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摘要】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环节,但其存在诸多问题。
理赔流程繁琐,需要大量文件和信息,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负担。
理赔拖延问题严重,导致被保险人等待时间过长。
理赔金额争议也经常发生,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赔金额上存在分歧。
理赔过程缺乏透明度,被保险人难以了解理赔的具体进展。
理赔欺诈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保险公司和诚实被保险人的利益。
为了改进保险理赔机制,建议简化理赔流程,加强对理赔的监督和审查,提高理赔的透明度,严厉打击理赔欺诈行为,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关键词】关键词:保险理赔、问题、分析、流程、拖延、金额争议、透明、欺诈、改进、建议。
1. 引言1.1 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引言:保险理赔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环节,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理赔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权益保障。
理赔流程繁琐是保险理赔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
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大量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保单、报案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这使得理赔流程变得复杂且耗时,给理赔双方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理赔拖延问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有些保险公司为了推迟理赔的时间,故意拖延审核和支付理赔款项的程序,导致被保险人在急需资金时无法及时获得赔偿,影响了理赔的效率和公平性。
理赔金额争议、理赔不透明和理赔欺诈现象也是保险理赔中的常见问题。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理赔金额和理赔条件上存在分歧,理赔过程中的合规性不足,甚至出现了一些虚假理赔和欺诈行为,影响了整个保险市场的信誉和稳定性。
保险理赔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努力,完善保险理赔机制,加强监管和规范,确保保险理赔的公正、透明和高效,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正文2.1 理赔流程繁琐保险理赔流程繁琐是许多保险投保人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
在理赔的过程中,需要填写各种繁琐的申请表格和文件,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还需要等待漫长的审核时间。
保险常见纠纷分析

保险常见纠纷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保险合同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
本文将对保险常见纠纷进行分析,其中包括理赔纠纷、保费纠纷以及保险合同争议等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法。
一、理赔纠纷1. 赔偿范围争议理赔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
在此类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倾向于解释赔偿条款以最小化赔偿金额,而被保险人则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
解决方法: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并与被保险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以尽量减少理赔纠纷的发生。
2. 赔偿金额争议理赔纠纷还可能涉及赔偿金额的争议。
在保险公司对于事故、损失等原因的评估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常常存在意见分歧,导致赔偿金额的差异。
解决方法: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被保险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估价材料,以支持其要求的赔偿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应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调查,并尽可能与被保险人协商达成理性的赔偿解决方案。
二、保费纠纷1. 保费缴纳争议保费纠纷主要涉及保险合同中的保费缴纳义务。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保费,而被保险人可能存在拖欠、逾期或争议的情况。
解决方法: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清楚了解保费缴纳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并按时支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明确的保费缴纳要求,以减少保费纠纷的发生。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和解决。
2. 保费退还纠纷在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已支付的保费退还金额存在争议。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退还方式和金额进行退还。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有关退还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险合同争议保险合同争议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等方面的争议。
保险行业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总结

保险行业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总结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保险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在我们的工作中。
为了稳步推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保险纠纷解决工作。
现对此进行总结和分析,旨在总结经验,为今后工作指明方向。
一、保险纠纷的现状保险纠纷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合同的一方(被保险人、投保人)由于某种原因不满意或认为未得到合理的保障,产生争议,并以此为基础产生纠纷的一种现象。
目前,我公司面临的保险纠纷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保险责任、保险理赔程序等方面。
二、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挑战1. 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保险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变化频繁,使纠纷的解决工作存在较大风险和不确定性。
2. 数据信息的管理困难: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涉及大量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项重要且困难的工作。
3. 客户期望值的提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要求越来越高,这给保险纠纷解决工作带来了压力。
三、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经验总结1. 建立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保险纠纷解决的组织架构和流程,明确各个环节和责任人,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专业素质培训:通过针对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增强工作的实战能力。
3. 收集和管理数据信息:建立科学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流,提高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效率。
4. 引入第三方机构: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可以适当引入第三方鉴定机构或专业律师团队,提高解决纠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未来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发展方向1. 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监管机制,规范行业内部的纠纷解决工作,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 提高技术支持能力:应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提高保险纠纷解决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 加强对纠纷案例的研究:通过对纠纷案例的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保险纠纷解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时,有可能会涉及诉讼。
