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电子信息证据保全公证浅析

导意 见 已不 断健 全 。
二oo 九年十 月二十二 日深圳 市公证 员协会 出 台的《 关于 办 理保全证 据 公证 的业 务指 引》 首先提 出 了电子证据 保全 内容及 规
范意 见 , 虽然 是地 方性 指导 意见 , 但 已是全 国公证行 业 的开 山鼻
祖 。二 。一。 年一 月十九 日, 上海 市 公证协会 率 先 出台了 《 办 理 电子 信息 保全 证据公 证指 导意 见》 , 对 电子信 息证据 保全 公证 的
文字 、 声音 、 图像、 动漫 、 视频 等多种形式 , 具有多层 次复合 的形式 。
( 二) 瞬息 多变性
一
是 由于 电子信 息证 据 的产 生 以人为 性、 随机 性为 主 , 它会 方面 的专 门性最高权 威 的指导意 见 , 大 大加强 了电子证 据保全 公
随 着客 观情况 的变 化如 网页 的更新 、 网络链接 的更 改或 者变 更、 证 依据及 规 范性建 设 。 删 除而 显示不 同 的内容 , 而 且一 旦被 毁损很 难将其 恢复 原状 ; 二 在相 关办证 指导意 见的 出台及 健全过程 中 , 相 关法 院的审判
好 的途 径是 办理 电子信 息证据 保 全公证 。
一
为有效公证 书所证 明 的事 实 , 当事人无 需举证 。 ” 电子信 息证据 保 全公证 书 , 是 经公证 证 明法律 事实 和文书 的一种 , 这是 电子 信息
保全 公证 的优先 效力之 所在 。
、
关 于 电子 信息 证据
所 谓 电子信 息证据 , 是 以电子 、 光学 、 磁 或者类 似手 段生 成 、 发送 、 接 收或者 储存 , 能够证 明相关事 实 的信息 。常见 的如 互联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
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
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

论网络证据保全的公证效力◎朱贺虹【摘要】随着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侵权发生的也越来越普遍。
在侵权纠纷中,最重要的就是对证据进行保全。
各地的公证处都设立了公证平台,专门针对的就是关于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保全方面的问题。
但是网络证据其实很容易被篡改,被销毁。
加强网络证据公证的制度和人力势在必行。
本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进行分析,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效力保障提出建议。
【关键词】网络侵权;证据保全;网络证据公证一、引言当前,计算机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侵权时有发生。
公证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于解决网络纠纷在证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如何规范完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已经成为学界讨论话题。
2000 年9 月15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研究决定正式成立“网络公证”研究课题组。
虽然全国各地的公证处都开始涉入网络证据的保全,但是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都是缺乏了解和研究的。
网络证据保全主要是在网络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方面的侵权案件。
本文通过对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概述,探讨侵权的网络证据保全和公证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解决对策。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问题概述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证据其实就是电子证据的另一种说法。
只要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处理的证据都可以称之为网络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2010 年8 月31 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电子数据的类型进行列举。
主要包括网站页面、上网记录、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电子交易记录、电子账册等。
这些电子证据种类虽然是属于刑事犯罪方面的,但是这些证据的种类都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传输的。
所以即便在网络侵权案当中,也可以该意见对网络证据进行一个界定。
网络证据指互联网上的实时数据证据,以特定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中。
它能够证明案件的情况,网络证据只有借助网络才能称之为网络证据。
三、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效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指的是有相应资质的公证机构在相关权利人的申请后。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最常见和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与传统证据不同,电子数据有着易被篡改、易被删除、易被复制等特点,因此对电子数据的保全和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电子数据的保全方法以及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等方面,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进行浅议。
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需要我们重视。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数字化、网络化、时效性强、容易复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电子数据证据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也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和丢失的风险。
由于电子数据易于被篡改,为了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保全措施。
针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方法有多种。
保全电子数据的首要措施是备份原始数据,即将数据复制一份进行储存。
备份可以帮助保护电子数据免受数据丢失或被恶意删除的风险。
采取加密技术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性,通过对数据进行加密,可以有效防止数据被未经授权的访问。
采用数字签名技术可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数字签名将数据和签名者的身份绑定在一起,一旦数据被篡改,数字签名将无效。
还可以使用时间戳技术对数据进行时间标记,以防止数据的抵赖和篡改。
对于特别重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以采用离线存储的方法,将数据存储在独立的设备中,避免数据被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
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角色也需要我们重视。
