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SDAQ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

NASDAQ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
NASDAQ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

(一)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NASDAQ全称为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Associatio Of Securities Dealers Antomted Quotations),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对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证监会(SEC)负责。SEC作为美国政府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的主管机关,其主要权力包括:法规执行及管理权、违法行为调查权、准司法权、强制执行权、提出诉讼权、发布禁止令权。暂停或撤销登记权及民事处罚核定权等。SEC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所授予的上述权力,对NASDAQ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除SEC外,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dri-ties Deaers,NASD)及其全资子公司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NAS.DAQ Stock Market,Inc.)是NASDAQ市场的主要自律监管机构。其中,NASDAQ是后者整个市场体系中的一部分。

在这两个自律监管机构中,负责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的主要有两个部门,即NASD 管理公司(NASD Regulation,NASDR)的市场管理部和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的市场监察部。市场管理部有权就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有关信息和分析结果提交SEC或司法部,同时,该部还负责向NASD会员、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人士提供各种有关交易事项和规则的解释和咨询。此外,市场管理部还拥有多个先进的市场监管技术系统,如股票监察自动跟踪系统(SWAT),能够根据每只股票的历史价格、交易量信息、产业发展趋势资料和有关公司公布的新闻构造监控分析模型。市场监察部是1996年应NASD鲁德曼委员会的建议而成立的。该委员会提出,NASDAQ市场本身应该在某些方面拥有市场监管的权威,如宣布交易暂停和监督实时交易报告等。市场监察部的职能主要是实施实时的在线监管,审查来自各种渠道的向公众和投资者公布的信息,并在认为必要时行使暂停交易的权力,以保证NASDAQ市场运行的高效性和有序性。该部下设两个处室:

股票监管处(Stock Watch Section)和交易监管处(TradeWatch Section)。股票监管处的任务是监视市场中各只股票发行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状况,并实时向市场参与者提供有关信息;而交易监管处的任务是对NASDA市场中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并负责解决市场锁定和交叉问题,监督交易规则的遵守,以及对会员公司所报告的交易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查。此外,该处还有责任向NASD会员公司解答或解释有关交易报告规则以及NASD和SEC规则或规定的问题。 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主要分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美国国会颁布的有关法律,包括

《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1933)、

《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1935年公共事业持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ding Company Act of 1935)、《1939年信用契约法》(Trust Indenture Act of 1939)、

《1940年投资公司法》(Investment Mpeny Act of 1940)、

《1940投资顾问法》(InvesttTlentAdViser Act of 1940)、

《1964年证券法修正案》(Securities Act Amendmtsof 1970)、《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ecurities Investors Protection Actof 1970)、《1978年破产改造法》(Bankruptcy Reform Aet of 1978)等;

第二层次是美国SEC制定的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各种规则或规定,主要如:Rngulation S-K,Regulation S—X、Requlation S— T、C条例、10—K、10-Q、8一K、会计资料编制公告、财务报告编制公告、首会办会计公告及其他一些相关的规定和表格;第三层次为NASD和NASDAQ制定的有关市场规则。以下对美国SEC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的结构框架作简要介绍。

1.证券法、证券交易法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法律规范。其中,1933年《证券法》主要用于禁止证券买卖中的不法活动,规定发行证券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布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该法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强制性要求证券发行人对其自身及所发行的证券进行充分、完整的披露,以保障证券发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1933年证券法》的补充法规,主要是对证券交易和场外证券交易作出若干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强化证券流通市场的安全性,增强社会公众和投资者信心,防止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和市场操纵行为。

2.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

《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Regulation S-X)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向SEC报送各种财务报表时所应遵循的条例。它包括以下法规所涉及的财务报告内容和形式的规定,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75年能源政策和资源保护法》。如果根据本条例提供的财务报告为电子形式,则应适用《条例S一T》。《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包括12条106款,具体包括条例的运用范围、会计师资格及会计报告、财务报表介绍、财务报表的分类与汇总、运用规则、商业和工业企业注册投资公司、职工购买股票、储蓄及其他计划、保险公司、银行控股公司、期中财务报表、剥离财务报表明细表的内容和格式等。

《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RegIJlation S-K)规定了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有关事宜。它主要适用于以书面形式向美国SEC提供的非财务报告及说明。如果提供的非财务报告为电子形式,则应适用《条例S-T》。《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包括9条46款,具体包括一般准则、企业概况、证券发行登记、财务信息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证券情况、申请上市登记表及招股说明书、附件、杂项、行业指南、前期滚动事项等。

3.C条例

C条例对公司准备注册登记说明书的具体步骤和细节作了具体规定。如注册登记说明书纸张的厚度、纸张的规格、数量以及其他申报细节。此外,还对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专业术语的定义、信息的可靠性、延期或后续发行和销售股票、书面同意书、加快生效日期、修改和撤消等。

4,会计资料编报公告、财务报告编报公告

从1937到1982年,美国SEC通过其首席会计师办公室共发表了307号《会计资料编报公告》(AccountingSeries Releases, ASRs),主要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会计审计实务方面的指南。其中大约有200号是

