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校章程】华南农业大学章程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序言中国农业大学肇始于1905年成立的京师大学堂农科大学。
1949年9月,北京大学农学院、清华大学农学院和华北大学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农业大学。
1952年10月,北京农业大学农业机械系与华北农业机械专科学校、中央农业部机耕学校、平原农学院合并成立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1985年10月更名为北京农业工程大学。
1995年9月,北京农业大学和北京农业工程大学合并组建中国农业大学。
长期以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北京农业大学于1954年被国务院列为全国6所重点院校之一,于1984年被列为全国重点建设的10所高等院校之一。
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于1960年被列为全国64所重点大学之一。
学校于1995年进入首批“211工程”建设行列,于2004年被确定为“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以“解民生之多艰,育天下之英才”为校训,以“团结、朴实、求是、创新”为校风,以建设具有农业特色的世界一流大学为办学目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登记名称为中国农业大学,简称中国农大,英文名称为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简称CAU。
第三条学校登记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学校设有东、西两个校区及涿州教学实验场等教学实验基地。
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涿州教学实验场位于河北省涿州市东城坊镇。
学校网址为。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农业部、水利部等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农立校,特色兴校,围绕人类的营养与健康,以国家农业科技重大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为导向,以培养高质量农业科技创新与管理人才为主要目标,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第二届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第二届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8.29•【文号】农办垦[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第二届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农办垦[2011]66号)各位委员及有关单位:第二届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热标委”)自2009年1月换届以来,在农业部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重点和热作行业发展需求,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研究、制定、审定、宣传与贯彻等方面组织开展了大量工作。
为适应热作行业标准化工作发展和组织管理需要,根据《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近期我部对热标委和四个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进行了年审并作适当调整。
调整后委员会由52名委员、1个单位委员组成,四个分委员会共有委员117名,委员会人数总计132名。
热标委由胡建锋任名誉主任,郭安平任主任委员,吴金玉、崔野韩、杨伟林、吕汉林、何天喜、符月华任副主任委员,王家保任秘书长,陈晨、罗金辉任副秘书长,李琼任常务副秘书长。
请各位委员及相关单位,积极按照委员会章程要求组织开展工作,共同促进我国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第二届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调整后委员名单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第二届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届农业部热带作物及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附件一华南农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1〕1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我校学生素质教育,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有关意见》的精神,以及《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社团是指由我校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自愿组成,为发展成员共同兴趣爱好,实现共同志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同学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同学综合素质,促进同学成长成才。
第四条我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并且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挂靠单位对挂靠学生社团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学生社团运作和发展提供指导:(一)以校团委为挂靠单位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代为管理;(二)挂靠其他职能部门的学生社团由该部门管理,其挂靠单位为该机关部处;(三)挂靠二级学院党委的学生社团由二级学院党委管理,其挂靠单位为该二级学院党委。
所有社团均须向校团委报备。
第六条未经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和挂靠单位的许可,校外社会团体不得在校内面向学生成立分支机构,本校学生社团不能擅自成为校外社会团体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第七条成立学生社团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拟挂靠单位申请,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至少2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纪律处分;(二)有规范的名称、明确的宗旨和活动范围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不得与任何已成立的学生社团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五)有至少1名我校在职老师担任学生社团指导老师;(六)有且仅有1个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作为挂靠单位;(七)有完备的社团章程;(八)发起人必须得到所在学院党委同意并推荐;(九)符合拟挂靠单位其他的所需条件。
高等学校章程

高等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校的运行与管理,保障学校权益,促进学校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名称与地址第二条本校的名称为[学校名称],英文名为[英文名称]。
第三条本校位于[具体地址],拥有独立的校园和相应的教学、科研、生活设施。
第三章学校性质与定位第四条本校为[公办/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致力于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社会发展。
第五条本校的定位是[具体定位,如“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等],以[特色、优势等]为发展方向。
第四章培养目标与方向第六条本校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具有[特定素质、能力等]的优秀人才。
第七条本校的培养方向是[具体的培养方向,如“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强化创新能力训练”等]。
第五章办学层次与规模第八条本校的办学层次包括[本科、硕士、博士等],并可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本校的办学规模控制在[具体人数或比例],以保证教育质量。
第六章学科门类与设置第十条本校设有[具体学科门类],并可根据学科发展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七章内部治理结构第十一条本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设立相应的教学、科研、行政等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本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和决策。
第八章决策程序与规则第十三条本校的重大决策须经过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备案。
第九章民主监督机制第十四条本校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作为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重要机构。
第十章重要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本校制定并实施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一系列重要管理制度,以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第十一章办学活动准则第十六条本校在办学活动中,遵循教育规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归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所有,解释权归学校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2008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学校全称:华南农业⼤学珠江学院 ⼆、办学地址:⼴州从化街⼝ 三、办学性质:独⽴学院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邮政编码:510900 六、电 话:(020)87981811、(020)87979603 七、传 真:(020)87981811 ⼋、 址:第⼀章 总 则 第⼀条 华南农业⼤学珠江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实施本科层次教育的独⽴学院。
