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力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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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是什么

法教义学是什么

对今天的中国法学研究而言,真正有助益的不是两个正在成长的学派之间那种意气化的、截然对立式的立场宣誓,而是在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和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的彼此欣赏和互鉴。唯有如此,才不至于使得本应对中国法学发展有益的学术争论,实际沦为那些“不在场的在场”的外国法学理论通过其中国代理人的学术演练,以至于在简单重复着当年德国的利益法学对概念法学的批评或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抨击,又或者是固守于所谓的法学老传统而拒不思考政治性判断和政策考量在某些案件中的“正当性”。说到底,中国法律人最需要关注的,首先应该是中国法律实践这一本土之“物”,而不是那些也可以与中国法律实践发生勾连的外来之“词”。
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北京大学苏力教授从宏观角度对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法学发展格局进行了检视,认为其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重要范式——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这三种范式虽然有大致的先后出现顺序,但并非此兴彼灭的完全替代关系,而是以不同程度上共存的形式奠定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在展望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之时,苏力认为,注重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将走向衰落,起主导作用的,将是高度关注具体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纠纷解决技术的诠释法学,以及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等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苏力断言,尽管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对于法治和法学的发展而言是功能互补的,但“它们之间不无可能产生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
这种所掌握的理论资源的差异,有时也会造成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学者彼此之间存在一些误解。例如,一些社科法学研究者对法教义学的理解尚停留在“概念法学”阶段,或直接将之等同于美国的法律形式主义,而未能充分了解德国的自由法运动对“概念法学”的批评及其所促使的法教义学之更新发展,未能认识到今天德国的法教义学其实并未排斥价值判断;在一些法教义学研究者的眼中,社科法学研究者被认为轻视规范本身而热衷于从法学之外探讨规范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以社科法学旗下的主力之一的法社会学为例。美国法社会学家理查德·埃贝尔曾调侃地说,法社会学“所有关于法律的事情都研究,只有法律规范除外”。但事实上,即便在法社会学的阵营中,对待法律规范的态度也各有差别,例如美国法社会学家菲利普·塞尔兹尼克领衔的伯克利学派就相当重视对法律规范本身的研究。

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下)

苏力老师《法律社会学》课程笔记(下)

3、功能主义的分析,法律要满足社会的需要。
第八讲 女权主义与法学研究
一、女权主义运动与女权主义法学
现在出现了许多以问题为导向的法理学。如种族问题、民族问题、性别问题等。女权主义法理学乃其中一种。也称女性主义。
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权主义政治运动的一个表现。这个流派以女性为主,但并不都是女性。
(2)人工流产问题
如果承认妇女是独立的个人,则就应当可以对自己的身体作决策、自主。
但怀孕其实并不是妇女之私事,可能与丈夫的权利有关,跟整个社会的文化有关(如西方天主教文化禁止堕胎,认为受孕是生命的开始。)还有妇女的权利与胎儿权利的冲突等等。其实,关于人工流产,就体现了两种女性的关系:传统女性和职业女性。一种妇女价值的上升意味着另一种妇女价值的贬低。传统女性反对人工流产。
内部也有不同的派别。
1、自由主义的女权主义
照搬18、19世纪英国的自由主义法律哲学而形成的。创始人是密尔。强调抽象的人,女性也是人,应当拥有人的基本权利,特别是生命、财产、自由权等。应给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以所谓的政治自由主义为中心,认为只要给了妇女选举、结社等的权利,她们就团结起来选举出她们的代理人进入议会从而改变她们的现状。
法律人类学的历史:
主要围绕着初民社会、原始社会展开论述。(为什么?可参考萨义德《东方主义》。)这种研究主要是随着殖民主义向外扩张而开始的对殖民地的研究,以供殖民者参考。(福柯:“权力创造知识。” )近现代的殖民主义需要却无意萌生了人类学。
后来摩尔根、梅因借鉴一些资料对古代社会进行了分析考察。
(1)就业上的性别歧视问题
在职务提升和收入上,男性占了很大的便宜。怎样把妇女的付出变成社会财产呢?但这里有一个两难问题:若允许私有财产,则应该允许以自由意志雇工。(妇女的生育被认为是不创造社会价值的,至少没有给其雇主创造价值。)女性的就业权利却需要国家进行干预,那么,国家应干预到什么程度呢?(女性权利和对私有产权的激励)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并针对苏力教授的相关观点进行商榷。

