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的9条裁判规则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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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的9条裁判规则汇编

离婚协议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的9条裁判规则汇编

离婚协议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的9条裁判规则文/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据国家民政部统计,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2013年增长3.9%。

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

据四川省民政厅通报,2014年四川省在线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共986186对,其中结婚756582对,离婚229604对,离结率(离婚登记占结婚登记的比重)为30%。

两组数据表明,2014年全国和四川省分别有363.7万、229604对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相应也就有363.7万、229604份书面离婚协议。

与此相应,因离婚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数量甚多。

根据笔者在实务中的了解以及在无讼案例的法律文书检索情况来看,多数离婚协议中载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类似条款。

有些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按期提供的样本填写离婚协议,也采此种写法。

然而,在登记离婚之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等等。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以“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分别有718、1087个结果。

笔者通过对部分裁判文书进行分析,造成此现象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假离婚”导致假戏真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二是为促成尽快离婚,登记离婚时暂时搁置财产分割问题;三是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一方当事人认识错误。

此类纠纷产生后,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别,有的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有的案由为“确权纠纷”,有的案由为“共有纠纷”等等。

因离婚协议未列明全部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涉及到如何对“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类似条款进行理解、认定?如何证明尚未对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一定困难。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纠纷处理方式和原则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纠纷处理方式和原则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纠纷处理方式和原则离婚是一段婚姻关系的终结,而在婚姻关系结束的同时,财产分割往往也成为离婚夫妻之间的焦点问题。

为了明确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和原则,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详细探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纠纷的处理方法。

一、财产分割原则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原则意味着分割应该考虑到夫妻双方的贡献和需求。

夫妻在婚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都应按照各自的贡献和权益进行分配。

合理原则则要求分割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财产分割方式1. 分割协商方式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

协商方式强调双方自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商定财产分配比例。

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解决财产分割纠纷,减少法律程序带来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2. 分割仲裁方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选择仲裁来解决财产分割纠纷。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仲裁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意见,作出裁决。

仲裁方式相对来说更加迅速高效,可以减少诉讼带来的矛盾和纠纷。

3. 分割诉讼方式如果经过协商和仲裁都无法解决财产分割纠纷,夫妻双方可以选择诉讼来解决争议。

诉讼方式需要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做出最终判决,但这种方式又比较耗时,费用相对较高,容易造成双方关系的恶化。

三、处理原则1. 共同财产原则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比例分割。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股票等。

根据财产分割原则,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公平的分配,尊重每一方的权益。

2. 个人财产原则离婚协议中的个人财产应当由各自所有。

个人财产是指婚前或婚后通过继承、赠与、劳动等个人努力取得的财产。

夫妻在离婚时,应该尊重对方的个人财产,不得进行非法侵占或剥夺。

3. 债务分担原则离婚协议中的债务应当公平地分担。

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负债,分割财产时应当同时考虑到夫妻双方的债务情况,通过协商或者法律程序来确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裁决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裁决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裁决离婚是一种复杂的法律程序,经常伴随许多争议和纠纷。

其中一个主要的争议点是如何公平地分割夫妻财产。

离婚协议提供了一种解决这种争议的方式,但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裁决过程将发挥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纠纷的裁决程序和原则。

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纠纷可能涉及房产、汽车、存款、股票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当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无法就财产如何分割达成一致时,需要通过裁决来解决分歧。

裁决可以由法院或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其目的是确保分割财产的公正和合理。

在进行裁决时,裁决员会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财产的性质和价值:裁决员将考虑财产的性质和价值,以确定其在分割中的比重。

例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可能会被划分为两个相等的份额,而分割婚前财产则可能会有不同的比例。

2. 夫妻的财务状况:裁决员会考虑夫妻双方的财务状况,包括收入、负债和未来的经济能力。

如果一方能够更好地负担财产的维护和支出,那么他们可能会得到更大的份额。

3. 劳动和贡献:裁决员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劳动和贡献。

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付出了更多的努力,那么他们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中得到更多的回报。

4. 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夫妻有子女,抚养权的判决也会影响财产分割。

通常情况下,抚养权被视为对方配偶的一种负担,因此可能会在财产分割中得到补偿。

裁决过程的正式性意味着该决定具有约束力,并且需要遵守。

一旦裁决作出,双方将按照决定进行财产分割。

如果一方不服裁决,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寻求重新审理或更公正的裁决。

在离婚协议中,早期解决财产分割纠纷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寻找不同财产分割方案之间的平衡点。

