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下纳税人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企业经常会面临更新、替换或废弃固定资产的情况。
当企业决定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时,就需要面临一系列纳税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所涉及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税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纳税范围。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应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差额计算销售额,并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如何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计算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1.销售额的计算:–销售额 = 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 - 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的原值可以通过企业的会计报表或相关凭证获得。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而有所不同。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三、可能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在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以下是常见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1.确定固定资产的原值:–建议企业保留固定资产的购买凭证、折旧凭证等相关文件,以便核准固定资产的原值。
2.确定适用税率:–建议企业咨询税务专业人员,根据税务局的规定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年限自行查阅相关税务法规,但需注意准确性和可靠性。
3.缴纳增值税:–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需要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缴纳增值税。
–建议企业提前了解相关纳税期限和缴纳方式,并及时缴纳,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费用。
四、如何合规操作为了合规操作,避免出现税务纠纷和罚款,企业在销售自用固定资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建议:1.建立健全的资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包括购买、使用和处置固定资产的规定和流程。
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

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在当今全球经济发展中,企业的资产转让活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必要的,因此对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程序及涉税问题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出售固定资产可能会带来税收优势,为合法企业提供财务成本打折,并有助于企业安全地存放所有国家税收和其他财务自由。
因此,本文旨在研究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方面的有关问题,以期提供企业有效的财务解决方案。
首先,固定资产出售后要做的账务处理步骤。
首先,如果固定资产是石油、煤气、电力等可供有偿使用的资产,它们的销售价格应包含成本和费用,并反映了该资产价值的正确体现,否则该资产不应报废。
其次,如果固定资产未报废,那么成本将从相应的账户中扣除,而不应返回财务账户。
然后,折旧费用、收入税和其他费用应按照适用的税法制定计算和缴纳,以防止企业面临潜在的税收风险。
最后,销售固定资产后收益帐户应录入收款,以显示实际情况。
其次,就固定资产出售的涉税问题而言,这取决于税法的不同,根据当地的税收情况而定。
不同的国家可能会采用不同的税收制度,但大多数国家会根据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来计算税收。
一般而言,如果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超过3年,其销售收入会被视为投资收益,需要缴纳投资收益税。
此外,固定资产出售所获的收入也会受到应税的机构要求,具体受到增值税,收入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收管理。
最后,要妥善处理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企业需要考虑多方因素,并采取具体的税收优化措施。
企业首先需要了解业务所处的当地税收情况,采取相应的税收规定,严格遵守当地的税收制度,特别是总经理及其他主管要深入了解税务法规和政策,熟悉固定资产出售的各项涉税事宜。
此外,企业可以使用专业的财务咨询服务,采取合理的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按时缴纳涉税款项,灵活应对税收变化,有效提高企业财务收益。
综上所述,固定资产出售的账务处理及涉税问题是普遍存在的企业财务问题,应予以重视。
企业要准确把握当地税法法规,熟悉各类财务和税务规定,采取稳妥的财务措施,灵活处理税收优惠问题,以避免企业税收风险,实现财务的最优政策。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财税实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如何处理我国自1997年引入增值税试点, 1984年在有限范围内实行特殊计算方式的增值税后,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 正式确立了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计算基本方式, 并将增值税纳税人依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994年起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起, 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为标志, 在全国范围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以下所称固定资产均指适用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销售的增值税政策经历了按简易征税办法和一般计税办法的诸多变化。
一、固定资产的定义(一)生产型增值税时期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199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38号)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 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09年1月1日起, 全国范围内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 所称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上固定资产的定义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
自2013年8月1日起,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之后陆续进行扩围。
新条例下纳税人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 ) 四 购进混合 用途的 固定资产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 如 果购进的固定 资产既用 于增值税应税项 目( 不含免征增值税项 目)
40 00
40 00
( 三)购进不得抵扣和 未抵扣增值 税的 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
[09 9 - ,一般纳税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 20 ]g文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4 %征收率减 半征收增值税。 这类资产包括 :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用于非增值税应 税项 目、 免征增值税项 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国
贷 : 交 税 费— — 应 交 增 值 税 2 1.2 应 92 6
贷: 固定资产清理
592 2 2 1. 6
三、 已使 用 固 定资 产 发 生 非销 售 转 出或 视 同 销售 情 形
( ) 一 用于非应税项 目和发 生非 常损失的 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
[0 8 10 2 0 ]7 号第五条 , 购的固定 资产在 已抵扣进项税额后 , 外 又被
贷: 固定资产
() 2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 银行存款
20 0 000
1 70 100
收率征收增值税 。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 销售额= 含
税销 售 额 /1 3 )应 纳 税 额 : 售 额 × %。 (+ % ; 销 2
贷: 固定资产清理
() 3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固定资产清理
10 0 0 00
[ 3 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 ,0 9 月出售本企业使用过 例 】 2 0 年9
