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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文件华南农办〔2017〕99号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17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2017年7月24日华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被本校录取的新生按学校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研究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开展创业,参军入伍,在复查中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年限原则上为1年;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开展创业的,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入学体检复查由华南农业大学医院负责。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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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文件华南农办〔2017〕150号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已经学校2017年第27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2017年11月17日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细则规定的各种考试和考查(包括学生体质测试),以及在全国、全省范围内统一进行的其它各类考试。

本办法所称考试材料包括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

第四条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为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作弊两种。

违反考场纪律是指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五条考试违规处理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对于考试违规的学生视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生对考试违规处理享有陈述权和申诉权。

第二章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第七条未携带学生证(校园卡)、身份证、准考证等必须要求携带的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禁止进入考场,已进入考场的,责令考生离开考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教师应当场要求学生予以纠正,不予改正的,应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考生进入考场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不及时交卷、不按规定交卷的;(四)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以及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五)除监考员另有说明,不在规定位置答题的;(六)考试过程中擅自互借文具及其他考试物品,但尚未构成作弊的;(七)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八)将禁止带出考场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模板】

华南农业大学文件华南农办〔2019〕95号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部处、各单位:《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9年第2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2019年7月26日华南农业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博士后工作,吸引更多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博士后研究工作,提升我校博士后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博士后队伍在我校科技创新、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关于印发<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组通〔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及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下简称“合作导师”)三级管理体制。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领导、组织、协调、规划、建设等重要问题的研究决策。

第三条领导小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是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流动站及流动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建站申报及评估考核,统筹博士后招聘及进出站管理,协调各单位做好博士后工作等。

第四条在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人事处负责博士后上报审批、报到、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审等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及科学基金等经费的管理工作。

(三)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博士后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科研工作阶段性检查和科研成果的鉴定、申报、管理以及知识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国际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及居留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办理;港澳台籍博士后参照中国籍博士后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华南农办﹝2012﹞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培养能力、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维护学校声誉且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指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科生.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六条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七条学校奖学助学管理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学工、财务、教务、后勤、团委等部门和各学院,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学校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提供服务的机构。

“中心”在学校奖学助学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勤工助学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在“中心"的指导下,组织本学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由“中心”统一管理.校内其他部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须向“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提供工作报表。

华南农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正常运行与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校园网的管理,规范校园网使用行为,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教技〔1996〕55 号文件《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章,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校园网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联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学术计算机网互联,校园网由主干网和各网络用户组成。

第三条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含单位和个人, 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CERNET和华南农业大学颁布的有关使用互联网的法规、条例及管理办法。

第四条校园网各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与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我校校园网是CERNET的二级接入网络,接受CERNET和华南地区中心网的管理。

第六条我校校园网实行分级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校园网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各单位指定专人为本单位网络管理员。

同时,学校成立由学生组成的红满堂工作室。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职责是:(一)在学校领导下,协助有关建设部门做好校园网建设的规划与建设;(二)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管理;(三)负责校园网的日常运行及维护;(四)对校园网的用户进行管理;(五)对校园网的资源进行管理;(六)协助各单位建立防火墙外的专业服务器。

(七)负责对校园网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

(八)指导单位系统管理员和红满堂工作室开展工作。

单位网络管理员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网络用户的计算机管理、日常网络运行维护及网络安全等工作。

红满堂工作室的职责是:负责宿舍区域内网络用户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红满堂网站的网络运行维护、网络安全等工作。

华南农业大学公文稿纸

华南农业大学公文稿纸

华南农业大学公文稿纸华南农[ ] 号密级()紧急程度()签发:复核:核稿:主办单位审核:主办单位:教务处会签:拟稿人:张少翃电话:85280051打印人:印数:校对人:文件标题:关于公布华南农业大学2010年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立项的通知附件:华南农业大学2010年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立项一览表主送单位:各学院部处各单位抄送单位:主题词:教育正文: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精神,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根据《华南农业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实施办法》(华南农办〔2010〕4号)精神,经学生申请、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指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专家委员会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几种病毒(RT-)LAMP检测技术的推广应用”等124个理科项目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基于广州的实证调查”等76项文科项目被批准为我校2010年度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