用于规定或修改与财务会计制度有关的规则及表达SEC对财务问题的观点,其他都是有关规则实施的细则。

1982年,SEC宣布取消《会计资料编报公告》,代之以《财务报告编报公告》(Financial Reporting Rekleases,FRRs)和《会计、审计执法公告》(Ac-counting and Anditing Enforcement Releases,AAERs)。《财务报告编报公告》主要用于详细规定财务信息披露规则,修改现存已经不适用的规则。《在财务报告编报公告》第1号中,SEC修改了此前颁布的307号《会计资料编报公告》,将其中共71号规定或修改财务会计制度有关的规则统一汇编形成《财务报告政策(Financial Reporting Policies, FRP)》。《财务报告政策》是对《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非财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条例》的补充,如提供这些准则的背景材料,对其中的规则作出说明与解释等。

5.首会办会计公告《首会办会计公告》

(Staff AccountiflgBulletins,SABs)是美国证监会首席会计师办公室和公司融资部自1975年公布的有关会计实务的解释性公告,从1975年起发表了101号。《首会办会计公告》是SEC在监督和管理联邦证券法的实施时所奉行的关于财务信息披露要求的说明和解释,是证监会工作人员在执行和管理证券法时所表达的自己的观点,并不是美国证监会的规则,没有得到官方正式批准。因此,与《会计资料编报公告》及《财务报告编报公告》相比,《首会办会计公告》更为专业化,但是并不具有法定性。到1980年,美国证监会工作人员对1-38号《首会办会计公告》进行全面审查,对其修改和更新,并于1981年1月用统一的格式将更新后的文件发表在《首会办会计公告》第40号中,增强了可读性和可用性。《首会办会计公告》虽然不是官方正式文件,但对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及独立会计师等有关人员来说其中所包含的信息仍是非常重要的。

6.对上市公司主要报告形式的规定。

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美国证监会为上市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报告格式,主要类别有:(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报告格式分两大类:一类用于国内公司发行证券之用;另一类供外国公司在美国发行证券之用。供本国公司发行证券所用的招股说明书报告采用S表格,其中S-1供一般发行人之用;S-2供已经注册3年以上发行人之用;S-3用于股息和利息再投资计划、职工福利计划以及可转换债券或者用于抵押的证券;S-4用于兼并和合并。供外国公司在美国发行证券所用的招股说明书报告采用F表格。其中F-1供一般外国私营发行人所用;F—2为一般外国私营发行人所用的较简化的注册表;F-4用于公司兼并;F-6在美国投资者收到的股权证书为外国发行人在美国银行的存单时使用。(2)年报。年报格式也分两大类:一类用于国内公司;另一类供外国公司之用。其中10-K供一般发行人使用;10-KSB供小规模发行人使用220-F供外国私营企业发行人使用。(3)季报。季报格式也有几种。其中10-Q供一般发行人使用;10-QSB供小规模发行人使用。(4)临时报告。在临时报告格式系列中,8-K 供一般发行人使用;6—K供外国发行人使用;12b-25供要求注册的事件无法及时注册时使用;13一D或13-G供获得5%或以上股权时使用。此外,美国证监会还规定了其他各种特殊的报告格式,包括用于其电子数据系统的各种书面或电子报告格式等。

(二)NASDA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初次披露。初次披露主要通过注册登记说明书和初步招股说明书进行。

注册登记说明书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招股说明书,其主要内容有:

A、封面信息,包括发行人名称、公司标志、此次发行的证券名称、发行证券的总价值及数量、配售计划表以及预计公开发行价格、承销商的折扣与佣金、预计发行净收入、招股说明书日期、承销商名称等;

B、封二和封底信息,封底通常是目录以及关于对发行价的提示和对招股说明书分发的说明,封二和封三一般是为促进发行而刊登的公司主要产品的照片;

C、招股说明书概要,通常是对公司业务、产品或服务作简要描述,其中也可以包括对资金投向、风险因素、财务数据摘要和即将发行的证券的描述;

④公司的详细资料信息,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分公司或子公司地址,还包括公司的历史情况介绍,如公司组建的时间、公司简历以及公司业务、产品、服务的历史发展情况;

D、风险因素说明,要求公司充分披露公司经营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主要如:对单一供应商或大客户的依赖、不明朗的市场前景、管理层缺乏经验、以前没有的经营历史或以前经营曾出现的亏损、新技术运用风险等;⑤资金投向,具体解释募集投放的项目及详细用途;

E、分配政策信息,包括公司以往的红利记录、未来的分配方案以及对红利分配政策的限制说明,如现行的限制性贷款以及优先权;

F、股权摊薄情况,披露现有股东得到原始股权时的成本、新股东要支付的每股价格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同时还要披露公司领导层、董事。原始的内部大股东以前的持股成本;

G、资本化情况,要求用表格形式注明公司资本结构在发行前和发行后的变化情况;

H、财务数据摘要,要求登记公司注册以来的财务数据,包括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经营中的盈利或亏损、总资产、长期负债、可赎回的优先股、现金红利等,如果公司最近一份年度财务报告的数据截止距登记日已超过135天,还应包括一份无须经过审计的短期财务报告;11管理层的讨论和分析信息,内容主要是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回顾和分析;12经营信息,主要内容是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历史和一般情况、公司的产品或服务、所在行业的优势和劣势;13不动产情况,要求公司披露所拥有的、或租赁给他人的不动产的位置等有关情况,包括所有的车间、矿区、分支机构等;

