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营以下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的通知
军转干部安置岗位表

序号
选岗人
所选单位
经费 性质
编制性质 岗位计划
备注
1
王省伟
2
虢仲谋
3
李波
4
杨壮
5
罗献祥
6
虢亮
7
徐彪
8
周鑫
区公安局
全额
行政编制
15
9
周丹
10
谭超
11
李志远
12
朱继威
13
艾飞虎
14
胡丹
15
王志
16
段石虎
区人社局
全额
行政编制
1
17
李伟
区民政局
全额
事业编制
1
29
黄俊
—— ——
—— ——
区城管局下属城管执法大队
全额
事业编制
4
——
——
30
李准
31
张耀
丁字湾街道下属事业站所
全额
事业编制
2
32
蔡浩
——
——
铜官街道下属事业站所
全额
事业编制
2
全额
事业编制组织部下属党员教育中心
全额
事业编制
1
参公事业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2018年度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 自主选岗结果表
序号 26 27
选岗人
谢昌恒 肖铭璐
所选单位
区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经费 性质
编制性质 岗位计划
全额
事业编制
2
备注
28
徐尚
区商务局下属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领导小 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营以下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08-24 13:40:01 来源:长沙人事考试网点击:4111长办发[2010]2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10日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关于积极改进军转干部分配办法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创新军转干部分配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公布安置计划、组织报名考试、综合评价排序、公布安置去向的程序进行安置。
第四条考试考核安置工作原则。
(一)坚持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的原则;(二)坚持公正、公平和“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去向、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的原则;(三)坚持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军转安置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核定单位第五条市人事局、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转办)根据省人事厅、省军转办下达的年度军转安置任务,在广泛征求市直部门岗位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协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拟定全市军转安置计划,报市军转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内各区和市直各单位下发军转干部安置预分计划通知书。
军转干部选岗情况

68 D40
彭志武 男 98.5 59.10 118.1 47.24
69 D51
周永华 男 103 61.80 111.1 44.44
70 B196
张春海 男 99.9 59.94 115.6 46.24
71 B133
周建军 男 94.5 56.70 123.5 49.40
72 B33
黄柯
男 111.7 67.02 97.3 38.92
46 B130
肖江成 男 102 61.20 121.4 48.56
47 B47
姜旭明 男 110 66.00 109.3 43.72
48 B97
孙满平 男 97.3 58.38
128
51.20
49 D57
朱宝金 男 112 67.20 105.9 42.36
50 B48
梁才兴 男 109.1 65.46 110.1 44.04
101 D115
谭振忠 男 101.5 60.90 104.9 41.96
102 D96
陈峰军 男 93.8 56.28 115.9 46.36
103 D104
袁立伟 男 95.5 57.30 113.2 45.28
104 B141
龚荣浩 男 90.5 54.30 120.7 48.28
105 B39
56 C17
伍贤福 男 96.4 57.84 124.1 49.64
57 B125
江细国 男 96.7 58.02 123.5 49.40
58 D109
罗新钢 男 99.5 59.70 119.1 47.64
59 B98
魏伟
男 99
59.40 119.7 47.88
长沙市2011年度城区安置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汇总表.xls

单位是否实施公 单位是否参照公 务员法 务员法进行管理 是 是 是
备
注
先导区管委会系统:大河西先导区综合行政执法支 队 高新技术开发区所属:雷锋镇公共服务中心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区技术服务中心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
是 是 是 是
52
市国资委 市内贸行业管理办公室
53 54
市档案局 市党史办
序 号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市会展办 市供销社
长沙市2011年度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安置计划汇总表 (市直)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 市纪委 市委组织部 市委宣传部 市委统战部 市委政法委 市农办所属:长沙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局 市台办 市总工会 团市委所属:长沙市青少年宫 市工商联 市科协 市妇联所属:长沙市儿童活动中心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机关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机关 机关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机关 机关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接收数量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是 是 是 是 单位是否实施公 单位是否参照公 务员法 务员法进行管理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是 备 注
长沙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是 是
序 号 24
单
位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机关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机关
接收数量 1 1 1 1 2 1 1 2 1 1 1 1 1
关于在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