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进行探讨。
一、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由于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通常涉及理赔、保险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有时申请人或被告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纠纷涉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常常涉及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有时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存在分歧,这就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3. 法律适用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有时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4. 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常常需要依法进行严格的诉讼程序,如果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5. 法官的专业能力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需要依法指派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但有时法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偏差,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影响。
二、工作建议针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1. 增强证据收集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
律师和法官也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注重保险合同的清晰和公平在编写保险合保险公司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语言清晰和合理公平,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条款,避免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理解的困难。
3. 加强跨地区法律适用的比较和分析在处理跨地区保险纠纷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当加强对不同地区法律的比较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

保险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裁判思路保险纠纷案件这东西,说起来就像是掉进了一个大麻烦的漩涡,真心让人头疼。
你看,咱们一开始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买了保险,想着遇到问题就有保障,结果没想到真出了问题,反而要为此大费周章,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想想吧,保险公司那态度,往往是“你买了保险,没错,可是……”这“可是”后面可就麻烦了。
就像吃了半碗米饭,结果只剩一粒,满心期待的那种失落,真是让人心塞。
咱们的法庭审理呀,简直像一场热闹的舞台剧,法官是主角,律师是配角,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则是观众,紧张得不敢出声。
案件一起起地往上冒,原本是个简单的事情,结果一上法庭,就变得复杂得像天上的云彩。
听说有个案子,投保人买的是意外险,结果出了个小事故,结果保险公司就是不认账,翻来覆去说这不算意外。
唉,这就像是跟朋友一起出去玩,明明说好一起吃饭,结果到地方他却说我没吃过这道菜,拒绝请客,真让人无奈。
这时候,法官就得上场了,像个公正的裁判,得理不饶人。
法官的职责可不是简单的拍桌子,而是要把所有证据、情节都理顺,确保每个人的声音都能被听到。
想象一下,法官在法庭上,像一位智者,目光如炬,扫视全场,审慎地思考每一个细节。
听听双方的说法,然后给出一个合理的判断,这可真是考验智慧和耐心的活儿。
咱们可不能小看这过程,法官的一句话,就能改变整个局面,让人瞬间从谷底爬回到高峰。
再说了,保险合同这玩意儿,大家都知道,字多得像古文,很多人看了也只是一头雾水。
要是让你一字一句地读完,真不如给你一部小说来得轻松。
碰到不懂的地方,还得找律师帮忙,光是律师费就得心疼半天。
可不是嘛,明明是为了保障自己,结果反而成了“花钱买罪受”。
这时候,如果能把保险条款翻译成白话文,大家估计都会感激得想哭,毕竟谁都不想被那些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弄得晕头转向。
还得提提保险公司,唉,他们的态度就像是吃了柠檬,酸得很。
平时宣传得天花乱坠,一遇到理赔就开始打太极。
好像在说,您看这条款,其实我们还有很多解释空间,您要不要再考虑考虑?这种时候,真心觉得他们的客服就像个小精灵,虽然声音甜美,但说出来的话个个都带刺,让你想打人又打不着,真是让人又爱又恨。
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业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加。
保险合同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合同,它不仅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浅析。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纠纷案量大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合同的种类也越来越多,而不同的保险合同涉及到的权益、利益和责任也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
且据统计,我国每年处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都有几十万件。
2、协商难度大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因此当纠纷发生时,一般都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然而,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常常会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表达自己的观点,难以达成一致。
3、证据要求高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证据极为重要,涉及到保险赔偿的范围、给付的金额、实际情况等问题。
因此,在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为证据找不到、证据不充分而无法进行维权。
4、处理难度大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不同的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责任和义务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难免出现误解或漏洞,从而造成案件的处理难度。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成因1、法律、条款的不明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商业合同,受到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到的保险类型和情况都不同,因此要对每一种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规范并不容易,难免会存在一些条款不太明确的情况。
2、交易的不透明性由于保险合同的交易需要双方互相信任,因此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往往不能充分地了解保险公司的条件和规则。
当事人在事后发现保险公司的规则和条款有所不同,也很难去证明。
3、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往往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成因,保险公司或者代理人有时会利用投保人不懂保险的优势,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从而欺骗投保人购买保险。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案件审理工作是司法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审理周期过长当前,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特别是涉及到重大案件或者复杂案件时更为突出。
审理周期长不仅增加当事人的等待时间,也增加了社会资源的浪费,降低了司法效率。
1.2 审理质量参差不齐在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在案件审理中存在工作不细致、疏忽大意、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导致判决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另一方面,庭审中证据收集不全面、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到位等问题也会影响判决的质量。
1.3 法律规范性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律规范性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有些地区的法官和检察官在判决案件时偏离法律规范,过多地注重案情的复杂性和社会关注度,而忽略了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和权威性都会受到质疑。
二、案件审理工作改进的对策为了解决案件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措施,以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2.1 加强案件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可以加强案件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统一的电子卷宗系统,实现案件信息的自动化管理,可以大大提高案件的查阅和处理效果。