I、法律诉讼情况,主要指与公司有关的正在进行或悬而未决的诉讼案;15管理层信息,主要内容包括:A.公司董事和执行官的姓名、年龄、职位、个人简历、任职期及主要社会关系,如果是公司创始人或发起人,还要注明与公司的关系;B.对公司有重大贡献或与公司发展有重要关系的个人,这些个人既非管理层成员也不是公司董事;C.公司管理人员或董事的报酬情况,包括薪水、补贴和各种奖金,以及给管理层成员、董事及其家族以及给主要几个股东的补偿,还要列出持股超过5%的大股东;D.公司管理层、董事和主要股东与公司的交易情况,如果公司历史不超过五年,还要包括公司发起人与公司进行的交易;E.公司咨询委员会和顾问的简要情况;16对所注册证券的介绍,包括所注册证券的各种细节信息,以及关于对投票权的特别规定以及关于公司过户代理机构的资料;17承销计划说明,具体介绍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承销方式、每个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计划销售的证券数量,还应包括公司与承销商的协议、佣金、认股权证以及分配给每个承销团成员的佣金和其他有关费用;18法律事项,包括对公司法律顾问的介绍和法律顾问对此次发行有效性所作的声明,如果法律顾问持有公司的股份,也应作出披露;19专业人土资料,介绍对公司在准备注册说明书中给予咨询和帮助的各专业人士,一般是指注册会计师,该部分还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因出具审计意见而获得的报酬情况;20财务报告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情况及财务报告注解。21其他资料,是指根据SEC或NASDAQ的要求所提供的一些其他信息。

注册说明书的第二部分并不要求向公众披露,但需在SEC备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发行和销售的各种费用、对管理层及董事信誉的保证及保证文件、最近三年内销售的未经注册登记的证券的情况及一些其他资料,主要如附属子公司的名单、承销协议、公司章程及其细则、财务报表的日期、重要合约的复印件等。

除注册说明书外,上市公司一般还要制作初步把股说明书即“红炸鱼”。在初步招股说明书中,必须用红墨印刷一段提示性信息,其大意为“与此次发行证券相关的注册登记说明书已呈交给SEC,但还未生效,这份文件所包含的信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在注册登记说明书生效之前,不允许发行证券或对证券进行其他买卖活动。该招股说明书并不是作为销售股票的要约,也不是用来吸引买入要约,也不允许该证券在任何一个州进行任何交易活动,因为根据任何该州的证券法,这种在注册登记生效之前进行的要约、要约吸引或交易都属非法。”

此外,如果公司在注册登记说明书呈送给SEC但未生效期间,以及注册登记说明书生效以后但在未正式发行和上市前,发生了与所注册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还必须不断地以补充资料的方式更新或修正说明书中的有关内容。

(2)持续披露。NASDA公司上市后,须承担持续披露信息的义务。持续披露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定期报告又分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期中报告三种类型。此外,上市公司还要对征集代理人的资料进行披露。

①年度报告。NASDA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须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之前提前足够的时间提供给股东,并且在向股东发放的同时送交给NASDAQ。年度报告一般采用10-K表格(小公司使用10-KSB表格。)年度报告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公司一般情况的介绍,包括公司发展目标

和经营管理情况;第二部分是关于公司的财务状况;第三部分是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酬。标准及持股情况;第四部分是附件、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②季度报告。NASDA规定,适用SEC规则13a-13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向股东提供包括公司经营结果报表的季度报告。季度报告针对每年财政年度的前三个季度,一般要求在季度结束后的45天内发表。具体提供的时间可以是在公司向SEC 提供自己的10-Q表格之前,或之后按实际尽可能快地提供。如果这种季度报告的形式与10—Q表格不同,上市公司除了根据市场规则4310(C)(14)向NASDAQ 提供10-Q表格外,还必须提供该种季度报告。季度报告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其中,第一部分要求披露的基本内容包括:A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上述报表不需经审计,但在损益表中必须包括非常损益项目、税前损益与税后损益或税后纯收益与预估之联邦所得税;B.管理层对季度收入的分析,特别是对一些重大变化的分析;C.公司资本化资料及其变化情况;D.股东权益及其变化情况。第二部分披露的内容主要有:A.与公司有关的诉讼案;B.股本结构变化;C.所注册登记的证券的变动,如公司决定回购部分股份,就必须在报告中说明准备购回股份的数量;D.流通股减少,或债务的增加或减少;E.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F.在本季度递交的8一K表概要及有关情况;G.其他实质性的重要事件,等等。SEC并不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将季度报告中的第二部分向公众披露。

③期中报告。NASDAQ规定,对于不需执行SEC规则13a-13规定,但必须向委员会或SEC或另一个联邦或州监管当局提交主要是与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关的期中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反映这些期中报告信息的报告。这类报告可以在公司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提供之前提供,也可以按实际情况在向相关的监管机构提供之后尽可能快地提供。如果向股东提供的期中报告的形式不同于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期中报告,上市公司除了根据规则4310(C)(14)规定向NASDA提供一份向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外,还必须向NASDA提供一份向股东提供的报告。

