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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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鉴定十级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十级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十级标准通常是指根据伤残程度划分为十个等级的评定标准。

这种标准通常由国家的相关法规或卫生部门发布,并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国家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中国人身伤残鉴定十级标准的一般情况,但请注意具体细节可能有更新或修改,建议查阅最新的法规或相关文件:
1. 一级:伤残程度为轻微,影响较小,日常生活基本无困难。

2. 二级:伤残程度为轻度,但有一定的影响,日常生活存在一些困难。

3. 三级:伤残程度为中度,日常生活存在较大困难,需要他人协助。

4. 四级:伤残程度为较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他人全程协助。

5. 五级:伤残程度为重度,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工作全靠他人协助。

6. 六级:伤残程度为极重,丧失基本生存能力,生活全靠他人协助。

7. 七级:伤残程度为特重,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全程照顾。

8. 八级:伤残程度为极特重,基本不能自理,需要全程照顾。

9. 九级:伤残程度为全残,丧失全部劳动能力,全程依赖他人。

10. 十级:伤残程度为特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程需要他人协助。

这些等级通常是通过对伤残人员的身体、功能、生活自理能力等多个方面的评估而来。

值得注意的是,这只是一种典型的伤残等级划分方式,具体的实施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在具体的法规和标准中,可能还包括对不同伤残等级的赔偿标准和社会福利的具体规定。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骨折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骨折

伤残等级1-10鉴定标准骨折伤残等级1-10是指根据国家《伤残救助与抚恤办法》及相关规定,将各类伤残按照不同程度进行鉴定,分为10个等级,从1级到10级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伤残程度和抚恤标准。

骨折是一种常见的创伤性损伤,根据骨折部位、类型、愈合程度和功能障碍情况等因素可以确定鉴定等级。

以下是关于骨折鉴定标准的相关参考内容。

1. 伤残等级1级:完全骨折愈合,恢复了正常形态和功能,无明显功能障碍或残留症状。

2. 伤残等级2级:骨折部位略有形态畸形,但功能基本恢复,日常生活无明显困难。

3. 伤残等级3级:骨折处有轻度畸形,但肢体功能能基本正常,对日常生活有轻微影响。

4. 伤残等级4级:骨折处有明显畸形,存在不同程度的肢体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5. 伤残等级5级:骨折处明显畸形,肢体功能受限,较大程度地影响日常生活。

需要借助助行器或辅助设备。

6. 伤残等级6级:骨折处畸形明显,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常需助行器或轮椅等辅助设备,并对日常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7. 伤残等级7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功能严重受限,基本不能独立行走,对日常生活有较大影响,严重影响工作能力。

8. 伤残等级8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肢体丧失了部分功能,需要依赖轮椅或其他辅助设备,基本不能进行日常生活活动。

9. 伤残等级9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肢体丧失了大部分功能,全程需依赖辅助设备,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

10. 伤残等级10级:骨折部位严重畸形,完全丧失了肢体功能,完全丧失了自理能力,完全失去工作能力。

除了伤残等级,具体的抚恤标准也会根据伤残等级的高低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伤残等级越高,抚恤标准越高。

具体的抚恤标准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参考,实际鉴定伤残等级需要详细了解病患的具体情况,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鉴定。

对于伤残鉴定结果的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提供医学证明材料进行评估和审定。

及时准确的鉴定和评估是保障伤残人士权益和提供相应救助和抚恤的基础。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人身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形式,旨在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保障。

在人身保险中,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评估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重要依据。

本文将介绍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与人身保险相关的知识。

1. 意义与背景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根据被保险人受伤残程度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评估。

这一评估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被保险人在受到严重伤害后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和保障。

同时,伤残鉴定等级标准也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评估和理赔提供了参考。

2. 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分类伤残鉴定等级标准通常分为七级,从最低级别到最高级别依次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四级伤残、五级伤残、六级伤残和七级伤残。

每个等级都对应着具体的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金额。

3.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的工作能力损失或者需要长期照料的程度达到最轻微的状态。

根据具体的伤害情况,赔偿金额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进行确定。

4.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的工作能力损失或者需要长期照料的程度略为严重。

赔偿金额会比一级伤残有所提高,具体金额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伤残程度确定。

5.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的工作能力损失或者需要长期照料的程度更为显著。

赔偿金额会进一步提高,以满足被保险人在经济方面的需要。

6.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的工作能力完全丧失或者需要全天候护理。

对于四级伤残的赔偿金额较高,可以覆盖被保险人的生活开支及相关医疗费用。

7.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由于伤残而完全失去自理能力,需要长期护理。

赔偿金额将会更高,以满足被保险人在经济上的需求。

8.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由于严重的伤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天候护理。

