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轨道线路1、钢轨在使用前必须校正,不得有扭转和弯曲现象,轨端要齐、严、孔位正确。
2、钢轨铺设应采用悬接方式,直线部分的两股钢轨接头应对接,相对错距误差不大于50mm;曲线段和使用抱轨式人车的斜井绞车道应错接,相互错距不得大于2m。
短轨长度不得小于3m,短轨的插入应在曲线头尾2m以外的直线段进行。
曲线与直线的切点处及倾斜井巷变坡点处不得有接头。
3、线路轨枕应符合以下要求:(1)轨枕按材质分为预制钢筋砼、木材及金属材料。
(2)每节钢轨应有三种不同的轨枕间距,即:接头间距c,过渡间距b,中心间距a。
采用18kg/m钢轨时,取c,440mm,b=570mm,a,700mm。
采用24kg/m以上钢轨时,取c,480mm,b,560mm,a,700mm。
4、临时轨道轨枕最大间距不得大于1m。
5、长轨焊接的无缝铁道,轨枕间距可按中心间距进行布置。
6、铺设木轨枕时,树心朝下,有圆角的大面朝下,将尺寸、强度及耐久性能相同的铺在一起。
轨枕应排列整齐,选择一侧对齐方式,单线铁道应靠人行道一侧齐,双线铁道应在两线外侧齐,对齐一侧轨枕头距轨底外侧规定230mm,轨枕中线应与铁道中心线垂直。
7、铺设钢筋砼轨枕时,钢轨与轨枕用胶垫或其它柔性材料垫层作缓冲,以避免钢轨压损轨枕的承载面。
捣固时,不得使镐头碰在轨枕上,以免轨枕因撞击而产生裂缝、脱边等现象。
8、使用钢筋砼轨枕的轨道,在距木枕道岔两端应铺设5根以上木轨枕。
在与木枕分界处,如遇钢轨接头,应保持木枕延伸至钢轨接头内5根以上作为过渡段,以保持轨道的弹性一致。
9、道岔的轨型不得小于线路轨型,道岔前后必须至少铺设一对与道岔轨型相同的整根钢轨,两相邻道岔间插入的短轨不宜小于3m,困难条件下可不设。
10、主要运行线路道床应符合以下规定:(l)道碴铺设厚度不得小于 80,100mm,铺设宽度单轨巷为1.6m,双轨巷为3.2m。
道碴要埋住轨枕的2/3,最高不得超出枕面,捣固应均匀,无吊板。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年X月X日封面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排管理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与峒室第五章绞车第六章人行车第七章架空乘人装置第八章信号装置第九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第十章斜巷安全设施第十一章轨道质量第十二章制度及人员第十三章附则为加强煤矿井下斜巷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源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煤矿加快建设本质安全型本单位,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特拟定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望各单位认真仔细贯彻落实。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斜巷轨道运输,包括矿井主斜巷轨道运输、各水平间斜巷轨道运输、采区斜巷轨道运输、工作面两道斜巷轨道运输与各类临时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安排管理第三条各矿井应设立各级"斜巷轨道运输分管领导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管理责任、范围与重点工作。
第四条各矿应明确一名矿级领导承担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有分管副总承担技术管理。
第五条各矿应在机电运输职能管理科室明确一名副科长,专门承担本矿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本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有运输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明确专职运输工区的区长、非专职运输工区的一名副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运输区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
第七条矿安监部门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运输安全工作,并配足运输安全监察员第八条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一、结合本矿实际情况拟定斜巷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设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2023年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组织管理2.1 运输组织架构煤矿应建立完善的运输组织架构,明确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运输管理人员。
2.2 运输计划煤矿应编制年、月、周、日等各级别的运输计划,并按期完成。
运输计划应充分考虑煤矿产能、需求情况以及运输设备的运行状态等因素。
2.3 运输调度煤矿应建立健全的运输调度制度,确保运输车辆和设备按时调度,合理安排运输,减少空载率和满载率的差异。
2.4 运输记录煤矿应建立运输记录档案,记录运输车辆的出入矿时间、重量、车号等相关信息,以便进行统计分析和管理。
三、设备管理3.1 轨道维护煤矿应定期对斜巷轨道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轨道的平整、牢固。
轨道存在损坏或不平整情况的,应及时进行修复。
3.2 运输设备的保养与维修煤矿应建立健全的运输设备保养与维修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和安全。
3.3 车辆负载限制煤矿应根据轨道的承载能力和车辆的负载能力,合理确定车辆的负载限制,禁止超载运输,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四、安全管理4.1 安全教育培训煤矿应对从事斜巷轨道运输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考核。
4.2 安全设备煤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紧急停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等,以便及时应对突发情况。
4.3 隐患排查煤矿应定期进行斜巷轨道运输的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4.4 应急预案煤矿应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应急处置措施,并进行演练和评估。
五、监督检查5.1 内部检查煤矿应建立定期的内部检查制度,对运输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2 外部监督煤矿应接受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检查人员进行工作,并按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范本

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确保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活动。
