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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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一)预算体系;(二)预算权责;(三)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四)决算程序二、预算法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一)《预算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二)《预算法》完善的措施及建议三、关于现行《预算法》的修订第四节国债法律制度研究第五节政府采购法第六节转移支付法第七节新形势下我国财政法的发展方向一、修订《预算法》;二、修订《国家金库条例》;三、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四、制定《财政监督条例》;五、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六、健全社会保障资金法律制度;七、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八、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条例》;九、制定《财政支出管理条例》;十、适应WTO规则要求,加紧清理现行财税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四章产业调节法理论及有关问题研究第一节我国产业调节法的理论一、产业调节法的理论与产业调节法(一)产业调节法的理论1、“市场失灵”说;2、“赶超战略”说;3、“国际竞争”说二、产业调节法概述三、我国产业调节法的立法现状第二节、产业组织法律制度一、鼓励竞争反垄断法;二、企业兼并法;三、企业集团法四、中小企业促进法重点:企业兼并法;企业兼并的法律、法规:第三节我国产业调节法体系一、综合性的产业调节法二、产业调节专门法(一)产业结构法;(二)产业组织法;(三)产业技术促进法;(四)产业布局调整法;(五)产业国际竞争力促进法;(六)产业环境保护法第五章投资调控法律制度第一节投资与投资宏观调控法一、投资与投资法二、投资法的具体内容(一)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二)投资主体;(三)投资主体的投资范围和领域;(四)投资的审批、核准与备案制度;(五)投融资机制三、我国投资体制的改革(一)20多年投资体制改革的回顾;(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第二节我国投资调控法的法律制度一、我国第五次国家对投资的宏观调控;二、投资宏观调控与投资宏观调控法三、投资规模的调控及法律规范四、、投资结构的调控及法律规范五、我国投资法的主要内容第六章价格调控法理论及体系第一节价格法概述一、价格法及调整对象二、价格法在宏观经济体系下的作用三、我国价格体制改革与价格法律制度的发展第二节国外价格立法对我国价格法的借鉴第三节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价格法律体系一、我国价格法律的立法现状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法律体系(一)价格宏观调控法1、政府定价及政府定价行为;2、政府价格决策听证会制度3、我国价格法对价格总水平调控;4、制止价格垄断行为5、价格干预措施和价格紧急措施(二)微观价格行为法1、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2、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3、价格执法人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三、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四、新形势下我国价格法的发展方向五、价格监督检查的“入世”对策第七章社会保障调控法理论及体系第一节社会保障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一、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障法二、社会保障法及调整对象三、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四、社会保障法的作用第二节国外社会保障法对我国的借鉴一、国外有关社会保障立法二、国外社会保障法对我国的借鉴第三节我国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及存在问题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概况二、我国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障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第四节我国社会保障调控法的法律体系一、社会保障法体系二、社会保障调控法的体系三、做好与国际社会保障法律的接轨第八章就业调控法理论及体系。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马工程教材-经济法学-教学大纲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二、课程教学目标旨在通过对经济法律规范的学习和研究,使学生系统地、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具体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规范,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拓展和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使学生在掌握经济法的规律性、原理性和知识性的基础上,获得能够比较专业地解释涉法事务和解决具体问题的知识和能力,帮助其成长为具有较强职业能力的管理人才。

学生应达到的具体能力目标:掌握主要经济法律制度内容;具有必要的法律分析能力;能以基本的法律逻辑和知识要点正确分析典型案例;获得良好的法律自学能力和职业道德训练,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形成以强烈的秩序观念和在秩序下创造的主动进取精神为核心的法治精神。

三、教学学时分配《经济法学》课程理论教学学时分配表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2学时)(一)教学要求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对经济法学诸多理论的认识。

了解经济法的概念与历史,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特征、本质、地位、体系、原则等诸多理论问题,为后续章节的学习打下基础。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如何界定,经济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经济法的基本矛盾,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的历程,经济法发展的特点。

(二)教学重点与难点教学重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经济法的定义教学难点:经济法的经济性、规制性和现代性的内涵与表现,以及经济法发展的特点(三)教学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二、经济法的定义第二节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一、外国经济法的历史二、中国经济法的历史三、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本章习题要点:完成本章课后自测习题第二章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2学时)(一)教学要求第一章已经从内涵的角度回答了经济法是什么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内容从外延及外部关系的角度进一步寻找答案。

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要理解和掌握经济法体系的界定;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和辅助渊源;经济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经济法》第四版练习题参考答案

