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是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
其体系结构是整个民法典的骨架,是其法律条文之间内在关系的表现和组织形式。
本文将围绕“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展开讨论,并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阐述。
第一步,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其体系结构的核心。
总则部分涉及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人格、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设立、行使、保护和终止等内容。
总则部分贯穿于整个民法典,是其条文之间联系的纽带。
在总则部分之后,民法典的具体内容依次展开。
第二步,民法典的人格权部分是总则部分之后首先需要讨论的内容。
人格权部分主要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强调了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平等。
人格权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之一,直接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障和法律平等的实现。
第三步,财产权部分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了不动产权、动产权、知识产权等内容。
财产权是民事法律关系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关系到经济活动和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第四步,合同法部分是民法典的另一个核心部分,规定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的形式之一,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交易和交往的基本框架,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第五步,侵权责任和物权法部分是民法典中涉及到民事法律关系的另一个重要领域。
侵权责任法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和违法的责任等内容,物权法部分则规定了物权的种类、取得方式和效力等内容。
这两部分法律规定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其法条之间内在关系的折射和组织形式。
总则部分是整个民法典的核心,人格权、财产权、合同法、侵权责任和物权法则是其构成要素。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反映了民法典所规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逻辑和法律原则,也为其正常应用和适用提供了基本框架。
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体系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
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交流。
相信今天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
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
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
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
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我们要特别考虑到,不仅仅是有助于消除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与矛盾,甚至在用语方面都能够通过体系化来保持用语的统一性。
在各个民事单行法律里面又很多关于民事行为类似这样的表述,民事行为、民事活动、民事法律行为等等,这些用语和概念究竟哪一个是上位的,哪一个是下位的,有时候我们自己也说不清楚,什么叫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是不是一个概念,这些用语常常给我们带来很多地思考上的混乱,适用法律的混乱,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统一,而且使这些用语统一,只有通过一种体系化的工程才能完成。
民法典解读 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

民法典解读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总称,它是我国民法制度的基本法律,为民事关系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规范体系。
民法典解读的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总则与基本原则: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如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典的基石,贯穿于民法典各部分之中。
2. 人身权利: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这部分规定对于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和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3. 物权:民法典详细规定了物权的内容、设立、变更和转让等事项,明确了物权的取得、保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保障了公民的财产权益。
4. 债权债务: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债务的产生、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明确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5. 继承法:民法典对继承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继承的方式、继承权的取得和行使、遗嘱的效力等方面,保障了公民的继承权益。
6. 婚姻家庭: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规定,包括婚姻的建立、维持和解除等方面,明确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7. 侵权责任: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包括违反合同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等情况,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和补偿范围,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8.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民法典对诉讼与非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要求,为公民提供了一种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
以上是民法典解读的底层逻辑和系统框架的主要内容,它们构成了民法典的基本结构和逻辑体系,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我想从两个角度来谈一谈中国民法的现代化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一个是民法典现代化的判断标准及条件。
所以,这里是在形式意义上使用民法这个概念,即形式意义的民法。
首先是民法典立法体例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民法现代化的判断标准问题。
大陆法系崇尚法典法,此一传统肇始于罗马法。
而大陆法系国家编民法典都有一模式或范本选择问题,特别是自从有了第一个较完备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此后各国的民法典编纂似乎都会遇到这个问题,有关的论争也由此开始。
当初德国民法典制定、日本民法典制定都如此。
到底需不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
从各国的论争情况来看,首先遇到的并不是采取哪一范本或模式,好范本的孰优孰劣问题,而是到底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制定时,蒂堡与萨维尼之间的论战主要就是要不要在德国制定统一民法典,蒂堡力主制定民法典,并极力推崇法国民法典,而萨维尼反对制定民法典,强调私法是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反映,不能凝固于机械的法条之上;纽约民法典制定时,菲尔德与肯德之间也引发了类似的论战。