④临时报告。NASDA市场规则4310(d)(16)及4320(e)(15)规定,除特殊情况外,上市公司必须迅速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披露有理由认为会影响他们证券的价值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任何重要消息,上市公司还必须在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重要信息之前通知NASDAQ。同时建议,上市公司最起码要在发布这样的信息之前提前10分钟通知NAS-DAQ。NASDAQ在获得有关信息并与上市公司进行协商后将及时对信息进行评估,根据信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来确定是否对上市公司证券采取停止交易措施。在不正常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需要公开披露重大事件,如需要对某些事件进行保密,而迅速公开披露会损害公司实现公司目标的能力。当上市公司的证券出现不正常的市场活动时,上市公司一般都要确定采取纠正行动的条件是否存在;如果存在,就需要尽量采取适当的行动。如果谣言或不正常的市场活动表明,公众投资者已经知道有关即将发生事件的信息,就必须公开宣布上市公司计划的谈判情况或进展情况,即使有关事件还未提交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仍需进行这样的披露。在某些情况下,上市公司还应当公开否定那些对自己的证券交易有可能或已经产生影响或有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虚假的或不准确的谣言。 NASDAQ市场规则IM-4120中给出了判断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价值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的一些标准,如下述但不限于:兼并、购并或合资企业;分股或股利;不正常的利润或红利;获得或失去重要定单;一项重要的新产品或新发现;控制变化或管理层的重大变化;证券赎回要求;

公开或私下出售大量额外证券;购买或出售重要资产;重大的劳务纠纷;制定购买上市公司自己股票的计划;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证券的股权;以及需要根据有关法案规定提交现行报告的事件等。

根据规则4310(d)(1)或4320(e)(14),即使上市公司发生不需要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但仍有义务向NASDAQ披露该方面的信息。NASDAQ市场监察部将根据事件发生的情况及上市公司对披露信息在商业方面是否可取的看法,与上市公司配合以便选择适当的时机发布信息。

此外,美国联邦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件时,需向其提交报告。该报告应于事件发生后5一15天内以8-K表格(外国发行人使用6-K表)的形式提交,具体时间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值得提出的是,2000年8月10日,美国SEC通过公平披露条例(Requlatdri Fair Disclosure,Requlation FD)并修订内幕人士交易法的部分条文,禁止证券发行单位有选择性地披露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在全面性向公众公开财务信息之前,不得披露重要的非公开信息给特定的证券市场专业人土、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与经纪人。该条例强调,若上市公司或其代表在披露重要非公开信息给市场特定人士,并根据合理预期该等人土将据此信息作出交易决定时,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将该信息向公众披露。上市公司在发现所披露的信息有选择性嫌疑时,应填写8-K表格向SEC报告,并通过发新闻稿、电信服务,或是由公众通过其可能的渠道亲自或通过电话或其他电子媒体来参加会议的方式,将8-K表格中内容公之于众。

⑤征集代理人资料披露。NASDAQ规定,每个上市公司必须征集代理人意见及向股东大会提供代理委托书,并将代理人意见报告给NAS-DAQ。美国联邦证券法对征集代理人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规定不管是由公司管理层还是由少数派团体发出的代理委托书征集,均应列出与请求股东投票事项相关的所有重要事实。对于每一个事项,股东们都应该有“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机会。如果事关管理控制权之争,还要求公布每一个竞争者的姓名和利益所在,以便股东们作出正确的选择。美国SEC要求所有委托事项都必须填报,而且需先经SEC备案核准,以确保其符合披露规定。

(3)信息披露的渠道。上市公司(包括下文提到的特定情况下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渠道包括报纸等新闻媒体。NASDAQ建立了一个网站,将上市公司所申报的信息通过其及时发布出去。上市公司也可以通过公司自己的网站进行信息披露,但该披露方式是非强制性的。美国SEC的信息技术办公室开发共管理着一个上市公司电子化信息收集、分析和反馈系统(The Electronic Data Gathering,Analysis and Retrieval,EDGAR),任何人士均可通过SEC的官方网站来接触到该系统中上市公司的数据信息。SEC还将EDGAR的使用权租给某些信息商使用,由他们对数据进行再开发,提供给有关市场参与者。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及违规处罚

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联邦证券法中。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

