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4)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初审后方可上报。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核程序应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审查、招投标评审等环节,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和审核程序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
三、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实施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应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预算安排。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项目计划和施工合同进行,项目进展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并做好质量管控和安全保障工作。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四、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管理的要求。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应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进行,不得挪用和滥用资金。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报销和结算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做到合规合法、透明公正。
五、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平台,确保档案的保存和利用。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归档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3.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信息应定期更新和评估,以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六、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和总结1.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评估应按照评估指标和要求进行,以评价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2.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总结应及时进行,总结项目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的基本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当补充和修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以上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能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有所指导和支持。
三重一大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导语】“三重⼀⼤”,即:重⼤事项决策、重要⼲部任免、重⼤项⽬投资决策、⼤额资⾦使⽤。
以下是整理的三重⼀⼤落实情况⾃查报告,欢迎阅读!1.三重⼀⼤落实情况⾃查报告 根据集团公司转发的《中共鄂尔多斯市纪委关于对“三重⼀⼤”等四⽅⾯制度的执⾏和开展情况进⾏专项督查的通知》⽂件要求,城投绿化公司在11⽉份进⾏了“三重⼀⼤”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领导⼲部廉洁⾃律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等制度执⾏情况专项检查,从制度建设、责任落实、决策程序和制度执⾏等⽅⾯进⾏了监督检查,进⼀步健全和完善了“三重⼀⼤”等四⽅⾯决策制度和议事程序,对防范和规避决策风险,强化领导班⼦决策程序,提⾼公司决策质量与执⾏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查“三重⼀⼤”等各项制度建设情况。
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和公司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公司⾃20XX年组建以来,对“三重⼀⼤”决策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等⽅⾯制度进⾏了认真修订和完善,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城投园林绿化⼯程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界定了“三重⼀⼤”决策事项的具体范围和内容;规范了决策程序、决策⽅式;在⾃查中我们把建⽴“三重⼀⼤”决策制度与建⽴公司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建⽴相关制度若⼲项,落实了《国有企业领导⼈员廉洁从业若⼲规定》的要求。
⼆、⾃查“三重⼀⼤”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
在执⾏“三重⼀⼤”决策制度的过程中,⼀是公司会议议题凡属“三重⼀⼤”内容的,能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城投园林绿化⼯程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执⾏;⼆是重⼤事项决策时能充分发挥民主并按规定程序和⽅式形成决议;三是决策过程有记录,且记录完整。
公司20XX年8⽉份⾄今,“三重⼀⼤”集体决策事项均按决策程序执⾏。
三、⾃查廉政风险防控⼯作开展情况。
公司⼀直注重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化的规范约束和监管,定期修正完善原有管理制度,针对新出现或可能产⽣廉政风险的⼯作领域和环节创新管理措施,如今年7⽉份,调整增设造价审计部,形成部门之间相互促进、相互制衡的⼯作格局;同时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和报审程序,⼀改原有“⾃建⾃管”的`格局,在项⽬管理权⽅⾯,严格⼯程招投标、⼯程量变更报批、⼯程签证验收、预决算等⼯作程序;在财务管理权⽅⾯,严格执⾏资⾦预算、审批、拨付、管理、使⽤、结算等制度管理,加强财务审监。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皖教高[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严格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教高〔2012〕4号)各高等学校:为稳定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精神,在对全省高校教学工作调研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严格高校教学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计划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是人才培养目标、规格以及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总体设计,必须保证其科学性、严肃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教学计划确定的课程、教学环节、学时、学分、授课时间、考核方式等内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经分管教学校(院)长批准。
严禁以各种理由压缩有效教学时间;严格控制大班上课,专业课原则上不得以大班上课。
二、严格教学运行管理合理编制校历并严格执行,保证每学年有40周的教学周,不得推迟开学、提前放假,切实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严格主讲教师资格,加强青年教师的培养培训,严格执行青年教师的试讲制、助教制、导师制,切实提高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每学年必须给本科生讲授至少1门课程,严禁教授挂名上课,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不再聘任其专业技术职务。
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组织作用,倡导集体备课,完备教材、教学大纲、教案、教学进度表等基本教学资料,坚决克服课前准备不足,教案备写简单,课堂讲授随意,联系实际不够,教学方法单一,师生互动过少,课堂气氛沉闷,课后辅导缺失的现象,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实践教学要严格按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施;加强实践教学的过程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实践教学方案、实践教学标准和实践成绩考核办法,保障各实践环节的有效时间和效果;不得压缩实践教学时间,不得降低实践教学要求。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皖教发[2012]46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发〔2012〕46号)厅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和制约机制,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之中,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厅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2012年12月31日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以下简称厅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厅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教育厅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核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概算,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审批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监督项目规范实施。
第四条厅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组织实施和公开建设项目信息。
第五条厅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高等学校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经学校党委、行政集体研究决定。
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项目审计、项目管理的委托等都要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7•【字号】皖政[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200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一月十七日安徽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和教育部《关于同意授权安徽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的批复》(教发〔2000〕97号),为了积极发展我省高等职业教育,认真做好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审批工作,依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高等职业学校.系指在本省范围内实施职业技术教育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
