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DOC 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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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DOC 75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DOC 75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DOC 75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第3条业务管理机构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联入计算机系统的网点。

(二)非联网网点,指采用手工方式办理汇兑业务或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但不能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县市中心进行补录或转换处理的网点。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
1.广泛覆盖的储蓄服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多样化
的储蓄服务,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零存整取、特色存款等。

这些储
蓄产品具有安全、灵活、收益稳定的特点,满足了不同客户的储蓄需求。

2.优惠的利率政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储户提供竞争力强的利率政策,吸引了大量资金进入储蓄业务。

同时,该银行还推出了多种理财产品,帮助储户提升资金收益。

3.贷款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个人和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包括个
人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通过提供灵活的贷款
产品和优惠的利率政策,该银行为广大客户提供了资金支持,促进了经济
发展。

4.便捷的通道网络:作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一部分,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利用邮政网点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的广泛分布,为客户提供便捷的业
务办理通道。

客户可以在任意一个邮局或邮政储蓄银行网点进行储蓄和贷
款业务办理,不受地域限制。

5.安全的资金保障: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建立了健全的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该银行还参与了存款
保险制度,为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存款保险保障。

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拓宽金融服
务渠道、促进金融创新和保障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秉持服务民生、支持农村、促进共享的宗旨,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计划 (5)第三章起草 (6)第四章审查 (9)第五章审批与执行 (10)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12)第七章附则 (15)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它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事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

“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131页word资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131页word资料
(2)
(3)负责营业机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包括网点轧账处理、尾箱管理等;
(4)
(5)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6)
(7)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印章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业务印章的管理;
(8)
(9)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柜面业务的会计稽核;
第四条
第一编
第1章
第2章
第五条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先行性、效益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办业务应做到风险可控,遵循本行授权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业务的整体发展。
第六条
第七条根据业务开办范围,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分为全国性业务和非全国性业务两类。
第八条
第九条全国性业务由总行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本行授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行内逐级授权开办。非全国性业务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总行审批同意后,再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规定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
要练说,得练听。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业务制度(2019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word精品文档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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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4)一、业务准入管理 (4)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7)二、机构管理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机构设置 (9)第三节机构职责 (9)第四节机构入网 (12)第五节机构退网 (13)第六节机构撤并 (14)三、人员管理 (14)第一节一般规定 (14)第二节岗位设置 (15)第三节岗位职责 (16)四、术语 (24)第一节国债业务 (24)第二节基金业务 (28)第三节理财业务 (30)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2)第一节一般规定 (33)第二节国债业务 (34)第三节基金业务 (36)第四节理财业务 (39)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43)第一节一般规定 (43)第二节国债业务 (44)第三节基金业务 (46)第四节理财业务 (48)七、风险管理 (51)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51)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 (53)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65)第四节事后监督 (67)八、差错处理 (72)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75)会计部分 (77)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77)二、期终处理 (81)第一节日终处理 (81)第二节年终决算 (82)三、会计公共管理 (82)四、罚则 (83)附则 (84)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邮储银行运营管理制度

邮储银行运营管理制度

邮储银行运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储银行运营管理行为,提高运营管理水平,保障客户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邮储银行运营管理制度适用于邮储银行全体员工及相关合作方在进行运营管理相关工作时的行为规范。

邮储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内部部门应当结合本制度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运营管理细则。

第三条邮储银行要坚持“稳健经营、服务实体、风控为先、效益优先”的原则,坚持商业化、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第四条邮储银行业务管理应当坚持风险可控、合规经营的基本定位,确保业务的可持续和安全、合规。

第五条邮储银行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尊重客户权益、遵守行业规则、保护客户信息的原则。

第二章运营管理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邮储银行的运营管理应当由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运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邮储银行的运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市场调研、产品开发、渠道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全面的运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各项运营活动。

第九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增强风险防范的能力。

同时,邮储银行应当建立风险评估体系,对运营管理中的各类风险进行评估。

第三章运营管理的内部管理第十条邮储银行的运营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保障客户利益。