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简而言之,即指在法律人的思维过程中,存在着理性与非理性、客观与主观、逻辑与经验等多重二元对立的因素。

这些二元对立的因素在法律人的思维过程中相互作用,共同影响着法律判断的形成。

本文首先将对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进行概述,分析理性与非理性、客观与主观、逻辑与经验等二元对立因素在法律人思维中的具体表现。

随后,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深入探讨这些二元对立因素如何影响法律判断的形成。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对苏力教授的相关观点进行梳理和评价,指出其合理之处与不足之处,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思考。

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法律人思维的复杂性和多元性,为法律实践和法律研究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视角。

我们也希望通过与苏力教授的商榷,推动法律人思维研究的深入发展,为法治建设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

二、法律人思维的二元性解析法律人的思维并非单一的、线性的,而是呈现出一种二元性的特征。

这种二元性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对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的方式上。

从法律条文的理解来看,法律人需要在字面意义与目的解释之间进行平衡。

字面意义是法律条文的直接、表面含义,而目的解释则关注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和社会效果。

这种平衡并非简单的取舍,而是需要法律人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结合法律精神和社会正义观念,做出合理的判断。

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法律人需要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进行区分。

客观事实是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而法律事实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认定的、能够影响法律判决的事实。

法律人需要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为法律判决提供依据。

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方面,法律人需要在规则导向与原则导向之间进行协调。

规则导向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主张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而原则导向则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主张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正义观念进行判决。

读苏力先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精)

读苏力先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精)

读苏力先生《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有感摘要苏力先生在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陈述了许多关于变法、法治、司法问题、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等方面的观点,这些观点都是苏力先生经过深思熟虑而提出。

许多观点不仅在后来的法学教育、法制建设以及司法改革中得到了落实与完善,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观点给予了很多法律人与法律爱好者很大启发。

即便对于十五年之后的现在来说,“仍然没有过时”①。

对于我这个法学学生来说,这本书对我的启发无疑是巨大,可以说是受益匪浅。

关键词法治本土资源法律移植法律规避苏力反思了我国法制建设、司法问题研究以及法学研究的问题,同时提出在法制建设当中要利用本土资源以更好地推进法治特别是农村的法治。

一、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自清末变法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都是由国家强制力移植他国的法律而推进的。

通过这种“拿来主义”的方式,我们可以很快地建立一个相对健全而又现代的法律体系。

苏力称“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的法制建设模式为‘变法’模式”②。

苏力对于这种“变法”模式提出质疑与反思,他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③。

法治发展的方向和方法显然不是通过一味地法律移植而是应该注重本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欧美国家法治的发展都是与其自身的资源息息相关,而不是凭空得出的结果。

即便是日本这样的西化比较彻底的东方国家,其法律的社会运作也是植根本土。

如一些日本法学家所指出的,日本法律是一种“没有现代化的现代化”、是“另一种现代”。

④苏力并没有明确地提出究竟什么是中国的本土资源,可以明确的是本土资源肯定不是那些“弘扬中国传统”的学者从中国传统或社会中强行附和的那些具有“现代性的因素”。

根据我的理解,苏力指的是应当是在中国传统或社会中所逐①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月修订版,2004,“新版自序”。

②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月修订版,2004,页4。

苏力的法学作品及其学术观念

苏力的法学作品及其学术观念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强推:听闻苏力教授的这本书已经很久了,终于在当当做活动的时候买了并一口气读完了这本书,感觉相当爽快。

我想用三个词形容一下苏力的作品,一种广博、一种诗意、一种情怀。

第一,关于广博:庄劲老师曾经在他的推荐书目里面说这本书很擅长用交叉学科的知识去理解和解决法律问题,陈东老师也说苏力相当精通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知识,甚至“学过了头”,我觉得这本书确实是展示了苏力深厚的社会学、经济学以及其他学科的功力,我在阅读的过程中经常会看到苏力在关键的时刻引用一些犹如神来之笔的注解,给读者一种相当畅爽的感觉!第二,关于诗意:很多学者都有非常高的文学素养,甚至很多就是出身于文学专业,比如冯象,再比如陈东。

