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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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门诊医保报销流程

上海门诊医保报销流程

上海门诊医保报销流程
上海门诊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就医挂号:
①参保人前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需主动出示有效的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进行挂号登记。

就诊付费:
②就诊过程中,参保人应使用《就医记录册》(如适用),由医务人员核验并记录相关信息。

③结束诊疗后,在付费窗口或自助设备上,直接申请医保报销。

医院系统将自动区分可报销部分与自费部分,个人只需支付自费金额。

费用结算:
④医疗费用中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直接结算,无需参保人垫付。

⑤注意,门诊急诊设有起付标准,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比例报销,具体比例依据医保政策和个人账户余额确定。

特殊情况处理:
⑥若需门急诊医疗费零星报销,需收集相关单据,如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病史资料等,按当地医保局规定提交申请。

电子化服务:
⑦参保人可通过“随申办”APP或小程序等线上渠道,查询报销详情、获取电子结算单据等,实现便捷服务。

请根据个人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流程进行门诊医保报销操作,并留意上海市医保政策的最新变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沪府规〔2020〕3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3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21日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医保局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结算等经办业务。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登记缴费)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

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上海医保怎么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上海医保怎么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上海医保怎么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1、参保人员门诊急诊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2、参保人员住院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上海医保报销条件:1、参保并正常缴费(指到出院时仍处在参保缴费状态)且待遇审核期满(以单位身份参保缴费满30天,废人满6个月)医保是对公民的基本医疗进行保障的一种保险,国家规定所有的在职员工都应办理医保,在参保人员生病之后,可以报销治疗中的费用。

但并不是所有的治疗费用都会由医保报销,它有一定的报销比例,在上海地区生活和工作的人对上海医保怎么报销会比较感兴趣,小编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上海医保报销比例1、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2、参保人员住院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凡未参加本市其他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本市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四)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是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卫生计生、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及市红十字会、市残联等社会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审核、征缴、结算等经办业务。

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具体实施城乡居民医保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登记缴费)城乡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

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截止后,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中途参保。

中途参保人员(新生儿等除外)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设置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登记缴费期内,在校学生、在园(所)幼儿的个人缴费可以由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按代办性收费程序代为收缴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统一办理。

其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就近的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第五条(资金筹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上海医保政策解读

上海医保政策解读

上海医保改革的回忆〔一〕
一是建立城镇职工医保制度。 1996年起,推行 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制度。2001年1月, 本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制度全面实施 。
二是建立小城镇医保制度。2003年10月实施, 将征地农民纳入到根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三是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方案。2004年4 月起,对本市户籍支内、支疆退休回沪定居人 员及其配偶实施医疗互助帮困。
2、60周岁至69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 33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
3、19周岁至59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 17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
4、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50元, 其中个人缴费90元。
医保待遇
人员
70岁以 上人员
60-69岁 人员 19-59岁 人员 中小学生 和婴幼儿
自负段标 准
共付段报销比例 一级 二级 三级
在 职
44岁以下 45岁至退
用完帐户 当年计入资金
1500元

退休至69
退 休

用完帐户 当年计入资金
700元
70岁以上
65% 75% 80% 85%
60% 70% 75% 80%
50% 60% 70% 75%
❖ 医保支付政策--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 ❖ 门诊大病 ❖ 统筹基金支付:在职85%;退休92% ❖ 其余局部: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缺
的主要内容
❖ 覆盖范围:
本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外来从业人员、本市城镇户籍灵 活就业人员、精减回乡人员和外籍、港澳台 引进人才。
资金筹集 缴费比例: 本市职工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2%+12

上海市医保人员门急诊待遇

上海市医保人员门急诊待遇
本市医保人员门急诊待遇
保险类型
人员类别
帐户段
城保
1955.12.31前出生
在职
45周岁以上
44周岁以下
2000.12.31前退休
退休
1955.12.31前出生 70周岁以上
69周岁以下
市民帮困人员
使用当年 账户资金
自负段 1500元 300元
共负段医保支付比例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75%
70%
70%
75%
70%
60%
65%
60%
50%
90%
85%
80%
700元 500元
85%
80%
75%
80%
75%
70%
85%
80%
75%
中小学生、婴幼儿
300元
居保

