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案例分析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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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类业务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案例分析编辑

投资银行类业务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案例分析编辑

投资银行类业务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案例分析编辑一、案例概述投资银行类业务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案件是指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人员在职业规范、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不当行为或违规操作的情况。

这些违规行为涵盖了各个环节,包括股票发行、并购重组、资本运作、证券投资等。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内幕交易、虚假陈述、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带来严重损害,对行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二、案例分析1.内幕交易案件内幕交易是指投资者利用未公开信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买卖、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一些投资银行从业人员通过获取内幕信息,并将其用于交易中,从而获取非正当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专业道德,也损害了市场公平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例如,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在炒作只股票时,事先获得了即将公布的重大消息,于是通过大量买入该股票获取高额利润,这种行为明显违法,会受到严厉处罚。

2.虚假陈述案件虚假陈述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证券市场上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一些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在发行股票、债券等产品时,为了使公司的估值提高,故意夸大企业的业绩或前景,这样投资者会以高估值认购股票,从而使投行负责的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获取较高的费用。

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和合规原则,对投资者构成了欺诈。

3.利益输送案件利益输送是指投行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所属公司、客户或其他相关方输送个人利益。

一些投资银行从业人员在推荐并购交易、定价等过程中,可能向客户或相关方泄露内幕信息,从而使其能够获得非法利益。

这种行为违反了职业操守和行业规范,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性和客户权益。

三、案例影响投资银行类业务从业人员违规执业案件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对行业形象和信誉造成了不良影响。

这些案件暴露了行业监管不严、从业人员道德水平不高等问题,使市场参与者对投资银行行业的诚信度产生怀疑,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受到严重打击。

对于从业人员个人而言,一旦违规行为被发现,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职业道德方面的处罚和行业封禁,对个人未来的职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证券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3月,我国某上市公司A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涉及金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泄露了公司重组的相关信息,并告知了自己的朋友C某。

C某得知这一消息后,迅速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朋友D某,D某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利100万元。

不久后,A公司公布了重组方案,A公司股价大幅上涨。

在此过程中,D某因内幕交易被查处。

二、案件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属于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法行为分析(1)B某泄露内幕信息。

作为A公司董事会秘书,B某掌握公司重大信息,其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2)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C某作为B某的朋友,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履行保密义务,反而将信息透露给他人,并在未公开信息前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C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3)D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进行交易。

D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卖出股票,而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A公司股票,获取不正当利益。

D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

3. 法律责任(1)B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B某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C某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C某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应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内幕交易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内幕交易

公司犯罪案例分析:内幕交易引言:华尔街历来是金融界的重镇,然而,这座金融巨头的辉煌背后,曾隐藏着一系列罪恶的内幕交易案例。

本文将深入分析一起发生在美国华尔街的内幕交易案件,包括案件的具体时间、事件细节,以及律师的点评。

这些案例被选定为2010年之前的案例,以便更好地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一:Galleon内幕交易案(2009年)事件细节:时任Galleon Group基金经理拉吉·拉特纳(Raj Rajaratnam)被控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公司内部消息,实施内幕交易,其中包括网络侵入和行贿相关人员。

美国警方在2009年10月清晨突袭了Galleon 集团的办公室,逮捕了拉特纳和其他相关人员。

此案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内幕交易案之一,揭示了整个华尔街存在的问题。

拉特纳在2006年至2009年期间,通过与业内高管、公司律师和高级分析师等人合作,获取了一系列敏感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股票交易。

他将内幕消息与Galleon基金的交易策略相结合,获取了数千万美元的非法收益。

律师点评:罪犯利用Galleon基金进行内幕交易,给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重大损失。

本案启发了监管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并强调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严重性。

案例二:Martha Stewart内幕交易案(2004年)事件细节:时尚设计师和电视名嘴玛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被控在2001年使用内幕信息出售ImClone Systems股票。

斯图尔特是ImClone公司的股东之一,她在接到一份内部邮件称该公司股票将暴跌前,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了其持有的股票。

斯图尔特持续否认自己有内幕消息,并声称这次交易只是基于自己的分析和未来市场走势的判断。

然而,她的财务顾问也同时出售了ImClone系统股票,此举引起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怀疑。