苏力的作品里确实充满了文学气息,比如每篇文章开头的时候都会引用一句古文经典,以至于读者“读到精彩之处,忍不住翻回扉页去看那题记。

”分析案例时也常常引经据典,不仅以法律人也是以文人的态度对现实进行反思,对未来加以思考。

第三,关于情怀:苏力在这本书的自序“什么是你的贡献”中强烈的展示了他将自己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职责牢牢记在心上,不断自我反思、自我提醒、自我诘问,是否尽到了自己身处法律行业为中国的法律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的职责?在面对中国现实法律问题的困扰时也曾写道“因为我相信长期积累,偶然得之;因为我相信历史上太多的偶然性、随机性,虽然不是一切努力都没有结果,但也不是一切努力都有结果,不是最努力的就一定最有结果,更不可能有一个确定的结果。

‘高山仰止,景行行止’。

虽不能至,然心向往之。

”学术观点尚且不论,光是这一份情怀,恐怕就令很多批评他的学者望尘莫及了吧。

内容简介:这本书是90年代中期苏力关于中国一些具有本土性的法律问题的论文合集。

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编论文集的主题是变法与法治,第二编的主题是司法问题研究,第三编的主题是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1):变法与法治。

这一编收集了七篇论文,在这里就挑几篇简单介绍一下:第一篇《变法,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论述的是他认为在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形成新的习惯和传统应当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传统,这种资源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找;第三篇《法律规避和法律多元》从博弈论的角度出发论述了法律规避的合理性,并重点就民间法和制定法的关系问题做了阐述;第五篇《市场经济需要什么样的法律?》首先论及了马克思韦伯关于“形式理性”法律对于市场经济重要性的相关观点,反驳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种粗暴的口号,认为我们不应该过于重视对社会问题的政治性回应,而是要改造“实质非理性”的法律文化传统,发展“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

法之道,非常道——《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书笔记《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是苏力教授的代表作之一,表现了苏力教授对现代中国的法律发展、法治之路以及法学研究的深刻思想。

全书分为三编,分别是变法与法治、司法问题研究与法学研究的规范化。

本文也将依据原著分为三部分并在最后做出总结与思考。

一、变法与法治苏力教授在全书的第一编便提出了他在全书中最主要的观点之一,不能盲目地进行法律移植而应注重中国的本土资源。

书中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的特殊时期,计划经济被市场经济所取代,但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尚不成熟,全国性的统一大市场也尚未建成。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领域的变革也势必导致政治思想文化等领域的变革。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和引起法律及习惯的变化,最终要求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

在这一大背景下,我国的法制改革困难重重,法治建设之路也变得无比艰难但却势在必行。

当时有许多学者的主张是借鉴西方的法治建设经验,加快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以推动我国的法治发展。

这一学说在中国其实并非这一时期才提出的新学说,而是从中国迈入近代以后建设法律制度的主流学说以及主要做法。

但苏力教授在书中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指出了这种方法的弊端并提出了另一种更好更适合的方法——借助和利用中国本土的传统及习惯。

苏力教授指出,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治,而是一种从总体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交易成本、促进交换发生和发展、促进财富配置最优化的规则和制度。

西方的法律制度,往往是依据其本国的传统及习惯,并在其发展过程中不断修改优化而来。

而自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大多是“变法”,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习惯惯例的辅助,而不易甚至根本不被人们所接受,这也是为什么中国近代的法律现代化的努力总是失败的,很少成功。

