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敬龙案介绍以及争议解析
法律热点案件热点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法律实施力度不断加大。
然而,在法律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热点案件和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针对当前法律热点案件和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引起全社会对法治建设的关注和思考。
二、法律热点案件1. 张玉环案张玉环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冤假错案。
2001年,张玉环被指控杀害妻子,被判无期徒刑。
经过多年的申诉,2018年,法院依法再审,认定张玉环无罪,予以释放。
该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冤假错案的反思。
2. 马航MH370事件2014年,马来西亚航空公司MH370航班失联,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此事,派出搜救队伍参与搜救行动。
然而,案件至今未破,引起了人们对航空安全的担忧。
3. 江歌案江歌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杀人案件。
2016年,江歌在日本被杀害,凶手系其室友。
此案引发了人们对留学生安全、社会道德底线的关注。
4. 董责险案董责险案是一起备受关注的保险纠纷案件。
2017年,我国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因涉嫌违规操作被起诉,引发董责险纠纷。
该案引发了人们对公司治理、保险制度完善的关注。
三、法律热点问题1. 网络侵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案件日益增多。
如何界定网络侵权、保护知识产权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2. 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何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环境执法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3. 劳动权益保障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如何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
4. 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关系到国家未来和民族命运。
如何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四、法律热点案件和问题的解决路径1. 加强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针对冤假错案、司法不公等问题,要深入推进司法改革,提高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完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实施针对网络侵权、环境污染、劳动权益保障等问题,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实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十大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导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数法律案件如同璀璨的星辰,照亮了法治的征程。
本文将为您盘点十大经典法律案件,让我们共同回顾那些法槌下的正义之光。
二、十大经典法律案件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波士顿倾茶事件》《波士顿倾茶事件》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一个重要事件,发生在1773年。
英国政府为增加税收,对茶叶征收重税,导致美国殖民地人民强烈不满。
在此背景下,一群爱国者潜入波士顿港口,将价值1.5万英镑的茶叶倾入大海。
此案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的导火索,最终促成美国独立。
2.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士底狱事件》《巴士底狱事件》发生在1789年7月14日,是法国大革命的开端。
当时,法国民众要求释放被关押在巴士底狱的政治犯。
在群众压力下,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被迫开放监狱。
巴士底狱的解放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为法国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3. 中国的“刘少奇冤案”“刘少奇冤案”是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一个重大冤案,发生在1968年。
刘少奇,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被错误地指控为“走资派”,遭受残酷迫害。
1979年,中共中央为刘少奇平反,恢复名誉。
此案成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
4. 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尼·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尔被杀。
辛普森被控谋杀罪,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判,最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此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称为“世纪审判”。
5. 英国的“彭定康案件”1997年,英国前首相约翰·梅杰任命彭定康为香港最后一任总督。
彭定康上任后,推行一系列政治改革,引起香港民众和中国的强烈不满。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彭定康黯然离开。
此案成为香港回归过程中的一大争议。
6. 美国的“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1995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城一座联邦办公楼发生爆炸,造成168人死亡,500多人受伤。
贾敬龙案:实地走访寻真相

贾敬龙案:实地走访寻真相作者:暂无来源:《读报参考》 2016年第34期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犯故意杀人罪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
一时间,社会各界议论纷纷,一些学者和律师呼吁“刀下留人”。
该案是否真如不少人所称,“凶杀源自强拆婚房”“被害村主任劣迹斑斑”“凶手被捕时正前往派出所自首”?记者近日走访案发地,寻找更多案件细节。
旧村改造引发矛盾位于石家庄市北部的长安区高营镇北高营新村,近两年因实施旧村改造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2015年大年初一,该村村民贾敬龙在春节团拜会上当众用射钉枪将村主任何建华杀害。
这场凶杀,就与旧村改造工程有关。
记者在北高营新村社区居委会看到了一份2010年石家庄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批复同意将北高营村列入2010年城中村改造计划。
居委会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09年由当时的北高营村两委会(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北高营村旧村改造搬迁安置办法(方案)》。
一张《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签名表》附在方案正文之后,上面有30位同意该方案的村民代表签字。
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村里从2009年开始动员拆迁,2010年正式启动。
当时全村人口2800多,有701户。
对于村里的搬迁安置方案,“96%以上的村民都同意”。
根据这份方案,村里拆迁的平房每户直接补偿200平方米楼房,同时还可以购买100平方米的平价房,平价房的价格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1400元。