包括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学校,本科高等学校以二级学院形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社会力量或公民个人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二条高等职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面向地方和社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适应就业市场的实际需要,培养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岗位需要的实用型、技能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置要立足于对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合理配置和优化,重点是通过对现有高等专科学校、短期职业大学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等进行调整充实、合并重组和改革改制,并根据需要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重点中等专业学校为基础来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鼓励有条件的普通本科院校设置二级职业技术学院。
安徽医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试行)

安徽医科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试行)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二、本规定适用于全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的所有建设工程。
我校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处要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三、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三)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
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其他待摊投资等。
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7-1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高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高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资金的管理;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第三条省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实际,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促进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属高校的校(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工作职责是:尊重基建工作规律,保证学校基本建设依法办事,领导、指导重大的基建活动,负责基建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学校基建部门的基本职责是: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2、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并负责实施,并结合学校发展加以修改完善;3、负责或协助学校其它职能部门管理校园土地;4、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5、负责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立项工作,负责初步设计的报批工作,负责项目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如勘察、设计等工作.参与施工队伍、监理队伍的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各类合同书。
6、配合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7、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审定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结算;协助基建财务部门编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8、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档案等)收集、审核、归档的全部工作;9、协助学校领导做好与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10、负责校内大、中型维修、改(扩)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章制度,它与学校的发展紧密关联,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是教育部门制定的一份规范化文件,旨在规范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批、施工、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以确保学校基本建设合理有效地进行,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学校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创新,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环境,降低资源浪费,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学校。
在制定过程中,应考虑到学校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符合学校建设标准和方针的具有可操作性、实用性的管理办法,以实现学校发展的整体目标。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还需要根据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发展规划进行制定和修订。
此外还需要依据不同时期学校的建设进程和实际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学校的基础设施和教学生活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把学校基本建设的各个环节,如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移交等作了明确规定,从而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不透明,建立了一套科学、有效的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体系。
在执行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过程中,需要以制度为重点,加强人才建设,以最小的代价实现教育目标的最大化,推广并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标准,提高工人、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营造勤政、勤俭、勤勉、诚信的学校建设氛围。
另外,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还需要与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保持一致。
具体来说,在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应详细规定学校基本建设立项的程序、规范验收标准以及规范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维护及更新。
在立项审批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选取的项目符合学校的实际需求,符合建设方向和任务,符合规范和标准,同时必须经过严格的评估和论证后才能进行审批立项。
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确保标准和规范的落实,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安全、环保等规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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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7-1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第二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第三条省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实际,采用先;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属高校的校(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学校基建部门的基本职责是:;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安徽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7-1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保证高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我省高校基本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资金的管理;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技术力量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探索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改革的新思路,以适应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三条省属高校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结合实际,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化的管理方式,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促进新技术的应用与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属高校的校(院)长作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工作职责是:尊重基建工作规律,保证学校基本建设依法办事,领导、指导重大的基建活动,负责基建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协调校内外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