而这样的问题不仅存在于过去,在现代中国的社会中一样存在。

作者以两部电影《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为例向我们论证了这一点。

朱苏力法理学笔记

朱苏力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授课教师:朱苏力第一讲什么是理论和法律理论 (3)第二讲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4)什么是法律? (4)为什么要关注这个问题? (5)自然法和实在法的冲突不一定就说明自然法是正确的 (5)第三讲法律功能与起源 (5)法律的功能 (5)法律的特点 (6)法律的起源 (7)第四讲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 (8)大陆法系 (9)普通法系 (9)第五讲自由主义法理学 (10)基础学说 (11)分支发展 (11)第六讲社群主义法理学 (13)理论简介 (14)理论缺陷 (14)第七讲“黄碟案”案例分析 (15)第八讲威权主义法理学 (15)简介 (15)马基雅维利 (16)霍布斯 (16)现实中国 (16)总结的命题 (17)第九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18)“职业”的概念 (18)职业主义法理学 (18)第十讲案例分析:肖志军案 (20)案情介绍 (20)案例分析 (20)第十一讲法律的人性基础 (22)研究法律的人性基础的意义 (22)法律对于人性的基本假定 (22)法律人性研究的理论成果 (23)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上) (23)小农经济概况 (23)经济生活对于司法政治体制的影响 (24)对今天的启发 (25)第十三讲法律与经济(下) (25)民事婚姻制度 (25)程序法 (27)第十四讲法律与政治国家、政党(上) (27)政治 (27)国家 (27)政党 (28)第十四讲法律与政治国家、政党(下) (29)国家的转型:从革命到常规 (29)国家的职能:公共事务 (30)第十五讲法律与科学技术 (30)什么是科学技术 (30)科技对法律的影响 (31)第十六讲法律与正义 (32)分配正义 (32)矫正正义 (33)程序正义 (33)第十七讲法律、自由与民主 (34)自由 (34)民主 (35)第十八讲弱者保护 (36)出发点 (36)面临的困难 (36)第十九讲立法 (37)核心问题 (38)部门立法 (38)地方立法 (39)第二十讲司法和司法独立 (39)司法的概念 (39)司法的特点 (39)司法的作用 (40)司法独立 (41)第二十一讲法律解释 (41)最后一课:法理学的意义 (43)关于考试 (44)2008-2-18参考书目:经济学语境下的法理规则/定/程?法理学问题(波斯纳)法理理论问题考试:期中论文20’期末考试考论述,不考死记硬背,看能力80’教学内容:法律理论、什么是法律、法律的起源、两大法系、自由/社群/霍布斯/职业主义、法律与人性/经济/国家/科技/正义/自由/平等/民族……立法、司法第一讲什么是理论和法律理论从一个案例出发:苏力丢了一只小狗,市场价值1000元,在苏力的心里其价值2000元(人只会买心理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对苏力“本土资源论”的批判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并对其在中国法学领域的影响进行批判性探讨。

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主张法学研究应深入挖掘本土的法律文化、历史传统和社会实践,以此为基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体系。

然而,本文认为,尽管“本土资源论”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法学研究的本土性和实践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度强调本土性可能导致忽视国际法学的发展,以及过度依赖历史传统可能阻碍法学创新。

在概述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苏力教授的“本土资源论”的基本观点,并指出其在学术界和社会实践中的广泛影响。

我们将分析“本土资源论”提出的背景,包括中国法学界的国际化和本土化之争,以及法学研究如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实践的需求。

我们还将概述本文的主要观点和结构,以便读者对文章的整体框架和论述方向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将详细分析“本土资源论”的优缺点,探讨其在中国法学领域的应用前景,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证分析,展示“本土资源论”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从而更全面地揭示其对中国法学发展的深远影响。

最终,我们将提出自己对“本土资源论”的看法和建议,以期为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苏力“本土资源论”的主要内容苏力的“本土资源论”主张法学研究应当扎根于中国的本土实践,充分利用和发掘本土的法律资源。

他认为,中国的法律传统、社会习俗、民间规范等都是重要的本土资源,应当被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所重视和借鉴。

苏力强调,这些本土资源不仅有助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也能够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贡献。

苏力进一步指出,中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有着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与西方的法律体系存在很大的差异。

因此,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应当避免简单地套用西方的法律理论和制度,而是应当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发掘和利用本土的法律资源。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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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原理名词解释Chenran@BDWM第二讲:法律:(制定法,实证法的观点)是指由立法机关或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官愿意使用,行政机关乐于执行的规则,是以国家强制力执行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自然法:自然法是以永恒的理性,不变的良知,亘古不替的真正在世界各地都是用的法律。

自然法认为,所有的实证法都不是法律,除非符合自然法。

自然法用于抵抗暴虐、不合情理的实证法。

制定法:国家强制力保证的一种社会规范。

裁量权:裁量权是法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在一定限定(即一定职务)以内。

法律=规则+自由裁量。

第三讲: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功能主义:法律客观上而非主观上起到的作用。

法律作用的发挥总是要收到社会中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的客观作用往往与人们预期相差很大。

