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诉讼费用收取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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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的减免和催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诉讼费的减免和催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诉讼费的减免和催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是指为了保障司法机关正常运行和维护诉讼秩序而由诉讼参与人支付的费用。

然而,有些诉讼参与人可能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支付应当承担的费用,因此,诉讼费的减免成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

为了探讨诉讼费的减免和催缴的相关问题,本文将详细解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一、诉讼费的减免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经济困难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减免诉讼费。

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1. 经济困难: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如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

经济困难程度的判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 合理性:申请费的减免必须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减免诉讼费的资格。

3. 公益原则:诉讼费的减免应当考虑公益因素,保障申请人的基本诉讼权益。

法院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以及社会效益等因素,作出合理的决定。

二、诉讼费的减免程序1. 申请阶段:申请人在诉讼费用缴纳前,可以向法院提出减免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与减免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并说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 审查阶段:法院对减免申请进行审查。

法官会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实,并充分了解案件的情况。

如有需要,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

3. 决定阶段:根据审查情况,法院会做出减免诉讼费的决定。

如果减免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公益原则,法院将减免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诉讼费的催缴1. 诉讼费的缴纳期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十五日内缴纳诉讼费。

逾期未缴纳的,法院将拒绝受理其起诉状或者申请书。

2. 诉讼费的催缴措施:如果当事人未按时缴纳诉讼费,法院可以采取以下催缴措施:可以要求当事人补缴诉讼费;可以在案件进行过程中,优先扣除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也可以在执行阶段中,将案件涉及的诉讼费用计入执行款项。

诉讼费的收缴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费的收缴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费的收缴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费的收缴方式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该条款有关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如何进行诉讼费的收缴,以保障司法公正和行政效能。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详细讨论。

一、诉讼费的定义和重要性诉讼费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标准缴纳的费用。

它的作用在于维护司法独立和促进案件的有序审理。

同时,诉讼费的收缴也可以促进人们对诉讼的理性思考,避免滥用诉讼的现象。

二、诉讼费的种类和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分为几个不同的种类,如案件受理费、审判费、执行费等。

每一种费用都有其独特的标准。

例如,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来确定,审判费则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诉讼程序来计算。

三、诉讼费的收缴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费的收缴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一次性缴纳:诉讼参与人在案件立案时,一次性缴纳全部诉讼费用。

这种方式在一些简单的案件中比较常见,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减少缴费环节的复杂性。

2. 阶段性缴纳:诉讼参与人根据案件的不同阶段,在特定时间点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这种方式可以分担当事人的经济压力,也有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

3. 减免或豁免:根据法律规定,一些特殊身份的当事人可以享受诉讼费用的减免或豁免。

例如,贫困人口、残疾人等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减免或豁免诉讼费用。

四、诉讼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支付:1. 线下支付:当事人可以通过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形式直接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

这是一种传统的支付方式,适用于一些不方便使用电子支付的当事人。

2. 线上支付:随着电子支付的发展,现在许多法院已经提供了在线支付诉讼费的服务。

当事人可以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方式进行支付,方便快捷,减少了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

3. 授权扣款:在一些长期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选择授权法院直接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相应的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通过)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五)项、第(八)项修改为:(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l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
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法发[1999]21号
【失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07.28
【实施日期】1999.07.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9年7月28日法发[1999]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1999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0次会议通过)根据审判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现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内容为;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上述费用的负担,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五)项、第(八)项修改为:(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l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八)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交纳诉讼费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四百一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八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二百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第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三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第二章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第五条案件受理费(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六)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

诉讼费用的支付和退还规定

诉讼费用的支付和退还规定

诉讼费用的支付和退还规定诉讼费用作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费用的支付和退还问题也经常引发各类争议。

为了明确诉讼费用的支付和退还规定,下文将就相关法规进行分析与说明。

一、诉讼费用的支付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理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

下面将对这些费用进行详细解释:1. 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时需要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的数额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争议金额而决定。

2. 案件审理费:案件审理费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各类证据的收集、鉴定以及庭审等环节产生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审理费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予以确定。

3. 其他必要费用:其他必要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所产生的费用。

比如,法院可能会指定鉴定机构对特定的事项进行鉴定,这便会产生鉴定费用;同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需要委托专家进行评估和鉴定,因此会产生评估费用。

