院)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宜居宜业宜游魅力城市的要求,以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业主自治、标本兼治的原则,整治改造城区老旧住宅小区,着力解决城区老旧住宅小区建设标准不高、设施陈旧、配套不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加快建设整洁优美、生活便利、有序安全的宜居小区。

二、工作目标针对城区老旧住宅小区(“三不管”楼院)基础设施不完善、环境面貌脏乱差、治安隐患较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坚持“有治安防范、有绿化保洁、有维护维修、有物业管理”的“四有”标准,认真做好“设计、改造、验收、巩固”等各环节工作,以净化、亮化、绿化、硬化和安全等基础设施改造和规范管理为主,全面实施165个老旧住宅小区(“三不管”楼院)整治改造工程,努力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地面硬化平整、便民设施完备、环境整洁优雅、管理井然有序、安全宜居怡人的住宅小区。

三、整治范围2013年,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程计划安排资金13200万元(其中市级安排以奖代补资金2000万元,近郊四区政府配套11200万元),整治改造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范围内165个老旧住宅小区(“三不管”楼院),其中城关区100个,七里河区17个,西固区30个,安宁区18个。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兰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5年12月30日兰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4月1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兰州新区管委会、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履行物业管理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等关系;落实老旧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物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管理人员诚信档案,引导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条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服务,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合法占有房屋,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人,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相应义务。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实际,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系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共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栋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恰你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这些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所所有权人决策,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负责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管工作;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我市各类住宅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牵头做好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摸底调查工作;协助督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归集。

第七条市财政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进行监督监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已出售直管公房及未出售国有直管公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各区县房管局、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涉及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市物业管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当前,物业管理仍处在培育规范阶段,暴露出的矛盾和问题还很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当前我市物业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业主大会组建及运作的问题(一)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物业管理及民主选举相关法律法规,做好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及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业主大会召开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改选)的指导监督工作,使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共建和谐社会。

(三)业主大会召开,可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二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三是业主人数较多时,可采用业主小组会议与业主大会相结合的形式。

采用前两种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采用第三种形式的,可按楼栋情况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部分物业的全体业主组成,选举产生业主小组组长。

涉及该楼栋的具体事务由业主小组会议决策;涉及多个楼栋物业管理事务的,由该部分楼栋的业主小组共同决策;涉及整个小区物业管理重大事务的,由业主大会决策。

业主小组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小组组长共同主持召开,会议形式及议事方式参照业主大会模式。

对于需业主大会决策的,可由业主小组先行召开会议,然后由小组组长将业主小组会议情况如实反映到业主大会上,由业主大会再行决策,确保民主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兰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和安宁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国土资源、价格、民政、税务、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法定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政府协调组织、集中供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主,以企(事)业单位集资建设和商品房小区配套建设为辅。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房地产、财政、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编制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

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房地产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中的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和免收政策,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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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有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各主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和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兰州实际,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系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共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栋住宅内业主或者单栋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恰你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问题设施和共有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这些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所所有权人决策,市房地产管理局受市政府委托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市房地产管理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和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宣传;负责业主大会成立前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审批监管工作;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我市各类住宅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住宅维修资金的数额;牵头做好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摸底调查工作;协助督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和归集。

第七条市财政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进行监督监督;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按照财政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已出售直管公房及未出售国有直管公房的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的,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负责建立住宅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管理系统,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或栋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并记账到户;负责对开发、建设单位已经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催交以及业主维修资金的交存建账工作;并定时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九条开发、假设单位要积极配合专户管理银行和市房产局,认真落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工作;做好业主交存维修奖金的标准、范围、方法和专户管理银行的宣传工作以及维修资金的代交待存工作;对已经归集的维修资金,要全额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在维修资金未轨迹到专户管理银行前,做好住宅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安全。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住宅共用部分和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配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特邀轮使用建议;协调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要配合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归集的宣传和政策普及工作;配合开发建设单位做好住宅专项资金的代收代交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将已经归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户管理银行。

第三章交存第十二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出售的共有住房、出售的国有直管公房和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安置房等;(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住宅小区外与丹东住宅结构相连接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茶钱安置房以及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市房地产管理局将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估计兰州地区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

第十四条交存的办法和期限:(一)2009年12也31日后竣工的住宅,按本实施意见实行后公布的标准交存,由业主交存到指定专户管理银行。

(二)200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住宅,据悉由售房单位按原有标准待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收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交存到指定专户管理银行。

(三)2009年12月31日前竣工、已出售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权证,没有归集维修资金的住宅、住宅小区内或与住宅相联的非住宅,由购房人按照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售房单位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统一交存到从售房单位售房款中提取20%,个人缴纳2%;高层住宅从售房款中提取30%,个人缴纳2%,由售房单位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统一交存到指定专户管理银行。

(四)对已交存在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有住房(既房改房)出售后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2009年12月31日前统一交存的专户关系银行。

第十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作为兰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详细内容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六条专户管理银行收到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岸房屋户门号设为户帐,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后10日内,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售房单位在鉴定房屋买卖合同时,须在买卖合同附件四补充协议栏内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交纳标准、金额。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户管理银行向业主提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据。

收交住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共有住房售房单位须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存入共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楼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房人。

第二十条售房单位或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必须持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经核实后,方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一条各开发建设单位、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向专户管理银行交存住宅专用维修资金时,按幢、房屋户门号、房主姓名、交存金额制作维修资金交存表格一式三份,一份在向专户银行营业网点交存维修资金时一并交营业网点,一份留存交款单位,一份报市房地产管理局物业处,按照此交存表格项交款单位提供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二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约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

第四章使用第二十四条住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线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滞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条住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受益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列分摊。

涉及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必选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未成立或者未正常运行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三)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列支;(五)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住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住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并正常运行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除前款规定外可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并由业主服务企业组织实施方案。

第二十九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实施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市房地产管路局每季度对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专户管理银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情况按指定的目标计划进行考核,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余额;(四)其它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一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三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三十五条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资金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三)未按本办法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有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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