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2021年.1

出售固定资产账务处理2021年.11、将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汽车的帐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计提)贷:固定资产(原值)2、将出售收入入帐借:现金或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4%)_4%)固定资产清理出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小汽车应缴纳增值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应交的增值税并非4楼朋友所述之销项税额,而应是直接计入应纳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即使公司当月进销项税额相抵是留抵税额的话,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该单独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上缴)(增值税申报表上应该有专门申报出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申报项目)。
税额的计算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应交增值税根据含税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即销售额/(1+3%)_2%;2、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不允许抵扣或未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根据销售额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出售已使用的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这种情况是指原增值税试点地方或是其它地方自____年1月1日后购进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使用后再出售的。
小汽车购进时一般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如果楼主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应该按4%征收率计税减半征收。
3、将减半征收作为税收优惠处理: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售额/(1+4%)_2%)贷:营业外收入4、如发生清理费用借:固定资产清理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付款5、将固定资产清理结平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一般情况下,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也应开具发票,但如果销售对象为个人的话,也可不开具发票,但应将销售收入作为不开票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及增值税纳税申报。
以上看法仅供楼主参考。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计税及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资产,通过销售获得收入的行为。
在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般纳税人需要对其进行计税和会计处理。
下面将从计税和会计两个角度来进行详细阐述。
一、计税处理:1.投资额的扣除: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时,通常会在当期扣除一部分购置费用,称为投资额,也可以理解为预付款项。
当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需要扣除已计入投资额的部分。
扣除的原则一般为:当期预先扣除的投资额与实际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销售额计入应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计算应交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在地区的增值税税率,按照销售额与税率的乘积,计算销售所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3.销售税额的上缴: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将应交的增值税上交给税务部门。
二、会计处理:1.固定资产原值的确认: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原值计入固定资产账户。
2.计提折旧: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会随着使用寿命的延长而价值逐渐减少,这种价值减少的方式称为折旧。
按照企业所选用的折旧方法,将固定资产按一定比例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费用账户。
3.确认已计提的折旧:将已计提的折旧费用从固定资产账户转入折旧费用账户。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将销售的固定资产从固定资产账户中清除。
5.销售收入的确认:根据销售的固定资产实际出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计入收入账户。
6.销售成本的确认:根据销售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的折旧费用,计算销售成本,并将销售成本计入成本费用账户。
7.销售盈亏的确认:将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相减,得出销售盈亏的数额,并将销售盈亏计入盈亏账户。
综上所述,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需要进行计税和会计处理。
计税处理主要包括投资额的扣除、计算应交增值税和销售税额的上缴;会计处理主要包括确认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确认已计提的折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确认销售收入、确认销售成本和确认销售盈亏等步骤。
做账实操-卖固定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

做账实操-卖固定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卖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固定资产转入清理.当企业决定出售固定资产时,需要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会计分录为借方:固定资产清理;贷方: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的调整.同时,需要调整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方: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方:固定资产清理.清理费用的支付.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清理人员工资、运输费等,需要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会计分录为借方:固定资产清理;贷方:银行存款.缴纳税费.根据税法规定,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需要缴纳相应的税费,如增值税.这些税费也需要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会计分录为借方:固定资产清理;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款项.当企业收到出售固定资产的款项时,需要将这些款项从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其他账户.会计分录为借方: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关账户);贷方:固定资产清理.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如果存在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的情况,这些款项也需要计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会计分录为借方:其他应收款;贷方: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或净损失的记录.清理工作完成后,如果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资产处置损益;如果净损失,则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处置损益.固定资产的注销.在完成账务处理后,需要在固定资产台账中将该资产注销,并在固定资产清单中将该资产从清单中删除.通过这些步骤,企业可以准确地记录和反映出售固定资产的整个过程,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卖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指的是什么?1、《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2、《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定义为:"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年限超过1年;(3)单位价值较高.《准则》只是强调"单位价值较高",没有给出具体的价值判断标准,并突出固定资产持有的目的和实物形态的特征.3、《小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小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账务处理方法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账务处理方法第一篇: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账务处理方法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账务处理方法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处置一般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因出售、报废或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原因处置固定资产,其账务处理方法如下:一、将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户。