定。具体地,择其要者如:《1933年证券法》第十七条(a)款规定,在证券发行、销售中从事下列行为属于非法:①对重大事实作出不真实的陈述;②作出困省略重大事实而误导公众的陈述;③运用各种手段从事欺诈活动;④从事任何产生欺骗后果的活动。《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十条(b)款规定,任何就证券的购买或出售使用美国SEC所界定的操纵或欺骗手段或人为的方式均属非法。美国SEC根据该条款制定了具体的执行规则10b-5,在适用范围上该规则更广,不仅包括发行阶段的购买和出售,还包括处于上市阶段的买卖和信息披露。该法的第十四条还授权SEC制定有关规则以调整代理权的征集活动。SEC据此制定的14a -9规则中规定,在征集代理权时下列行为属于非法,包括作出虚假陈述、遗漏重要事实或对以前所作出的已变成错误的或误导的陈述不予更正。从以上可以看出,美国证券法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规定的范围比较广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的任何不实、遗漏或误述,或者是由于不及时履行法定义务,无论该行为的主现状态如何,均属于欺诈行为之列。上市公司对其在信息披露中的违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①刑事责任。美国联邦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如果故意违反联邦证券法的注册或反欺诈条款的,均可能构成犯罪。《193年证券法》的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该等法中的任何条款或SEC根据合法授权所制定的各种规则和条例,或故意在依据该法律提交的注册报表中对重大事项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或未予陈述,该等行为被证明有罪后,将被处以不超过10万美元的罚款,或被判处五年以下的徒刑或两者并处。《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在根据该法或依该法制定的的任何规则和规章需要所提交的任何申请、报告或者文件中作出虚假或有误导性的陈述,当属犯罪。证券交易法规定的最高刑罚为10年有期徒刑,自然人最高罚款为100万美元,非自然人最高罚款为250万美元,徒刑和罚款可以并处。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还对当事人违反SEC依法制定的规则和条例作出特别的处理办法。

②行政责任。美国SEC在将联邦证券法付诸实施及监管证券市场行为方面具有广泛的权力。1990年制定的《证券执行措施和零股交易改革法》(Securities Enforcement Remedies and Penny Stock Reform Act,SERA)使这一权力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当上市公司某项行为涉嫌违法时,SEC可主动进行调查,若证据成立,就可提交司法部处理,也可直接在有关地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发出禁令,禁止行为人进一步违反联邦证券法,还可并处矫正性处罚,以使违法者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警觉。SERA还授权SEC可对任何违反证券法的人士发出“停止息念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根据这一授权,SEC在发现任何人已经或即将违反联邦证券法或其他有关的条例或规则时,可向行为人发出命令,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打消将来违反证券法规的念头。SERA还规定当上市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违反联邦证券法时,SEC有权提起诉讼禁止其继续担任该职务。

③民事责任。在美国证券法民事责任体系中,按起诉主体的不同,可将民事责任分为由SEC提起诉讼的民事责任和由私人提起诉讼的民事责任;按民事责任产生原因的不同,又可将民事责任分为违反内幕交易有关规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称为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和因违反其他证券法规定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称为一般的民事责任人就前一种分类而言,在美国,某些违法行为只能由SEC提起诉讼,而私人无权提起。

A.由SEC提起诉讼的民事责任。SERA授权SEC对于任何违反《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以及任何依据上述法律制定的条例或规则,或由SEC依法发出的“停止息念令”的人士,均可提起司法程序,对该人士施以民事处罚。SERA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采取的不同的罚款标准,主要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适用于违法程度较轻的行为,对自然人处以5千美元以下罚款,对其他人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款;第二层次适用违法者欺骗、操纵、欺诈、故意违反或漠视监管规定的行为,对自然人处以5万美元以下罚款,对其他人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款;第三层次与前两者的重大区别是,须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造成实际损失或带来重大的实际损失风险,处罚标准为对自然人处以10万美元以下罚款,对其他人处以50万美元以下罚款。若被告所获得的非法收益超出以上数额的,则上述罚款按该实际非法收益数额计。

B.由私人提起诉讼的民事责任。在美国,私人诉讼按所使用的在证券法上的依据的不同,分为明示私人诉讼和默示私人诉讼两大类。前者是指私人根据证券法上的明文规定而获得救济,受害者可直接依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要求判决被告承担责任;而后者是指,有些法律条文没有明确授权当事人在被告违反该条文而造成当事人损失后可据此提起诉讼,但是这些条文经法院解释后可确立当事人援引其获得救济。

就明示私人诉讼而言,《1933年证券法》第十二条(a)款规定,当事人购买的证券若是在违反注册条款的情况下发售的,则他可要求撤消该交易或获得赔偿。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由于招股说明书的误述或遗漏,任何人只要在发行结束后3年内从公开市场上购得该证券,均可提起诉讼。《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a)款规定,任何人在买卖证券时,由于信赖发行人公布的注册报表、年报及其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对重大事实作错误或误导的陈述而造成损害的,均可提起诉讼。该款同时规定,私人诉讼赔偿额仅限于因被告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除证券法等美国法律的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NASDAQ对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也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包括批评、罚款。停市和取消公司上市资格等。

2.特定情况下投资者信息披露

美国证券交易法及作为其补充的威廉斯法案对持有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份的投

资者,规定了一系列的披露规定。SEC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有关规定并经授权,制定了若干相应的表格,要求股份持有者在所持股份达到某些特定比例时,按其填报,并向SEC和股东报告。NAS-DAQ市场规则中规定,所有特定情况下投资者需披露的任何信息必须向其报告,并由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主要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1)《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条(a)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董事、公司主管以及“所有直接或间接待有股份超过10%的受益人”皆应向在SEC及在SEC挂牌的证券交易所(对NASDA市场而言,即指NAS-DAQ)申报有关情况。

