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管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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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3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3]23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2013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按照我部的部署,各省有组织地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向我部报送参评案卷94卷。

我部组织评查组对上报的案卷从执法主体、当事人认定、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评查,评出29卷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名单见附件1),评出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为2013年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名单见附件2)。

从评查情况看,2013 年各省报送案卷的质量整体上有了明显提升,不仅案件涉及领域广、案情相对复杂、处罚力度较大,而且文书制作规范程度显著提高。

但个别省份报送的案卷较往年虽有所进步,问题依然较多,亟需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案卷制作水平。

二、存在问题(一)未使用新文书格式或者未按新规范制作文书。

2012年9月26日,我部印发了修订后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农业行政执法基本文书格式(农政发〔2012〕3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

但有些案卷未使用新文书格式,且文书制作不符合新规范,如归档顺序混乱、案号未按新规范编写、有些内容未作选择处理、未删掉相关提示语、处罚依据未表述法条原文、文书落款处没有执法机关署名、落款日期未使用阿拉伯数字,落款日期与领导签批时间不符等。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省内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裁量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农业行政执法适用行政裁量权的实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含所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及其结果抽象上升为一种规则,对有关行政裁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一步细化的经验构造,是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适用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裁量权。

(二)合理性原则。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行为适当,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行政裁量权面前人人平等。

(三)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四)行政效率原则。

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降低行政成本,促进行政执法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原则上划分为3个裁量阶次,按照轻微、一般、严重进行划分。

第六条对农业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标准确定违法行为轻重等级和处罚结果。

对违法主体和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第七条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

农业部关于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8号)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现对《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如下修订: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算起。

上述许可证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兽医医疗单位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持原证重新申请。

重新申请的程序与原申请的程序相同。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二)专业标准:即《兽药质量标准》,由中国兽药监察所制定、修订,农业部审批、发布。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的兽药,由农业部指定质量复核单位和临床试验单位负责质量复核试验和临床药效试验。

”四、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兽药广告宣传必须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兽药广告的审批及具体管理,按《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及《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办理。

”五、第六十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有警告、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没收兽药和非法收入、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分别决定,并出具书面处罚通知。

”六、第六十一条修改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假兽药处理。

”七、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对生产、销售假兽药的,没收假兽药和非法收入,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配套制度【模板】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配套制度【模板】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配套制度河北省农业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办案机构办理行政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回避是指从事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 包括行政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听证会主持人及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主要领导,简称行政执法人员。

下同) 不得参与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涉案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近亲属”是指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有利害关系”是指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各种关系。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一)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的;(二)行政执法事项的当事人与本人或本人的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秉公处理的。

第五条行政执法相对人有权向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申请要求执法人员回避。

第六条回避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注明理由。

第七条下列情况,应当实行回避:(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行政执法办案机构在安排办案任务前,已发现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二)办理案件前,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三)举报人、投诉人认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四)行政相对人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五)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六)办案过程中新发现某行政执法人员符合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第八条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在行政案件办理中实行回避的人员必须做到:不接受办案任务,不参与调查取证,不参与审理讨论案件和听证、送达程序,不询问办案工作,不查阅有关案卷,不对办案工作施加任何影响。

第十条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回避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将所承办的行政案件转交给新确定的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隐瞒回避情形的,造成行政案件办理错误或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版)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版)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版)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严重程度违法情形自由裁量标准1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较轻初次违法,且无违法生产货值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一般违法生产货值不足3万元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较重违法生产货值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严重违法生产货值5万元以上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2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较轻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某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兽药处理意见案例分析

某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兽药处理意见案例分析

畜牧兽医17某动物诊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处理意见案例分析□郭少颖徐立江李海波解广秦卫平张琼吕艳鹏张军军(石家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0年10月1日,按照《关于落实领导批示 迅速开展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的通 知》,石家庄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未事先通 知当事人的情况下对其经营的动物诊所(经营 者:赵某)执法检查,发现该诊所冰柜内贮存有 标称生产企业为“瑞普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猫用重组干扰素”14支(200万IU/支,15支/盒,以下简称“猫干扰素”)和“犬细小病毒单克 隆抗体”4支(5ml/支,10支/盒,以下简称“犬单 抗”)。