“第一期白给100平方米,再允许购买100平方米,等旧村改造完成后再白给100平方米。
”实际超出的楼房面积,则根据不同楼型来补差价。
村民陈某某说,他2010年冬天与村里签了拆迁协议,并于2011年拆掉了自己的老房子。
作为补偿,他先后领取了分别约120平方米、140平方米和110平方米的三套房,并付清了差价款。
“不签协议,村里就不拆。
签协议就分新房……给两三个月装修期,装修期完了,你就得拆老房子。
”石家庄中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贾敬龙的父亲贾同庆作为户主,于2010年11月与村里签订拆迁协议。
贾敬龙案的刑法学原理分析

贾敬龙案的刑法学原理分析近期贾敬龙案引发社会公众的广泛探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公众都对此表达不同看法,是近些年来社会公众参与刑事司法的典型案例。
文章以该案基本争议为切入点,结合刑法基本理論展开分析,贾敬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其行为不构成自首,裁判不宜考虑被害人过错的问题,而且该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判处贾敬龙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合法的。
此外,这个案子还表明国家应当专门设置机制来听取社会公众对刑事司法裁判观点,也值得我们深思。
2015年2月19日,贾敬龙因自己的婚房被北高营村村委会拆除,故持射钉枪将北高营村党支书何建华杀害。
同年11月24日,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判决贾敬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件被媒体曝光后,社会公众哗然,对贾敬龙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很大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下达了对贾敬龙杀人案的死刑核准裁定书。
2016年11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
贾敬龙案是公众影响刑事司法以及反映公众法律意识的典型案例。
本文选择以此为分析样本,着重探讨涉及本案的若干基本争议,运用刑法学原理解释该案判决的合法性,同时关注社会公众对此案观点的表达。
一、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罪贾敬龙案一审判决书认定贾敬龙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决依据的证据有“贾敬龙用自制的射钉枪对着何建华的后脑勺开了一枪”“何建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建华符合存留在右面部的钢钉贯穿颅脑,致颅脑损伤死亡”。
不少公众对法院的判决抱有异议,认为命案只是贾敬龙做出的正当防卫。
由判决书中披露的证据及当地民众的供述中看,从2013年起,由何建华领导的村委会多次对贾敬龙家的房屋拆迁采取暴力性的强制行为。
此外,据称被拆迁的房屋是贾敬龙的婚房,贾敬龙的婚事因婚房被拆迁而被女方父母阻止,无疑对他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
民众认为,贾敬龙的合理权益受到很大程度上的损害,射杀何建华的行为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合理捍卫,是为防止进一步受到伤害的正当防卫。
贾敬龙案

根据上述文件确立自首行为认定的基本规则: 1、符合法定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 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 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 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 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 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 投案的;
2、 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 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 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 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 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 为则可不必深究。 客观上必须表现出“言行一致”。如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被 抓获时虽声称已经打算或正准备去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 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 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再者,“犯 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法对自首的认定秉持相对宽松的鼓励态度。《解释》第1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 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 当认定为自首”。即对被告人自首情节的认定应在整个诉讼活 动中进行综合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虽有前后反复,但只要 能在一审判决前觉悟并又如实供述的,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从贾敬龙一案看中国征地制度的完善

从贾敬龙一案看中国征地制度的完善作者:胡红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期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建设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农田、房屋被征收,由此而引发的诸如征收补偿、农民就业等一系列问题。
如果不能及时有效的处理这些矛盾,将产生很严重的社会问题。
本文从“贾敬龙”一案出发,揭示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并试图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征地制度拆迁农村作者简介:胡红宝,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3.328关于贾敬龙一案,基本的案件事实是:被告人贾敬龙是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该村为了进行拆迁改造遂于村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
贾敬龙因为不同意其父母和女朋友的规劝,死死守住刚装修好的新婚房,不同意搬迁。
2013年5月7日,北高营村委会按照事先同贾父签订好的拆迁协议对贾家旧房进行拆除,贾敬龙和村委会发生冲突,贾敬龙遂对拆迁负责人即村委会主任产生怨恨心理,并与2015年2月19日用自己购买并改装过的射钉枪当众将何建华射死。
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并且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后,依法对贾敬龙执行了死刑。
贾敬龙一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刑法学者有其刑法学上的“可杀可不杀的情况下应当不杀”、“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等观点;但是笔者认为应当看到在贾敬龙犯罪背后的根源性问题。
贾敬龙的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婚房被村支书领导的一行人征地强拆导致的。
这其中有一个很刺眼的词语——征地拆迁。
谈到征地拆迁,在大多数人的脑海中会浮现出这样两个场景:一是有的人因为征地拆迁而一夜暴富;二是失地农民逐渐沦为“失地失业、低保无门、生活艰难”的悲惨境况。
而贾敬龙就是第二种情况的代表。
从贾敬龙案反观我国的农村征地拆迁制度,有很多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比如存在着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征地的用途和理由,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等一系列问题。
贾敬龙案的真相在哪?