在司法领域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公证,可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公证可以为电子数据证据提供法律保护,使其具备与传统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对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管理也起着重要作用,可以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篡改、删除和丢失,为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提供可靠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我们还需注意以下问题。
对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全和公证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其合法和有效。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各个领域。
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其可伪造性和隐私性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互联网时代,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一个迫切的问题,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化保全,并公正鉴定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电子数据保全的首要任务是保护电子数据的可靠性,防止其被篡改或者伪造。
公证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手段,能够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有效的保障。
在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中,保全的方法和技术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常见的保全方法包括数字签名、时间戳、存证链等。
数字签名是一种利用密钥对电子数据进行加密和鉴定的技术,可以确定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完整性。
时间戳是指通过第三方机构,为电子数据附加时间戳信息,以证明其存在和生成时间。
存证链是将电子数据与一系列时间戳相结合,形成一个链式的证明过程,确保电子数据的可追溯性和保全性。
这些保全技术的应用可以有效防止电子数据的篡改和伪造,提高公证的可信度。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需要依赖于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操作。
第三方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能够对电子数据进行安全存储和保全。
第三方机构在公证过程中应遵循公正、独立、保密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和公正。
第三方机构还应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确保电子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持续性。
对于电子数据的保全公证,法律法规的规范也至关重要。
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电子数据的证据地位和保全要求。
还应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以保障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由于电子数据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保全措施可能会受到攻击或绕过。
第二,电子数据的保全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和成本,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人而言可能难以承担。
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电子数据证据保全的规范性和指导性还有待提高。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 数据 ( l t ncd t) 一般 是指 基 于计 算 e c oi a , er a
机信 息技 术 、 电子通 信 和 网 络 系统 等 手 段 形成 的客
观数 据 材 料 , 括 文 字 、 字 、 母 、 包 数 字 图形 、 号 等 。 符 电子数据 具有 隐蔽 性 、 复 制 性 、 弱 性 、 易 脆 技术 性 等
同 。除“ 电子证 据 ” 一文 字 表 达 外 , 有 “ 算 机 这 还 计
证据”“ 、计算 机 数 据 证 据 ” “ 据 电文 证 据 ” “ 、数 、 网 络 证据 ”、网上证 据 ” 。笔 者认 为 ,电子证 据 ” “ 等 “ 这
一
表述 , 能体 现此种 证据 的特 征 , 最 即该数 据 以电子 的形 式存在 , 以计 算 机 或 其他 电子 设 备 为记 录载 并
dne 的简称 , 内学者 对 其 表 述 和 定 义也 不 尽 相 ec) 国
收稿 日期 :0 2— 2— 7 2 1 0 2 作者简介 : 何悦 , , 教授 一级律师 , 主要从事商法 、 科技法 、 经济法 等方面研究 ; 刘云龙 , 硕士研究生 , 主要 从事商法 、 技法 、 济法等 科 经 方面研究 。E一 i h @日 .d . a :。y 1 。 。
综 上所 述 , 笔者认 为 , 电子证 据是 指在 计算机 或
1 电子 证 据 及 其 保 全 公 证
1 1 电子证据 .
计 算 机系统 运行 过 程 中 产生 的 、 够 表 达 某种 完 整 能 的意 思并通 过互 联 网传 输后 固定 于 某 种 载体 上 的 、 可 以证 明某 种 客观 事 实 的 电子 数 据 信 息组 合 记 录 ,
论证据保全及证据保全公证

论证据保全及证据保全公证摘要:证据在诉讼中有极端重要性,证据保全就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证据保全公证使证据更具有说服力。
为此,在立法上,对于证据保全和证据保全主体的理解,应摒弃强式职权主义,奉行民事职权主义;对于证据保全公证的概念,也应拓宽时间领域;对于保全证据公证的基础也应当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在保全证据的活动中,公证员应当始终坚持在现场,有所为有所不为,而不要成为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随着的,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证据保全公证也成为发展的需要。
但在实践中,对于保全时间和保全对象还应进一步商讨,拓宽公证服务领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加强法制建设中有关违法必纠的规定,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才不辜负了国家和人民赋予的司法证明权力。
关键词: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主体证据保全公证大家都知道,辛普森案件是非常著名的案件。
该案件之所以著名,并不在于辛普森本人的著名,也不在于辛普森同时谋杀两个情人,而是在于该案件在证据上的各种极端问题的出现,比如,非法证据的排除等。
该案件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在人们的通常观念中,它已经成为铁案,辛普森肯定犯下了双重杀人案,但却因为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而被宣告无罪释放。
这一方面说明,诉讼程序与实际生活有可能脱节,另一方面也说明,证据在诉讼中的极端重要性。
即使明摆着客观事实,但却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无法判案,重要的杀人犯依然逃之夭夭。
刑事案件是如此,民事案件也不例外。
在民事案件中,所谓有理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
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指无证据加以支持。
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