如果无法达成协议,裁决程序将是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

为了避免分割财产的纠纷,夫妻在结婚前可以签订婚前协议,规定财产分割的具体安排和原则。

这样,一旦发生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分割,避免争议和裁决。

总之,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纠纷裁决程序中,公正和合理是关键原则。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及法律原则解析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及法律原则解析

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及法律原则解析离婚协议书是离婚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达成的一项协议,其中财产分割是离婚协议书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本文将就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及相关法律原则进行解析。

一、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 平等原则:离婚夫妻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当是平等的,无论男方或女方,都有权利获得公平的份额。

2. 公开原则:财产分割必须在双方公开透明的情况下进行,避免任何一方占据优势位置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3. 合法原则:财产分割必须合法,不能包括非法所得、违法行为带来的财产等。

4. 公正原则:财产分割必须公正,不能损害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原则是财产分割的基本依据,夫妻在协商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原则,并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达成协议。

二、财产分割的具体操作财产分割的具体操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共同财产的确认:首先,夫妻双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确认,共同财产包括婚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车辆、股权等。

2. 财产评估:在确认共同财产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对这些财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具体的财产价值。

3. 分割方案的商议:在财产价值确认后,夫妻双方可以商议分割方案,协商确定每一方所获得的份额,可以是等额分割,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 签署协议书:分割方案确定后,夫妻双方可以书面形式签署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益,以确保双方的财产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三、监督和执行离婚协议书一旦签署,双方需要遵守协议中的约定。

如若发生协议违约情况,对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法院的监督和协助。

当一方不履行协议或协议存在争议时,对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的申请,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审理并作出判决或调解,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法律原则解析财产分割在我国离婚法中有明确规定,主要依据如下:1.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共同财产的归属以婚姻期间取得为主要标准,一方提供财产来源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追溯至婚前或离婚后取得的部分。

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社会生活当中的任何协议,在签订的时候必须是双方自愿平等的,这样签订了协议以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所以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也是如此的,如果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的话,即使签订了离婚协议,那么在规定的时间内都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对这一问题大家可以参考下文进行了解。

▲一、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离婚协议中仅存在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不在被撤销、变更的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效力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对财产分割反悔的,须在一年内起诉,且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会被法院变更或撤销,一是存在欺诈行为,二是存在胁迫行为。

离婚协议中仅存在财产分割的显失公平,不在被撤销、变更的范围内。

▲二、自愿离婚协议书事项有哪些要注意的?第一,网上的离婚协议范本仅是参考,不要完全照搬。

网上现成的离婚协议书范本不可能完全符合您的情况,要想离婚协议最终能实际解决您的具体问题,还要对“范本”进行补充。

补充的方面主要一些具体细节。

比如,财产明细,分割方式,财产放置于何处,如何交付,户口迁移,如违约怎么处理;涉及子女的,则有优抚养费怎么支付,孩子的辅导班费用、医疗费用的承担比例等等。

协议离婚之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平怎么办

协议离婚之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平怎么办

You must do what others don't want to do today, so that tomorrow you can have things that others ca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协议离婚之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平怎么办导读:1、协议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2、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

协议离婚的时候,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一致之后确定的,只要此时协商约定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中的规定,那么就认为是有效的。

但要是一方在协议离婚之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平的话,此时应该怎么办呢?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协议离婚之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平怎么办如果协议离婚后发现财产分割不公,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只要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都应依法予以受理。

但当事人是否有实体上的胜诉权,要看当事人是否能够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

否则,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当事人在履行此类协议过程中因对方违反约定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应依法受理。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材料?在启动协议离婚程序之前,首先要提交一些证件和证明材料,这是协议离婚的流程中所需要具备的。

离婚财产司法解释(全文)

离婚财产司法解释(全文)

离婚财产司法解释(全文)【正文】离婚财产司法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正确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条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综合各种证据进行判断。

第四条离婚财产纠纷的处理应当坚持一审终审制,确保判决结果明确、具体。

第五条在离婚财产纠纷案件中,应当尽可能地保护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二章离婚财产纠纷的划分第六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经济条件、共同付出等因素进行权衡。

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商业利益等。

第九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划分达成一致的,应当尊重其协议内容,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在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涉及举证难等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进行财产调查取证。