同时一旦其所持有股份在日历月内发生变化,则应当在每一日历月结束后的10天内再行申报。

(2)威廉斯法案对与交股要约相关的持有者信息披露作了若干规定,包括:

①受益所有权的报告规定。证券交易法第13(d)规定,任何直接或间接拥有某一类上市公司权益证券比例达到5%或更高比例的持股人,必须在获得该5%股权后的10天内以13D表格向SEC登记,并向NAS-DAQ报告。该披露又被称为发布收购警告的报告。报告中须包含下列内容:持有人的身份、持有人拥有或掌握的股权数量、购入股份的时间、购入股份的资金来源及金额、购入股份的原因。13D表格内容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予以及时修改。一般某一类股份变动达到1%或以上时,即被认为构成重大变化。一些本来需要呈报13D表格的投资机构也可以运用13G的简短表格。交易法第13(d)-1(b)规定,一个合格的投资机构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获取股份而不改变公司控制权的目的时,可以应用13G 表格进行披露。持股人只要在年底时将要拥有高于5%的股权,就必须在该营业年年底前的45天内以13G表格形式向SEC备案,如果持股人的直接或间接股权在第一个月底将超过10%,该持股人必须在该月底前的10天内登记额外的13G 表格,此后,如果在其他月底时持股人的股权将浮动5%以上时,也必须在该月底前登记新的13G表格。

②交股要约中投标者的披露要求。证券交易法第14(d)款及其他相关的条款规定,禁止任何人发出交股要约或发出购买那些受交易法报告所管制的任何一种普通股的要求,如果在交股要约完成之后,发出要约者将会直接或间接拥有该类股票5%以上的股份。除非该购买者登记14D-1表,向发行公司呈送报告或将报告交给股东。附加的材料也必须注册登记,并同时送给发行者和股东。14D-1表格与13D表格是相互呼应的,除13D表格中的规定的内容外,14D-1表格中还要求披露:所有过去的合同、交易或要约发出者与目标公司间的谈判、交股要约的目的和投标者的计划、有关对目标公司未来的建议;同时要求列出所有被保留或雇佣,或因与交股要约有关得到报酬的人员的名单以及投标人的财务报表;此外,还必须列举当前和将来存在的在投标者与其公司高级工作人员、董事长、控制者或子公司及目标公司的高级工作人员、董事长、控制人,或那些对目标公司是否作出出售它的股份的决定有影响的子公司之间的重大合作、安排、理解或关系。交易法第14d-4(a)规定了三种将14D表格公布、送达或交给股东的合理方式。

3.NASDAQ市场交易信息披露

NASDAQ市场是一个电子化市场,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将所有市场参加者连接在一起。NASDAQ本身即一个集实时行情显示、订单传送、执行与交易报告于一身的系统,市场交易信息的披露主要通过该系统自身进行。NASDAQ市场目前有三类交易系统,包括电话委托交易、NAS-DAQ电子交易系统和另类交易系统。电话委托交易是传统的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经纪公司通过电话与做市商联系来执行客户订单。NAS-DAQ电子交易系统包括小订单执行系统(Smll Order Execution System,SOES)、高级计算机化交易系统(Advanced Computerized)Execution Sys-tem,ACES)和精选网络系统(SelectNet)。其中,SOES和ACES 均可直接执行交易,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要求NASDAQ全国市场的所有股票必须使用该系统,后者的使用完全取决于市场人士的自愿。而SeleetNet主要是一

个下单系统,通过该系统,可将订单传给做市或整个市场,并为做市商提供了一个有限的议价功能,但该系统不能执行订单交易。1998年3月,NASDAQ向SEC 报批了新的订单传送与执行系统(NASDAQOder Delivery and Execution System,NODES),该系统一旦投入使用将取代SOES和SelectNet。另类交易系统(Alternative Trading System,ATS),按美国SEC的定义是指除证券交易所与证券商协会以外,不经过美国证券监会批准,却能自动集中、显示、撮合或交叉执行证券交易的电子系统,包括电子通讯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 System,EC-Ns)。ATS进入NASDAQ市场进行交易,须获得进入NASDAQ作平台的许可,并同意向NASDAQ系统提供最优的委托报价。

上述交易系统中的有关交易报价委托信息均通过NASDAQ系统对外发布。NASDAQ 市场实行分层次的交易信息披露管理,依使用者的身份和需求的不同提供不同的信息内容,共分为三个层次。由于实行做市商制度,不同身份的市场参与人士在委托信息获得方面并木相同。做市商可以获得有关市场报价的所有信息,而一般投资者只能获得做市商的报价、投资者的最佳报价和ATS系统中的最佳报价。表5-2详列了NASDAQ各层次的特点、功能、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典型用户。

除通过市场信息终端提供委托报价以外,NASDAQ市场还利用因特网公布市场交易行情,但公布的时间比实时行情滞后15分钟。NASDAQ市场有关交易执行结果的信息,由NASDAQ交易数据传递服务系统(NASDA Trade Dissemination Service,NTDS)提供。根据美国SEC和NASD的有关规定,大部分交易必须在执行后的90秒内提交成交报告。只有交易量特别小的交易、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交易以及交易双方在市场以外达成的交易可以免除这一规定。成交报告由交易当事人中的一方提交,具体规定如表5-3。交易达成后,提交报告的责任人将报告发送至NASDAQ 的ACT系统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成交报告将被传送至NTDS,由NTDS将报告以“最近出售”(Last Sale)信息的形式向数据购买者发布。数据购买者中的数据商(Data Vendor)再将信息转发或出售给自己的用户。显然,由于NASDAQ