比如说,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不打借据,等到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权利人往往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被告曾向其借款的事实,这样法院就不能认定该事实是存在,就要判决原告人败诉。
原告人之所以败诉,其原因无它,就在于他缺乏证据。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

浅议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逐渐成为证据的主要来源。
在打击网络犯罪及保护网络安全方面,电子数据的保全及证明日益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
在电子数据的保全过程中,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
首先,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有效保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随着电子证据越来越多地被使用,对证据的保全和证明就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可能被篡改或删除,从而导致证据的失真或丧失。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为电子证据提供有效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其次,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电子证据的可信度。
由于电子证据在网络环境中存在重复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因此很容易遭受攻击和伪造。
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能够为电子证据提供证明力,增加证据的可信度。
公证人身份的认证、时间戳的记录等都可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使其成为法庭认可的证据。
第三,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传统的取证方法需要人工抄录和复制现场的证据资料,费时费力。
而通过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快速有效地取得电子证据。
数据公证组织的专业人员可以快速提取、拷贝和保管电子证据,大大提高证据的取证效率。
最后,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可以使电子证据在跨境诉讼中得到承认。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跨境诉讼越来越多,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电子证据认可要求不同,有时会造成证据难以取得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认可,影响案件的正义。
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的逐渐普及,可以使电子证据在不同法律体系下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跨境诉讼中的证据也能够为法庭所采纳。
综上所述,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有效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取证效率,同时使其在跨境诉讼中得到公正的认可和承认。
随着电子证据日益普遍化和重要性的不断提高,电子数据证据保全公证将会成为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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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之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核心内容:电子证据的出现,是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必然结果。
今天涉及适用电子证据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作用不可小觑,但由于电子证据本身极易灭失和造假,作为证据保全有很大的难度,在现实中,为了以较好的方式保全这一类证据,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应运而生。
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
一、电子证据是什么
电子证据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表达某种完整的意思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后固定于某种载体上的、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信息组合记录,是以电子形式及其人他类似手段所产生、传递、接收和储存的各类数据信息。
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是什么
电子证据保全公证属于证据保全公证范围,其目的在于以公证文书的形式将能够证明某个客观事实的电子数据固定化,以便厘清事实,确定责任,解决纠纷。
我国目前公主机构开展的电子证据保全业务主要有:网页保全、电子邮件保全、手机短信保全等。
三、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现状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增长,网络侵权现象也呈高发态势。
与之相应的是网络侵权证据的公证保全业务也逐渐增加。
其逐渐显现以下突出特点。
(一)申办数量增加迅速。
近几年,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年办证数从开始的寥寥几件到目前的近百件,数量上翻了十几倍。
(二)保全范围不断扩大。
最初的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仅仅是一个网页内容的提取、保存与固定,之后发展到稍有复杂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内容的保全,再到目前的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保全范围不断扩大。
(三)技术要求逐渐提高。
简单的网页内容证据保全只需利用连接有互联网并进行过清洁性检查的计算机、打印设备、IE浏览器及经鼠标的简单操作即可完成。
但随着证据类别难度的提高,操作过程中的技术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运用到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如在手机短信内容的保全过程中就可能运用到“豌豆荚”等第三方手机管理软件,在互联网购物证据保全中需运用到“KK录像机”、“支付宝安全控件”等软件。
(四)操作程序由简到繁。
证据类别难度及技术要求的提高,必然使得操作程序变得更为复杂与繁琐。
初期的简单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只需三至四个操作步骤即可完成,附件也只有二至三页。
但像近期复杂的互联网购物证据保全就需要通过数十个操作步骤来完成,对多个环节(如网络订购、支付货款、接收网购物品等)进行保全公证,并在必要时运用专业软件进行同步录像,其附件达到几十页甚至上百页,还需刻录光盘等。
公证机构凭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对电子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有效地防止证据灭失,为法院和行政机关认定和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依据。
但是由于电子证据促使信息的特点,其对公主机构的专业性、公证人员的技术要求较一般的公主而言更高。
因此,国家有必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电子证据公证制度,规范和认定电子公证机构的资质和提高电子公证人员的技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