《经济法》第四版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概述【练习题】1名词解释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运用管制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亦校正、补充市场缺陷的活动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乙方所享有的某种行为自由或利益的资格。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2思考题(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有哪些作用?答: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经济法的作用体现在:赋予政府对经济实施干预、防止政府失灵;作为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2)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什么规律?答:经济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且在不同的时期的着重点也是不一样的。

经济法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市场经济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答: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要靠竞争,通过正当的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并以“优胜劣汰”来促进社会的进化。

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引导、调整、直接参与、最后纠正,均须依法进行;而且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经济活动也必须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开展。

市场经济需要经济法的规制,而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起到促进、保障的作用。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两者相辅相成。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5)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如何构成的?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由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实现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解决纠纷的程序性法律等主要部分构成。

第三章 财政调控法

第三章 财政调控法

采购模式: 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分散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 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 机构在脱位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采购代理人:国家设立或认可的从事政 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 代理资格的确认: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
第四章 转移支付法
一、概念
主要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的形 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是用以补充公共物品而 提供的一种无偿支出,是政府财政资金的单方面的无偿 转移。 1、中央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下转移给地方政府 2、地方政府将其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向上转移给中央政府 3、同级政府之间一部分预算收入的相互转移
四、政府采购争端的解决 1、询问 2、质疑 3、投诉 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节 税法
一、概述 1、概念: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的,基于法 律规定,由政府专门部门机构向居民和非 居民就其财产和特性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性 的征收行为。 2、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二、税法的构成要素 1、税收主体 (1)税务机关 (2)财政机关 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 用税、契税 (3)海关 关税、船舶吨位税 2、征税对象和税目 征税对象: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依据或标 的。 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二、财政调控法
1、概念: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运用财政 、概念:国家为实现宏观经济目标, 政策调节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过程中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范的总称。
2、财政调控法体系 、 (1)预算法 (2)国债法 (3)转移支付法 (4)税法
第二节 预算法
一、预算与预算法
1、预算:国家对未来一定期间内财政资金的筹集 、预算: 与供应的预先计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与供应的预先计算。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 2、预算法: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4年3月22日颁布的《预算法》 日颁布的《 年 月 日颁布的 预算法》 1995年11月22日颁发的《预算法实施条例》 日颁发的《 年 月 日颁发的 预算法实施条例》

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

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

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文档模板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和解释财政法律制度(财经法规),以匡助相关人员了解和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确保财政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透明性。

二、财政法律制度概述1. 财政法律制度的定义财政法律制度是指一套由国家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调控财政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整体体系。

2. 财政法律制度的目的财政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国家财政的稳定、合理运作,维护公共财政秩序,保障财政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 财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财政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家财政制度、财政收入制度、财政支出制度、财政管理制度、财政统计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财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 法定原则财政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依法进行,各项财政活动都必须在法定的框架内进行。

2. 公平原则财政法律制度的实施必须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对待,避免差别对待和不平等对待的现象浮现。

3. 透明原则财政法律制度的实施应当确保财政活动的透明度,公开财政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4. 经济效益原则财政法律制度的实施应当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合理利用财政资源,提高财政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5. 财政稳定原则财政法律制度的实施应当维护财政的稳定,避免财政危机的发生,保障国家的财政安全。

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1. 附件一: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列表2. 附件二: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相关政策文件列表3. 附件三:国家财政法律制度相关实施细则和指南列表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财政法律制度:指国家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调控财政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整体体系。

2. 财政法:指专门规范国家和地方财政活动的法律体系。

注释:财政法包括财政基本法、财政管理法、财政收支法等。

六、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艰难:财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