对交易执行结果信息进行实时披露,所有市场参与者处于几乎同样的地位。

(三)NASDAQ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制度的简要比较

NASDAQ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是美国两大主要证券交易场所。由于美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因此二者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并没有显著的差异,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上,这种差异就显得更不足道。相比之下,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的自律监管机构不同。NASDAQ市场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的自律部门除了其自身的市场监察部以外,还有NASD的市场管理部,而纽约交易所对市场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主要靠其自身进行。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有微小差异。两个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基本是上相同的,仅存在一些微小差别,如SEC制定的表格10-C,仅适用于在NASDAQ上市的公司,当其流通股的变化超过5%时,或上市公司名字发生改变时,就应该向SEC递交该报告。但该表格不适用于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3.交易所交易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别。由于两个市场实行完全不同的交易机制,因此在交易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纽约交易所实行专家辅助的竞价交易制度,而NASDAQ实行的是以做市商制度为主的交易机制。由于在集合竞价市场,价格本身就反映了全部订单流量的累积信息,市场的透明度较高;而在做市商市场,没有买卖订单汇总的机制,价格由分散的做市商自己报价,因此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市场供需的基本情况,市场透明度较低。此外,纽约交易所对预先开盘有一系列规定,能够使交易双方了解市场中的不平衡态势,有助于提高市场交易的透明度。一般认为,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优于NASDAQ市场。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为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后附),供创立大会审议。 提案人: 年月日 附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上述信息的对外披露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能否对外披露、是否需要及时对外披露、如何披露等)必须事先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第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公司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主办券商递

2: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案平台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披露备份平台、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应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公司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公司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进行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 (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X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https://www.360docs.net/doc/546484615.html,。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史上最全的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史上最全的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篇一:史上最全的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汇编 XX省XX公司XX市公司 计算机设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计算机设备管理,保证公司信息系统正常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使用的计算机设备实行综合管理和日常使用管理分离的原则,信息化部门负责计算机设备的综合管理,各部门负责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为充分发挥设备性能,信息化部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对公司各部门计算机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算机设备主要是指计算机、打印机、专用设备及与计算机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计算机包括主机(包括机箱内的各种芯片、功能卡、内存、硬盘、软驱、光驱等)、显示器、键盘、鼠标等。第二章计算机设备的申请、采购和领用第四条各部门根据业务需求,需配备计算机设备时,须报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批准。信息化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现有1设备中进行调配。 第五条如需要购臵新设备,信息化部门应根据具体运行业务需求提出配臵方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示。经公司三项工作管委会研究批准后,由信息化部门向上级公司上报购臵计算机设备

请示文件,待上级公司批复后,由信息化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组织采购。 第六条对于新购臵的计算机设备,在领用前信息化部门先进行计算机设备固定资产登记,填写计算机设备管理台帐,设备档案归档工作。第三章计算机设备的日常操作第七条计算机设备的常规操作必须遵循下列要求: (一)操作必须规范化。在操作过程中遇到的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信息化部门,不得擅自作主,随意操作; (二)操作人员须熟悉了解设备运行情况。若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请信息化部门有关人员处理; (三)必须使用自己的操作工号及密码进入系统,并根据所分配的工作,在规定操作范围内办理各项业务,对所使用的密码,应注意保密。 (四)操作人员不得将已登陆或进入工作状态的信息设备交给他人操作。在操作过程中需离开岗位时,应立即退出操作系统,2以保证密码的可靠性。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注意业务数据的安全、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保密资料。 (六)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章计算机设备使用管理第八条使用人员要严格按计算机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操作与工作无关的内容,不准带电插拔外设。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X省XX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投资者可以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投资者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披露。 第八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四日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及职责

信息管理工作制度 一、信息科工作制度 1.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网络中心、图书室、病案统计室、妇幼信息的工作。 2.建立所属科室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 3.及时向院领导提供医疗、管理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 4.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网络中心、图书、档案、病案、妇幼信息等部门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功能作用。及时向业务科室提供信息反馈。 5.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二、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1.机房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2.进入机房须更换拖鞋,自觉维护机房内整洁。 3.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 4.管理人员须必须定时设备运转情况,对错误事件及故障应立即分析原因,及时解决问题。 5.保证服务器24小时不间断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在服务器用电线路上加载用电设备,严防服务器掉电。 6.对服务器参数进行调整或更改,应经信息科主任批准,管理人员应严格填写工作日志。 7.采取有效的病毒防范措施,杜绝病毒感染现象发生。 8.每天按照规定的方法和手段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9.管理人员必须定时观察机房的空调运转情况及温度。 10.机房内严禁烟火,有防火、防盗、防破坏安全设施。