第三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输计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确保车辆安全、运输稳定、作业高效。
第五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并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运输人员应熟悉轨道运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作业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设备和器材。
第八条轨道运输设备应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档案和记录。
第十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中发生的事故、故障和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设备和器材管理第十二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的检测和检验。
第十三条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的购买、使用、保养和报废等活动,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备案。
第十四条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的日常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应交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和知识。
第十六条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的不合格情况,应及时进行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轨道运输设备和器材的报废处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章运输组织和计划第十八条煤矿斜巷轨道运输应按照生产需要和安全要求制定运输计划。
第十九条运输计划应包括运输线路、运输量、运输时间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条运输计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人员、设备、能源等因素的合理配置,确保运输的高效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运输组织应合理安排运输人员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确保人员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第二十二条运输计划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布,并进行备案和归档。
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制度办法

煤矿倾斜井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制度办法1、倾斜井巷轨道运输实行责任管理制。
各单位必须把倾斜井巷轨道运输使用的绞车、轨道、提升钢丝绳、保险绳、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设备和设施责任落实到人,实行挂牌管理。
责任不清,不实行挂牌管理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100元,单位500元。
2、倾斜井巷轨道的运输设备、提升钢丝绳及安全设施等,使用单位必须每天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跑车防护装置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试验,并做好记录,确保跑车防护装置灵敏可靠,钢丝绳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漏检、无记录罚款500元。
3、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斜巷轨道运输实行“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制度,发现一次罚款2000元。
4、绞车司机、信号工、把钩工持证上岗,严格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操作,认真执行本岗位安全责任制。
发现代岗、脱岗罚该单位500元。
5、倾斜井巷内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每班必须进行试验,达到灵敏可靠,检查不合格罚款500元。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检查不合格罚款200元。
没正确使用罚款100元。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检查不合格罚款200元。
没正确使用罚款100元。
(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检查不合格罚款200元。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检查不合格罚款500元。
没正确使用罚款300元。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检查不合格罚款100元。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
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7)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3篇)

矿井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运输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矿井的运输管理,包括物资运输、人员运输及矿井设备运输等。
第三条矿井运输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注重科学管理、技术支撑、人员素质提升,确保矿井运输工作安全、高效进行。
第四条矿井运输管理应重视事故防御,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矿井运输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矿井运输数据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矿井运输情况。
第六条矿井运输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矿井物资运输管理第七条矿井物资运输应严格执行规范的装车、运输、卸车流程,确保物资运输的安全、准确、高效。
第八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上岗运营。
第九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参加矿井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第十一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应按规定的最大载重量进行装车,不得超载运输。