这些其他必要费用的产生是为了保证诉讼过程的公正和权益的维护。

基于以上规定,当诉讼当事人需要支付诉讼费用时,应当依法按照标准进行支付。

否则,法院将有权拒绝受理所涉案件。

二、诉讼费用的退还规定在一些情况下,诉讼费用可能需要进行退还。

下面将就退还规定进行详细介绍:1. 案件败诉方的退还: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如果案件的败诉方是原告,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其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审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败诉方是原告但其主张不影响实体权益的诉讼费用是不能退还的。

2. 案件撤诉方的退还: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如果案件的撤诉方是原告,那么法院将会根据案件已经进行的程序决定是否退还其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审理费。

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

最新诉讼费收费标准最新的诉讼费收费标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主要针对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费用进行了调整和修订。

在此次修订中,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更公平、合理地对诉讼费用进行收取。

首先,针对民事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在新标准下,民事诉讼费用将根据案件的价值进行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为,案件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1%的诉讼费用;案件价值在10万元至200万元的,收取0.5%的诉讼费用;案件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收取0.3%的诉讼费用。

此次调整主要是为了让诉讼费用更加与案件价值相匹配,避免因诉讼费用过高而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其次,对行政诉讼费用进行了修订。

根据最新标准,行政诉讼费用将根据案件的请求金额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请求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00元的诉讼费用;请求金额在10万元至200万元的,收取1000元的诉讼费用;请求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收取2000元的诉讼费用。

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反映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价值,从而更合理地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

最后,针对刑事诉讼费用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根据最新标准,刑事诉讼费用将根据案件的罚金数额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为,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收取500元的诉讼费用;罚金数额在10万元至200万元的,收取1000元的诉讼费用;罚金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收取2000元的诉讼费用。

这一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反映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罚金数额,从而更合理地确定诉讼费用的收取标准。

综上所述,最新的诉讼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将更公平、合理地对诉讼费用进行收取。

希望各位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最新的诉讼费用收取标准,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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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费用收取的补充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当放宽司法救助条件,防止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结合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司法救助方面。

(一)诉讼费用缓交申请的审核由立案庭庭长负责;减、免交申请的审核由案件承办庭、局长负责。

1、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填写缓交诉讼费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后,复印一份交存院财务部门窗口,原件随立案的相关材料移交有关业务庭。

2、当事人申请减、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的,由相关业务庭、执行局填写减、免诉讼(执行)费审批表,经院长批准后,复印一份交存立案庭,原件装订入卷宗。

3、缓交期限、收缴以及减、免诉讼(执行)费用的监督。

缓交期限从立案时起到一审裁判文书送达时止;
受理案件的业务庭负责在裁判文书送达时向当事人追缴;
审管办在案件审结报送卷宗时负责对缓减免交诉讼、执行费用的监督。

(二)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援助的案件,可以依照《办法》规定进行诉讼(执行)费用缓交、减交或免交。

(三)下列案件免交诉讼费、执行费。

1、追索赡养、扶养、抚恤金案件,义务人经济困难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
3、确实需要减、免交其他情形的。

(四)立案庭统一建立缓、减、免交诉讼费台帐。

二、财产型案件收费。

标的在30万元以下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按《办法》的规定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标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全额收取诉讼费用。

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标的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一律转普通程序审理,全额收取诉讼费用。

三、调整几类案件的收费标准。

1、当事人申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变更之诉、继续履行合同、协助房产过户等无明确诉讼金额的,以涉及的合同标总额按《办法》计算交费。

2、返还企业公章、营业执照等;企业股东知情权、股东会议召集权等,每件收费500元(适用普通程序);
3、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适用普通程序)
四、诉讼费用的核定等方面。

(一)诉讼费用的收费金额由立案庭的立案审查人员核定,由办公室驻中心窗口负责收取;
(二)案件审查立案后,由收费人员开具诉讼费结算据;。

(三)当事人提出多个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分别按《办法》的标准,计算后合并收费。

五、关于诉讼费用的退还。

(一)裁判文书生效后,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需退回的,应在被告交纳了应承担的诉讼费后,由案件承办人填写退费申请表,写明退费的金额、原因等,附诉讼费收据、裁判文书,经业务庭和立案窗口审核,报院长(或院长授权的分管院长)审批。

(二)保全费用不在退费范围。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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