关于在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有关规定更新时间:2008-10-18 9:29:20 浏览次数:2205一、转业干部安置计划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一)中央和国家驻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垂直管理部门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二)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三)市、州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上级和同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任何部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二、湖南省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由我省接收安置:1.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不含院校毕业分配)的。
2.配偶现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南的。
4.父母或岳父母在湖南有常住户口,身边无子女的。
5.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的;双军人单转,留队一方原籍和入伍地是湖南且符合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湘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双转,一方符合随军条件且在湘驻军连续服役满2年,生活基础在湖南的。
6.选择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工致残,其父母或者岳父母及其子女在湖南有常住户口的。
7.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高等级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南省不予接收:1.精神病、麻疯病、癌症患者及其他因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到地方后,一年内发现患有这类病的,退回原部队。
2.非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017年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选岗情况

3 D78
龙武 男 技术9级 雨花区委政法委
4 D66
何毅 男 技术9级 市纪委
5 B10 孙尚锋 男 正营 雨花区教育局
6 D59 罗春辉 男 技术9级 市委政法委
7 B190 冯杰 男 正营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8 B17 尹启龙 男 正营 雨花区人社局
9 D97 孙正辉 男 技术9级 长沙高新区管委会麓谷街道办事处
101 D39
102 B31
103 D64
104 C76
105 B16
106 D3
107 B112
108 B26
109 B63
110 C2
111 B134
112 D101
113 D57
114 B199
115 B57
116 B98
117 B218
118 B29
119 B51
120 B77
121 B170
谭奇元 男 正连 市国资委所属: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
叶皓 男 正营 岳麓区雨敞坪镇人民政府
何斌 郑志荣 王凯
男 技术10级 市人民检察院
男
副营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所属:市散装水泥 办公室
男 正营 雨花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文景祥 男 正营 市法制办
李风云 男 正连 芙蓉区湘湖街道司法所
马锋 邓浩 黄志敏
男 副营 市公安局
张志向 男 副营 市地方海事局
王鳌 易应萍 张少舟
男 副营 雨花区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男
技术9级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所属:长沙市博物 馆
男 正连 市公安局
李中 陈波 胡国军
男 正连 市城乡规划局所属: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
长沙市2012年度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成绩公示

0232 0030 0175 0248 0185 0099 0012 0156 0007 0151 0026 0201 0103 0020 0216 0189 0008 0234 0051 0126 0191 0211 0074 0229 0236 0182 0146 0133 0210 0018 0239 0178 0042 0006 0227 0168 0016
李广柱 罗德新 陶长武 范年慧 彭洋坤 罗玉良 王志龙 陆跃宁 罗 刚 蓝新艳 曾友平 李剑君 肖光平 杨进月 曾德胜 李凤国 肖承邵 唐光明 杨智清 朱祝胜 周建文 谢 伟 刘志武 王 枭 陈国庆 彭滨涛 曹志强 葛奇志 徐青峰 武长裕 杨风光 刘 鹏 田万里 罗 勇 刘学锋 杨 波 周书惠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姓名 陈伟林 梁才兴 刘峰 刘 翱 郭华 向四海 李文博 刘 镓 庄世杰 范伟杰 曾益清 周 旭 周湘华 何 镇 龚 虎 凡明国 潘明强 彭凌峰 何锋芒 涂敏 黄海荣 王德怀 蒋宏胜 艾林书 张军阶 杜 伟 李 宏 唐 立 汤 洪 陈建国 雷永强 丁志辉 唐耿平 阳向军 魏立新 孙元喜
性别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女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男
D54 B112 B30 B85 B162 D30 D52 D62 D70 D91 B95 B101 B110 B115 B100 D27 D68 B135 C53 D83 B58 C31 D26 D48 D58 D76 B38 B146 B87 C9 C61 B56 B107 D7 B57 B125 B8
2014年湖南省军转干考试时间

