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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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及人防工程车位收入及成本确认问题审核

车位及人防工程车位收入及成本确认问题审核

车位销售时确认收入及相关成本费用问题1、车位分二种,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二种。

地上车位不允许转让,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内,不计算收入,不扣除成本。

地下车位分三种:一是人防工程,是以人防部门规定标准建造的,不得进行转让的,应作为配套设施,可以扣除发生的成本费用。

二是无产权的地下车位,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发生转让行为,如确认为发生转让行为(参考营业税的规定要求,如签定转让合同,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按照销售不动产交税),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否则,发生其他情形的(签定非转形式合同,如租赁合同,开服务业发票,按服务业交纳营业税),不确认收入,也不扣除相关成本费用。

三是有产权的地下车位,两证齐全、可有偿转让的车库(位),清算时,按已转让部分确认收入,并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2、房地产企业将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采取出租形式,获取租金收入,这部分成本是否允许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建设物业管理用房、变电站、热力站、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厕所、无法确权的人防工程和地下车库等公共设施,这些公共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可无偿使用该类资产,其对应的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但实际上,开发企业往往对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实施继续控制,如对人防工程、地下车库等采取出租形式从中获取租金收入。

对此类情况,如果该公共配套设施在房地产企业固定资产账上无记录,又不能提供将产权转移给全体业主的证明,就可断定房地产企业已将此项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计入了开发产品的成本,即虚增了成本扣除项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成本从开发产品成本中扣除。

若成本无法准确区分,可采用该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来划分扣除成本。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处理方式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处理方式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处理方式 [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

事实上,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车位。

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要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自2011年开始不能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原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将“国税函﹝2005﹞83号”废止了。

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收入不能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

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摘要:一、人防车位的概念及特点二、人防车位租赁的市场现状三、人防车位租赁计入收入分录的会计处理四、租赁合同签订及租金收取注意事项五、结语:人防车位租赁的发展前景正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

人防车位,作为地下空间的一种利用方式,逐渐成为解决停车难题的有效手段。

人防车位,即人民防空地下室车位,具有安全、隐蔽、通风、排水等优点,为车主提供了便捷、舒适的停车环境。

人防车位租赁市场日益火爆,租金成为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

然而,对于人防车位的租赁计入收入分录,许多企业尚存疑惑。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租赁收入应按照租赁期限分期确认。

人防车位租赁收入分录的会计处理如下:1.租赁开始时,将租赁收入计入预收账款。

2.租赁期间,按照租赁期限分期确认收入。

3.租赁结束时,将未确认的收入结转至主营业务收入。

在签订人防车位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同主体:确保合同双方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2.合同内容: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事项。

3.合同附件:附上人防车位的权属证明、消防安全证明等文件。

4.合同履行:签订合同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租赁收入的稳定。

人防车位租赁不仅解决了城市停车难题,还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的收入。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人防车位租赁市场将继续扩大,为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

总之,人防车位租赁作为一种新型的房地产经营模式,正逐渐被市场接受。

企业应把握市场趋势,合理运用会计处理方法,确保人防车位租赁收入的合规性,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企业在开展人防车位租赁业务时,要注重合同签订和租金收取环节,防范法律和财务风险。

地下人防车位出租收入如何纳税

地下人防车位出租收入如何纳税

地下人防车位出租收入如何纳税建造人防工程是法律赋予房地产公司的强制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地下人防停车位的租金收益应当归房地产企业所有。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地下人防车位租金收入涉及哪些税费?◆◆◆ ◆◆一、增值税方面,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租赁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的方式取得收入。

在适用税目上应当区分情况:地下车位租赁应当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但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应当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如《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规定:纳税人将无产权的停车位、地下室、架空层和人防工程等房地产对外出租时,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20年(含)以上,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按转让建筑物永久使用权,依销售不动产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否则,按不动产租赁征收增值税。

◆◆◆ ◆◆二、房产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的规定: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除特殊情况外,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产权所有人。

根据《人民防空法》《物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人防工程的产权为国有。

并且有的地方明确要求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移交人防部门。

因此,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转租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这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房地产企业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以出租方式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以出租方式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

以出租方式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税务上应该如何处理?有这样一个实务案例:甲房地产公司将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出租给业主,所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20年,并一次性收取租金。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限终止时,甲房地产公司同意将该车位继续无偿提供给业主使用。