其中,理科每项资助1500元,文科每项资助800元,合计资助研究经费246800元,资助经费从教务处负责管理的科技创新经费中支出。

在获准立项的200个项目中,确定“几种病毒(RT-)LAMP检测技术的推广应用”等80项为“挑战杯”培育项目。

现将获准立项的2010年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确立为“挑战杯”培育项目的项目研究成员应按校团委的相关要求和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并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

2、担任项目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按15个标准学时计入该教师的年度教学工作量。

3、项目资助经费及立项、结题评审费由学校拨入项目申请学院(中心)的教学业务经费卡。

4、学校鼓励学院设立由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院级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资助经费额度由学院确定;学校承认学生所获得的创新学分。

5、希望获得立项的同学本着“学习、创造、节约、有效”的原则认真做好项目研究工作。

指导教师应本着“有成效、出成绩、有成果”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认真组织和精心指导所承担的指导项目,使学生在能力素质、创新精神和意志品质等各方面得到煅练与提高。

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华南农业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华南农办[2005]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文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哲学。

历史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凡是用户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用户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第四条: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以下水平,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当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有健康的体魄,能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凡有违反本细则第三条的具体行为,曾受记过处分者;2.在校期间受过党、团记过处分,经教育后无明显悔过表现者;3.因违反考试纪律,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4.虽按教学计划修满总学分数,但学业成绩总平均绩点低于2.20者;5.因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重修的学分超过30学分者。

第三章: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院一级建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

成员由院长、院党委书记及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专家组成,并设秘书一名。

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院长兼任,委员由学院提名,报请校长批准任命。

第七条: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1.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2.审查接受申请各级学位人员的名单;3.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及表现,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4.研究和处理其他有关学位问题的事宜。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第八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1.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送教务处复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奖励办法(华南农教【2010】72号

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奖励办法(华南农教【2010】72号

华南农业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奖励办法华南农教【2010】72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的各项竞赛奖励制度,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参与各类学科竞赛,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营造浓郁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氛围,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华南农业大学在校全日制大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知识、文娱及体育竞赛等获得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学会(协会)嘉奖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国际性竞赛:指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常设性大学生科技竞赛。

其中,参赛国家分属在三大洲以上的竞赛为国际全球性竞赛;参赛国家在5个以上的竞赛为国际区域性竞赛。

(二)国家级竞赛:由教育部等国家行政部门(如体育总局、团中央等)主办的常设性各类学科竞赛,如“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一等奖)等;教育部当年公布的新增学科竞赛;国家一级行业学会、协会等主办的有显著社会影响的各类学科竞赛。

此外,教育部有关教学指导委员会(如教育部高等学校机械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等主办的常设性大学生学科竞赛按此类级别的75﹪奖励。

(三)省级竞赛:由省教育厅等省级行政管理部门(如教育厅、体育局、团省委等)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

全国区域性竞赛参照省级竞赛规定执行。

第四条奖励程序(一)符合本办法奖励的学生填写《华南农业大学学科竞赛奖励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学院审核汇总。

由学院到相关部门(学科类到教务处、体育类到体育部、文娱类到校团委)办理核准手续,再送教务处复核汇总并公示。

(二)教务处对无异议的奖项报校长审批。

(三)学生处、人事处根据学校审批汇总表发放学生学科竞赛专项奖励金。

第五条有关说明(一)所获各种奖励额度按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设特等奖的竞赛奖励标准为:特等奖按一等奖标准执行,依此类推,依次退一级执行;仅设名次的各类竞赛奖励标准:第1名按一等奖标准执行,2至3名按二等奖标准执行,4至6名按三等奖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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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办〔2015〕112号
关于印发《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
转学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各单位: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学校2015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南农业大学
2015年9月24日
华南农业大学本科学生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等精神,为规范管理我校本科生转学工作,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学条件
(一)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及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我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转学工作办理程序
(一)学生申请。

转学由学生向我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校审核。

拟转出我校的,经教务处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经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出;拟转入我校的由教务处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三)公示。

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教育主管部门报备。

经我校审核同意转学的,学生应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教务处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省内转学的,由转入高校正式行文报省教育厅备案;跨省转学的,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4份,除学校留存外,由转入、转出高校分别发文报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间为每年5月份、11月份。

(五)办理转学手续。

经教育厅备案同意转学的,由学校办理转学手
续。

未经教育厅备案的,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第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转学备案证明材料目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华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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