第三章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应用第十一条对于一方占有较多财产的情况,应当依据事实判断其财产的获取方式,避免出现一方占有过多财产的不公平情况。

第十二条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投入劳动、资金等资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认定和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工作、未经济独立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在婚姻中所承担的家庭义务等因素,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为抚养儿童付出较多精力和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存在侵占、瞒报财产等恶劣行为的,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惩罚,并沉重地影响其财产划分结果。

第四章弱势群体的保护第十六条对于由于年龄、身体状况等原因导致不能独立生活的老年人,应当保障其合法权益,为其提供相应的补偿和赡养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未成年子女,应当以其合法利益为依据,确保他们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需要得到充分照顾。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纠纷法庭诉讼规定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纠纷法庭诉讼规定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纠纷法庭诉讼规定离婚是夫妻关系的解除,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的分割常常是一个敏感而关键的问题。

当离婚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时,他们可以通过法庭诉讼来解决分歧。

本文将介绍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纠纷以及法庭诉讼的规定。

1.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纠纷在许多国家,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程序的一部分。

当夫妻协商分割财产时,他们可以通过起草离婚协议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离婚协议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份额、债务的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然而,离婚协议往往涉及的财产较多,复杂程度较高,双方可能存在分歧,导致无法达成一致。

这时,法庭诉讼成为解决纠纷的途径。

2. 法庭诉讼的申请与程序当离婚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出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申请。

以下是申请法庭诉讼的程序:(1) 起诉状的准备:起诉状是诉讼的开端,申请方需要详细列明离婚协议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附上相关证据。

(2) 答辩与举证: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后需要提交答辩状,并在开庭前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3) 开庭审理:法庭将安排开庭审理,双方将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辩论,并提供证据进行证实。

(4) 判决与执行:根据审理结果,法院将判决财产的分割比例以及其他相关问题。

双方必须遵守法院的判决,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的措施。

3. 法庭解决财产纠纷的原则与标准在处理离婚协议的财产纠纷时,法院将根据某些原则和标准进行判断。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原则与标准:(1) 平等原则:双方在分割财产时应该平等对待,不应该对一方偏袒。

(2) 家庭共同财产原则:离婚协议中所涉及的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双方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割。

(3) 维护婚姻关系稳定原则:如果财产分割方案可能对未成年子女或经济弱势方造成过多的不利影响,法院可能会根据维护婚姻关系稳定的原则进行适当的调整。

(4) 公平合理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财产来源、财产总额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财产分割方案公平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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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的9条裁判规则无讼阅读文/何文骏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据国家民政部统计,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2013年增长3.9%。

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

据四川省民政厅通报,2014年四川省在线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共986186对,其中结婚756582对,离婚229604对,离结率(离婚登记占结婚登记的比重)为30%。

两组数据表明,2014年全国和四川省分别有363.7万、229604对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相应也就有363.7万、229604份书面离婚协议。

与此相应,因离婚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数量甚多。

根据笔者在实务中的了解以及在无讼案例的法律文书检索情况来看,多数离婚协议中载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类似条款。

有些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按期提供的样本填写离婚协议,也采此种写法。

然而,在登记离婚之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等等。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以“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分别有718、1087个结果。

笔者通过对部分裁判文书进行分析,造成此现象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假离婚”导致假戏真做,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二是为促成尽快离婚,登记离婚时暂时搁置财产分割问题;三是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一方当事人认识错误。

此类纠纷产生后,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别,有的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有的案由为“确权纠纷”,有的案由为“共有纠纷”等等。

因离婚协议未列明全部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涉及到如何对“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类似条款进行理解、认定?如何证明尚未对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一定困难。

关联法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裁判规则:裁判规则1: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了债权的给付义务,应视为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唐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603号【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提供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此予以认定。

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唐1陈述就王1给付唐1债权的理解,可知唐1与王1在离婚时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考虑,故可以认定唐1、王1在协议离婚时已知道涉案房屋的情况及屋内物品的情况。

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了债权的给付义务,应视为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项达成的离婚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唐1认为离婚协议未对涉案房屋等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离婚协议写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欠女方7万元,且唐1在一审中陈述男方欠女方的7万元债权包含涉案房屋首付款4万元及双方共同偿还涉案房屋贷款3万元,可知唐1与王1在离婚时已就涉案房屋等相关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协议。