甲公司上述行为,税务应如何处理?对这个问题,我们分别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这五个税种来分析一下:一、增值税甲公司表面上签订租赁合同,实质上将无产权车位的永久使用权转让给业主。

根据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转让无产权车位永久使用权,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网上有一个类似的问题,12366的答复也是如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五、“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因此,甲公司销售无产权地下车位,在计算增值税时,不得扣除土地价款。

二、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税收问题解答

税收问题解答

房地产企业利用地下设施修建了地下车库并取得的收入如何列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同时,该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在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中。

因此,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应计入开发成本,待停车场所出售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同时不能再结转成本。

关于私车公用扣税的问题?问:关于私车公用扣税的问题?答:私车公用实质是个人将汽车租赁给公司使用,公司发放的用车补贴实际上就是公司支付给个人的租车费用。

个人应就取得的租赁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公司可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公司内部高管使用车辆的费用未超过公司规定的额度部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相应个人。

请问,发放的这部分费用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使用私人汽车,应签订租赁合同,所发生费用为租赁费支出,否则应为职工福利费支出。

单位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白条是否可以入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20年的长期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再无偿续租(一般租期为50年),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房产税?在小颖言税群的交流探讨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因此,企业“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销售收入应确认收入,由于对应的成本已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分摊进开发产品,不再单独扣除成本、费用。

二、土地增值税实务中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虽名为租赁,但合同的本质就是出售人防工程车库的产权,应作为土地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其分摊的成本、费用可在清算配比扣除。

其政策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因此,以租赁方式销售地下人防车位属于以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其他方式是指出售所有权以外的方式,包括转让永久使用权。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
摘要:
一、人防车位的收入和成本结转会计分录概述
二、人防车位收入的具体会计分录
三、人防车位成本的具体会计分录
四、结转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影响
正文:
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计分录是我国财务会计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它涉及到人防车位的收入和成本两个方面,具体包括收入的具体会计分录和成本的具体会计分录,以及结转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首先,人防车位的收入主要来源于租赁收入。

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在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这是因为租金收入属于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而银行存款则是企业收到租金的账户。

其次,人防车位的成本主要包括建设成本和维修成本。

建设成本是指人防车位的建造费用,维修成本是指对人防车位进行维修和保养的费用。

具体的会计分录为:在发生建设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在发生维修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最后,结转人防车位收入和成本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收入和成本的结转会使得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

同时,建设成本的结转会增加企业的“固定资产”,影响企业的资
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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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收入如何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住宅商品房,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修建人防工程或者缴纳异地人防工程建设费。

事实上,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选择修建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车位。

一般说来,地下人防车位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房地产公司不能销售人防车位的所有权,而只能采取转让人防车位永久使用权(下称“出租人防车位”)的方式取得收入。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11年2月11日在官方网站上对地下车位销售问题作出过答复:“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地下停车位,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对取得销售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受让方不能办理车位产权手续,不需要缴纳车位契税。


(一)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缴纳
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但要按照什么“税目”进行缴纳?自2011年开始不能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

原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号)规定,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无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将该租赁行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用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将“国税函﹝2005﹞83号”废止了。

也就是说,从2011年1月1日开始,企业取得出租人防车位收入不能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了。

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如为转让该车位的永久使用权,则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转租收入不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的规定,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不属于房地产公司,而是属于国家财产。

同时《物权法》第五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国防资产属国家所有”。

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这样,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转租行为,转租收入是不需要缴纳房产税的。

这是因为,《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房地产企业既不是人防工程的所有人或承典人,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另外,《成都市地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问题的解答》(成地税发﹝1994﹞第8号)也明确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因产权不属转租人,对转租人所得的租金收入,不应再征房产税。

特别提醒房地产企业还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转租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的具体
规定,以防止涉税风险的发生。

(三)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出租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因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房地产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地下人防车位使用权租赁合同》,实质上是财产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总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此外,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其车位占用的土地应该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房企开发成本可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出租地下人防车位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应的开发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11﹞24号)第四条规定,关于地下车库收入与成本归集的问题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车库,可视其具体情况按以下方法确定:有产权且对外销售的车库,其收入应并入房地产销售收入,相应的车库开发成本应准予扣除。

转让车库使用权年限与所购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转让使用权的,可视同销售,应归集相应的收入和成本。

以上情况之外的其它形式,产生的收入与建造成本均不予以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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