此外,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案情分析和预测,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决策参考,进一步提升审理质量和效率。
2.2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审理水平,应加强相关培训。
通过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模拟庭审等形式,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问题处理能力。
此外,在培训中还应注重法官和检察官的独立性和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司法理念。
2.3 完善法律规范为了解决法律规范性不足的问题,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制定更为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为案件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指导。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合同形式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共同分担风险,承诺在某种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者给付。
但由于保险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处理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1.信息不对称。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能够访问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从而导致风险分摊机制出现偏差。
同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难以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理赔服务。
2.理赔难度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赔的情况。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往往异常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受到影响,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保险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来看,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拒赔等方面存在短期利益考虑的情况,而无法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合同条款不透明。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其中包含了各种区别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条款和内容。
同时,合同条款也往往极为复杂,甚至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因此,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宣传涉及到法律、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保险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1.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同。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然而,由于各地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经验不同,因此可能会在细节方面出现差异,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事故情况的了解不充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事故的发生、过程及理赔过程等方面,需要对事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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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保险的普及,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日益增加,我们将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以下简称“玄武法院”)10年来审理的保险案件进行了梳理和归纳,并予以类型化分析,以期为司法实务今后正确适用法律处理此类纠纷提供一些可操作的路径和建议。
20XX年至20XX年玄武法院共审结各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893件,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804件,人身保险合同纠纷89件。
我们以判决方式结案的409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对象,分析归纳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诉讼成因,位于财产险案件前列的分别是:第一,因对保险标的的定损数额存在争议引发的纠纷共122件,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XX.X%;第二,保险人要求按责赔付、无责不赔而引发的纠纷54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XX.X%;第三,医保外用药是否赔付而引发的争议40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XX.X%;第四,因保险合同中的其他免责条款而引发的争议案件37件,约占财产险案件总数的XX.X%。
位于人身险案件前列的诉讼成因分别是:第一,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而引发的纠纷14件,占人身险案件总数的XX.X%;第二,因认为保险人未尽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要求认定免责条款无效并主张赔偿而引发的纠纷8件,占人身险纠纷案件的XX.X%;第三,医药费赔偿时是否适用补偿性原则而引发的争议6件,占人身险案件的XX.X%。
以上是对玄武法院10年间判决的保险案件的统计,其中一些纠纷类型虽然数量较大,但随着各方共识的达成,此类案件已呈下降趋势,比如按责赔付、医保外用药等引发的诉讼。
因定损数额引发的诉讼,主要涉及的是损失数额的事实认定问题,本文在此不做讨论。
我们主要针对近期判决案件中诉讼成因比例较高的几类案件,即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问题、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问题、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的问题,以及目前困扰我们的多种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如何确定保险责任的问题,阐述实践中的分歧和我们的观点及建议。
一、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保险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与20XX年保险法修改前相应条款比较,该条不仅规定了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还规定了对是否履行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判断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
但是,实务中,对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否可以免除、减轻,以及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减轻、免除存在意见分歧,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仍然居高不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以下简称“《江苏高院纪要》”)分别对此作出了规定。
[1]玄武法院10年来审理保险合同纠纷共893件,其中与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有关的纠纷近80件,针对玄武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对如何适用《保险法》第17条,我们有如下基本认识。
《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区分两个层次:一个是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一个是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合同当事人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并非保险法独有,《合同法》也有此规定,《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但是,人们却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提示义务、说明义务给予更高的关注,这是因为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多为格式合同之故。
提示和明确说明的目的之一是确保缔结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信息对称,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
