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监管要求2017.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其他场所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本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符合前款要求。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严禁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口应当远离建筑物的排风口、开放式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和初效过滤器。
送风口和回风口应当设置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洗,保持风口表面清洁。
第五条空调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
第六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下列设施:(一)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二)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的装置;(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四)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对其进行一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卫生学评价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的规定。
第八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按照下列要求定期清洗:(一)开放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二)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一次;(三)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清洗一次;(四)风管系统的清洗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
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的要求。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4.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5 w/cm2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5.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 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9•【文号】•【施行日期】2003.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行业协会:为了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传染病预防工作,保护公众健康,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九日附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空调通风系统清洁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要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三、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新风量应达到每人每小时20—30m3.四、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
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五、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及个人卫生制度一、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要求每一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五病(即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三、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卫生知识培训,掌握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卫生操作技能,并通过考核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四、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行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佩带饰物。
六、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
工作服应定期清洗,保持清洁。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一、按卫生规范要求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间,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并保证能正常运转。
二、指定专人按操作规范对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和保洁工作。
三、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物,无杂物存放。
四、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A.4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8
A.5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10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检测方法..................... 5
A.1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5
A.2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6
A.6风管(道)内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11
附录B(规范性附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方法...................... 12
B.1评价内容......................................................................... 12
ICS 13.040.20
C 51
备案号:21001-2007
DB
北京市地方标准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ygiene management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范文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住宿业卫生管理制度一、住宿业经营单位,需取得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许可证”应悬挂或置于明显处。
二、业主为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设立卫生管理组织(经营人员少于10人者可设卫生管理员),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公共物品消毒制度、卫生清扫制度、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培训制度等)并负责落实,从业人员个人要掌握本岗位基本卫生知识,做好空气、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记录。
三、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经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整齐干净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四、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公共区域、客房等地面、墙面无烟蒂、污迹,无卫生死角;使用的设施、设备、空调滤网、电扇叶片等定期清洗,表面清洁无积尘;大厅、走道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禁止吸烟标识。
五、按照《住宿场所卫生规范》要求,必须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布草间,配备相关的清洗消毒设施(消毒柜、桶、盆)和保洁设施(布草柜、保洁柜),并有明显标识。
六、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
集中空调卫生法律法规
集中空调卫生法律法规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宾馆、饭店、商场、公寓式酒店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等文化娱乐建筑;(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医疗机构、学校、体育馆和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六)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
国家对国境口岸、军事设施等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包括输送、处理空气的通风管、通风口、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盘管,处理冷却水的开放式冷却塔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负责。
所有权人应当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维护管理,建立健全日常清洗维护、定期检测、安全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确保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
所有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管理单位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日常卫生维护管理。
所有权人委托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督促专业管理单位落实卫生维护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维护管理档案。
卫生维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竣工图、设计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二)专业维护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日常卫生检查、检测、清洗维护记录;(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当对开放式冷却塔的冷却水进行持续消毒,并按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标准进行检测。
公共场所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1、设有空调的公共场所必须加强空调卫生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
2、各类空调场所有足够的新风供应,新风量不得低于20m3/人.h,新风口必须设在室外并远离污染源,新风口应定期清洗。
3、空调系统的各处过滤器的滤网必须定期清洗,不得积尘,保持干净完整,清洗的频次视滤网的清洁状况而定。
4、回风口、出风口、排气口等处应定期清洗,保持干净,不得积尘,保持完整不破损.出风口四周不应有黑烟迹.
5、风机房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杂物,不能作仓库用或其他用途用.风机房内不得积水.
6、设立空调系统清洗记录簿和检查记录簿,记录每次清洗及检查的情况。
7、各类空调场所必须重视排气,采用机械排气的,排气扇及入风口应保持清洁干净,不积尘,排气扇应能正常运转.
8、采用集中式空调的单位,必须加强冷却塔卫生管理,应每半年更换冷却水一次。
集中式空调系统应由资质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9、空调系统管理维护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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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 格而投入使用的;
关于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卫通〔2012〕16号)
现发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等3项卫生行业标准,其编号和名 称如下:
一、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394-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二、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395-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T 396-2012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以上标准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我部2006年印发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 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 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清洗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如何审核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报 告?