法律总是要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

秩序:秩序是人类社会的根本,人先是感受到了秩序然后才意识并追求公平。

秩序是一种主观上的问题预期,是由广义上的法律——由社会各种强制力——而不仅仅是法律——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法律起源的逻辑研究方式:用少部分理论来解释绝对多数现象,甚至对未来加以预测。

法律起源的历史研究方式:认为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引发的人类对资源的争夺,在社会发展水平低时,是由基于生物本能的报复性行为来解决的,而当社会发展进步时,则出现了法律来作为报复的代替机制。

第五讲: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法系:是一个比较法上的概念,即根据若干国家地区的历史传统,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方面所具有共性进行法律分类,对具有共同传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以古代《罗马法》以及十九世纪初法国一些列法典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

代表性法律文件:《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产生的背景:商业社会对法律统一的需要;思想家关于君权至上的学说特点:法治是在专制基础上形成;法学家的论证与阐述作用明显;由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制度建立相对容易。

英美法系(Anglo—America Law)或普通法(Common Law):产生于英国中世纪,由判例抽象出规则而不是脱离于生活,通过遵循先例等原则等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加以统一后形成的一套法律制度。

特点:法官可以“造法”;没有成文法国家系统化,较为零碎;判决的结果没有判决所体现的原则更为重要。

衡平法: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

最开始由国王委托大法官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后发展为允许原告直接向大法官求诉,最后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

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

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

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

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equity)。

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

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

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1)禁制令:(2)特定履行;(3)废除:(4)改正。

遵循先例原则:遵循先例原则,即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

根据遵循先例的原则,本级法院一定要遵守之前法院的判决,下级法院一定要遵守上级法院的判决,同级法院的判决具有参考意义。

第七讲:法律与国家国家:在一定疆域范围内统治阶级进行有效统治的工具。

城邦国: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以一个城市为中心,包括周围区域而形成的国家。

这类国家较为独立自主,文化、语言、道德、宗教都很相近。

帝国:靠军事、政治力量管辖超越自然地理和民族文化界限的国家形态。

古代帝国往往不稳固,征服者死后,继任者往往会丧失威信。

等级主义君主国:君主是所有贵族中最大的一级,其权力来自于贵族的支持,贵族对皇权的牵制,有民主的因素,也有分权的因素。

但是存在着阻碍互通交流的情况。

绝对主义君主国:15、16世纪后,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王开始利用各种机会促使国家政治机构的转变,通过提拔平民官僚,统一税收,建立常备军等等措施,权力由贵族收归国王,出现了国家主权的概念,完成民族国家的统一。

贵族阶层逐渐消亡,臣民由对贵族尽义务变为对国家尽义务,变为公民。

产生了后来的民主制,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形成。

东方传统国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而是基于对儒家文化或农耕文化基础上形成的一个文化认同体。

国家最高的政治统治力并不到最底层,出现“县官不如现管”的情形,有边疆的概念,在边远地区的管理非常弱(现代民族国家有国界无边疆)。

现代民族国家:基于高度的政治、经济统一,进而文化统一和语言统一。

有边界无边疆,国家是一个“集装箱式”的国家,国家权力通达各地。

第八讲:科技与法律科学:以系统理解世界为目的,是人类知识一般性,系统性地整理和思考,科学来自于经验。

今天的科学,以实验观察,经验观察得到关于事件、世界的因果关系,以认识事物为目的。

技术:人们在创造工具中所产生的经验,以便利为目标,往往符合科学原理,但是并不等于科学。

一个社会中技术可能很发达,但科学不一定。

今天的技术,以寻求控制客观环境的手段为活动,以改造世界为目的。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事务现象之间的联系,而不是概念上的联系。

第九讲:正义、自由与民主分配正义:与宪法有关,即关于一个社会各种各样的财富(包括政治权力,社会财富,社会地位等等)如何分配的正义原则。

物质上分配:各取所需,按劳分配;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同时还有政治权利上的分配(比如对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