但是实践中往往容易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相提并论、不加区分,其实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的。
所谓提示,意为特别提醒和告知投保人知道合同中是否有以及有哪些不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条款(免责条款),让投保人注意到免责条款的存在。
而明确说明是在双方均认可免责条款存在的前提下,对免责条款实质含义的解释,让投保人明确知晓免责条款可能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的具体影响。
(一)提示的对象。
《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提示的对象为“免除、限制责任的条款”,《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提示的对象则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虽然分属不同的法律,但两部法律中“免除”的含义应当是相同的,既然合同法将免除和限制并列,表明免除责任应当是指全部免除,而不包括部分免除,否则没有限制责任存在的余地。
《合同法》第39条是格式合同普遍适用的条款,相对于一般性的格式合同而言,保险合同则更加突出地反映了格式合同的特征,即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适用于不特定的相对人;内容定型化;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2]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缔约中的地位和能力是如此悬殊,加之保险合同的专业性、保险费率的复杂性和不公开性,这些都要求法律给予投保人特别保护。
但是,在提示的对象上,《保险法》第17条却显然没有《合同法》第39条给予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保护周全。
现实中,保险人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比比皆是,比如:免赔率条款、免赔额条款等,如果不能将这些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为提示的对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将大受影响。
(二)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原则上不能免除。
提示的目的是告知投保人合同中有无免责条款以及有哪些免责条款,关乎合同内容的确定,不能因为同一投保人投保过同类保险而免除,也不能因为免责事由系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免除。
不同的保险人就相同险种设计完全相同的合同并非常态,随着保险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保险产品的多样性、差异性必将取代当下千人一面的状况。
因此不能推定同一投保人与甲保险人签订某一险种的保险合同,知晓其中的免责条款,就一定知晓乙保险人同一险种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即便二者的免责条款在事实上完全相同。
以违反民事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为免责事由的免责条款,除非法律规定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同时也是禁止受到保险保障的行为,否则也不能免除该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
上述原则的例外情形:以违反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免责事由时,即使保险人未尽提示义务亦可主张免责,此系确保保险制度在道德和法律上的正当性的必然要求,并非因为投保人理当知晓该免责条款的存在。
续保或同一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连续两次以上签订同种类型保险合同,合同免责条款内容一致且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曾就相同的免责条款履行过提示义务的,则应当免除保险人的提示义务,理由在于:投保人基于其曾经的投保经历未经提示亦应知晓相同免责条款的存在。
(三)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可视情况予以免除。
明确说明是对已确认存在的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的解释,让投保人知晓存在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如果相关免责条款内容可以被一般人所理解,或者免责事由是法律、行政法规定禁止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投保人对相同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已然理解,就可以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四)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减轻。
明确说明义务的减轻在实践中是个难以把握的问题。
《江苏高院纪要》规定,“下列情形,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可适当减轻但不免除:(一)同一投保人签订二次以上同种类保险合同的;(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规定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免责条款,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等。
”如果前述意见能够成立,我们认为将纪要列举的两种情形规定为可以免除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但不能免除其提示义务更为妥当,也便于实务操作。
综上,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第一,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对象是免除和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第二,除免责事由是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投保人续保或同一投保人与同一保险人连续两次次以上签订同种类型保险合同,合同免责条款内容一致且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曾就相同的免责条款履行过提示义务的外,保险人对免除和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均应予以提示;第三,保险人应当就免除和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存在:1.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为免除、限制责任事由的;2.投保人对免除、限制责任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已然理解;3.免除、限制责任条款显然能够为一般人所理解。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
在该条执行中,尚存在一些分歧,现分别予以阐述。
(一)关于《保险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4条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30日或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保险人不行使解除权的,不得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两款条文的要件有部分交集,但法律后果却不一样。
《征求意见稿》第9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的,保险人依照《合同法》第54条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将会使同一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形成请求权竞合,在此情形择一而处并无不可,但于保险法规定的不可抗辩条款的执行却大有影响。
如果允许保险人按《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则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自保险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很可能超出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之限,如此限制保险人抗辩权行使的不可抗辩条款将形同虚设。
另一种意见认为:《保险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4条的适用条件并不完全相同。
而且 ,就利益衡量而言,《合同法》第54条适用于投保人故意不如实告知构成欺诈的情况,恶意欺瞒本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投保人利用不可抗辩条款使其恶意得逞,反而有损保险共同体的利益。
使保险人在不可抗辩期之后仍有可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投保人恶意欺瞒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无不公,但保险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因此,《保险法》第16条与《合同法》第54条应当可以并行不悖。
对于上述情况,我们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即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保险人能够证明投保人存在恶意欺瞒、骗取保险金情形的,既便保险人未在保险法规定期限内主张解除合同,也可以适用《合同法》第54条第2款和第55条之规定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