唐1认为离婚协议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处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2:未生效的离婚协议,仅是双方关于离婚及财产分割的意向。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不能毫无依据地无限止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有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有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褚甲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26号【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协议离婚时是否已对居安工贸公司的股权进行了分割。

曹某认为根据2006年的离婚协议内容及2009年生效的离婚协议中有关“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男方所有的债权债务问题由男方负责处理,一切债权债务问题均与女方及孩子无关。

”、“我们双方完全同意本协议书上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

”的表述中,可以得出褚甲、曹某对居安工贸公司的股权已经分配给了曹某的结论。

对此褚甲不予认同。

原审法院认为,2006年离婚协议第四项“夫妻间其它财产”强调的是“包括厂房及厂内债权及债务问题”,虽然该项内容未具体明确究竟是哪家厂,根据曹某的经营情况可以理解为指的是永达汽修厂,因此该条款仅涉及永达汽修厂的厂房及厂内债权债务问题,并未涉及居安工贸公司的股权。

曹某据以主张双方曾协议将居安工贸公司股权分配给其的意见无从成立。

更为重要的是,2006年离婚协议并未生效,仅是双方关于离婚及财产分割的意向,故曹某认为该协议与生效的离婚协议是合二为一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而生效的离婚协议中“男方所有的债权债务问题由男方负责处理,一切债权债务问题均与女方及孩子无关。

”涉及的是曹某的债权债务问题,因公司股权是一种财产权益,属于财产所有权性质,不等同于债权债务,故该条款也不能表明双方对居安工贸公司股权进行了分配。

至于生效离婚协议中“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原审法院认为,从离婚协议上下文内容来看,该表述紧随双方对两套住房的归属约定之后,而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因此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两套住房而言,不能毫无依据地无限止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

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有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有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且从生效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的财产分割内容看,褚甲、曹某已将大部分财产权属归于双方女儿,褚甲所取得的财产份额并不足以与曹某在居安工贸公司中占有的股权相平衡,故对曹某以离婚协议中其并未分得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进而主张居安工贸公司股权实际已分配给其的意见,法院难以采纳。

综上,无证据表明褚甲对曹某在居安工贸公司中的股权已明确表示归属于曹某一人所有,而双方离婚协议中对曹某在居安工贸公司的股权归属亦未作明确约定,虽然褚甲在与曹某协议离婚时已知晓居安工贸公司存在是不争的事实,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及审理婚姻家庭纠纷的相关精神规定,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的财产范围,既包括离婚协议中未涉及的财产,也包括《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夫妻共同财产等,故褚甲要求分割曹某在居安工贸公司中80%股权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系争股权是否已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处理完毕,原审法院已就其判决详细阐明理由,本院不再赘述。

裁判规则3:即便代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过轻生的念头,但是肖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其在离婚时考虑诸多因素,在财产分割时做出让步也是其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此,不管是从离婚协议的内容,还是当事人离婚时对财产处理的态度,都难以认定肖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受到欺诈或胁迫。

——肖×与代×离婚后财产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1号【裁判摘要】本院认为,肖与代于2011年12月21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协议约定。

该协议对肖、代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肖与代婚姻存续期间,因感情纠葛,肖多次表达出结束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书写数份《离婚协议书》,均提及双方无共同子女及财产,不存在财产分割。

虽然肖主张其在2011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代以自杀相威胁,迫使其撤回离婚诉讼,后又迫使其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但是结合肖此前一贯的意思表示,其在2011年11月21日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与前述数份《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较为相符。

此外,即便代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有过轻生的念头,但是肖在本案的起诉状中也表示“2011年12月21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出于代自杀胁迫,昔日夫妻恩情,对方家庭亲情等诸方面考虑,在代提出给其一个面子的情况下,肖心软在《离婚协议》上未依法进行分割。

”肖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其在离婚时考虑诸多因素,在财产分割时做出让步也是其自由处分权利的体现,其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此,不管是从离婚协议的内容,还是当事人离婚时对财产处理的态度,都难以认定肖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受到欺诈或胁迫。

故,肖与代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裁判规则4:(1)婚姻是两个人相爱相守的承诺,婚姻是神圣的,法律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若是为了某种目的而“假离婚”,不仅是对神圣的婚姻的一种不尊重,也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办理了离婚手续就解除了婚姻关系。

(2)两份离婚协议书虽然约定了“双方无共同财产”、“双方婚后无财产”,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丁为购买富房屋支付过部分款项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并不会因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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