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论坛:军转干部滞留部队的处理规定
关于北京军转干部滞留的解析

关于北京军转干部滞留的解析
北京军转岗位安置相对地方军转安置优势多得多,可是每年北京军转都有滞留军转干部,主要原因对安置的岗位不如意,不去。
说实在的,军转干部安置虽然说是一项政治任务,保证计划安置的每位军转干部都有岗位,但没说每位军转干部都会落实到如意单位如意岗位。
要想去自己心仪岗位必须要早准备,考个好成绩。
可是,每年总有一些军转干部对考试不重视,或者考试时没有发挥好,考得成绩不理想,最后失去了去心仪单位心仪岗位的机会,心里很纠结,顿时有滞留的想法。
滞留真的很难受,可是没有好的单位又怎么办呢?真心希望明年在中直或者市直努力,相信不少军转干部有这种想法。
同情滞留者,但说实话,滞留没有什么好处:1.总政对滞留有处理规定,2.可能影响第二年北京区县安置,3.耽误大好的青春,4.部队领导压力大。
建议以最积极的心态去面对军队转业,争取在当年找到比较合适的岗位,能不滞留尽量不滞留,不妨,去寻求所在部队领导帮帮忙,组织出面地方政府总会给点面子,说不定会给落实个差不多单位。
滞留,领导压力很大,军转干部自己压力也很大。
但是,铁定心要去北京市和中央部委单位安置的军转干部,学习能力也不错,可以鼓足勇气和决心,赌一把,参加下年军转安置。
记住:要有信心,要有毅力,要慎重,要坚定!!!。
军转论坛:北京石景山区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军转论坛:北京石景山区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关键词: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军转干考试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关键词】北京石景山军转军转干部军转安置军转考核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军人滞留人员管理制度

军人滞留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军人滞留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军人滞留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军人滞留人员产生不良后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军队机关、部队、军校、武警部队和民兵单位等涉及军人滞留人员管理的军事单位。
三、基本原则1. 依法管理。
军人滞留人员的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保障军人滞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公平公正。
对军人滞留人员的管理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
3. 严格管理。
对军人滞留人员要加强严格管理,确保军人滞留人员的安全和秩序。
四、军人滞留人员管理的分类根据军人滞留人员的情况和原因,将军人滞留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 因工作需要滞留。
这类军人滞留人员是因为工作任务需要,无法按时返回单位或部队,需要在外滞留一段时间。
2. 因特殊情况滞留。
这类军人滞留人员是因为特殊情况,如因病、因事故等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返回单位或部队,需要在外滞留一段时间。
3. 因违纪违法滞留。
这类军人滞留人员是因为违反纪律或法律规定,导致滞留在外的。
4. 其他情况滞留。
这类军人滞留人员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返回单位或部队,需要在外滞留一段时间。
五、军人滞留人员的管理程序1. 申请报批。
军人滞留人员如需滞留一段时间,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滞留。
2. 信息报备。
军人滞留人员滞留期间,需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滞留情况。
3. 防范措施。
为确保军人滞留人员的安全和秩序,需要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4. 结束滞留。
军人滞留人员滞留期满后,应及时返回单位或部队,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军人滞留人员的管理责任1. 上级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对军人滞留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障军人滞留人员的合法权益。
2.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对军人滞留人员进行管理,做到公平、公正。
七、军人滞留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军人滞留人员有权利提出滞留申请,并依法享有相关权益。
2. 军人滞留人员有义务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保障滞留地点的安全和秩序。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1992.04.21•【文号】民电[92]119号•【施行日期】1992.04.21•【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认真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的通知(1992年4月21日民电(92)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当前滞留在部队和今后伤病残义务兵退伍交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滞留部队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今年先采取集中处理办法。
部队军级单位于五月底前将其简要情况及人数集中预报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同时抄报总参谋部军务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部队预报后,要在六月底前将第一批接收人数汇总报民政部安置司。
今后每年需移交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义务兵,要按照文件规定,在年度退伍工作前二个月,即每年十月份,由部队军级单位集中预报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同时抄报总参谋部军务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接到部队预报后,要将接收人数于翌年元月份汇总报民政部安置司。
特等、一等伤病残退伍义务兵所需建房经费,由民政部、财政部根据各地实际接收人数作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予以下拨,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
各地接到经费后,要在一年之内落实建房任务。
住房建好后,要及时函告部队办理交接事宜。
二、退伍义务兵精神病病员按照规定,随时派人与地方民政部门联系。
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民发[1978]11号
![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民发[1978]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8b971a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f2.png)
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
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民政部关于部队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
是否继续保留其自留地问题的批复
(民发[1978]11号1978年12月14日)
安徽省民政局:
1978年10月25日民优字[78]第450号文件收到。
关于部队义务兵役制的士兵提拔为干部或者改为志愿兵后,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如何处理的问题。
经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研究后,认为:他们已经成为职业军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其自留地。
对其家庭原按人口分给他的那一份自留地,可由所在社、队收回,但是,对超期服役的义务兵役制的士兵,其自留地仍应予以保留。
——结束——。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