学院以全⽇制普通本科为主,招⽣纳⼊国家统⼀招⽣计划。
2008年秋季⼊学的本科学⽣,对符合条件的学⽣颁发独⽴学院的学⼠学位证书。
第⼆条 坚决贯彻教育部、⼴东省招⽣委员会普通⾼考招⽣的有关政策,实施“六公开”、“六不准”阳光⼯程,实⾏“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接受有关部门与社会监督。
第⼆章 组织机构和⼈员 第三条 学院在华南农业⼤学指导下,设⽴招⽣⼯作领导⼩组,招⽣⼯作⼩组由学院主管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组成,负责制定华南农业⼤学珠江学院招⽣章程,讨论决定招⽣⼯作的重⼤事宜。
第四条 华南农业⼤学珠江学院招⽣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考招⽣的⽇常⼯作。
2008年普通本专科招⽣⼯作全⾯实⾏计算机上远程录取,招⽣⼯作领导⼩组对招⽣录取现场负总责,实⾏现场办公。
第三章 录 取 第五条 普通⾼考录取⼯作在⼴东省招⽣委员会领导下,在当地省招⽣办公室指导下进⾏,严格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六条 在我院投档分数线上且填报有我院愿的考⽣按省招办出档先后顺序进⾏录取。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执⾏各省招⽣办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新⽣录取⼯作结束并经招⽣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全部新⽣录取名单在我院招⽣页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奖助学⾦制度 第⼋条 为了奖励优秀学⽣和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提供学习机会,学院设⽴奖学⾦制度及助学贷款制度。
⼀、奖学⾦:国家奖学⾦8000元、励志奖学⾦5000元、国家助学⾦2000元。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奖教、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奖教、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基金性质及宗旨。
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奖教、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鼓励华南农业大学**学院教师、学生潜心农业研究,促进我国农业事业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条基金来源。
1、华南农业大学校友们的捐款。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自愿捐款。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基金管理。
基金设立专用帐户,接受华南农业大学财务处监管,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四条奖教、助学金奖励对象。
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学院品立志终身从事教育服务的优秀教师及学生。
1、奖教金奖励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关爱学生,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创性见解且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并已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奖学金奖励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立志从事农业研究事业。
(2)刻苦学习,成绩优秀。
各科平均分数不低于85分,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有一定的独创性见解或已取得一定的成绩,在学期间,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4)华南农业大学**学院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
在攻读学士、硕士或博士期间,可分别参加一次评选。
第六条基金申请、评审及奖励办法。
基金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
1、个人提出申请,符合资格者填写相关的申请书。
2、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对有关申请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举行答辩会。
3、评审结果经本基金委员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确定评审最终结果。
4、每年奖励教师、学生的人数、奖励金额及讲座金额,由基金委员会确定。
第七条管理机构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华南农业大学**学院领导及基金捐赠者代表3~5人组成。
设秘书1名。
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主任:委员:秘书:第八条基金章程的解释与修改。
基金章程的解释与修改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
广州南方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

广州南方学院章程(2021最新版)序言广州南方学院是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转设而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由中山大学与广东珠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创办的独立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
广州南方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学术至上、造就英才、服务社会”的办学理念,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追求卓越,特色发展,致力于将学校建成部分学科水平国内领先、办学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民办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维护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实施自主管理和履行办学职能的根本制度。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广州南方学院(简称南方学院),英文名称为Nanfang College,Guangzhou (简称NCG)。
学校中英文全称及简称为广州南方学院专有,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学校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大道882号,邮政编码:510970。
学校网址:……第四条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成立、广东省教育厅主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本科高校。
学校登记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广东省规定的民办高校的各项奖励与扶持政策。
第五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立德树人,落实“四个服务”要求。
学校坚持“学科专业知识传授、核心价值观传承、能力素质养成”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以全日制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以管理学为主干,构建管理学、经济学、医学(护理学)、文学、艺术与工学交叉渗透、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重点发展与人工智能及大数据交叉的商科、工科和社会短缺的医科;将专业教育、思政教育、通识教育和成长教育有机融合,培养具有理想信念、公民素质和健全人格、专业基础宽广、实践能力强的人才;实施完全学分制、自由转专业、全程导师制和精英人才项目,培养适应个性发展和社会发展完整的适用性人才;立足于粤港澳大湾区,努力将学校建成现代大学管理体制完善、大学文化特色鲜明、位居国内一流的民办大学。
广东海洋大学校友会章程

广 东 海 洋 大 学广 州 校 友 会 章 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名称 广东海洋大学广州校友会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广东海洋大学校友会的分支机构,根据广东海洋大学校友会章程的精神,本会会员(校友)是在广州(含周边地区)居住工作的广东海洋大学原湛江水产学院及其前身“广东省立高级水产职业学校”、“广东省立高级水产技术学校”、“广东省水产学校”、“广东水产专科学校”、“湛江水产专科学校”、“广东省立海事专科学校”:原湛江农业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华南农业大学湛江分院”、“湛江劳动大学”、“湛江五七干校”、“湛江地区农业大学”、“五七农学院”;以及原湛江气象学校,各个时期的教师(含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干部、职工、历届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和培训班学生,资源组织的社会群众联谊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国内外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之间的联系,为母校的发展、为祖国的兴旺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收广东海洋大学的领导。
日常工作争取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农业厅、省气象局的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 本会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50号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与各地校友及其组织联系;(二)开展校友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增进身心健康,发扬优良传统精神; (三)为广东海洋大学的教育、科研穿针引线、发挥人梯作用,接收校友和社会团体、社会人士的捐资和赞助,促进母校发展。
