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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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篇一:采购合同执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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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为了进一步严格合同执行力,加强供应商管理,控制采购成本,特制定采购合同执行管理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内部定适用于公司采购流程所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外部适用于供应商管理。

定义:无。

权责:。

采购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的核准。

相关部门依本规定严格执行,并根据执行情况依规定处理。

内容:。

规范合同条款,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执行情况依合同条款处理。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采购数量、规格型号、单价、数量、税率、提货方式、出厂。

检验报告等必要项目。

采购数量规定。

原则上采购数量严格按照合同数量执行。

小包装辅料方面,具体执行依采购量大小,允许有少量正负偏差的情况,。

偏差数直接写在合同条款里,结算时按实际入库数量结算。

对于以过磅结算的直接生产辅料,以我司过磅数量为货款结算标准。

财务— 1/2 —— 1/2 —部需提供地磅过磅单给采购部,到货入库时,对于整包或整桶的生产辅料,储运部仓库部门需将入库包数或桶数以及入库吨数一起提供给采购部,包数或桶数作为采购数量控制依据,吨数作为与供应商结算时的依据。

采购到货日期规定。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到货日期执行,不按规定执行的依合同条款给予惩。

罚由于实际执行变更等原因,以不影响工厂运转为前提合理安排。

因下述不可抗力造成到货延期等情况除外:并在合同结算时注明。

天气原因(雨/台风/等)。

— 2/2 —。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

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国家和军队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竞争性装备采购,是指军队装备采购部门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评审确认等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装备承制单位和采购价格,获取装备预先研究、研制、购置和维修等产品、技术与服务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竞争性装备采购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确定、信息发布、方案审批、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装备采购部门应当积极开展竞争性采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故意限制和规避竞争,不得妨碍公平竞争。

对于单一来源装备采购项目,其分系统或配套产品具备开展竞争性采购条件时,应当开展竞争性采购。

对于技术风险可控、研制周期不长、装备技术状态和采购数量明确、规划计划和经费落实、具备竞争条件的装备采购项目,应当区分情况优先开展预先研究与研制一体化,研制与购置一体化,购置与维修一体化,或者科研、购置、维修一体化竞争性采购。

第六条装备采购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竞争失利方积极参与后续竞争。

第三章竞争性采购项目的确定第十二条对于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当明确分系统或配套产品竞争性采购的项目。

对于不开展竞争性采购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信息发布与候选装备承制单位的确定第十四条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竞争性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对象(单位):(一)已经列入《装备承制单位名录》,或已经通过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二)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能力,并具备相应级别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军选民用产品的装备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对象,应包括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与承担任务相适应专业技术能力的企事业单位。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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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甲方:(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签订日期:(具体日期)一、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姓名),乙方为(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位于(具体地址),法定代表人为(姓名)。

二、协议或者合同的目的和背景为了规范双方在装备采购方面的合作,特制定本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三、具体的条款和条件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采购装备,并支付相应的款项。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和规格生产装备,并按时交付给甲方。

3. 双方应保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及时沟通,并解决可能浮现的问题。

4.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私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保密事项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商业机密或者敏感信息,双方应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商议解决方案。

六、协议终止的条件合同履行完毕或者双方商议一致解除合同时,合同终止。

七、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若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若双方发生争议,应商议解决,若商议无果,则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八、其他附加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确定。

以上为《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双方应严格遵守并执行,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确定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装备采购方式是指实施装备采购时,根据不同情况应当采用的法定形式。

装备采购方式是年度装备采购计划的基本要素之一。

装备采购程序是指采用确定的装备采购方式实施装备采购时,应当遵守的操作规程。

第三条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的确定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适度公开、竞争择优、注重效益、操作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装备采购方式根据装备类型、保密要求、采购金额和装备采购市场等情况确定。

装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以及经总装备部认可的其他方式采购方式。

第五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方式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计划部门会同装备采购业务部门承办装备采购方式的确定工作;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方式确定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参与投标、谈判的装备承制候选单位应当在《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取,特殊情况报总装备部批准。

第七条在确定装备采购方式和组织实施装备采购程序过程中,从事装备采购工作的人员与承制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公开招标采购第十二条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承制单位投标,依据确定的标准和方法从所有投标中择优评选出中标承制单位,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装备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金额达到300万元以上、通用性强、不需要保密的装备采购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一)成立招标小组。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和军兵种装备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相应机构成立招标小组。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

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落实装备采购计划,保证装备采购质量,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是指对国内装备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监督等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