第十二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应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行驶、违章变道或有其他危险操作。
第十三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停放应遵守规定,不得停放在阻塞通行或危险位置。
第十四条矿井物资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事故,应立即停车并进行故障排除或事故处理,及时报告矿井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矿井物资运输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加强对物资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三章矿井人员运输管理第十六条矿井人员运输应遵守岗前、上岗、下井、出井等程序,确保人员运输的安全。
第十七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应配备紧急逃生设备、防护装置等。
第十八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驾驶员应按规定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参加矿井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
第十九条矿井人员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煤矿轨道运输安全规定(3篇)

煤矿轨道运输安全规定轨道坡运输是我井运输的重要环节,运输线长、偏口多、管理难度大,为避免运输事故发生、强化运输管理,加强轨道坡运输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规定:一、罐车运输安全技术措施(一)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设备设施(绞车、轨道、钢丝绳、一坡三挡等)定人定期检查维修制度,保持设施完好状态。
运输前绞车司机必须确保绞车基础牢固、制动可靠、钢丝绳符合规程要求、信号及保护灵敏可靠,并有记录,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绞车司机上岗必须做到“七不开”。
1、绞车固定不牢不开;2、绞车不完好不开;3、钢丝绳不合格不开;4、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5、(上拉三个重罐、下回三个空罐)超挂车不开;6、电话不联系,信号不清不开;7、“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
(二)把钩工上岗必须做到“七不挂”。
即1、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挂;2、信号联系不通不挂;3、“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挂;4、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5、联接装置不合格不挂;6、巷道内有行人不挂,七、超拉罐车不挂(上拉四个重罐、下回四个空罐)。
(三)司机、信号工和把钩工等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四)、运输过程中1、必须有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2、,除“一坡三挡”外,其上部车场必须装设自动复位挡。
3、各联络口变坡点处,必须装设闭锁挡,挡距略大于一列车的长度,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
车过时打开,车过后立即关闭。
4、必须装设普通地滚,数量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原则,间距一般____米左右,其装设要平正、稳固、灵活。
5、高低起伏斜巷要装天滚,甩道侧帮要装立滚。
6、语音信号、按扭、照明灯、电缆线等,安装牢固、整齐,布置合理。
7、各班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要求司机必须精神集中,取得电话联系后听清信号方可开车,信号规定为“一停、二回、三拉、四慢拉、五慢回”,坚决杜绝野蛮开车。
8、斜巷运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9、运送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情况和装载情况,不符合要求不得发信号开车。
矿井轨道运输一般管理规定

矿井轨道运输一般管理规定矿井主要运输巷道作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由运输队负责管理使用,采区级工作面的斜巷运输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运输设施由使用单位按标准维护,实行管理责任制,并悬挂管理牌。
一、斜巷(斜坡)提升一般规定:1、信号规定:一停、二上、三下、四慢上、五慢下。
2、串车规定:严格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严禁超保险绳长度挂车。
但提升支架车时,每次只允许提一个支架车。
3、平板车连接方式规定:提升或下放平板车时,必需按规定使用平板车专用销子。
专用销子必需使用专用闭锁,否则不准连车。
4、各岗位特别工种人员,绞车工、信号把钩工必需经过培训,熟识并把握有关规定,持三级机构培训IC证上岗,严格按本工种的操作规程操作,遵守本岗位平安责任制。
5、每次提升到上平台后,必需先落下挡车梯、关闭阻车器、插入挡车桩,然后按规定摘除车辆。
每次下车前,必需按规定检查后,确认无误,才能拔出挡车桩、打开阻车器、升起挡车梯,按规定下放车辆。
6、各斜巷(斜坡)的运输设备及平安设施,使用单位必需每天全面检查一次,发觉问题准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7、凡是在斜巷(斜坡)作业的单位,开工前必需按规定安装好平安设施,否则不准开工。
二、斜巷(斜坡)提升信号把钩工留意事项1、信号把钩工留意事项:1)、必需熟识所在工作巷道的基本状况,本岗位信号装置、通讯设备、一坡三挡等平安设施的性能与使用方法。
2)、接班时要仔细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的完好状况,检查平安装置是否齐全牢靠,特殊要查看老钩头15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锈蚀、变形和断丝状况,检查斜巷内是否有行车障碍,是否有人工作,假如不符合要求时,准时处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提升。
3)、提升前必需具体检查信号装置、通讯装置、一坡三挡、行车红灯是否完好、齐全、灵敏牢靠。
