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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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引言
一、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
《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条例》
二、管理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活动。

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废物、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等。

三、主要内容
3.1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主体责任
产生单位负责合理储存、分类、包装和标识废物,并提供准确的转移交接信息;
运输单位负责妥善运输,并提供完整的运输记录;
接收单位负责安全接收、处理和处置废物,并提供处理处置证明。

3.2 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的程序要求
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物性质、数量和特点,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并与运输单位进行协商和约定;
运输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准确的废物转移和交接记录,并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散落;
接收单位应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废物的处理和处置,并记录和报告相关信息。

3.3 监督执法和惩处措施
江苏省环境保护部门将对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进行监督和执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四、附则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并适时公布通知。

结束语
江苏省危险废物转移和交接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促进废物管理的规范化和高效化,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相关各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切实落实相关管理要求,共同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

危险废物转移管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并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的许可和管理第五条危险废物转移前,必须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二)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和性质;(三)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四)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路线和方式;(五)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八条获得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的资料。

第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和执法第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进行全程监管。

第十二条危险废物转移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将其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十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理一直是环境保护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我国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管理政策和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背景与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与意义危险废物是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的废物,其产生量庞大且具有复杂性。

危险废物的不当处置会影响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生态系统造成长期的不可逆转的破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的各个环节,确保转移过程安全可控,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和健康风险。

二、主要内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危险废物转移合同、转移单证管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接记录等内容。

1. 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根据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的各方需进行登记,包括产生单位、转移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等。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来源可追溯性和转移过程的真实性,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确定责任和采取应急措施。

2. 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是各方达成协议并明确权责的重要文件。

合同中应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方式、费用分摊、责任追究等内容。

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对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3. 转移单证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需相应的单证进行管理,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装车清单等。

这些单证记录了废物转移的关键信息,有助于监控转移过程中的操作和控制。

4. 危险废物转移交接记录危险废物转移交接记录是接受单位在接收废物时进行的记录。

记录包括废物的基本信息、接收数量与实际情况的比对、验收结果等。

这些记录的建立有助于核实废物的准确转移情况,确保接收单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三、实施效果《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一、总论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等性质,并且在安全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安全、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转移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禁止转移。

2、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转移起止点、转移途经地等重要事项。

3、危险废物转移起止点应当设有专门的危险废物接收设施和管理机构,确保废物安全转移。

4、危险废物接收方必须有与转移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工艺设备和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5、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方和接收方应当对危险废物品质、数量等进行记录,并且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三、转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包装材料选择、运输工具选择等安全管理工作。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留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确保转移过程的安全。

3、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操作。

4、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运车辆、接收设施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转移过程安全。

5、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随时保持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转移过程中的问题和事故。

四、转移过程中的应急措施1、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爆炸等意外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配备应急设备及药剂等物品,以备不时之需。

3、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消除危险。

五、转移后的追踪和监督1、危险废物转移完毕后,转移方和接收方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转移过程中的品质、数量等信息。

2、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的接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弃物。

由于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对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我国也不例外。

以下将详细介绍我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首先,我国严格规定危险废物的分类。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我国将危险废物分为三类:工业废弃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工业废弃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如废水、废气和废渣等;医疗废物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和有毒性的废物,如废弃药品、感染性废物和尖锐器械等;其他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危险物品等。

根据不同类别的废物,我国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转移管理办法。

其次,我国对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有严格的监管措施。

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转移条件,并经过环保部门审批才能进行。

转移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同时,我国建立了危险废物转移跟踪系统,对转移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危险废物的去向和处理情况可追溯,防止废物转移过程中的滥用和违法行为。

另外,我国加强了危险废物转移中的风险防控。

转移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转移计划和紧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危险废物泄漏和事故。

转移单位还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总的来说,我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保障了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转移单位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我国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1目的根据《固废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

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落实由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危险废物网上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3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每转移一车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3)如实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4)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利用单位,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4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1)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2)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4)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6)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后,跟踪和督促危废物接受单位按规定如期回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并负责按规定把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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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转移行为,保
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在这个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转移的基本原则、转移登记、监督检查
等内容。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
按照《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因含有有害物质或者
具有其他危险性质,对环境和人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现实威胁的废物。

这些废物可能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也可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
生的。

二、转移的基本原则
危险废物的转移应遵循减量化、安全化、规范化的原则。

减量化是
指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安全化是指在转移过程中确保废物的安
全处理和运输;规范化是指按照法规和标准进行转移。

三、转移登记
危险废物的转移登记是管理和监管的重要环节。

转移登记的目的是
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持。

转移登
记应该包括转移的起始地和目的地、废物的数量、转移的时间等信息。

四、监督检查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符合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督检查的机构应当依法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转移和环境的保护。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
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可能包括未经登记擅自转移、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等。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六、推进可持续发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制定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转移过程中,应当注重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动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

七、总结
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共同努力,遵守和执行管理办法,推动可持续发展,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环境的保护。

根据以上内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意义、理念、操作流程等都得到了充分阐述。

在实际写作中,可以根据文章结构和需要进行相应的段落划分,以使文章更加清晰易读。

同时,合理运用适当的标题和引用,来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和信息丰富度,以满足2000字的字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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