国外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竞争择优、注重效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条件第九条装备采购合同必须依据总装备部下达的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订立。

第十条装备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第十一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前,应当完成装备设计定型或者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装备采购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标底)报批手续。

不得签订无价格合同。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需要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必须经总装备部批准。

第二节合同内容第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是指总装备部规定的重要装备采购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要合同以外的装备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装备采购合同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确定的装备承制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

装备承制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订立的依据;(三)合同标的和数量;(四)交付技术状态;(五)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开户银行和账号;(六)履行期限;(七)包装、储存、运输及交付要求;(八)质量保证要求;(九)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内容和要求;(十)服务保障要求;(十一)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保密要求;(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2024年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2024年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2024年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2024年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装备采购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具有采购资质的单位,在进行装备采购合同管理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就装备的购买、销售、租赁等交易活动所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采购计划和采购程序第五条采购计划是采购活动的基础,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项目的名称、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合同金额等内容。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依法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活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采购程序包括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投标、评审、中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第九条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条采购公告应当明确项目的名称、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合同金额、投标截止日期等内容,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确保投标人的资格和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二条合同签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签订合同、备案、支付款项等环节。

第十三条合同签订时,双方应当明确合同的金额、履约期限、质量标准、技术要求、验收标准等内容,并签署印章或者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和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确保装备的按时交付和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履约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终止第十六条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的规定

设备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的规定一、合同的签订1.采购合同应由双方签署,合同必须包含采购的设备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等必要条款。

2.采购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不得擅自更改合同条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为了保证采购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双方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支付,确保货款及时到账。

4.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前,采购方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估,确保其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资金实力,以确保供应商可以按时按量交货。

二、采购合同履行1.设备采购方应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检验所采购的设备。

2.检验应在设备交付后及时进行,如发现问题或瑕疵,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协商解决。

3.货款支付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如未按时支付货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相关责任。

4.采购方应当确保设备取得生产和销售许可证等必要的许可证件,且不得在设备使用过程中改变设备的基本结构和性能,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双方在履行采购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合法合规。

三、采购合同管理1.采购合同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档案,包括合同备案、设备交付记录、验收记录、支付记录、技术资料、设备维修记录等相关资料。

2.采购合同管理应当有专人或专门部门进行管理,严格按照相应的制度和流程进行,确保管理合法合规。

3.采购合同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

四、采购合同的违约处理1.如出现违约情况,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并按照约定,对方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双方协商无法解决纠纷,采购方有权向授权机构提出投诉或仲裁,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

五、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是企业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声誉。

因此,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采购合同执行与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合同的规范执行。

在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与违约处理过程中,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规范运作,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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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采购合同管理规定(节选)颁布单位:总装备部颁布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落实装备采购计划,保证装备采购质量,提高装备采购效益,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实施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本规定所称的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工作,是指对国内装备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监督等一系列有组织的活动。

国外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装备采购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竞争择优、注重效益、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总装备部负责全军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负责本系统装备采购合同的管理工作。

装备采购业务部门会同装备采购计划部门、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等承办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条件第九条装备采购合同必须依据总装备部下达的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订立。

第十条装备承制单位应当从《装备承制单位名录》中选择。

第十一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前,应当完成装备设计定型或者通过鉴定。

第十二条装备采购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价格(标底)报批手续。

不得签订无价格合同。

第十三条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需要订立装备采购合同的项目,必须经总装备部批准。

第二节合同内容第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按照合同审批权限分为重要合同和一般合同。

重要合同是指总装备部规定的重要装备采购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要合同以外的装备采购合同。

第十五条装备采购合同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确定的装备承制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

装备承制单位的确定,应当按照年度装备采购计划规定的采购方式,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方式与程序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条款:(一)合同当事人;(二)合同订立的依据;(三)合同标的和数量;(四)交付技术状态;(五)价格、经费支付方式和条件、开户银行和账号;(六)履行期限;(七)包装、储存、运输及交付要求;(八)质量保证要求;(九)质量监督、检验验收内容和要求;(十)服务保障要求;(十一)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及违约处理,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保密要求;(十三)其他约定的事项。

装备采购合同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基准文本》的格式制定。

第三节合同谈判与起草第十七条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成立合同草案文本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方案,与装备承制单位进行谈判,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谈判应当严格执行装备采购计划和军队有关规定。

谈判进展情况应当及时上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

第十八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根据谈判结果起草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

第四节合同审定与签约第十九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将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审定。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将重要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报总装备部审定。