赔偿金额在保险条款中会有具体的规定。

9. 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极其严重的伤残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全天候特别护理。

对于七级伤残的赔偿金额将会是最高的,以满足其全面照料和经济保障的需要。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标准
残疾等级鉴定是对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程度进行评估和划分的过程。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以下是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
1. 丧失生命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生命能力,即无法生存或无法进行基本生活活动,如呼吸、进食、排泄等。

2. 极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极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如进食、穿衣、洗漱等,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

3. 重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重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但在某些方面仍能有一定的自理能力,需要一定程度上的他人照料。

4. 中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中度生活自理能力,即不能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但在辅助设备和他人照料下,能够进行一些自理活动。

5. 轻度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丧失轻度生活自理
能力,即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他人照料,但仍能基本独立进行大部分
的生活活动。

6. 轻微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导致轻微丧失生活自理
能力,即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他人照料,但能够基本独立进行大
部分的生活活动。

7. 无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人体损伤未导致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即能够完全独立进行基本的生活活动,不需要他人照料。

以上是人体损伤造成的残疾等级鉴定的标准,鉴定时应根据具
体的损伤情况和个体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做出相应的等级
划分。

请注意,本文档所提供的内容基于已有的法律和规定,具体
的鉴定结果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人身意外险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意外险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意外险伤残鉴定标准一、残疾程度评估人身意外险的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来评估的。

残疾程度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一级为最高残疾程度,三级为最低残疾程度。

具体的残疾程度评估标准如下:1.一级:指受害人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长期照料或治疗。

例如:植物人状态、严重智力缺损、四肢瘫痪等。

2.二级:指受害人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协助或经常性照料。

例如:偏瘫、截瘫、单眼失明等。

3.三级:指受害人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监护或经常性照料。

例如:听力、视力严重受损等。

二、伤残等级判定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将其伤残等级划分为一级到十级,一级为最高伤残等级,十级为最低伤残等级。

具体伤残等级的判定标准如下: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他人长期照料或治疗。

2.二级伤残: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协助或经常性照料。

3.三级伤残: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监护或经常性照料。

4.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要特别护理或辅助器具。

5.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特别护理或辅助器具。

6.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基本自理,需要适当护理或辅助器具。

7.七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有所受限,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8.八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有轻度受限,但不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9.九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有一定受限,但基本正常。

10.十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丧失,但能基本恢复。

三、医疗终结时间确定医疗终结时间是指受害人因伤治疗所需的最短时间。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和治疗情况,医疗终结时间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医疗终结时间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确定。

如果受害人因伤情严重需要长期治疗,医疗终结时间可以延长至两年。

四、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人身意外险的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具体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如下:1.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收入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死亡赔偿金。

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等级鉴定标准
一、一级伤残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二级伤残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三级伤残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四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五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六级伤残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七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八、八级伤残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九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十、十级伤残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人身险伤残鉴定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和方式。

伤残程度的确定是人身险赔偿的关键,因此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至关重要。

下面是关于人身险伤残鉴定标准的参考内容。

一、伤残鉴定类型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通常将伤残鉴定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指因事故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无法从事任何劳动工作,包括脑瘫、四肢瘫痪等。

2. 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指因事故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劳动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包括丧失一肢、一眼、一耳等。

3. 丧失一定功能:指因事故或疾病导致被保险人的某项生活功能受到限制,包括视力、听力、言语等。

二、伤残程度评定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伤残程度评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具体标准还需根据保险公司和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制定。

1. 人身伤残等级及相应比例:根据伤残程度划分不同等级,比如重度、中度和轻度,每个等级对应一定比例的赔偿金额。

2. 功能障碍程度:根据伤残影响到的功能进行评定,如对生活自理能力、行走能力、视听功能等的影响程度。

3. 引起伤残的原因:根据事故或疾病的不同,对伤残鉴定进行分类,如交通事故、工伤、职业病等。

4. 累计赔付规定:针对同一被保险人多次伤残鉴定的情况,设立相应的累计赔付规定。

三、伤残鉴定程序伤残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鉴定: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鉴定,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证据资料。

2. 鉴定机构评定:保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和相关功能测试,获取客观的鉴定依据。

3. 报告提交:鉴定机构将评定报告提交给保险公司,报告内容包括伤残程度、影响范围以及评定说明等。

4. 保险公司核实:保险公司对鉴定报告进行核实,确保评定结果准确无误。

5. 赔偿决定:根据鉴定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决定并通知被保险人。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