2014年湖南省军转干考试时间/html/junzhuangan/【导语】2104年湖南军转干安置正在在进行中,根据今年军转安置的时间节点,湖南军转安置时间可能提前,中公教育湖南军转干考试网整理湖南省军转干安置信息,供2014年军转干部参考.2013年10月9日下午,湖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长沙召开,公布2013年湖南省军转安置任务,标志着2013年度湖南军转安置工作的开始。
2012年,湖南省圆满完成军转干部安置任务,确保1897名军转干部得到妥善安置,2013年,中央下达湖南省安置的军转干部1624名。
一、湖南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长沙市市直和区县安置1、考试2013年度在湖南省直和中央在湘单位、长沙市市直单位及市内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五区计划安置条件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
报名时间:2013年8月26-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报名程序:各部队转业办提供军转干部名册,组织军转干部报名并进行现场审查,军转干部提供军(警)官证原件或身份证原件,填写报名登记表,同时交近期同底正面免冠1寸照片2张。
准考证发放:2013年9月5日-6日,军转干部凭军(警)官证原件或身份证原件到所属部队转业办(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领取考试准考证。
考试:考试时间为2013年9月7日,采取笔试方式,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与写作(材料作文)等,总分为150分。
2、考核2013年度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核分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9月30日至10月14日。
3、成绩公布2013年11月12日,长沙军转办公布长沙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干部考试综合排名,排名依据:1、综合成绩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定前后排序。
2、不报名参加笔试考试的或往年因非组织原因逾期不报到退档的军转干部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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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08-24 13:40:01 来源:长沙人事考试网点击:4111长办发[2010]2号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10日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关于积极改进军转干部分配办法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创新军转干部分配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公布安置计划、组织报名考试、综合评价排序、公布安置去向的程序进行安置。
第四条考试考核安置工作原则。
(一)坚持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的原则;(二)坚持公正、公平和“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去向、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的原则;(三)坚持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军转安置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核定单位第五条市人事局、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转办)根据省人事厅、省军转办下达的年度军转安置任务,在广泛征求市直部门岗位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协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拟定全市军转安置计划,报市军转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内各区和市直各单位下发军转干部安置预分计划通知书。
第六条各区和市直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有安置计划的),在接到军转安置预分计划通知书后,及时将预分计划明确到具体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确定的预分单位报市军转办。
第七条市军转办对各区和市直单位填报的预分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后,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在长沙人事信息网站公布。
第三章考试第八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湖南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办)负责组织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名和参加笔试考试。
不报名参加笔试考试的军转干部笔试成绩以零分计算,非组织原因逾期不报到退档的军转干部不得报考。
第九条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与写作等,总分为150分,笔试不指定教材。
第四章考核第十条考核工作是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
由部队转业办依照军转干部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填写市军转办统一制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移交市军转办复核、汇总。
军转干部未按时确认量化计分表的,以审查档案记载确定量化计分值。
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计分。
(一)军龄计分。
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分,未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所差年限数×0.1)分。
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
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
正排职(技术十四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十三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十二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十一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十级)计13分;技术九级计16分;技术八级计18分;技术七级计21分。
担任连营主官的加4分;担任连营级领导职务的加2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
任现职满最低年限的计2分,超过最低年限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计分。
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予军衔(警衔)为准。
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
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
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
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
学历、学位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二条综合表现计分。
(一)奖励加分。
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6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二等功的计30分;荣立三等功的计6分。
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各层次计分。
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奖励的计20分;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0分、3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0分、15分、10分。
被国家各部委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10分;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5分、记一等功的计20分、二等功的计15分、三等功的计6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6分。
立功受奖计分可以累计计算,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
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
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
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三条政策照顾计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
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9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按0.6分计分。
上述加分以部队任职命令为准。
(二)参战加分。
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一年以上的计20分,一年以内的计10分。
参加国际维和的参照作战计分。
(三)伤残加分。
因战致残的计10分;因公致残的计4分。
(四)参加国家、军队和地方重大任务的视情况予以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由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五章计分排序第十四条计分排序工作由市军转办统筹协调,部队转业办配合进行。
考试的笔试成绩按40%计分,考核的量化计分按60%计分,二者相加即为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
第十五条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汇总排序,分数相同的,按照职务级别、任职年限、军龄时间依次确定前后顺序。
第十六条市军转办将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和综合成绩在长沙人事信息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一周。
在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可向市军转办提出申请复核。
第六章自主选择第十七条公示结束后,部队转业办协同市军转办组织军转干部自主选择单位,根据军转干部考试考核综合成绩排序,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军转干部依次在本年度公布的安置计划范围内选择单位。
第十八条市军转办提前发布公开选择单位公告,公布选择单位时间和规则,军转干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参与选择单位,只能选择一次,一旦选定,不得改变。
本人放弃选择单位资格,拒不参加选择单位的,市军转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军转干部选择之后的剩余计划范围内指令性安置,不服从组织安排,拒不报到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选择公安部门的,应符合人民警察有关身体条件等要求。
对少数接收单位有特殊专业要求的,经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军转干部应当具备相应条件。
第二十条市军转办将军转干部选择单位的情况,在长沙人事信息网站公布。
适时召开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会议,同时移交军转干部档案。
第七章组织纪律第二十一条严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的军转安置政策,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军转干部,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提供岗位的单位,在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其领导班子不能评为一类班子;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暂停办理该单位人员调动、录用和编制审批事项。
第二十二条军转干部在笔试考试的过程中,不得违反考场规则,违规者作零分处理。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按军转安置政策应到县(市)安置的军转干部,由各县(市)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长沙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