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对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的法律依据、承制单位资格、装备技术状态、经费、价格、进度以及其他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条装备采购合同草案文本经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应当将审定结果通知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由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与装备承制单位签订装备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被授权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应当将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装备采购业务部门审定,并由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和军兵种装备部的装备采购计划部门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编号规定》对合同进行编号。

合同编号由部门标识、合同订立年度、合同总序号、装备分类别标识和合同分序号等构成。

第二十三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总装备部备案,并分发有关单位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装备采购合同生效后,在此之前形成的有关协议、纪要、文件等,凡与合同条款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军队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五)合同当事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合同的。

合同确认无效后,合同双方应当相互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造成对方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作为第三方,参与装备承制单位与装备分承制单位的合同订立工作,明确质量、进度、检验验收等有关事宜,并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一节质量监督第二十六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和积极预防、防检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制度,依据装备采购合同要求,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装备质量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装备承制单位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依据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装备采购合同的要求,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促进装备承制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

第二十八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通过现场检查、阶段质量评审等方式,对产品生产过程实施质量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质量隐患。

监督主要内容有:(一)产品质量保证大纲的执行情况;(二)外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和器材质量;(三)关键工序、特种工艺的质量控制;(四)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测器具的质量管理;(五)技术状态管理;(六)不合格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驻分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或者指定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装备采购合同要求,负责原材料、配套设备和器材的质量监督与检验验收。

对于原材料、配套设备和器材交付后出现的质量问题,驻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驻分承制单位军事代表机构或者指定的驻厂军事代表机构,监督分承制单位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和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产品质量问题。

对因质量不稳定或者产品的关键、重要特性不合格而不能提供合格产品的装备承制单位,应当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终止装备采购合同的履行,要求装备承制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监督装备承制单位合理安排资源,按计划确保产品生产进度。

第二节检验验收第三十二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依据装备采购合同、产品技术条件和检验验收细则,对承制单位提交的产品进行检验验收。

第三十三条检验验收的范围包括:(一)交付部队使用的成套装备;(二)装备配套的主要成品件;(三)单独采购的主要备件。

第三十四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在装备承制单位检验合格后独立进行产品检验验收。

对不宜独立进行检验验收的项目,如试航、试飞、导弹飞行试验等大型综合性试验项目,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可以会同承制单位进行联合检验,但必须独立做出检验验收结论。

对检验验收合格的产品,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出具合格证明。

第三十五条对检验验收不合格的产品,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拒收,并将拒收理由及时通知承制单位。

当出现不合格品时,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督促承制单位从管理和技术方面查明原因,查清责任,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第三节交接发运第三十六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接到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报送的装备出厂申请后,应当按照装备分配计划适时发出接装通知书,通知接装单位做好接装准备工作。

第三十七条接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对拟接收装备的技术状态、数量及技术资料等进行交接检查。

检查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对交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与装备承制单位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向上级主管机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按照装备采购合同约定和运输要求,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协助接装单位做好装备的发运工作。

对装备发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会同接装单位与装备承制单位协商解决,必要时向上级装备采购主管机关(部门)报告。

第四节经费支付第三十九条装备采购经费通过总装备部装备财务结算机构办理支付手续,以银行转账结算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遵循质量、进度、经费同步管理的原则,根据装备采购合同和产品检验验收情况,对装备承制单位提出的付款申请进行审核,并向本系统装备采购主管部门(机关)提出付款意见。

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对付款意见进行审核后,按照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批准的装备采购经费用款计划,通过总装备部装备财务结算机构向装备承制单位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第四十一条对于实行预付款的装备采购合同,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预付款的使用情况,保证经费用于合同约定的范围。

第五节服务保障第四十二条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组织驻厂军事代表机构,按照装备采购合同要求,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制定装备服务保障计划,健全服务保障机制,为部队及时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装备采购合同要求,督促装备承制单位制定装备技术培训大纲和培训计划,对接装部队进行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和使用维护方面的培训。

第四十四条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按照装备采购合同要求,协调、督促装备承制单位为部队及时提供技术服务,协助解决装备在运输、贮存、使用和维修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在装备采购合同约定的装备服役期限内,由于设计、生产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驻厂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监督装备承制单位及时解决。

装备采购合同对装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条款处理。

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

第五章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四十六条装备采购合同订立生效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解除。

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应当向总装备部提出交更、中止或者解除装备采购合同的建议;经批准后办理变更、中止或者解除事宜,并将办理情况报总装备部备案:(一)装备采购计划被修改或者被取消的;(二)装备采购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的;(三)装备采购合同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主要条款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当履行。

协商不成的,由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军兵种装备部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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