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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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子工业管理【发文字号】鄂经信规[2013]29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06【实施日期】2013.09.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经信规〔2013〕29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为鼓励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加快我省工业设计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部委《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工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决定组织开展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

现将《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和程序,组织做好我省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管理工作。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9月6日湖北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建设,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发展和工业结构调整,根据《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0〕390号)、《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居全省先进地位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2016-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众创空间是指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建设的具有开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新型孵化机构。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及申报认定审查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及申报认定审查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及申报认定审查论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湖北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及申报认定审查论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拟于近期召开2024年湖北省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及申报认定审查论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
2024年10月-11月
二、工作内容
审查论证包括现场调研和会议答辩两个环节。

三、有关要求
(一)请市州科技局、各集群建设单位积极做好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相关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严格执行会议管理和调研活动有关规定。

(二)请各集群建设单位做好答辩和调研准备,主要包括集群产业结构、创新
能力、服务体系、发展环境等方面内容。

(三)审查论证工作分批进行,具体时间将提前一周通知相关单位,请各集群单位提前做好准备,确认专人负责,于10月15日前上报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文翔、黄源
联系电话:027-87133931、87133761
邮箱地址:wenx@
附件:1.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绩效评价审查名单
2.省级创新型产业集群申报认定论证名单
3.工作联络人员回执
湖北省科技厅
2024年10月12日。

众创空间内部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内部管理制度

众星创客〔2018〕1号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毕业标准和孵化程序,促进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健康发展,依据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以下简称新蔡众星创客空间)的实际情况,立足于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在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孵化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不涉及本市范围内其他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或高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专业众创空间、留学生创业园、众创空间公司等高网络成员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创业团队是指所有达到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入驻标准,并与新蔡众星创客空间有限公司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新蔡众星创客空间有限公司场地内的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本办法所称的入驻项目是指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自带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在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内重点进行商品化、产业化的高新技术成果或正在研制开发、转换的高新技术成果和项目。

第四条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创业辅导。

包含创业咨询、政策辅导、手续代理等内容。

2.管理咨询。

包含财务代理、法律咨询、专利服务等内容。

3.交流培训。

包含管理培训、技术交流、专家咨询等内容。

4.项目推介。

包含成果展示、项目申报、新闻发布等内容. 5.市场推广。

包含展览会议、产品对接、信息咨询等内容. 6.融资投资。

包含银企对接、孵化基金、风险投资等内容. 7.人才引进.包括校企合作、猎头服务、人才招聘等内容8.专业服务。

包含技术平台、检验测试、技术联盟等内容。

9.基础设施。

包含办公场地、商务会务、物业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标准第五条入驻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所属场地内;2、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足2年;3、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注册资金有特别要求的行业不受此限);4、属迁入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300万元;5、企业租用众星创客科技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低于800平方米;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当属于国家或本省颁布实施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河南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与重点方向指南》或《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范围;7、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工作,并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8、有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9、研发、生产符合环保要求,无噪音、废水、废气、废物等污染产生。

(精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精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2016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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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某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省决定认定一批省级众创空间。

为了规范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某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共同组织认定。

委托某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业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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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模板)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模板)

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模板)XXXX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保证XX众创空间有效、安全的运行,规范XX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明确企业的入驻、孵化服务,促进入驻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XX众创空间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入驻企业应严格遵守XX众创空间的各项规定。

2.本办法所称的入驻企业是指所有与XX签订入驻协议,办理完入驻手续后正式进入XX场地内的企业或团队。

3.XX众创空间对入驻企业(项目)提供以下服务:(1)基础服务。

包含场地提供、联网办公、注册代理、财税服务、知识产权、政策对接、物业保障等内容。

(2)培训辅导。

包含创业培训、误区识别、模式设计、市场定位、商业策划、团队沟通、文案优化等内容。

(3)投融资服务。

包含自主投资、风投对接、银企对接、众筹服务、项目路演等内容。

(4)咨询服务。

包含战略咨询、营销咨询、知识产权、法务咨询、财务咨询、人力咨询等内容。

(5)其他服务。

包含技术服务、市场调研、众包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入驻前提1.申请人应立足于XXXXX专业领域,以提高专业技能和创新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无知识产权纠纷。

2.原则上优先考虑已注册企业的团队,年营业额不超过1亿元或注册资本不超过2000万。

第三章入驻流程1.提交入驻申请材料:XX众创空间入驻申请表、项目简介(商业计划书)、项目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或通过微信公众号后台提交相应资料电子版。