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
二、发生的清理费用。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
收到出售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
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四、保险赔偿的处理。
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清理完成后的净损失,经批准后:(一)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二)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贷记“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完成后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贷记“营业外收入”。
第二篇:固定资产处置的账务处理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毁损、对外投资等,应当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属于资产类账户,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
该账户借方登记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值、清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贷方登记清理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清理收入(包括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赔偿损失、变价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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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下纳税人处置已使用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增值税转型后购置的固定资产
所有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1]A企业于2009年8月2日转让5月购入的一台设备,该设备原价为2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已经收到全部款项。
该设备购进时所含增值税34000元已全部计人进项税额。
假定A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000
累计折旧 8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收取价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
(二)增值税转型前试点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及其他地区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2]B企业于2009年3月转让2002年购入的生产设备,原价为1000000元,累计已提取折旧800000元,取得变价收入208000元,款项已收到。
假定B企业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B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80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0
(2)收取价款
借:银行存款 208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8000
(3)计算应交增值税
应交增值税:208000÷(1+4%)×4%+2=40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000
(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
(三)购进不得抵扣和未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这类资产包括:一般纳税人购进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包括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和游艇)。
(四)购进混合用途的固定资产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如果购进的固定资产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9]9号文,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包括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
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例3]甲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9月出售本企业使用过的一辆汽车,该车原值300000元,累计折旧100000元,转让价150000元,款项已收到。
甲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
(2)借:银行存款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000
(3)销售额=15000/(1+3%)=(元)
应纳税额=×2%=(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三、已使用固定资产发生非销售转出或视同销售情形
(一)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发生非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号第五条,外购的固定资产在已抵扣进项税额后,又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包括同时用于不免税的应税项目)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
[例4]2009年6月22日,乙公司用4月份购进的生产设备转为建造办公楼用,购入价60000元,增值税10200元,预计使用10年,无残值,采用直线法折旧。
假定乙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已提折旧:60000×2÷(12×10)=1000(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0-1000)×17%=10030(元)
(1)借:固定资产清理 59000
累计折旧 1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
(2)借:在建工程 6903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30
如果所购货物用于计提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于免税项目等,借方改为“应付职工薪酬”、“待处理财产损益”及其其他有关科目。
(二)视同销售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08]170号第六条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外购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发生如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时,以公允价值为销售额。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例5]丙公司向A公司投资转出生产设备一台,原价200000元,已提折IB60000元,公允价值150000元。
假定丙公司未计提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丙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应纳税额=150000×17%=255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5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3)借:长期股权投资 1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
若将本例中“公允价值150000元”换成“无法确定其公允价值”,则:
应纳税额=(200000-60000)×17%=238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238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40000
贷:固定资产清 140000
另外: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所以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对它们没有影响,纳税人处理房屋建筑物的会计处理和修订前一样,按照处理时的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不涉及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