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营以下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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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

法(试行)》的通知

2012-08-24 13:40:01 来源:长沙人事考试网点击:4111

长办发[2010]2号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月10日

长沙市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转干部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7]8号)关于积极改进军转干部分配办法的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创新军转干部分配方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沙市市直单位和城区计划分配的营职以下及专业技术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按照公布安置计划、组织报名考试、综合评价排序、公布安置去向的程序进行安置。

第四条考试考核安置工作原则。

(一)坚持严格落实军转安置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和“三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计划、公开安置去向、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的原则;

(三)坚持军转安置和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军转安置同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德才表现、贡献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核定单位

第五条市人事局、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军转办)根据省人事厅、省军转办下达的年度军转安置任务,在广泛征求市直部门岗位需求意见的基础上,协商市委组织部、市编办拟定全市军转安置计划,报市军转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内各区和市直各单位下发军转干部安置预分计划通知书。

第六条各区和市直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有安置计划的),在接到军转安置预分计划通知书后,及时将预分计划明确到具体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确定的预分单位报市军转办。

第七条市军转办对各区和市直单位填报的预分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后,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在长沙人事信息网站公布。

第三章考试

第八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由市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湖南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办(以下简称部队转业办)负责组织当年的军队转业干部报名和参加笔试考试。

不报名参加笔试考试的军转干部笔试成绩以零分计算,非组织原因逾期不报到退档的军转干部不得报考。

第九条笔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时事政治、法律基础知识与写作等,总分为150分,笔试不指定教材。

第四章考核

第十条考核工作是对军转干部服役期间的基本素质、德才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价。由部队转业办依照军转干部档案记载进行量化计分,填写市军转办统一制作的《军队转业干部量化计分表》,并经军转干部本人确认后移交市军转办复核、汇总。

军转干部未按时确认量化计分表的,以审查档案记载确定量化计分值。考核量化计分由基本素质分、综合表现分和政策照顾分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基本素质计分。

(一)军龄计分。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分,未达到现职最低服役年限的,按军龄每年计(2-所差年限数×0.1)分。地方大学毕业直接入伍和入伍前参加工作的,在校学习和工作年限比照军龄计算。

(二)职务计分。职务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任职务为准。正排职(技术十四级)计3分;副连职(技术十三级)计6分;正连职(技术十二级)计8分;副营职(技术十一级)计11分;正营职(技术十级)计13分;技术九级计16分;技术八级计18分;技术七级计21分。担任连营主官的加4分;担任连营级领导职务的加2分。

(三)任职时间计分。任现职满最低年限的计2分,超过最低年限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任职时间以周年计算,时间计算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

(四)军衔(警衔)计分。军衔(警衔)以部队批准转业时所授予军衔(警衔)为准。少尉计3分;中尉计6分;上尉计9分;少校计12分;中校计15分;上校计18分;大校计21分,现军衔(警衔)满4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文职级按相对应的军衔(警衔)级别计分。

(五)学历学位计分。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中专计1分;大专计3分;大学计4分;同时获得双学士学位的计6分;获得硕士学位和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8分;只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的计6分;获得博士学位的计10分。计分按最高等次核定,不累计计分。学历、学位的认定时间截止到批准转业当年的3月31日,学籍等材料必须齐全。

第十二条综合表现计分。

(一)奖励加分。在服役期间,被国务院或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计60分;被各大军区、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计50分;荣立个人一等功的计40分;荣立二等功的计30分;

荣立三等功的计6分。战功按上述标准提高一各层次计分。同一类奖项累计总分不超过上一个层次奖励分值。

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奖励的计20分;受解放军四总部、各大军区、军兵种表彰的先进个人计10分。

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计40分、30分;获全军军队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计20分、15分、10分。

被国家各部委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10分;被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计25分、记一等功的计20分、二等功的计15分、三等功的计6分;被省级党委、政府表彰为先进个人的计6分。

立功受奖计分可以累计计算,因同一事件多次立功受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

(二)惩戒减分。现职期间受留党察看或行政撤职处分的减20分;受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职、降衔处分的减17分;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减14分;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减11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减8分;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减5分。因负领导责任受到上述处分的按相应标准减半扣分。

不同的惩戒实行累计减分,但累计扣减的总分不超过上一层次处分的分值。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只按最高处分减分。

第十三条政策照顾计分。

(一)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岗位工作加分。在一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0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5分;在二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2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7分;在三类地区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0.9分;在四类地区、一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6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1分;在西藏自治区、二类岛屿工作满10年的计18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3分;从事飞行、舰艇或在涉核岗位工作满10年的计14分,超过10年的每增加一年加1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服役或者从事飞行、舰艇以及在涉核岗位工作不满10年的每年按0.6分计分。上述加分以部队任职命令为准。

(二)参战加分。为保卫国家安全,参加作战一年以上的计20分,一年以内的计10分。参加国际维和的参照作战计分。

(三)伤残加分。因战致残的计10分;因公致残的计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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