当然萨维尼并不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他主要是强调当时德国尚不具备起草和制定统一私法典的条件,法学家尚担当不起这一历史重任。
日本民法典制定时也产生过论争,但焦点主要是法典的施行时间,由此产生了延期派与施行派之争,当然根源还是对法典体例与内容的不同看法导致的,特别是涉及到亲属法和继承法部分。
90年代很多国家修订或制定民法典时同样遇到了模式选择问题,像荷兰民法典、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
我们现在的情况与上述论争有些类似,所以徐国栋教授把它称为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我们的论战中同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要不要制定民法典。
现在给人的感觉好象是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学者已经达成了共识,现在争论的只是采取哪种模式的问题,是罗马式还是潘德克吞式,其实不然,至少从梁慧星教授所披露的情况来看,有的学者主张松散式或邦联式,在我看来就是不主张制定民法典的,是反对私法法典化的,充其量是法律汇编,而不是法典编纂。
【VIP专享】政法大学论文参考题目

中国政法大学毕业班论文参考题目宪法:1、宪法与民主2、宪法与依法治国3、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4、宪法与人权保护5、论主权在民6、论三权分立7、论民主集中制8、论宪法的作用法理学:1、民主与法治2、法治与法制3、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4、法律意识对法(律)治建设的作用5、法律与人权6、法律与市场经济7、法律的价值8、法律推理与法治9、法律解释的意义、价值10、法律监督11、法律与正义12、司法公正13、司法独立14、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5、法的本质16、法与国家17、法治现代化18、中国法治现代化之路19、法律的借鉴与移植20、法的作用民商经济法一.民法总论1、对民法典草案的几点意见2、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3、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4、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5、论自然人的行为能力6、胎儿民事权益探析7、论监护8、监护人与法定代理人的关系9、监护权变更的民事法律效果10、论宣告死亡制度11、论法人的成立条件12、论法人的权利能力13、论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14.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15.基金会的非营利性与控管结构16.浅谈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律地位与事业单位改革17.从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我国合伙的分类18.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与控管结构之比较19.浅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20.论合伙人资格的认定2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22.论合伙的入伙与退伙23、论合伙的财产责任24.浅论拟定民法典中之法人分类25.论民法典制定中的法人制度的完善26.论法律行为之无效与无效合同27.论可撤销法律行为与可撤销合同28.论民事法律行为的发展和完善29.效力待定行为与可撤销行为之间的区别30.论委托代理31.论无权代理32.论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33.论表见代理34.论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关系35.大陆法系民法中的时效制度36.论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异同37.论诉讼时效的起算38.论我国民法时效利益之抛弃39.论取得时效制度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建立二.物权法1.论物权2.论物权的效力3.论物权的客体4.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5.论所有权6.论所有权的权能7.论物权请求权8.评析物权行为理论9.用益物权的种类及逐一评述10.论用益物权11.物上请求权与侵权行为请求权之间的联系与区别12.论我国物权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3.论占有14.论占有的效力15.论共有16.论善意取得17.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与赃物的归属18.论居住权19.论相邻权20.论地役权21.论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22.论土地承包经营权23.人保与物保的效力关系24.论抵押权的特征25.论抵押权的不可分性26.论动产质押27.论权利质押动产抵押制度研究28.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优劣辨析三.债法1.论合同自愿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3..论合同的成立4..论合同的生效要件5..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6..论商业广告的法律性质7..论电子合同的成立8..论格式条款9..论格式条款的效力10..、论附条件的合同11.、论效力待定的合同12.、论无效合同13.、论可撤销的合同14.、论合同漏洞的补充论合同的转让15.论合同的变更16.论合同的终止17.论合同的解除18.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和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区别19.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20、论违约金2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22.论先履行抗辩权23.论不安抗辩权24.论缔约过失责任25.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的联系与区别、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27.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28.试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29.合同法中的预期利益之赔偿制度――从一个案例谈起30.论债权人的撤销权31.论合同的保全32.论提存33、论货物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34、论货物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35、论赠与合同36、论买卖不破租赁37、论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结构38、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39、论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40、论合同解释41、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42、房屋抵押贷款相关法律问题研究.43。
《民法典》基本体系及热点问题研究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 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 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法典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
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
3.3 ?民法典·合同?热点问题
明确区分。
3.1 ?民法典·总那么?热点问题
• 案例链接:〔2001〕滨马民初字第129号案; • 2001年7月27日下午5时许,已怀孕6个月的裴某与丈夫吴某甲在其居住的
小区门前小道散步。此时,住裴某楼下的钱某驾驶二轮摩托同向从其身旁 超越,恰逢裴某身体左转,钱某所驾摩托车尾箱碰撞了裴某腹部,双方发 生口角后即各自离开现场。
3.3 ?民法典·合同?热点问题
• 案例链接: • 甲向乙借款1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保证人以担保还款,甲遂邀请好友丙帮
助,丙在借条上签写“保证人:丙〞字样。后甲未归还前述借款,乙将甲、 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 思考: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 Nhomakorabea的支持?