斯图尔特最终被控触犯证券欺诈罪和阻碍司法公正罪。

律师点评:Martha Stewart案是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内幕交易案之一。

职业违法行为案例

职业违法行为案例

职业违法行为案例案例标题:职业违法行为案例——公司高管内幕交易事件事件时间: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事件背景:本案中的主要涉案人物为某公司高管王某和他的几位亲信。

王某是某上市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然而,在他担任高管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从事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

事件经过: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王某通过获取公司内部重要信息,利用这些信息在股市上进行买卖,谋取个人利益,并且故意隐瞒这些交易活动。

他利用其职位之便,获取公司未来计划、股价波动等重要信息,然后迅速进行股票交易,赚取利润。

具体而言,在2007年,该公司决定对焦炭生产线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并计划取消合作关系。

作为公司高层,王某通过内部渠道得知了这一计划,并迅速出售了自己手中持有的焦炭生产线相关股票,避免了由于计划公开而引起的股价下跌。

由于其提前出售了与焦炭生产线相关的股票,他成功地规避了投资风险,并从中获取了不当利益。

另外,在2008年,该公司发布了一份财务报告,显示其净利润较上一年度下降了20%。

实际上,在公司股票暴跌之前,王某已经通过内部消息得知这一情况。

然而,为了个人利益,他没有及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相关监管机构披露此消息,也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股票交易。

令人震惊的是,王某在公司股票下跌之前,大量抛售了自己的股权,并且获得了巨额利润。

律师点评:这起内幕交易案件涉及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内幕交易是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非法交易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王某作为公司高管,以其职务之便,获取公司内幕信息并将其作为交易决策依据,明显违反了职业操守和道德伦理。

在其担任高管期间,他应该担负起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义务,但他却将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和投资者之上,滥用职权进行个人谋利。

对于这种严重违法行为,法律应当严厉打击,以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证券违法犯罪案例分析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一些不法分子也趁机进行证券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案例不仅侵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市场的健康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起典型案例,探讨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危害和应对之策。

案例一:内幕交易在2019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内幕交易案中,某公司高管利用其职位优势,通过泄露公司重大信息给特定投资者,获取利益。

由于这些投资者提前知晓了公司重要消息,他们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买卖操作,从而获得了巨额利润。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案例分析:这起案件反映了内幕交易在证券市场中的危害性。

通过内幕消息进行投资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但这种利益往往是通过非法手段得到的,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往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泄露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以获取个人利益。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司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应对之策:为了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力度,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

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的公正、透明和及时披露。

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认知水平,加强对内幕交易的法规宣传教育,引导投资者依法投资。

案例二:市场操纵在2018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起市场操纵案中,某投资机构通过大规模买卖某股票,制造了市场交易繁忙的假象,引导其他投资者追涨杀跌。

通过控制供需关系,这家机构迅速拉升了股价,从而获取利润。

由于其他投资者没有及时发现市场操纵的行为,导致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市场操纵行为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通过人为操纵股价,制造虚假交易信息,从而引诱其他投资者跟风操作,最终导致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应对之策:要有效遏制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

头部券商法律合规案例(3篇)

头部券商法律合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券商行业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然而,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券商行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合规风险。

本文以头部券商A公司为例,分析一起典型的法律合规案例,旨在为券商行业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A公司是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的头部券商,业务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2018年,A公司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调查。

经调查,A公司在2017年3月得知某上市公司将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该公司内部人士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通过非法渠道泄露给A公司相关从业人员。

A公司从业人员在得知内幕信息后,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1.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重大投资决策、重大资产重组等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3)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包括买入、卖出、持有证券等。

2. A公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法律规定,A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A公司从业人员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应依法没收。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违反财经纪律是指在财经领域中,个人或机构违反了相关规定和法律,进行了不合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以下是十个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例剖析:1.内幕交易:某公司高层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获取非法利润。

这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造假:某公司为了虚增利润或掩盖亏损,故意篡改财务报表。

这种行为误导了投资者和股东,破坏了市场秩序。

3.滥用职权:某银行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提供特殊待遇,获取私利。

这种行为违背了银行业的行为规范,损害了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公平性。

4.操纵汇率:某国家央行通过大量购买或销售本国货币,人为干预汇率市场,谋求经济利益。

这种做法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国际贸易带来不确定性。

5.非法集资: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投入资金,但实际上是一个庞氏骗局。

这种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6.虚假宣传:某公司故意夸大产品的效果或价值,以吸引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7.洗钱行为:某个人或组织通过一系列交易手段,将非法资金转化为合法资金,掩盖资金的来源。