(四)出版校友录、会讯等。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有下列条件:(一)本人是广东海洋大学校友;(二)拥护本会章程;(三)自愿加入本会;(四)本人不是校友,而对广东海洋大学的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者,可授以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校友可向所在单位校友分会(组)提出入会申请;(二)单位校友分会(组)向理事会提交申请名单,备案通过;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本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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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章程序言华南农业大学肇始于1909年建立的广东全省农事试验场及附设农业讲习所。
1912年农业讲习所改称为高等农林讲习所。
1917年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在高等农林讲习所基础上成立。
1924年广东公立农业专门学校改组为国立广东大学(后更名为中山大学)农学院。
1952年由中山大学农学院、岭南大学农学院和广西大学农学院畜牧兽医系及病虫害系的一部分合并成立华南农学院,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了校名。
1979年国务院批准华南农学院为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由农业部主管。
1984年华南农学院更名为华南农业大学。
2000年学校划归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
学校秉持“修德、博学、求实、创新”的校训,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构建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华南农业大学,简称华南农大;英文名称为South Chin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缩写SCAU。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在广州增城永宁街太新路108号设有教学科研基地。
第三条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1994年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决定共建学校。
第四条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足广东、服务华南、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开展高水平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着力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地方战略需求和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学科建设和结构调整,发挥农业科学、生命科学优势和热带亚热带区域农业研究特色,设置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并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华南农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2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依据社会需求、学校总体发展目标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订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招生方案;(二)确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并授予学位;(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四)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五)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等开展交流与合作;(六)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管理机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以及受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3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学校职能第一节人才培养第十条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工作的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
第十一条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高等学历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积极发展国际生及港澳台侨生教育。
第十二条学校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并可根据学生学习能力进行调整。
依照各学历层次学生入学资格规定,执行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制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选拔人才。
优先保障教育教学,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与评价。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与国(境)内— 4 —外高水平大学开展师资互动、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二节科学研究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与科学研究,推动协同创新,建设高水平科研团队和科研平台,促进科技创新、知识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科学研究的主体,本科生、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学习者和重要参与者。
学校通过设立和争取研究基金,支持和组织师生开展科学研究,努力促进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研评价与科研成果奖励机制。
学校对本校科学研究者取得的职务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学校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和科学研究氛围,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和禁止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节社会服务第十九条学校发挥学科、人才、科技、信息等优势,为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立足“三农”,服务“三农”,为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提供科技与人才支撑。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鼓励各单位和师生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合作,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开展研究。
— 5 —第二十一条学校开展人才培训、成果推广、科研合作、社会实践、支教支农、扶贫开发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际文化交流,积极为推动国家文化繁荣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贡献力量。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文化,继承学校优秀文化传统,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积极参与国家和区域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华南特色农业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设图书馆、校史馆、博物馆、校园景观等各类校园文化载体,营造和谐、健康、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环境。
第四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第一节总体架构第二十五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六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 6 —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辅助机构及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与授予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分别是教职工和学生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十条学校各民主党派、群团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群团组织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设立的法人单位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
学校与外界联合设立的组织机构,其权责由学校与合作方商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节学校党委第三十三条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持党委经常工作。
— 7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 8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八条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十九条中国共产党华南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 9 —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纪委委员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节校长第四十条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全面工作,其主要职权是:(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