分配正义是关于整个社会的架构。

校正正义:在合法的分配正义的基础上,把被破坏的已为分配正义所确立的基本格局重新恢复。

一个社会不允许一个人通过任何不合法的手段从他人那里获得任何有价值的东西。

校正正义的要求:不考虑侵犯者和被侵犯者个人身份。

隐含着现代社会的个人自由主义观念,不承认个人身份地位的差别。

校正正义是就事论事而不是就人论事。

校正正义往往很难实现,在现实社会中实行是很难的,如在中国古代往往调整。

问题:对于不同的人,同样的侵犯的受损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关于名誉也一样。

实质正义:关于谁对谁错,谁是谁非,按照事情本来的是非曲直来处理。

程序正义:由于现代社会中处理纠纷时往往不是熟人群体,国家机关往往设立一系列程序,希望通过程序来保证实质正义得以实现。

程序正义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基于第三者按照一定的规则来处理陌生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基础。

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程序,从而形成了对这一系列程序的价值判断,就形成了程序正义。

自由:是一种英国式的自由,即只要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一个人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

德国人的自由“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恰恰是不随心所欲才是自由,必须要理解道德责任,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而不是仅仅受生物性本能支配。

【吸毒的例子】法国人的自由,自由就是服从代表公益的法律,如果不服从法律,那么法律就要强迫给你自由。

我们强调经验上的自由,即一个人只要不影响他人,就可以随心所欲做自己想做的事(密尔:你的自由止于我的鼻尖;康德:一个人的自由应当能与其他人的自由相兼容)一个人的自由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

法律上的自由需要由具体的案件来体现民主:最早的实践形态的民主,即采取一人一票来决策重大问题的方式。

产生于雅典,条件:社会比较富裕,有空闲的时间(如古希腊)。

因此财富不是很重要;知识的问题,需要了解,如何要求有一个人去了解。

还有共识的问题,认同的问题。

形成政治共同体的时候,有共同关心的话题时,这时候民主才是最好的方式(如台湾的选举,实际上已经没有一个共同体,而是分裂的社会)没有民主的认同,没有一个Commonwealth,很有可能就会按照民族、宗教、等级来进行投票。

民主可能带来多数人的暴政,因此往往需要通过法律和法治加以限制。

第十讲: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自由主义:坚持首先关注于个人,从关注个人权利出发扩展至整个社会,但必须落实在个人权利上。

坚持个人自由优先,强调个人权利,是支持推崇法治、宪政、人权的一种观点。

个人主义:一种既强调个人权利、个人自由,并且同时强调个人责任的一种观点。

个人主义内涵(1)独立的个人是社会的本源或基础(2)个人是社会的终极价值(人是目的)(3)个人与他人、社会之间的界限(4)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5)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6)自治自律的人格、自组织行为、对抽象的公共权威的服从等保守自由主义:一种认为现有自然状态比较良好,国家不应加以干预,以减少改革的自由主义。

社群:从经验上看,社群指的是社区,公社,在这种环境中,居民相互熟悉,有着共同的行为标准和价值判断,产生了相互认同和相互关系、义务、习俗,人在社群中凸显了生活的意义。

政治上的社群,则是指由一定数量的人在长期的直接联系中因共同的社会生活和共同基本利益而形成了共同信念和价值的群体。

包括了传统乡村、小城镇和现代社会相对稳定且有同质性的群体,还包括职业化群体,也包括都市内实际或者象征性在一起的一些群体。

社群主义:社群主义认为,所有个人都是具体的,必须在具体环境中生活,不存在自由主义中“抽象”的个人。

所有人都是在社群生活中形成价值判断,人格特点。

对社会制度的研究应当将人置于社群之中,需求改变也应在社群之中改变。

强调公共利益,认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来自于社群而非个人。

第十一讲:法律的局限第十二讲:立法立法:n.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制定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作用,行政机关乐于执行,司法机关愿意使用的法律(legislation/law)。

相对于法律而言,几乎等于制定法。

V-ing:由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的一种活动。

总体上说,是一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制定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是一种政治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反复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般情况下(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从法理角度上,不可以由法院创立规范性法律文件,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由国家特定机关发出的针对特定人或者事法律文件,不可以反复适用,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甚至这种效力会扩展到全体。

立法机关:狭义上的立法机关指一个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比如中国的全国人大(但人大又不仅仅是立法机关)。

广义上的立法机关是指依据宪法或者立法法规定,依据法律文件可以指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国家中央和地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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