3.3 ?民法典·合同?热点问题
3.2 ?民法典·物权?热点问题
• 法典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
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以下情形的, 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 •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 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 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
论制定民法典的几个问题

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 的利益相对 抗—— 显而 易见 , 这一斗 争下 自私法 , 上至公法和国际法 , 在法 的全部领域周而复 始。 民法典 。 海纳百川, 有人身权、 物权 、 债权 、 知识产权等 , 这些权利规定构成 了民 法典的权利脉络 。 而在这些权利里面 , 又包含着若干具 体的权 利。在
按照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公法和私法 的划分 , 民法性质上
私法领域中奉行的基本原则是私法 自治 , 民事主体 有权在 起草便作为一项宏伟 的立法工程迅 即启动, 本文拟从制定民法 典中所 属于私法。 引申的一些 问题作初 步探究 。
一
法定的范围内根据 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 , 通过法律行为构建民事 法律关系。。 法律 行为是实现私 法 自治的工具, 它建立 了一种在法律 范围 内由当事人 自主调节其法律关系的模 式。 由于 民法主要是私法 , 以保护主体的财产和人身为重要职能。如果每个主体真正理解和遵 循民法, 也就意味着 每个人知道如何捍 卫和保护 自己的权利 , 如何尊 重和肯定别人 的权利 , 正是民法所要达到的最高境界, 这 亦是法制社 会中遵 循的基 本原则 。为此, 我国迫切需要制定民法典 。民法作为 自 然人、 法人等保护 自身权利 的基本 法, 当然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明确
这 些 权 利 里 面 , 分 成 若 干 细 小 得 权 利 。这 些 脉 络 分 明 , 定详 细 的 又 划
人身和财产加以重点保护, 加快了民法的发展, 也促进了民法 典的出 台。 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
地 位 。 国 在 依 法 治 国 的 道 路 上 建 设 和 完 善 社会 主义 法 律 体 系 , 我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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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内容提要】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不能完全照搬德国民法典的五编制模式,应有所创新、发展。
应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规定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最基本的、具有稳定的、并非处于公私交叉的实体性规则。
应当以法律关系要素作为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基本思路,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制度,在分则中确立法律关系的内容。
人格权制度与侵权行为制度应独立成编。
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
在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然启动的情况下,学者与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应当如何建构与确立民法典的体系。
本文拟对此谈几点看法。
一、构建民法典体系的必要性探究研究民法典的体系,其根本的目的在于获致一个关于民法典的完备的体系,从而在该体系的支撑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的逻辑性与体系性的民法典。
可以说,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
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
民法典就是以体系性以及由之所决定的逻辑性为重要特征的,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
民法典必须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这种形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其体系的完整性之上。
并且,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注: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2页。
)而首先确立居于民法典的支柱与骨架地位的民法典的体系可以发挥预先规划、提纲挈领的作用,使民法典层次分明、构造严谨。
因此,民法典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第二,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单行的法律固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领域贯彻一种或多种民法价值观念,但是无法在全部民事法律领域中实现诸多民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和谐融洽。
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所言,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完整的规范,(注: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2页。
)例如,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的一个主要方面在于,现代民法不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
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与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之时,现代民法优先保护的是交易安全。
此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又分别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编章之中。
例如,总则中的表见代理制度,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制度等,都体现了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价值选择。
因此,只有通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典化才能够使民法中的各种价值贯彻如一,并协调它们相互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第三,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由于我国许多单行民事法律法规都是在改革的不同阶段制定的,有些法律也是为了适应改革的不同阶段对法律调整的需求或者是为了适应特定的目的或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计。
由于在立法之初对嗣后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活动缺乏通盘的考虑,也由于没有考虑到民法自身的体系化,这就使得各个法律法规之间经常存在着冲突与矛盾的现象。
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通过确立民法典的体系,能够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中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在民法典的体系建立之后,就可以形成民事普通法与特别法的逻辑结构,在民事普通法中形成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格局,在民事法律内在结构上也可以形成民法典与各个单行的民事立法尤其商事特别法之间的和谐体系。
这个体系构建之后,就可以形成一套严格的法律适用规则,可以有效的为行为人提供相应的行为规范体系,为法官提供完整、和谐、清晰的裁判规则体系。
第四,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有助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一方面,民法的法典化可以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适用民法提供极大的便利,民法典之所以不同于判例法,其重要的特点就在于适用的方便性。