解决办法: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财经法规财政法律制度(新)定稿

财经法规财政法律制度(新)定稿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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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 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一)《预算法》 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 日起施行。(国家预算管理工作根本性法律) (二) 《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规制度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 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 收支计划,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依据和宏观调控 重要手段。 2
分税制:是分级财政体制,也是税收管理的一种形式。 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的立法权限一律集 中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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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支出划分为: (1)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 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上解中央 的支出 (三)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 (1)税收收入(2)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2)教科文体卫支出(3)国家 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补贴支出(6)其 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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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划分为: (1)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 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返还 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是按照分税制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一定标准或比例 分享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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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主要方式)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第三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第三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
变更撤销权高 审查权(高审 人民代表大会 批准权各批各 撤低,逐级撤 查低) 销 中央和地方预 中央预算和预 全国人大常委 算草案和预算 算执行情况报 会预算决算不 执行情况报告 告 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大
地方人大
本级人大常委 本级总预算草 本级预算和预 会及本级政府 案和总预算执 算执行情况报 预算决算不适 行情况报告 告 当的决议
一、财政及职能
1.家计财政 2.中性财政 3.计划财政 4.公共财政
二、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二)财政法的基本机构 (三)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四)财政法的调整手段
(一)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财政法的调整对象,财政关系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 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一、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二、预算体制与预算权的配置 三、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一)预算的概念 所谓预算,在一般的意义上是指相关主体对自 己的经济活动的预先盘算。预算的实质,是在需要 与可能之间进行权衡和评估,以决定是否和如何进 行某种资源配置的过程。
各部门、各单位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 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 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 、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 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 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 算收支变化因素。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 关的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经济 计划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 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 算收支范围职权范围内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点

财政调控法——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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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财税调控法第一节公共财政与财政政策一、公共财政1.公共财政存在的必要性公共财政为什么会存在?在经济学或财政学上,主要倾向于用公共物品理论来解释财政存在的必要性问题。

整个社会经济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另一类是国家或政府相互之间及其与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此即共同经济。

这种分类对于理解财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般认为,财政之所以会存在,是因为社会对公共物品存在着公共欲望,这些公共欲望不能从市场主体那里得到满足,而只能有国家来满足;这些公共物品不能有私人经济提供,而只能由公共经济提供。

于是,以满足公共欲望、提供公共物品为己任的财政便应运而生。

与公共经济、私人经济的区别相似,人类的欲望也可分为两类,即私人欲望和公共欲望。

前者是指个人能够独立满足的要求,是具有排他性的欲望;而后者则是公众可以共同享有的要求,是不具有排他性的欲望。

公共欲望实际上是存在与私人经济中的无数私人欲望的共同欲望。

一般说来,私人欲望可以通过私人个体在市场上选择购买商品和劳务而得到满足;而公共欲望则不能通过市场主体的活动来得到满足,因为市场不能有效地提供公众都需要的公共物品,即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市场是失灵的。

只有公共经济部门提供公共物品才是更有效率的,才能更好地满足公共欲望。

上述的公共物品(或译为公共商品、公共产品等),是私人物品的对称,它是用来满足公共欲望的资财;而私人物品则是用来满足私人欲望的资财。

私人物品的产权是明晰的,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的特点;而公共物品则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由于对于公共物品无论是否付费和付费多少,其消费主体都能获得等量的、相同的消费,切一个主体的消费既不影响他人的消费,也不能排除他人的消费,因此,私人对于公共物品的消费都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普遍不愿意投资于公共物品领域,从而使市场不能有效提供公共物品。