注意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的资质,必 须有计量谁证书(计量认证项目中包括所 有的集中空调的检测内容),且在市所备 案。 注意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量是否符合、指 标是否齐全,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检测频率一般每年一次,最少不能少于两 年一次。 注意:清洗后7天内检测的风管内表面积 尘量标准为≦1g/m2 ,不是卫生规范中的 ≦20g/m2
2018/9/30
3.如何审核清洗方案?
在清洗实施前,集中空调产权(管理)单位应将清洗机构 制定的清洗方案报辖区监督部门审核后交市卫生监督部门 审核备案; 凡是不符合要求的清洗方案不得实施。清洗方 案应包含以下内容:(要求具体可操作性强) ※对清洗现场条件和通风系统安装条件的分析,污物组成和 粘附力分析,现场勘测视频或照片资料。对通风系统严重 污染的,应提供积尘量、致病微生物、细菌、真菌的检测 报告,以备清洗后做对比检测。
※对全部通风系统按作业段进行划分,每个作业段在清洗过 程中相对独立。风管系统以每个封闭作业区域为一个作业 段,风机盘管和风机组以每一台为一个作业段,风口以功 能划分作业段。对各作业段编号,对作业段起点、作业段 终点做出说明,并将作业段标注到清及工艺顺序,各清洗工
其中微小气候指标为推荐性指标
2018/9/30
2018/9/30
21
谢
2018/9/30
谢
新的三个规范代替了原来的一法三规,但管理办法废除后
,对集中空调的处罚的违反条款没有了,修改后的规范中没 有提到集中空调单位需要提供卫生学评价报告,也没有检测 时限的规定。
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没有处罚措施;
2018/9/3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 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 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 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 表的总和。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清洗消毒规范》
艺的原理及技术实施,各清洗工艺所使用的清洗器材进行 说明。各清洗工艺应做到可视化、可记录化。
※对各作业段所使用的污物收集工艺进行说明,收集工艺应
确保清洗过程中,不会导致二次污染和交叉污染。
※对各作业段的质量控制自检方法,以及在自检发现质量问
题后的处置方法进行说明。
※对清洗施工的人员组织、工期和施工计划进行说明。
5 卫生管理要求 5.1 应建立集中空调系统卫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 b) 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 c) 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d) 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e) 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根据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 关规定,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未经检测或评价不合格而投入 使用的,卫生行政部门第一次只能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 合格的才可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但罚款的力度太小,强制力 不高。
2018/9/30
基本类型
区别于房间局部式空调(冷剂系统),根据负担 室内热湿负荷所用的介质分为三类: 1、全空气系统(大的空间) 2、全水系统(不能通风换气) 3、空气—-水系统(独立小空间),最主要的风机 盘管系统,可单独开、停 一般来说: 商场、大厅、会议室一般是全空气系统 办公楼、宾馆一般是空气-水系统。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卫生监督
包河区卫生监督所
2017年2月7日
提
纲
一、集中空调现行法律体系 二、集中空调工艺简介及重点环节 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监督要点 四、合肥市集中空调专项检查工作 五、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六、存在问题
2018/9/30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 销卫生许可证:
卫生部 2012年9月19日
2018/9/30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 或者评价报告。
使用集中空调的公共场所监测采样点及监测项目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新风量(有新风系统的必检)、温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 度、湿度、风速、噪声 风管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 送风: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 空调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β-溶血性链球菌、嗜肺军团菌 每套应选择2个-5个代表性部位。 (不作为许可的必检项目)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却水和冷凝水分别 风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 真菌总数 不应少于1个部位。 冷却水(有冷却塔的必检)和冷凝 水的嗜肺军团菌
2018/9/30
风机盘管系统(新风+风机盘管)
经处理的新风通过新风送风管送到房间,室内的风通过回风 口与送入的新风混合再经过风机盘管处理,达到要求后再送 入房间
2018/9/30
逆流、横流式冷却塔
2018/9/30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多长时间清洗消毒一次? 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要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应当经过卫生检测或评价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中规定开放 式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1次;空气净化过滤材料每六个月清洗或者更换 一次;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每年清洗一次 。如冷却水、冷凝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送风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风 管内表面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对相关部 位进行清洗消毒。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理解为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 空气净化过滤材料、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 应当按要求频次定期清洗;其他部位在卫生检测不合格的情况下,应当 采取清洗消毒措施以确保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