11月15日,今天上午,最高法院悍然把贾敬龙执行了死刑。最高院在记者会上竟说贾敬龙蓄意报复,用两年时间准备了犯罪。还说他不听家人劝阻执意在旧房结婚。中国革命一直是提倡自力救济的,只是改革开放以后,法治逐步健全了,执政党人不再是革命党人,国家开始信仰法律,反对自力救济。但是最高院刑事第三庭的记者会说的理由,却让我感觉这是在鼓励毫不拖延马上就办的自力救济,贾敬龙案,是不是要可以成为中国革命史的分水岭令人担忧。
再就是,到底多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联名要求惩办这个贾敬龙,占到当地村民多少比例?这个也没说清楚。
综合来说,何建华可能不是我们想的罪恶滔天的坏,但是他在开发过程中显然存在职务上的问题,最起码他的党员身份、前科问题、担任书记都令人质疑(附网文)。然而,司法机关至今对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当然这个也是不得已的。因为何建华的党员前科问题一旦揭开,那样广大的基层党组织无疑就躺枪了, 而贾敬龙就真的成英雄了。最高院太聪明了,他们非常明白中国的国情,如同李鸿章所说的,大清国就像纸扎的房子,他是给浆浆补补,能不碰就不碰,否则戳到哪里都是大窟窿。这个就充分说明,为何三级审理,所有的审查都不去调查何建华的拆迁真相和他的支书身份真相?因为,一切行动都要为判死贾敬龙做配合,有些问题必须回避。我翻来覆去的思考,说实话,想为最高院找到更加充分的理由还真难,搜肠刮肚,还是觉得这个贾敬龙死的太冤,周强太狠。无论怎么说,最高院的判决完全是从政治利益考量而不是从法律角度分析。附网文10月24日,也许是贾敬龙此生能够活着的最后一天。
最终,何建华经抢救无效死亡。
村委会组织强拆,法律人士认为属于违法。因为村委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是房屋征迁的主体,因此不能开展强拆活动。
基于何建华违法在先,以及贾敬龙的自首行为,因此法律学者认为贾敬龙罪不至么被贾敬龙打死的何建华,又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呢?
十大争议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法律与人性、道德的碰撞时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盘点十大具有争议性的法律案件,探讨法律与人性的复杂关系。
二、十大争议法律案件1.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王某某因家庭矛盾,杀害妻子及岳父母,被判处死刑。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表示自己愿意用生命换取妻子生还的机会。
这一事件引发了关于死刑适用、生命权与人权关系的讨论。
2. 郭某某强奸案郭某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其在狱中多次提出上诉,称自己并非故意犯罪。
此案引发了关于性侵案件证据标准、犯罪动机与刑罚的关系的争议。
3. 赵某某交通肇事案赵某某在驾车过程中,因操作失误导致一名行人死亡。
虽然赵某某表示自己对此深感愧疚,但因其交通肇事逃逸,被加重处罚。
此案引发了关于交通肇事逃逸与责任追究的争议。
4. 张某某非法拘禁案张某某因怀疑邻居偷窃,非法拘禁邻居长达数日。
虽然张某某最终被判刑,但此案引发了关于个人权益与公共安全、法律与人情关系的讨论。
5. 刘某某绑架案刘某某为索要债务,绑架了债务人。
在审讯过程中,刘某某表示自己并非有意伤害债务人,但因其绑架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关于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刑罚与人道主义的争议。
6. 陈某某贪污案陈某某担任公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巨额公款。
虽然陈某某表示自己并非有意犯罪,但因其贪污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关于公职人员贪污罪与一般贪污罪的区别、法律与道德的争议。
7. 胡某某杀人案胡某某因家庭矛盾,杀害妻子。
在审判过程中,胡某某表示自己愿意用生命换取妻子生还的机会。
此案引发了关于杀人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法律与人性的争议。
8. 李某某嫖娼案李某某因嫖娼被警方抓获。
在审判过程中,李某某表示自己并非有意犯罪,但因其嫖娼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
此案引发了关于嫖娼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系、法律与人性的争议。
9. 赵某拐卖儿童案赵某为谋取利益,拐卖儿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谢谢!