第五条学校基建部门的基本职责是:l、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进行基建管理工作;2、参与编制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并负责实施,并结合学校发展加以修改完善;3、负责或协助学校其它职能部门管理校园土地;4、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5、负责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立项工作,负责初步设计的报批工作,负责项目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如勘察、设计等工作。
参与施工队伍、监理队伍的招标工作,严格执行各类合同书。
6、配合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7、负责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审定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和结算;协助基建财务部门编制上报各类财务报表;8、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包括工程技术档案、建设项目审批报建档案等)收集、审核、归档的全部工作;9、协助学校领导做好与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10、负责校内大、中型维修、改(扩)建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学校要配备思想作风过硬的基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并保持高校基建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加强工作人员的素质教育,确保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在前期工作阶段,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程序主要有:依据校园整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设计任务书;申报项目年度基建计划;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单项工程的前期文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必须上报教育厅及相关都门审核批复,严禁擅自简化程序。
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经教育厅审批项目;需要上报省计委的,由省教育厅审查后,转报省计委审批立项。
对没有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就开工的项目,要限期改正,并要追究项目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作质量关,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等文件,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对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应实行设计方案招标和扩初设计论证,并报请教育厅会同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高校基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质量监督及施工许可等证件,本着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四章校园总体规划(改扩建)制订与管理第十条省属高校的校园总体规划(改扩建)设计,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下列原则:1、体现功能上的先进性。
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有利于学科间的渗透和边缘学科的产生,有利于仪器设备、校园资源和基础配套设施的共享和管理;充分考虑校园的发展,结合学校远期事业规划,优先保障教学科研需要,实行宏观控制和微观调整,并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重视高校校园的开放功能。
2、立足国情、校情,合理用地,注意节能、生态保护和运行的经济性;3、创建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和育人环境,塑造大学校园高品位文化内涵的建筑艺术形象和环境品格,创造校园特色美。
4、原则确定校园功能的相对分区。
第十一条校园的改扩建要保留学校历史风貌,尊重原有建筑风格;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的多重使用价值。
第十二条校园原有建筑的修缮要服从校园总体规划的要求,实现旧建筑的外立面与整体环境的协调,修缮施工图必须经过基建部门审核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切实维护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
校园规划要通过广泛征求意见,经专家论证和按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确定。
一经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实施。
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调整,必须按确立规划的程序进行,并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校园土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应当十分珍惜,科学规划,合理使用。
加强校园周边土地管理,确保校园土地不被侵占或流失。
第十五条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
绿化用地不得随意挤占。
必要时,可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式,逐步扩大教学区用地和体育活动区用地。
第十六条校园基础设施(管线、道路和环保工程)必须经基建部门严格按校园规划核批,并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坚持管线网与主体工程配套实施。
第十七条高校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后勤社会化和校办企业发展趋势,有条件的学校要将生活服务设施以及校办企业生产加工型的设施逐步移向校外,交给社会承办。
第十八条规划安排的新建项目,必须根据各校现有校舍的实际情况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确定。
学校各项校舍用房面积依据三部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进行评估测定。
对不达标的用房,应优先安排。
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九条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的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实行工程招标。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十条高校基建部门是学校基建项目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
各校必须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基建招标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并将结论上报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法规允许分包项目的招标、议标以及甲供材料采购的招标、议标活动,必须提前公告,提供详尽的标书,并应在标书中明示评标的办法。
坚决杜绝明招暗定的违规做法。
第二十二条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
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符的相应资质等级和业绩,审核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低资质的单位承揽高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时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招标过程中标底要严格保密。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四条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全面、严密、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高校基建部门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六条建立工程质量学校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法人代表责任制。
笫二十七条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下达后,勘察、设计、施工招标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即不能随意拖延时间,更要严禁盲目压缩各阶段的正常周期。
第二十八条高校基建项目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
对所选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
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要及时中止其对在建工程的监理合同,并重新选择监理单位。
要鼓励高校基建部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取得国家统一考试颁发的监理资格证。
第二十九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
按照合同约定,由学校基建部门直接采购的材料,应当通过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也要监督其施工单位按上述要求检验。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的,除严格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高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必须由高校基建部门审核,并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一条高校基建部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有下列材料: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第三十二条高校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高校基建部门在工程验收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三十三条加强高校基本建设档案工作,高校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同时要积极协调学校档案馆和地方政府城建档案馆的工作关系,争取其工作的支持。
第六章基建财务管理第三十四条高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批准的基建计划资金的及时筹措和落实,保证基建项目正常实施。
第三十五条基建部门负责编制工程用款计划,基建财务根据核准的工程概预算及用款计划,按基建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及时核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时进度款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90%。
第三十六条高校必须按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