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贵阳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合集下载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附件: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二OO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
限期禁止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名单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政策法规::::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首 页关于我们厦门环境监测业务环境法规环境标准环境网站访客留言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
类别: 国家法律 法规条例 规章规范 法律解释 政策规划 公告通告 相关法规 条约公约 内容: 综合性 污染防治 建设项目 资源生态 监理监察
排污收费 标准监测 政务内务 产业政策 环境规划 清洁生产 劳保安康 公安消防 健康卫生 认证认可 对外贸易 其他相关 对象: 综合性 气 水
19、四川省(3个)
成都市、乐山市、绵阳市;
20、陕西省(1个)
西安市;
21、甘肃省(1个)
兰州市;
22、青海省(1个)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改发[2003]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9、安徽省(7个)
合肥市、芜湖市、黄山市、安庆市、滁州市、蚌埠市、马鞍山市;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州、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指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1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推进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等成分,经计量集中拌制后,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工商、环保、公安、价格、质监、城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持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应当在领证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小河区的下列建设项目除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以外,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二)砖混结构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性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分项工程;(三)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六条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或者无法满足使用的;(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生产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生产与供给的有关规定、标准及相关管理规程,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出具产品质量试验报告单。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商改发[2003]341号) fds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五、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六、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部门要尽快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定额标准核定的价格计算。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黔建建通[2010]347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34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贵阳电监办,各市(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建四局(黔)、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水电九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10〕1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办质电〔2010〕37号)要求,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在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基础上,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成立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光荣厅长(党组书记)为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贵阳电监办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安监局、省工商局、贵阳电监办为成员的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在贵阳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2012年4月1日贵阳新闻网
在筑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贵阳市于2011年分别获得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称号。

为巩固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和《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2号令),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本市云岩、南明两中心城区以内的所有新开工及续建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

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本市小河区、花溪区、白云区、乌当区、金阳新区及高新区区域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商品砂浆。

二、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管、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商品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商品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商品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市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使用商品砂浆将作为核查基本内容之一,同时,将商品砂浆使用情况纳入施工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内容。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商品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方案,会同市城管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输的管理,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同时禁止砂、石原材料运输车辆在市区道路通行。

三、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商品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中的商品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的普通砂浆。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贵阳市商务局
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贵阳市城市管理局
贵阳市交通运输局
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阳市环境保护局
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