这种行为有损金融体系的稳定,是违反反洗钱法规定的。

8.内部人员交易:某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

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

9.挪用公款:某政府官员将公款用于个人开支或其他非法目的,违反了财政纪律和廉政规定,损害了公众利益。

10.贿赂行为:某公司为了获取商业利益,向政府官员或其他相关人员行贿。

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这些案例剖析展示了违反财经纪律的不同形式和影响。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保护了投资者和公众的利益。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构建健康的财经环境。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

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以违反财经纪律案例剖析为题,以下是10个案例,每个案例字数不少于80字,总字数超过800字。

1. 2015年,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利数百万元。

该高管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规定,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禁止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2. 2017年,某银行员工为了提高业绩,私下向客户提供虚假资讯,导致客户投资亏损。

该银行员工违反了银行业的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被公司解雇并面临法律诉讼。

3. 2018年,某投资公司高管利用客户资金进行个人投资,造成巨额亏损。

该高管违反了投资行业的诚信原则,被监管机构注销执照并被要求赔偿客户损失。

4. 2019年,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一名员工在审计中故意隐瞒客户的财务信息,导致公司被误导投资。

该员工违反了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被取消会计执照并面临刑事指控。

5. 2020年,某基金经理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客户资金用于个人支出。

该基金经理违反了基金管理行业的法律规定,被监管机构吊销执照并被判刑。

6. 2021年,某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故意隐瞒了产品的风险和费用,误导了客户。

该保险代理人违反了保险行业的诚信原则,被保监会罚款并吊销执照。

7. 2022年,某证券分析师在发布研究报告时,故意夸大了公司前景,误导了投资者。

该证券分析师违反了证券行业的信息披露规定,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禁止从事相关工作。

8. 2023年,某市场营销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的功效,误导了消费者。

该公司违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原则,被工商局罚款并要求停止误导性广告。

9. 2024年,某财务部门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调整了公司财务报表,虚增利润。

该员工违反了财务管理的准则,被公司解雇并面临法律起诉。

10. 2025年,某投资顾问公司在推荐投资产品时,隐瞒了产品的风险和费用,误导了客户。

该公司违反了投资咨询行业的诚信原则,被监管机构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客户损失。

这些案例涉及了证券、银行、投资、会计、基金、保险、市场营销等不同领域,充分展示了违反财经纪律所引发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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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 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四)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 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件(宏达股份)

岳某内幕交易案

虽然泄露内幕信息多发生在关系较为密切的亲朋好友之间,但是,实践中,
也时有内幕信息在即使关系一般的人之间非法传递的情况。这是因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从主观心态看,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 口风不严、疏忽大意的过失;从动机看,可能是出于让信息受领者利用内

• •
Hale Waihona Puke 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本案中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2010年5月17日 – “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 行初始时间。

• •



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 • 2010年5月19日, 刘某召集公司高层开会决定次日停牌。 2010年5月19日, 吴春永7个专户均买入宏达股份, 买入金额共计21,236,042元。 2010年5月19日, 宏达股份出现异动, 成交量6.7亿元, 而前一个月日均成交量2亿多, 其中 两家机构席位合计流入资金1.17亿, 股价以涨停报收。 2010年5月19日晚间宏达股份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其后停牌。
——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 2010年5月17日,宏达股份高管会议,通报矿产资源注入情况,研究可行性报告。