另一方面,体系化也将促使法律工作者在适用民法之时形成体系化的思维观念,体系化要求我们去掌握体系化的民事法律规范,例如关于债的请求权的确立之时,应当考虑债的请求权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才能使我们用一种体系的观念来适用法律。
例如在分析具体案件中原告人享有何种请求权时,应当首先判断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然后才能考虑是否存在无因管理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请求权,最后才判断是否存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体系化可以促使法律工作者用体系化的观念分析解决个案,从全方位的角度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
(注:Dieter Medicus:Burgerliches Recht,Carl Heymanns Verlag,19 99,p5—9.)第五,体系化有助于通过保证民事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从而最终实现社会生活关系的稳定性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
诚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茂荣教授所言,法的体系不但可以提高法之“可综览性”,从而提高其适用上之“实用性”,而且可以提高裁判上之“可预见性”,从而提高“法之安定性”,只要由之所构成的体系“圆满无缺”,则光凭逻辑的运作便能圆满解答每个法律问题。
(注: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 年版,第471页。
)民法典的体系化就是要将市民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规则抽象出来,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通过此种体系的安排使其成为稳定的规则,获得长久的生命力,不因国家的某项政策而随意发生改变。
关于民法典体系的构建,不能完全照搬德国的五编制模式,而应该在此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一百多年来,整个世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生活高度复杂化、多样化,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作为经济生活的基本法,民法的体系与内容理应与时俱进。
世易时移,变法宜矣。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世而制”,我们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构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
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部符合中国国情、反映时代需要、面向21世纪的民法典,这样才能使民法典的制定发挥出在社会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并为世界法学的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二、构建民法典体系必须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是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一大难题。
20XX 年12月22日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哪一些民事单行法应当被纳入民法典,哪一些不应当被纳入民法典。
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收养法不应当纳入民法典中,也有些学者认为,各种知识产权法如著作权、专利法等应当纳入到民法典中。
还有的人认为,信托法、劳动法等也应在民法典中加以规定,并独立成编。
各种观点都是不无道理的。
应当看到,民法典的体系并非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它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变动,如果将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确实需要将某些重要的民事单行法纳入到民法典的体系当中,那么届时对民法典体系作出突破也是极为必要的。
但是,民法典不是无所不包的、庞杂的法律汇编,编纂民法典绝非意味着将任何属于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都应当尽可能的纳入到民法典中。
民法典不是无所不包的。
所以建立民法典体系必须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相互关系。
我认为民法典与民事单行法的关系应当从以下方面加以考虑:第一,民法典是对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的、普遍适用的规则所作的规定,民法典规定的是市民社会生活中基本规则,它在整个国家民事立法体系中属于最普通、最基础的民事立法,然而,社会生活是变动不居、纷繁复杂的,为此需要大量的单行法律以调整各种民事关系。
但这些单行民事法律并不都需要纳入民法典。
只有那些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最基本的规则才应当由民法典加以规定,而对那些技术性很强的、仅仅适用个别的、局部性的民事关系的规则不应当民法典规定,而应当由单行法来解决,例如物权法主要解决的是物权中人们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关系,这是市场经济普遍适用的规则,而信托法仅仅调整的是信托关系,它不是普遍的关系,而是在特殊情形下产生的,它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
因此物权法应纳入民法典,信托法则应当作为民法典之外的单行法。
第二,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应当保持较强的稳定性。
民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必须保持最大程度的稳定性,不能频繁地修改或者废除,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
民法典中有些甚至是千百年来人类市场活动所共同遵循的规则的总结。
至于那些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常常会发生改变的法律规则应当由民事特别法加以规定。
例如,民法典中的物权、债权的许多规则是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而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规则则常常不断变化发展,如果将各种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动的技术性很强的知识产权规则都纳入民法典,无疑会妨碍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
第三,民法典主要调整那些私法领域内的基本民事法律规则,至于处于公法与私法交叉地带的法律规则,例如劳动法、保险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其本身并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规则,而体现了较强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性质,所以应当制定单行立法。
例如,德国的学者就将劳动法称为“特别私法”,其原因就在于,劳动法并非完全的纯粹的私法,劳动合同的订立也并非基于完全的合同自由,国家常常要做出许多的干预。
第四,民法典主要规定的是实体的交易规则以及对与实体交易规则极为密切的程序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如不动产登记规则可以在物权法中作出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是那些非常琐碎的具体的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的程序性的规定,应当由单行法加以规定。
例如,知识产权法涉及到有关专利、商标登记的具体程序规则就不应当在民法典中作出规定。
从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收养法由于涉及到大量的具体的程序性规则,其中更多的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对收养条件等作出的严格性限定,所以有些学者认为收养法不应被纳入民法典,也是有一定道理的。
在处理民法典与单行法的关系之时,争议最大的就是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如何安排的问题。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法也应当属于民法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