于是,公众普遍需要的公共物品,只能由公共经济部门提供,或者说,只能由政府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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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地方人大常委会权利比较
监督权 审批权各批各
撤销权高撤低 ,逐级撤销
国务院(行政 )及省、自治 中央预算的调 全国人大常委 中央和地方预 区、直辖市人 整方案、决算 会 算的执行 大及其常委会 方案 (权利)的决 议
本级预算的调 本级政府和下 地方人大常委 本级总预算的 整方案、决算 一级人大及常 会 执行 方案 委会的决议
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 根据国务院报告的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 况,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72566亿元,完成预 算的102.3%,比2016年同口径(下同)增长 7.4%,加上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10139亿元 ,收入总量为182705亿元; •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3330亿元,完成预算的 104.3%,增长7.7%,加上补充中央预算稳定调 节基金3175亿元,支出总量为206505亿元;收支 总量相抵,赤字23800亿元,与十二届全国人大 五次会议批准的预算持平,赤字率为2.9%。
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
• 国务院提出的201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全国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83177亿元,比2017年预算执 行数(同口径,下同)增长6.1%,加上调入资金 2853亿元,收入总量为186030亿元; •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09830亿元,扣除上年地 方使用结转结余及调入资金后增长7.6%;收支总 量相抵,赤字23800亿元,与上年持平。
各部门、各单位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 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 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 、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 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 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 算收支变化因素。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 关的财政经济政策国家经济 计划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 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 算收支范围职权范围内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点
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一级政府 一级预算 中央预算 省级预算 地市级预算 县级预算 乡级预算
• 1.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制度 2.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直属单位 (2)省级(省、自治区内蒙宁夏、直辖市)预 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省会城市、自治州)预 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 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节 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一、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二、预算体制与预算权的配置)预算的概念 所谓预算,在一般的意义上是指相关主体对自 己的经济活动的预先盘算。预算的实质,是在需要 与可能之间进行权衡和评估,以决定是否和如何进 行某种资源配置的过程。
三、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预算编制法律制度 (二)预算审批法律制度 (三)预算执行法律制度 (四)预算调整法律制度 (五)决算法律制度 (六)预算监管法律制度
编制
审批
执行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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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8年中 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 查了国务院提出的 2017年全国预算执行 情况与2018年全国预 算草案和《关于2017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 行情况与2018年中央 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 告》。
第三章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财政调控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第三节 国债调控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政支出调控法律制度
本章导语:
本章与其他各章的联系:财政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是宏观调 控法律制度及其原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财政及其职能;财政 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调整手段;预算权的配置;预算 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国债发行与流通法律制度;政府采购 的基本制度;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 本章教学重难点:财政及其职能、财政法的调整手段、预算 体制、预算审批法律制度、国债调控与国债法、政府采购与 宏观调控、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财政转移支付与宏观调控、 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
一、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二)预算法的概念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 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 、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简称 预算关系。该预算关系包括在预算的编制、议定、 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
(一)预算编制法律制度
2.预算支出 (1)经济建设支出 (2)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支出 (4)国防建设支出 (5)财政补贴支出 (6)其他财政支出
(二)预算审批法律制度
1.审批权——各级批各级
中央预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预算备案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大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 应的国家机关备案。
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 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 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 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 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1994年3月22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 1月1日施行。
一、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三)国家预算 • 国家预算是具有法律 和制度保证的,经法 定程序审核批准的国 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产生于封建社会末 期和资本主义初期, 最早出现在英国。
(一)预算编制法律制度
预算编制,是指制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预算资金 的年度计划的活动。它是预算管理程序中的第一个 环节和步骤,是一种基础性的程序。上述的预算编
制,实质上是编制预算草案
编制预算草案,就是在制定基本的财政收支计 划,这一计划反映着国家政策,体现着政府活动的 范围和方向。
各级政府 (1)法律、法规
(一)预算编制法律制度
1.预算收入的分类 (1)税收收入;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一)预算编制法律制度
2.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是指将取得的预算资金进行分配和使 用的活动,也就是支出预算资金的活动。此外,预 算支出也指通过国家预算支出的预算资金,这是从 价值形态的角度,而不是从活动的角度来讲的。通 常,预算支出是预算支出资金的简称,在法律上也 是在这一意义上来使用此概念。
一、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三)国家预算 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收入角度) 2.调节制约作用;(支出角度) 3.反映监督作用。
二、预算体制与预算权的配置
(一)预算体制 (二)预算权的配置
(一)预算体制
预算体制主要解决以下主要事宜: (1)确定预算管理的主体和层次; (2)划分预算管理权限; (3)规定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4)确立各级预算之间的分配办法
【提示】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
两个例外规定
政府派出机关有一定的 预算管理权
乡、民族乡、镇经省级 政府确定,可暂不设立预算
(二)预算权的配置
预算权,即预算管理职权,其权力主体既包括各 级权力机关,又包括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各级行政 机关。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权 2.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3.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 • • • • • •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一)预算编制法律制度
1.预算收入的分类 我国《预算法》规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 算支出组成。依据分税制的预算管理体制的要求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 、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2.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的预算权 – 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 变更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权 – 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 变更撤销权 (3)乡级政府的预算权 – 编织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
3.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机关中具体负责财政 工作的专门机构,它们的预算管理职权在许多方面 与各级政府的预算权是近似的,并且前者是后者的 具体化。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权 – 编织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权 – 编织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 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 • • • • •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此外,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 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
• 2017年末,中央财政国债余额134770.16亿元, 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债务余额限额141408.35 亿元之内。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06.59亿元, 包括一般债务余额103322.35亿元、专项债务余 额61384.24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债务余 额限额188174.3亿元以内。
县级以上人代表大会的预算权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预算权 – 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预算权 – 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3.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权 – 审批权、监督权、撤销权
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利比较
• ①审查权:高级可以审查低级,全国人大既可以 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 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 ②批准权:各级批各级,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 人大批地方; • ③撤销权: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 人大撤销本级(撤销同级行政机关)撤销一定是 错误的东西,肯定是高级撤销低级,而且是逐级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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