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涉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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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进步,税收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收违法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认定和严肃追究责任。

一、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税收违法行为是指依法需要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使用虚假资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无正当理由逃避税款缴纳义务等一系列违规行为。

税收违法行为种类繁多,包括偷逃税款、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等。

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包括从行为和结果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行为方面,主要是对纳税人的税收申报行为进行审核,调查是否存在虚假资料、隐瞒有关情况或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结果方面,则是根据实际的税收征收情况与纳税人申报的税收情况进行比对,确定是否存在未缴纳的税款。

二、责任追究税收违法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影响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要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追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处罚税务部门可以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等措施。

2.刑事追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税务部门可以移交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处理,涉及诈骗、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刑事法律规定进行追究。

3.民事赔偿如果由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国家财政利益遭受损失,税务部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纳税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4.个人信用不良在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建立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纳税人的信用等级将会影响其申请国家发放的贷款、股权融资等方面。

由此可见,纳税人的守法纳税不仅与个人信用有关,还涉及到融资渠道等方面。

总之,税收违法行为的认定与责任追究十分重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严格规范,避免出现对纳税人的不当打击,同时保证国家财政利益的安全,增强纳税人合法纳税意识,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平稳有序。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1、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B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种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从涉案主体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二、从会计资料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三、从经济业务各环节方面展开侦查;四、从涉案财产方面展开侦查。

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人身财产安全;二、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依法负有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三、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7、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

一、经济犯罪案件立案标准怎么规定的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低价出售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以上将被立案追诉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六、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七、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八、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一百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一千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一、危害公共安全案第一条[失火案(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酰钠、毒鼠硅、甘氟原粉、原液、制剂五十克以上,或者饵料二千克以上的;(四)造成急性中毒、放射性疾病或者造成传染病流行、暴发的;(五)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六)造成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丢失、被盗、被抢或者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第三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或者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或者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二)违规销售枪支二支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常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常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常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四十三条[赌博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二)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三)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解读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及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一、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之一:[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三)其他不报、谎报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二、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十七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应予立案追诉。

但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除外。

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生产’’:(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二)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销售”。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

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最新适用指南经济犯罪是指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利益的行为。

在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种形式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依法惩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首先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查处和定性准确。

对于涉及财产的经济犯罪案件,需要充分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涉案金额较大。

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诉,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立案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3.社会影响严重。

一些经济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集资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对于这些影响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

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同样需要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情况下,才能确保案件的定性准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涉案金额较大。

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追诉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涉案金额的大小,确定刑事追诉的标准,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

3.社会影响严重。

对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济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追诉标准,确保公正执法。

综上所述,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办案,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经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7日印发执行。

为促进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执法司法活动,提高办案质量,现对《补充规定》解读如下:《补充规定》的制定背景及简要过程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立案追诉标准(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7种刑事案件和消防部门管辖的2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对于打击犯罪、规范执法、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立案追诉标准(一)》执行近十年来,立法和司法实际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刑法修正案(七)至刑法修正案(九)等相继出台,修改了相关刑法条文,需要根据新规定对相关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修改;二是《立案追诉标准(一)》下发后,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范围有所增加,对积累了一定司法实践经验的治安案件,有必要明确立案追诉标准。

为及时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活动,规范司法办案,2016年初,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启动《补充规定》研究制定工作。

6月,起草了初稿,征求了地方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意见;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最高法研究室的意见。

7月,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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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二)》对7种涉税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修改,主要分为4种情况:
①完善了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对这4种涉税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均增加了票面金额应予以追诉的情形。

其中,第65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第67条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66条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第68条非法出售发票案所涉的普通发票的份数由“五十份以上”调整为“一百份以上”,并增加“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

②对第58条抗税案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应予追诉的情形作了增加:由简单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追诉”调整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③对第60条骗取出口退税案的立案追诉数额作了增加: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调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④由于相关刑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情况发生变化,对第57条逃税案的有关立案的具体情形和数额标准同时作了修改。

《刑法修正案(七)》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也将逃税案的立案追诉标准和情节修改为:(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上述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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