4)、提运前由责任单位负责,具体检查轨道是否符合行车要求,地滚是否超高(地滚最高处不得超过道面40mm),超过必需经过处理合格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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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轨道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轨道运输系统安全技术管理,实现矿厂安全高效生产,提高轨道运输综合管理水平,消除事故隐患,促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标准要求和所辖生产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GB∕T2885-2008矿用窄轨车辆》、《MT/T224.1-2005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连接链》、《MT/T224.2-2005煤矿窄轨车辆连接件连接插销》、《GB50416-2007煤矿井底车场碉室设计规范》、《GB50415-2007煤矿斜井井筒及碉室设计规范》、《AQ1016-2005煤矿在用提升绞车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O1T5010—95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15-2015煤炭工业企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矿机电设备技术检修规范》、≪GB20181-2006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JB8918—1999液压防爆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安全要求》等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制订。
第三条矿井在实施“一优三减”、“四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中,要积极推进煤矿辅助运输系统优化和装备升级,坚持实用和效率优先原则,不断提升煤矿辅助运输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第四条各类工程设计要站位全局、聚焦局部,加大采掘工程设计与运输专业的对接融合力度和深度,充分做好矿井采区和采掘头面的运输系统、运输方式、运输设备的设计选型对接,为运输设备后期安装使用创造良好高效的运行环境。
第五条优先采用可以实现连续的机械化运人、运送物料方式,进一步减小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推广能够实现连续无转载或少转载的运输设备和运输方式,简化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第六条为保证矿井窄轨铁道质量处于良好状态,各矿井应经常检查,斜井绞车道每天检查。
矿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威胁安全行车的问题,必须立即停运处理。
第七条窄轨铁道应建立健全日常巡回检查检修制度,并有专业的维护队伍和人员,配备巡查检修等记录。
所有记录和技术资料信息应及时填写和更新,保证规范、清晰、准确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及组织管理第八条矿长是各矿井运输系统安全第一责任人,机电矿长是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所属各矿井必须建立以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辅助(轨道)运输工作的领导机构,健全完善各级运输管理职能,做到人员机构健全,责任明确,有运输管理系统机构图。
各矿机电科必须有负责运输管理工作的专职副科长和管理人员,运输区队必须配足负责运输管理的技术人员和现场维护人员,保证矿井运输线路、设备及设施处于完好运行状态。
第三章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矿井生产技术相关科室在运输系统巷道设计与施工,须符合相关规定及国家标准要求,巷道、碉室必须满足设备安装、运行的原则,力求系统设计简单、实用,保证运输系统安全、可靠、畅通、高效。
第十条新运输线路投用前,由安装单位向矿提出验收申请,调度室负责组织,机电科、生产科、安检科参与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留存记录备查。
未通过验收的运输线路,不得运行。
第十一条运输巷道与碉室必须满足:1运输设备安装、运行的空间要求。
2.运输设备检修的空间要求。
3.人员操作、行走的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运输巷道支护完整,巷道(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O.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O.5m)。
第十三条车场、主要碉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择在比较稳定坚硬的岩(煤)层中,并应避开断层、破碎带、含水层和采空区。
2.不得布置在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和冲击地压的煤层中。
3.井下机电设备碉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
第十四条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Im)以上的人行道(人行空间),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十五条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碉,2个躲避碉的间距不得超过40m o躲避碉宽度不得小于12πι,深度不得小于O.7m,高度不得小于18m。
躲避碉内严禁堆积物料或安装设备。
第十六条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罐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I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o第十七条在双向运输巷(包括车辆装载、卸载、转载站)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O.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O.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Im o4.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对开时不得小于O.8m。
第十八条主要运输线路(主要运输大巷和主要运输石门、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地面运煤、运阡干线和集中运载站车场的轨道)及行驶人车的轨道线路质量达到以下要求:1接头平整度:轨面高低和内侧错差不大于2mm。
2.轨距: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允许偏差为-2mm~5mm o3.水平:直线段及曲线段加高后两股钢轨偏差不大于5mm o4.轨缝不大于5mmo5.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
6.轨枕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超过50mmo7.道渣粒度及铺设厚度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轨枕露出高度不小于50mmo8.曲线段设置轨距拉杆。
9.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
第十九条其他轨道线路不得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50m为杂拌道),质量应达到以下要求:1接头平整度:轨面高低和内侧错差不大于2mm。