第十一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的内部标准和流程,规范运营管理行为。

第十二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防范措施,规范运营管理风险。

第十三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体系,规范运营管理中的信贷行为。

第十四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运营管理中的风险。

第四章运营管理的合规管理第十五条邮储银行的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合规经营原则,履行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规范运营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邮储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监管机制,对运营管理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共124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共124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
业务制度(2014年版)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借记卡等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发展,维护我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等法律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及邮政代理营业机构。
第四条
第一编
第1章
第2章
第五条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先行性、效益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办业务应做到风险可控,遵循本行授权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业务的整体发展。
第六条
第七条根据业务开办范围,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分为全国性业务和非全国性业务两类。
第八条
第九条全国性业务由总行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本行授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行内逐级授权开办。非全国性业务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总行审批同意后,再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规定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
第一十条
第一十一条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应在开办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备。获得授权开办全国性业务的一级支行(县市机构)或营业机构,可由二级分行(无二级分行的,由一级分行代为执行。下同)代为一并向监管部门报备。分行报备时应至少提交开办业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上一级行同意其开办该项业务的授权文件等。
第一十四条
第3章
第4章
第一十五条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管理机构指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县市机构),营业机构指一类网点、二类网点及代理网点。
第一十六条
第一十七条总行个人金融部主要职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大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大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目录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编基础管理 (1)第一章业务准入管理 (1)第二章机构职责 (1)第三章人员管理 (1)第一节岗位管理 (1)第二节身份号和密码管理 (3)第四章尾箱管理 (4)第二编客户、账户管理 (5)第一章客户管理 (5)第一节客户号管理 (5)第二节客户群管理 (6)第三节VIP客户管理 (7)第二章账户管理 (7)第一节账户开设管理 (7)第二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 (9)第三节客户身份识别管理 (10)第四节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管理 (12)第五节客户密印管理 (14)第六节账户收费管理 (15)第七节长期不动户管理 (16)第八节大额交易规定 (16)第九节存取款免填单 (18)第十节批量业务管理 (18)第十一节存款的继承 (19)第三编业务规定 (21)第一章基本业务 (21)第一节基本规定 (21)第二节活期储蓄 (23)第三节定期储蓄 (23)第五节通知存款 (26)第六节一本通 (26)第七节个人存款证明 (27)第二章转账业务 (29)第一节基本规定 (29)第二节预约转账 (30)第三章绿卡业务 (31)第一节基本规定 (31)第二节制卡的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吞没卡、作废卡处理 (33)第四节绿卡通业务 (36)第五节联名/认同卡 (38)第六节商易通业务 (40)第七节网上支付通业务 (41)第八节ATM交易 (42)第九节POS交易 (42)第十节对账单业务 (44)第四章其他业务 (45)第一节电话银行业务 (45)第二节代收代付业务 (47)第五章跨行业务 (47)第一节银联跨行业务 (48)第二节个人跨行汇款业务 (49)第六章特殊业务 (50)第一节查询 (50)第二节挂失 (52)第三节止付 (56)第四节取消 (57)第五节冲正 (58)第六节账户信息修改 (59)第八节冻结、扣划 (60)第九节急付款 (63)第十节其他特殊业务 (64)第七章网点营业前/日终处理 (66)第一节营业前准备规定 (66)第二节交接班规定 (66)第三节日终处理规定 (67)第四编参数档案管理 (68)第一章业务数据管理 (68)第二章业务参数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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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细则(DOC 75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总则第1条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第3条业务管理机构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总行的职责(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区分行职责(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五)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辖内汇兑机构的系统内注册和管理。

(七)负责辖内商务汇款客户的系统注册和管理。

(八)负责辖内业务单证(含重要单证)的印制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6条市分行、县支行的职责(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非联网网点收汇、兑付等实物凭证的检查核对、补录和处理。

(六)负责非联网网点查询、退汇、改汇、挂失等特殊业务的处理。

(七)负责协助有关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汇款的处理。

(八)负责汇款信息的人工清分。

(九)负责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凭证的打印和封发。

(十)负责对网点办理的各项汇兑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一)负责重要单证和汇兑业务档案的管理。

(十二)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第7条二级支行(代理网点)的职责:(一)受理客户申请,办理各项业务。

(二)负责被代理网点的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单证的打印和封发。

(三)负责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四)负责营业现金的管理。

(五)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章戳、终端、打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七)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二部分基本规定第8条本办法所称邮政汇兑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邮政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个人和单位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业务。

第9条我行汇兑业务各级机构代码的编制需遵照统一规则执行。

第10条办理汇兑业务的网点按照是否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分为联网网点和非联网网点。

(一)联网网点,指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并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的网点。

(二)非联网网点,指采用手工方式办理汇兑业务或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但不能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县市中心进行补录或转换处理的网点。

第11条计算机系统各级汇兑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一)网点设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

综合柜员和支局长不得办理临柜业务。

(二)区分行(市分行、县支行)设业务管理员、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

(三)各级机构的不同岗位的业务权限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12条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办理汇款业务,包括:柜台办理、网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和电话银行办理等。

第13条汇兑业务按照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不同可分为基本业务、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

(一)基本业务包括: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账汇款、网上支付汇款和商务汇款。

除商务汇款以外的汇款业务统称为个人汇款业务。

(二)附加业务包括:投单回执、短信通知和附言。

其中,短信通知包括:寄出通知,短信回音、兑付通知和状态查询。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改汇、退汇、挂失、止付/解止付、入账限额止付/解止付、冻结/解冻结、扣划和分拣。