上述兽药标签未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和兽 药产品批准文号,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 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平台上查询结果为“未 查询到相关信息”,兽医处方笺无使用上述兽药 的记录,但该诊所的进货清单和销售凭证中有 上述兽药的记录。

经执法人员初步核查,当事人 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而且在未经诊疗的 情况下,直接销售给购买人李某“猫干扰素”1支 和“犬单抗”6支。

当事人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 证》销售兽药。

同H,经局领导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后对当事 人进行调査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执法人 员当日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证照、涉案兽药的 进货清单、销售收据、该诊所的处方笺。

执法人 员要求当事人当场对涉案兽药供货人进行电话 联系,当事人电话联系后,无法接通,事后执法 人员又多次对涉案兽药供货人进行电话联系,电话仍无法接通。

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4日对涉案兽药的购买人李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4月6 H和4月25 H采购“犬单抗”1盒(10支/盒),采购价格270元/盒猫干扰素”1盒(15支/盒),采购价格200元/盒,并于2020年6月20日在未经诊疗的情况下,将部分涉案兽药直接销售给李某,其中包括“猫干扰素”1支,销售价格为20元/支,“犬单抗”6支,销售价格为35元/支。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动物卫生监视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初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两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பைடு நூலகம்志或畜禽标识,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1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涉案动物数量为:畜类300头以上,禽类10000羽以上,犬猫3000条以上;涉案动物产品重量为:20吨以上。
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处三千元罚款。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3
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初次有同类违法行为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村集体财务管理部分)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村集体财务管理部分)序号违法种类法律依据违法严重程度分解情形处罚幅度18 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一)未执行账、款分管制轻微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般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对责任人员处以五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2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上10000元以下的。

严重未执行账、款分管制度或者非出纳人员保管现金的,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零一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19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

《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处理,并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轻微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涉及金额累计不足5000元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般 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对责任人员处以五百零一元至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二)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收款、无据收款的,且涉及金额累计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严重未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或者白条收款、无据收款的,涉及金额累计达10000元以上的。

对责任人员处以一千零一元至二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20 未按制度规定批准开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布。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农业执法人员要充分认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办法》要求,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农业农村部2019年5月31日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版)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1年版)序号违法行为法律依据违法严重程度违法情形自由裁量标准1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较轻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海洋在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海洋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300公斤以上或价值3000元以上,海洋在2000公斤以上或价值2万元以上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2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较轻无违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下的;海洋在5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下或价值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海洋在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或价值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捕捞渔获物内陆在300公斤以上500公斤以下或价值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海洋在2000公斤以上1万公斤以下或价值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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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轻微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后,尚未生产,并有主动停产表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5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后,生产、经营活动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5—9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84
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生产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实的,处10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件后,尚未有生产经营行为,并有主动停产表现的,或无不良后果的
较重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开始试验半年—一年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7—9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开始试验已达一年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9—10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管理部分)
序号
违法种类
法律依据
违法严重程度分解
情形
处罚幅度
78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
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轻微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开始试验在一个月以内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处5万元罚款
一般
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开始试验在一个月—半年以内的
责令其停止实验,并处5—7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5
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严重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生产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4—5倍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8—20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轻微
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3万元罚款
严重
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4-5万元罚款,撤销该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79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86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擅自使用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6万元罚款。
一般
擅自销售的
严重
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许可后,已生产、经营一年以上的
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处于10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活动
80
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
83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违法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
88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8万元罚款。
严重
擅自转移、销毁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10万元罚款。
87
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该或不及时报送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违法销售金额达50-100万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违法销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10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
81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轻微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
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违法单位处1-2万元罚款
一般
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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