伤残程度等级鉴定一、肢体残疾等级肢体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身体部分或全部功能丧失,无法正常活动或运动。

根据残疾程度,肢体残疾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一级肢体残疾:无法自主活动,需要他人长期照料,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二级肢体残疾:能够自主活动,但行动不便,需要他人协助完成日常生活。

3、三级肢体残疾:能够自主活动,但行动受限,需要他人辅助完成日常生活。

4、四级肢体残疾:能够自主活动,但行动能力较差,需要他人辅助完成日常生活。

二、感官残疾等级感官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视觉、听觉、嗅觉、味觉或触觉等感官功能丧失或减退。

根据残疾程度,感官残疾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一级感官残疾:完全丧失感官功能,无法感知周围环境。

2、二级感官残疾:部分丧失感官功能,能够感知周围环境但存在一定障碍。

3、三级感官残疾:部分丧失感官功能,能够感知周围环境但存在一定障碍,需要他人辅助完成日常生活。

4、四级感官残疾:部分丧失感官功能,能够感知周围环境但存在一定障碍,需要他人辅助完成日常生活。

三、言语残疾等级言语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语言能力丧失或减退。

根据残疾程度,言语残疾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一级言语残疾:完全丧失语言能力,无法进行交流。

2、二级言语残疾:部分丧失语言能力,能够进行简单交流但存在一定障碍。

3、三级言语残疾:部分丧失语言能力,能够进行简单交流但存在一定障碍,需要他人辅助完成日常生活。

4、四级言语残疾:部分丧失语言能力,能够进行简单交流但存在一定障碍,需要他人辅助完成日常生活。

四、精神残疾等级精神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精神功能受损或减退。

根据残疾程度,精神残疾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1、一级精神残疾:完全丧失精神功能,无法进行正常思维和情感表达。

2、二级精神残疾:部分丧失精神功能,能够进行简单思维和情感表达但存在一定障碍。

3、三级精神残疾:部分丧失精神功能,能够进行简单思维和情感表达但存在一定障碍,需要他人辅助完成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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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残等级鉴定篇一:2014年最新伤残等级鉴定标准2014年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目录1伤残分类? 一级伤残? 二级伤残? 三级伤残? 四级伤残? 五级伤残? 六级伤残 ? 七级伤残? 八级伤残? 九级伤残? 十级伤残2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3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1伤残分类编辑一级伤残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2. 意识消失;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3. 不能工作;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3. 明显职业受限;4.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3. 职业种类受限;4.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3.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4.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2. 各种活动降低;3. 不能胜任原工作;4.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2.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3.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4.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1.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远距离流动受限;3. 断续工作;4.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十级伤残1.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3.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鉴定标准编辑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1]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3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编辑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其等级划分依据是: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 不能工作;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c. 不能胜任原工作;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2]参考资料1.八级伤残鉴定标准(最常见最实用的五种标准).百度百科.2011-09-21 [引用日期2012-10-22] .2.如何认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中国交通事故赔偿网[引用日期2013-07-8] .词条标签:工商,交通事故,残疾,鉴定,医疗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图册词条统计浏览次数:754539次编辑次数:12次历史版本最近更新:2013-10-16创建者:司法鉴定咨询篇二:各类人身损害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各类人身损害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一、人身伤害刑事案件适用的鉴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二、各类人身损害民事案件适用的鉴定标准:1、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案件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2、医疗事故致人损害适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3、工伤事故致人损害适用: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4、其它人身损害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标准(试行)》。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5.《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6.《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GB/T 15499-1995);7.《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8.《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9.《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10.《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1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12.《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13.《职业卫生与职业病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GA/T 521-2004)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2010]刑他字第43号)(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10]43号《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对于你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标准,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你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0年五月五日民事审判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残评定应适用什么标准作者:崔丕喜发布时间:2008-11-06 16:58:2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交往的频繁,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上升趋势,在这些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申请伤残鉴定和请求伤残赔偿,导致涉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和赔偿案件也日渐增多。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早涉及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切入点是伤残评定问题,但目前我国没有制定出统一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残标准多样,对这类案件该依据何种标准评残和赔偿,各地做法不一,以致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因此有必要对何种情形适用何种评残标准统一认识。

首先我们应了解一下伤残评定标准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我国人身伤害伤残鉴定大致有以下几种:刑事伤害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人身保险伤残鉴定、医疗事故伤残鉴定、残疾人残疾程度评定、其他意外伤害伤残鉴定等。

相应地,国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了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分别适用不同的对象。

各种伤残评定标准(包括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犯罪等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适用范围如下:1.《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造成的轻微损害。

2.《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3.《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的法医学鉴定。

4.《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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