第14条商务汇款业务可按照款项汇达地是否跨一级分行分为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

(一)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涉及两个或多个一级分行的汇款业务。

(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只在同一个一级分行内汇款业务。

第15条商务汇款的签约审批和报备各级机构办理商务汇款业务必须与商务客户签定相关邮政商务汇款协议,并由指定营业网点受理汇款。

全国性商务汇款协议和涉及资费优惠的区域性商务汇款协议,必须由区分行将相关协议文本正本一份上报总行审批、备案。

其他协议仅须在区分行备案。

第16条收汇方式收汇方式指客户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本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账户、支票和网银。

(一)客户选择“账户”方式支付汇款本金时,必须提供有效的邮政储蓄存款凭证,包括活期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

本异地存款凭证均可办理“账户”方式的汇款业务。

1.“账户”方式汇出的汇款,在办理取消、冲正或退汇业务成功后,汇款本金和汇费、手续费均以“现金”方式退回。

2.客户凭有效存款凭证办理账户汇款业务时,汇款金额(不包括汇费、手续费)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高额汇款(参照邮政储蓄相关规定执行),需出示汇出账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由他人代理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存折的凭证号是核对存折真实性的重要号码。

办理账户扣收汇款时,必须根据收汇业务的提示,输入凭证印刷号与储蓄系统进行核对。

4.客户凭储蓄卡办理汇款业务时,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不得通过键盘输入卡号;对于客户凭存折办理汇款业务的,也首选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存折磁条读入账号,如实在无法读取的,可选择手工方式输入存折账号。

(二)客户选择“支票”方式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支票金额必须大于等于汇款本金与资费的合计数。

对于支票金额大于汇款本金与资费合计的余款,在计算机系统以现金方式向客户找零,找零金额不能大于1000元。

计算机系统生成的支票处理码,是办理支票业务的索引。

(三)个人汇款不受理网银方式。

第17条汇款资费汇兑业务资费包括汇费和手续费。

汇费是按照汇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约定规则收取的费用;手续费是办理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标准资费个人汇款业务的资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收取。

(二)优惠资费1.总行将参考整个资金结算市场的价格形势,制定商务汇款业务资费收取标准,并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凡资费收取低于标准资费的邮政商务汇款,必须通过区分行上报总行审批,批准后可以在标准资费基础上进行优惠。

2.按标准汇费打折计算收取的单笔业务汇费不得低于2元。

(三)免费1.捐赠款、赈灾款等社会公益性款项,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免费,收款人必须为红十字会、社会福利院、慈善基金会等社会公益性机构。

2.单位汇给烈士亲属的抚恤金,在出具相关证明后,给予免费办理。

3.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其他汇款不得免费办理。

4.免费指汇费和手续费均给予减免。

第18条付费方(一)汇兑业务汇费根据付费方不同,分为汇款方付费和兑付方付费。

(二)商务汇款,经总行或区分行审核批准签约后,方能办理兑付方付费。

(三)其他汇款类型均为汇款方付费。

(四)兑付方付费仅指汇费的支付,因汇款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只能由汇款人支付。

第19条资费收取方式除兑付方付费外,汇费和手续费收取方式必须与汇款本金收取方式一致。

第20条收入分配(一)个人汇款业务收取的汇费将按规定比例在收汇方和兑付方之间进行收入分配。

(二)手续费不参加分配,由受理机构自留。

(三)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规定见第一百二十条。

第21条汇款的最高限额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业务种类暂定单笔汇款限额(人民币)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商务汇款5万元入账汇款20万元网汇e汇款5000元网汇通汇款/网汇通卡2000元第22条汇款本金大于1万元(含)的汇款为高额汇款,高额汇款必须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

第23条入账汇款实时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即为兑付,其他个人汇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时通兑,商务汇款实时兑付至商务客户的商户号中。

第24条汇款的有效兑付期(一)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收汇之日起60天(含)。

(二)非联网网点收汇的按址汇款,有效兑付期为自县市中心收汇补录之日起60天(含)。

(三)密码汇款和网上支付汇款不设有效兑付期。

第25条客户凭取款通知单或取款凭单及取款密码,同时出示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汇款的兑付。

委托他人代领汇款的,还需提供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

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加盖与收款单位相一致的收款单位公章并凭取款人有效证件兑付。

第26条办理汇兑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

(二)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的户口簿。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的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四)香港、澳门居民的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五)外国公民的护照;外国边民,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有效证件一般应具有姓名、照片、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并盖有发证机关公章。

对临时居民身份证要注意有效期。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况,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27条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检查、扣划、冻结汇款人的汇款时,必须依法向相关县市中心或以上管理机构出具相应的检查、扣划和冻结相关文书,列明相关汇款的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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