10轨距: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允许偏差为-2mm~6mmo11水平:直线段及曲线段加高后两股钢轨偏差不大于8mmo12轨缝不大于5mmo5,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
6.轨枕规格及数量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超过50mmo7.道磴粒度及铺设厚度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
8.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
9.同一条轨道线路,须采用同一规格轨枕,木轨枕的铺设须靠人行道一侧取齐。
第二十条道岔轨型不低于线路轨型,无非标准道岔,道岔质量达到以下要求:1.轨距按标准加宽后及辙岔前后轨距偏差不大于+3mm。
2.水平偏差不大于5mm o3.接头平整度:轨面高低及内侧错差不大于2mm。
4,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密贴,间隙不大于2mm,无跳动,尖轨损伤长度不超过100mm,在尖轨顶面宽20mm处与基本轨高低差不大于2mm,若使用护心钢板时,则必须保证规范、固定牢靠、使用美观。
5,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按标准轨距减小28mm后,偏差+2mm。
6.扣件齐全、牢固,与轨型相符。
7,轨枕规格及数量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超过50mm,轨枕下应捣实。
8.尖轨开程为80~110mmo9.尖轨根部轨缝不大于8mm,其它轨缝与线路部分的轨缝要求相同。
第二十一条绞车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地辐,具体应以钢丝绳张紧时不磨底板为准,变坡点处要装大地辘,其直径不小于200mm,长度400~500mm,轴径不小于40mm;斜巷中地本昆直径不小于IOOmm,地辐安装要平整、稳固、灵活,间距原则不大于20m(以钢丝绳不拖地为准),地辘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设计合理、安装牢固,具有防脱闭锁功能。
地辎及道岔必须挂牌管理,明确责任,严禁出现钢丝绳与轨道或其他地方产生摩擦干涉和脱出地辐运行。
第二十二条轨道线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运行7t及以上机车、3t及以上矿车,或者运送15t及以上载荷的矿井主要水平运输大巷、车场、主要运输石门、采区主要上下山、地面运输系统轨道线路使用不小于30kg∕m的钢轨;其他线路使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
2.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忿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3.轨道线路必须按标准铺设,使用期间应当加强维护及检修。
4,鱼尾板、螺栓、弹簧垫与轨型配套,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数量齐全、秘贴、禁锢有效。
5.路基无严重踏坡、地鼓、沉降现象;道渣捣固坚实,无空板、吊板(轨底与轨枕间隙大于2mπι者为吊板)。
6,井上下轨道运输线路取消手动扳道器,推广应用气动控制类的司控道岔,控制气缸等重要机构原则上设计安装固定在一侧墙体上,使用的压风管及气缸要有合适的选型,保证足够的开合动力,进一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第二十三条运输方式改善:1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或者垂深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应采用机械方式运送人员。
2.水平单翼距离超过4000m时,有缩短运输距离的有效措施。
3.采用其他运输方式替代多级、多段运输。
第二十四条运输设备:电机车、直径2m及以下的提升物料的绞车、无极绳绞车、单轨吊机车、无轨胶轮车、履带车、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
第二十五条矿井对运输设备的日常管理,必须明确责任单位。
运输设备必须编号管理。
第二十六条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倾斜有坡度轨道采取防滑措施。
2.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辐),并保持转动灵活,对于坡度起伏不定的斜巷,顶板磨钢丝绳的位置,应有钢丝绳受损伤防护措施。
3.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4.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碉室及躲避碉;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碉室,候车碉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5.提升信号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零三条和第四百零四条规定。
6.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
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者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7.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8.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不得存在道接口,钢轨严禁使用气割进行截割。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道岔钢轨类型与线路钢轨不同时,道岔前后应各铺设一节与道岔同型号整根钢轨,两相邻道岔间的插入段不小于3m。
第二十七条人力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9一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
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者等于5%。
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o时,不得小于30mo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
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一旦发现前方有人或者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碉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3.严禁放飞车和在巷道坡度大于7%。
时人力推车。
4.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或者阻车器将车辆稳住。
第二十八条严禁在斜巷段设立装卸载点;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斜巷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斜巷内悬停的,必须制定并采取安全措施);绞车不得拉(放)空钩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