15
•
•
1、属于蓄谋杀人——是否属于蓄意预谋杀人, 与杀人动机是否卑劣,完全是两个问题。 2、被害人过错不成立——如果何建华的暴力 拆迁行为被认定为被害人(何建华)过错, 那么,贾敬龙杀死何建华,这种行为性质显 然比暴力拆迁更加严重,是不是也应构成被 害人(贾敬龙)过错呢? 3、不能成立自首——因其客观上也没有任何 自首行为。在证明杀人之后的自首行为时, 是不能以曾经在杀人之前的自首意愿作为证 据支持的。 4、如果仅仅从死刑适用规则的层面来看贾敬 龙“该不该杀”的话,我更倾向于认为,贾 敬龙案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形。但是明 显其有倾向于认可最高法判决的意思。
• 车浩理由:
• •
车浩观点
• • • • • •
• 对其辩驳:
1、邱兴隆 (1)贾敬龙可杀可不杀,车浩教授骑在墙上看 风景 (2)贾敬龙的投案不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成立, 而是车浩教授替法院方面注释说,因为贾敬龙可 能不是投案,所以投案可能不成立 (3)我说遗漏对坦白的考量不合法,车浩教授 说坦白本来就可以不从宽 (4)对贾敬龙案中被害人的过错,车浩教授并 未明确否定。但其对其之于量刑的从宽影响予以 了消解 (5)车文的逻辑错误:自相矛盾,前提性错误 (事实性、规范性、学术性),类比错误,判断 武断,双重标准 2、潘肖华:车浩教授在犯罪动机对于死刑的影 响、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认定自首、坦白是 否从轻这四个方面的意见得到实践和理论承认的 规则或惯例不符。
•
2、乡村的治理结构——“国家政权的内卷 化”。从“国家政权内卷化”和乡村治理结 构的完善角度来看,我们就需要跳出何建华 的个人悲剧来看待这个问题,从而避免何建 华式悲剧的再次发生。
•
针对程文观点二的反驳——并没有深入分析 “内卷化”的机理,没有指出优化的径路; 更重要的是,没有意识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的私有化改革,将从根本上加剧乡村 治理的“内卷化”。“程文”所谓的农村财 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供给侧改革”,存在
三、其他相关法条
•
•
•
1、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10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 作座谈会纪要》中便明确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 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如果“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 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在2007年1月颁布的《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 意见》再次重申:“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 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条例》),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 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中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曾发出通 知,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征收 条例》的精神执行。
案 贾敬龙案案情回顾与法律适用 例
第二小组
01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 • • • • • 1、标准争议——导火线 2、“后果自负”——升级 3、拆除“婚房”——恶化 4、维权与补偿——艰难 5、杀人与围堵——悲剧 6、死刑判决——尾声
最高法答记者问— 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
1、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 2、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3、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 4、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5、自首情节——贾敬龙逃跑被群众驾车撞停后不仅没有表示要去自首,反而威胁前来抓捕 的群众“再过来就打死你们”,并向群众开了一枪,直至被群众制服、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 贾敬龙也没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故贾敬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 节 6、被害人过错——本案中,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 规划、统一实施;村委会在户主贾同庆得到两套新房后,根据贾同庆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拆 迁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 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7、精神病鉴定——未进行,因其精神正常。
二、刑事诉讼法
• •
• •
Hale Waihona Puke • • • •1、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 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
3、提出应对方案——关键是加强农村的制度
供给。
深层次的内在矛盾。
03
法律适用
一、刑法
• • • • • • 1、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 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 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 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 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 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 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
对如何避免贾敬龙的悲剧的思考?
•
•
程雪阳
•
•
朱政
1、农村的财产制度——我们国家的财产法没
有对农村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以 及其他不动产的权利建立一个清晰的权利体 系和权利结构。
针对程文观点一的反驳——贾敬龙案表现出
的冲突,确实有这方面的原因;但以为调整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度就能避免贾敬 龙式的悲剧,实在是想当然了。
劳东燕观点
• 1、三级法院对贾敬龙杀人动机的相关事实与情节做了扭曲性的认定, 将该案不合理地剪裁为蓄意报复预谋杀人的恶性案件,而这种剪裁完 全违背本案的事实与证据。 • 2、认定贾敬龙成立自首存在合理的事实与证据,而三级法院的裁判 文书中否定成立自首的证据与理由却极为牵强,完全没有事实依据。 • 3、有合理的证据表明,本案被害人何建华对于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 任,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关裁判文书中所提及的否定被害人过错的理 由并不成立。 • 4、综上,由于贾敬龙预谋杀人系事出有因,被害人一方对于激化矛 盾负有直接责任,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贾敬龙又存在自首的情节, 因而,本案不可能符合刑法第48条第1款所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的适 用标准。
02
学者争鸣
学者争鸣
• 反对死刑:邱兴隆、劳东燕、何海波等 • 赞同死刑:车浩 • ——对其反驳:邱兴隆、潘肖华 • 建言献策:程雪阳、朱政等(提出如何避 免贾敬龙的悲剧)
邱兴隆观点
• 1、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贾敬龙的自首的成立; • 2、即使不认定贾敬龙的自首成立,其也至少应该 成立坦白; • 3、被害人不但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而且此等过 错构成引发本案的重要原因,贾敬龙情有可原; • 4、激情杀人,缺乏预谋,并非谋杀; • 5、贾敬龙是否属于论罪当死但可以不立即执行 (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