50%
60周岁以上(含重残人员)
300元
大学生
自付(回学校报销)
离休干部 六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个人不支付医疗费(自费除外)
注:1.医 疗费账户 段由患者 当年账户 资金支 付,自负 段由患者 自负,共 付段由医 保和患者 双方支付 。
2.如 患者有历 年账户资 金,可用 于抵充自 负段和共 付段个人 支付金额 。
3.城 乡居保人 员在村卫 生室门诊 就诊所发 生的医疗 费用,不 计入起付 标准,由 城乡居民 医保
基 金支付 80%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2024年最新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2024年最新

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2024年最新目录一、概述 (1)二、门诊报销总体政策 (1)三、各城市具体政策 (2)四、报销流程 (3)五、特殊情况处理 (4)六、政策解读 (4)1. 报销比例 (4)2. 起付线 (5)3. 封顶线 (5)七、政策影响 (5)八、建议 (5)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也在不断优化,以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参保人员。

2024年,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进行了多项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本文将详细解读2024年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主要内容,帮助参保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

一、概述职工医疗保险 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2024年,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报销比例、起付线、封顶线等。

这些调整旨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门诊报销总体政策根据2024年的最新政策,职工医保门诊报销不再设置封顶线,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保持不变;2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80% 含退休人员统一补充医疗保险),上不封顶。

具体报销比例如下:医疗机构起付线在职职工退休人员一级无70%85%二级1800元70%85%三级3600元60%80%三级特等6000元50%80%三、各城市具体政策1. 上海市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9月23日发布了最新的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2024医保年度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上海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保持不变,具体如下:参保对象自负段标准(元)共负段报销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在职职工50080%2001年1月1日后退休30085%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20090%2. 常州市常州市在2024年也对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12〕35号保护视力色:2012年03月31日【字体:大中小】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现就若干事项作如下通知: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一)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1500元),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1.44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支付6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50%。

2.45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60%。

(二)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700元),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1.69岁以下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0%。

2.70岁以上人员,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75%。

二、对原“退休老人”和原“中一”人员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采用以下过渡办法:(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原“退休老人”),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超过门急诊自负段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按照原规定执行,即: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由附加基金支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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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
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是指为了更好地保障上海民众的基本医
疗保险需求,特制定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

上海市民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最合适自己的起付标准。

一、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定价范围
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定价范围主要包括一般治疗服务项目
及药品、中草药、中成药的费用,以及其他检查项目以及有关的材料费、诊疗费、医疗护理费、挂号费以及转院交通费等费用。

其中,一般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中草药、中成药的费用,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为每人每日不超过50元,不同的慢性病患者每日起付金额可以高达150元/天。

二、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纳入范围
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纳入范围主要包括:一般治疗服务项目及药品、中草药、中成药的费用;以及牙科门诊检查及治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眼科检查及治疗项目和药品费用;以及妇产科和儿科门诊检查及治疗项目费用;以及医院住院病人一般治疗项目及药品、中草药、中成药的费用等。

三、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申请条件
在申请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之前,每个申请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本人是上海市居民;(2)本人是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民医保卡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职工;(3)本人已在上海市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确认已经享受有关政策;(4)每位申请者
拥有一张有效的上海市居民医保卡;(5)本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计划。

四、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服务标准
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服务标准要求,所有申请者需要在申请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时,按照医保服务措施的要求,限定申请的药品和检查项目的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不能超过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起付标准的费用额度。

除此之外,申请者还必须遵守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比如按照有关医疗规范提供服务,提供合格服务以及保证医疗费用的安全性、合理性以及符合保险责任等。

五、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监管机构
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监管机构主要是上海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在推行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时,它负责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宣传工作,在每个医院、社区等医疗机构都设置有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服务窗口。

另外,它还负责对申请者的收费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的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上海市民的健康和福利。

综上所述,上海医保门诊起付标准是上海市一项重要的政策,也是市民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减轻上海市民的医疗负担,还可以更好地保障上海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更好地满足上海市民的健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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