三、网络信息存储和保管制度 1.网络信息存储和保管由系统管理员负责。 2.网络系统运行的全部信息均须在服务器上实行备份。 3.重要的数据信息应及时备份,须在多台服务器上备份,并详细记录。 4.如果条件允许,可设立专门的备份服务器,使用专业备份软件,进行数据备份工作。 5.数据库一经修改,要及时保存和备份;丢失或误操作信息要及时修复或恢复。 6.网络存档资料不得借阅。 四、计算机网络系统维护制度 1.医院信息科负责全院计算机网络设备和工作站设备的管理和调配。 2.系统管理员须每月对网络和网络工作站进行检修,对正常和不正常的结果均须记录,以备系统出现故障时参阅。 3.系统管理员根据工作站操作人员报告的情况,及时进行解答和检修。 4.系统出现故障后工作人员应与相应科室操作人员密切协作,在最短时限内解决问题。 5.技术人员对发现不能维修的故障,要及时上报。 五、网络工作站管理制度 1.网络工作站作为计算机网络系统专用设备,不得擅自在终端机上启用其他软件。 2.工作站配置的微机、打印机等设备须指定专人保管和维护,转交他人保管时需严格交接。 3.操作人员要保证工作站微机正常运行及数据及时录入和提取。 4.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方能上岗。 5.操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随意扳动与操作无关的开关和改动工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X X交大南洋股份X X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XX交大南洋股份XX(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X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 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XX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 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 和XX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XX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X围内; (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XX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报送的信息较难XX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XX证券报》。指定为:.sse..。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信息披露的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X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 息披露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定期披露的信息 1、基金名称、类型、组织形式、管理类型、投资类型、币种; 2、基金成立日期、到期日; 3、基金注册地、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4、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承诺函; 5、基金募集规模、主要投资方向; 6、基金合同、委托管理协议; 7、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8、投资情况、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基金定期更新的信息披露 1、年末基金实际规模; 2、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运营服务费等; 3、已投出规模、年初和年末基金资产净值、年末基金资产总值、利润、分红、预期内部收益率; 4、预定基金存续期限、财务杠杆倍数、负债规模; 5、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者信息。 第九条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 1、基金合同及其相关信息变更; 2、基金管理人变更;

信息披露制度 (1)

信息披露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最新版】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公司不得延迟披露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八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企业产品标准化及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企业产品标准化及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第1条 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基础和前提, 搞好企业标准化工作对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劳动生产率, 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科技信息情报工作是科研和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对提高产品质量、突破技术关键、产品更新换代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厂的标准化及信息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条例的精神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仅对研究所下设的标准信息组所分管的技术标准而言。 第2条 标准化工作管理: (一)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 1、宣传贯彻国家标准, 专业(部)标准及上级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指示与规定并检查、总结各级标准化的贯彻执行情况。

2、起草工厂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统一管理各类技术标准, 提出收集和采购标准资料计划, 并进行标准编号归口管理。 3、负责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文件。积极参加上级所组织的有关标准的编制, 审查、验证等工作, 及时掌握上级标准化动态, 并提出对策建议。 4、组织制(修)订与贯彻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化、通用化及系列化程序。 5、参与新产品开发工作, 提出产品的标准化综合要求。对设计的产品图样、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和必要的标准件出图, 并参加新产品试制鉴定和小批试制鉴定工作, 协助产品设计人员掌握标准化要求。 (二) 企业标准化的制订、修订、审批、发布 1、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 2、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 包括产品标准、基础标准、工艺标准、工装标准、材料标准、零部件标准、方法标准、标准工作的微机管理等。

3、企业标准由总工程师批准上报作为商品交货条件的产品标准。 4、本厂贯彻的有关国家标准, 专业(部)标准, 企业标准的重要措施, 上级的规划、计划, 由总工程师批准。 5、参加国家标准, 专业(部)标准起草的草案中所需的验证报告, 由总工程师审核后, 报上级批准。 6、凡是没有国家标准, 专业(部)标准的重复生产产品, 都必须制订企业标准, 有条件的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凡符合下列情况的也应制订企业标准, 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发布。 ①根据生产技术的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 对厂自制或外购选用的元器件。 ②根据生产技术使用特点, 对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某些要求加以规定。 ③对本厂使用的零部件, 材料等品种、规格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进行选择和压缩。 7、企业标准应根据使用和生产技术发展要求, 凡与新发

2017年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17年科技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4)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 5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11) 第五章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17) 第六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21)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的沟通 (23) 第八章敏感信息排查报告 (25) 33第九章保密和责任追究 ........................................................................ 34第十章其他应注意事项 ........................................................................ 35第十一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 者决策或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无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XXXXXXX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基金制度建设,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规范基金信息披露工作,特制本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原则为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内容为: (一) 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三) 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 (四) 基金的投资情况; (五) 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六) 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七)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八)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九)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 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四条信息披露分为季度披露、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项临时披露。 第二章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应当和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六条私募基金募集期间,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

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 (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 (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九)其他事项。 第三章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第八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 万元以 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 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公司下一步如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话)。 第九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 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制度完整版

信息披露制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信息披露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交股权交易所登记,并在天交股权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天津股权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天交股权交易所批准。 第九条天津股权交易所可以对金融、房地产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说明书? 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天交股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天津股权交易所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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