按行政营、连排职和专业技术移交的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及照顾安置办法(试行)(2011年修订)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制,不断改进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规范军队转业干部考核赋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政策文件要求,推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与服役期间德才表现和贡献挂钩的分配办法,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突出功臣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为重点,以规范考核量化赋分标准为手段,促进军队转业干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二、考核赋分标准1、军龄计分以档案记载的入伍批准时间为始,以批准转业当年度3月31日为止,每满一年加0.5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立功受奖(不含集体功)计分平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分;平时获二等功、战时获三等功奖励的每次加5分;战时获二等功奖励的每次加10分。
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分别加12、8、4分;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或军队科技进步一等奖前三名的分别加8、4、2分。
因同一原因获多项奖励的,按最高计分项加分。
3、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计分依据档案记载的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年限证明,满五年加5分,超过五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和类别的确定,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4、惩戒计分警告处分每次减3分,严重警告处分每次减5分,记过处分每次减10分,记大过处分每次减15分,降职(级)或降衔(级)处分每次减20分,撤职处分每次减2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高计分项减分。
5、滞留部队干部计分对于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干部,如上年度安排行政管理岗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和纳入工资规范管理事业单位)的减12分;如上年度安排到其它事业单位的减5分。
对滞留部队干部的考核减分按年度累加计算。
三、照顾安置1、荣立一等功奖励、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十五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安置到市级或城六区行政机关的,可相应增加行政编制。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1997.01.17•【文号】民安发[1997]2号•【施行日期】1997.01.17•【效力等级】军事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滞留部队伤病残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安发[1997]2号1997年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司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后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党和政府历来对伤病残士兵安置工作十分重视。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4号)下发后,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各级安置部门克服困难、积极工作,使大部分伤病残士兵得到了妥善安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安置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据部队统计,目前仍有近5000名伤病残士兵滞留部队,给部队的执勤训练和管理教育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促进部队建设,切实做好伤病残士兵的交接工作,现将滞留部队的伤残病士兵名单通报各地(名单附后),请军地双方按照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一、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定移交和接收安置对象。
地方各级安置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标准,凡符合条件的,一定要予以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要向部队或本人解释清楚。
二、严密组织,认真搞好交接工作。
各部队要派出协调组,主动与省级安置部门联系。
对确定退伍的伤病残义务兵,所在部队要加强思想教育,切实把思想工作做好、做细,并为他们排忧解难,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消除其后顾之忧。
对一些伤、病、残情较重的退役士兵,部队要选派得力干部专门护送。
三、军地双方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伤病残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滞留部队的处理现状与思考

滞留部队的处理现状与思考转业干部滞留部队,通常是指干部确定转业后,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地方接收安置,或是安置后没有按时报到,导致转业当年没有离队,有的甚至连续多年没有离队的情况。
转业干部滞留部队,影响军队干部转业计划的落实,增加安全管理难度,给部队思想稳定带来负面影响,是部队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也是当前军转安置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转业干部滞留部队,直接受影响的是干部本人及其家庭,所在单位也会因没有完成任务被通报批评,影响评优评先。
一、转业干部滞留部队的处理现状转业干部滞留部队的现象每年都有,在有的部队情况还比较突出。
但是在处理转业干部滞留部队的问题上,由于缺乏刚性的政策、统一的标准和有效的措施,有时矛盾可能还比较突出。
总政治部《关于对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处理问题的通知》(〔1981〕14号)中有相应规定,各军区、军兵种和一些军级单位也有类似的处理意见:如总后干部部《干部转业复员工作暂行规定》、海军政治部《关于动员1989年度转业干部离队报到的通知》、兰州军区的199号文件等等。
这些文件,都将处理的基础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离队报到”。
然而转业干部滞留部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哪些是正当理由,哪些是不正当理由,政策没有界定,这造成执行中的主观随意性很大。
上级机关的关注程度,本级党委的态度,业务部门对政策的理解,甚至转业干部在本单位的人际关系,都可能对处理结果产生影响。
甚至同样的情况,在不同单位受到的处理也不一样。
有的单位批评教育为主,不给予处分,第二年继续移交;有的单位扣发工资和津补贴;有的单位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有的单位行政降职降衔;有的单位直接按复员处理。
据悉,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干部受处分的少且轻,以经济处罚为主;野战部队、基层单位干部受处分的多且重,一般是纪律处分与经济处罚都有;团职干部受处分的少,团以下干部受处分的多。
由于地方单位和部门对受过纪律处分的转业干部大多不愿接收或者安置不理想,这就直接影响滞留干部第二年的安置,造成新的滞留,问题还是得不到解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军转干考试 1
军转论坛:军转干部滞留部队的处理规定
【关键词】军转网 军转论坛 军转 军转干 转业干部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考试 军转干部安置 军转待遇 军转干考试公告 军转干考试大纲 军转干考试成绩
1、组织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
因组织原因或地方安置不当尚未离队的转业干部,经大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第二年重新列入移交安置计划,并可选择计划分配或自主择业的安置方式。
2、个人原因滞留部队人员的处理
(1)对接到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报道的转业复员干部,经反复教育无效,经有任免权限的单位党委批准,按报到通知规定的最后期限的下一个月起停发部分工资,取消各种补贴,改按本人基本工资(职务、军衔、军龄、基础工资)的80%发放,直到到地方报到为止。
停发的工资、补贴一律不予补发。
(2)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的,要依据纪律条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个别无理取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严给予降职、降级、降衔、撤职等处分,下一年度继续安排转业。
(3)确定转业复员的干部在部队办理完离队手续,即算已经离队,发生各种问题和无特殊情况超过报到期限地方不予接收的均由本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