2.入驻申请表需XXX初步审查评议,合格后方可审批通过。

3.通过审批的项目签署《XXXX众创空间入驻孵化协议》,签约期限3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在XX众创空间开展创业活动,需提出续签协议。

4.项目搬迁入驻XX众创空间,入驻团队的空间分配与规划,由工程技术研究院决议。

第六章XX众创空间日常管理一、空间管理1.XXX工作时间为工作日早8:30-晚18:00,非工作时间入驻企业进出XX众创空间,请确保随手关闭大门,避免空间以外其他闲杂人等进入空间;2.各团队下班后应确保关闭一切照明、空调、办公设施及插排电源;3.入驻企业按照自身人事情况安排工位,企业负责人根据实际在岗员工情况向空间管理办提供员工信息通讯录。

众创空间运营公司管理制度

众创空间运营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创空间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运营人员、技术支持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依规,保障公司合法权益;2. 以人为本,激发员工潜能;3. 精细化管理,提高运营效率;4. 创新驱动,持续优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设立以下部门:1. 运营部:负责众创空间的日常运营管理,包括入驻企业服务、活动策划、宣传推广等;2. 技术支持部:负责众创空间的技术支持,包括网络、硬件、软件等;3.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4. 人事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运营部:(1)负责众创空间的日常运营管理,确保入驻企业正常运营;(2)策划并组织各类创业活动,提高众创空间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维护与入驻企业的良好关系,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4)收集、整理、分析入驻企业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

2. 技术支持部:(1)负责众创空间的技术支持,确保网络、硬件、软件等设施正常运行;(2)协助入驻企业解决技术难题,提高企业创新能力;(3)参与公司技术创新项目,推动公司技术进步。

3. 财务部:(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状况良好;(2)编制财务报表,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3)进行成本控制,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4. 人事部:(1)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2)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提高员工满意度;(3)优化组织架构,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六条入驻企业筛选: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入驻企业合法合规;2. 优先考虑具有创新性、发展潜力的项目;3. 考虑入驻企业的团队实力、市场前景等因素。

第七条入驻企业服务:1. 提供办公场地、网络、硬件、软件等基础设施;2. 提供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市场对接等服务;3. 定期举办创业培训、交流活动,促进企业成长。

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07.28•【文号】国科发高〔2016〕231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及公布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名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6〕2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有效支撑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科技部制定了《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同时,为做好专业化众创空间的示范,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科技部开展了首批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的遴选工作。

按照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坚持科技创新的引领作用、坚持服务和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原则,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首批17家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进行示范(名单附后)。

各示范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托主体要继续加强探索;龙头骨干企业要按照市场机制与其他创业主体协同,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资源,实现与中小微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类创客群体有机结合;科研院所、高校要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要加强经验总结和率先示范,按照《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并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在2016年8月31日前报送科技部高新司,电子版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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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12.30
•【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鄂科技规〔202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省众创空间健康可持续发展,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加强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有效满足新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需求,以早期创业项目、团队和创客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三条省科技厅是省级众创空间备案和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省众创
空间的建设和发展进行管理指导。

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发展目标、功能与特征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构建创新创业平台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建设发展新模式。

第五条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六条众创空间的特征是低成本服务、便利化条件、全要素融合、开放式平台。

众创空间应选择在交通、生活便利的区域,为大众创新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创业场地、设备设施、宽带网络、开源软硬件,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

第三章建设条件与备案
第七条申请备案的省级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创业孵化运营能力。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时间满1年以上,且已按要求向火炬统计系统报送过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

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

能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

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
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 创业企业集聚能力。

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10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或有不低于3家获得融资。

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

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执业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3名以上;
3. 创业融资服务能力。

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

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3家以上,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2家以上;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

建有线上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

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

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

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
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

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省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1. 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依据本办法组织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机构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为备案省级众创空间。

第九条省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省科技厅提出变更建议。

第四章管理与发展
第十条省科技厅建立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众创空间的资格。

第十一条省级众创空间按照科技部火炬统计制度进行统计半年报和年报,对填报的统计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有条件的地方要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接入、公共软硬件、教育培训、导师服务、创业活动等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辖众创空间的日常指导和服务,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同推进,引导辖区内众创空间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
功能,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龙头企业和高校院所建设发展众创空间。

大企业要发挥市场优势、产业优势和创新优势,构建开放式、协同式的创新平台,让创业企业能够快速实现产品和市场对接。

高校、科研院所要发挥人才、项目和科研资源的优势,以众创空间为载体,支持科研人员、高校师生转化科研成果、开展科技创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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