6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吴春永是否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 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 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 •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
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吴春永2006年入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期从事有色金属研究, 后转专户投资 经理, 管理7个专户。 2010年4月14日宏达股份董事长刘某与西藏天仁矿业董事长商谈将天仁矿业装入上市公司 。 2010年5月14日刘某要求包维春寻找一家资产评估机构对西藏的矿场进行资产评估。 2010年5月14日中午包维春与某资产评估机构见面。初步计算, 矿山评估价为90亿元。宏 达股份2009年末总资产为86.71亿元。 2010年5月17日, 刘某召集公司高层开会, 通报拟将天仁矿业拥有的矿产资源注入上市公 司的想法, 并研究可行性方案, 包维春参加讨论。 2010年5月17日晚, 吴春永打电话询问包维春关于有色金属下半年的走势情况 , 并且追问 宏达股份最近有什么动作。包维春说不清楚, 但有色金属下半年应该有行情。吴春永在电 话中问包维春宏达股份股票是否能买, 包维春说“买了风险不大”。
幕信息牟利,也可能是出于炫耀或者其他因素。因此,不能从“关系一般”
遽然得出不可能泄露内幕信息的结论。
——《马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17
明星分析师—杨治山内幕交易案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 关于间接证据 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处罚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 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被诉处罚决定认定的内幕交易行为成 立: –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 交易活动;


吴春勇内幕交易案 (宏达股份)
• 2010年5月18日最高检、公安部发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 针对内幕交易规定追诉标准: 成交金额50万, 获利15万。 2010年5月21日人民日报经济版头条《资金先知先觉 份异动存在内幕交易。 巧合还是内幕消息》, 质疑宏达股
内幕交易案例分析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吕 红 律师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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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与内幕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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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内幕交易案
• 本案中,岳某与马某电话联系之后买入股票;但是,马某、岳某均矢口否认二人之间曾经传 递过内幕信息。证监会关注、审查了以下间接证据: – 从固有关系与惯常联系看,岳某曾经是马某的上级,一起共事一年半的时间,二人曾 经合作完成过投行项目,但二人均称由于年龄差距等原因,私人关系一般,并称相继 离开原来一同供职的单位后,偶有联系,联系并不频繁。 – 从交易前的接触情况看,二人存在电话联系,第一次通话,马某打给岳某,时长1分25 秒;第二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时长36秒;第三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时长14分 43秒。 – 从交易行为的异常情况看,岳某的交易时间、交易量、交易模式均明显异常。 – 从交易行为与其他相关行为和情况的吻合度看,在最后一次通话结束27分钟后,岳某 开始连续买入该股票,买入时机与股价走势具有较高的一致性。 • 证监会认为,综合权衡调查过程中收集到的上述间接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清楚 而具有说服力地推断出马某、岳某之间存在内幕信息传递行为,岳某从事涉案交易行为之前, 已经间接获悉了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内幕信息。 16
– – –

关于“间接证据”
• •
按照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沟通证明和确定案 件事实的证据。



岳某内幕交易案
• 2008.6.2,马某在一次内部会议上知悉了某上市公司的重组方案。在此次会议上,上市公司决定 6.3向交易所申请停牌,6.4正式停牌。 2008.5.1-2008.6.30,马某和岳某仅在6.3有手机通话记录。 – 第一次通话马某打给岳某,13:20:58开始,13:22:23结束,时长1分25秒; – 第二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13:28:31开始,13:29:07结束,时长36秒; – 第三次通话,岳某打给马某,13:29:30开始,13:44:13结束,时长14分43秒。 • • 在最后一次通话结束27分钟(14:12)后,岳某开始连续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 二人拒绝承认传递内幕消息: – 岳某:第一个电话问我家小孩出生情况;第二个电话,信号不好,不清楚,就挂断了;第三 个电话,聊了一下另一个上市公司的事情,问了马某新的工作单位,及其职级评定和收入情 况 – 马某:类似 – 都否认在提及该上市公司
——《内幕交易司法解释》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 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吴春永所任职的基金公司是否应被认定为“单位内幕交易”行为? –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 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80条 – 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等以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品种、企业年金、信托计划、 投资理财计划等实施内幕交易的,应当认定为管理人或受托人等的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18条


2010年6月7日宏达股份公告鉴于交易目标资产相关条件不成熟 , 终止商谈重大资产重组, 并复牌。复牌后宏达股份暴跌。 宏达股份重组失败后, 吴春永7个专户于6月8日至6月30日期间将宏达股份全部卖出, 亏损 3,159,609元。 由于官方媒体人民日报的质疑, 上海证监局对交银和吴春永进行调查。 2012年4月21日, 交银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委行政处罚告知书 , 得知证监会可能将认定交 银施罗德构成单位内幕交易, 将对吴春永和交银施罗德同时进行处罚。

吴春永内幕交易案(宏达股份)
•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 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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