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试行)(1)

第二十七条业务印章所刊汉字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分支机构业务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业务印章均刻凸字,配红色印油。
第二十八条
第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金融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如名称字数过多可适当缩小字号。没有单独《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其业务专用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应与内部核批的机构名称一致。
(一十九)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8毫米,上部刊机构名称,中部刊“五角星”,下部刊“资金清算业务专用章”字样。
(二十)
(二十一)事后监督专用章,圆形,外沿直径38毫米,上部刊机构名称,下部刊“事后监督专用章”字样及印章编号。
(二十二)
(二十三)同城清算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其规格、内容和样式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四)
第二十一条业务用个人名章由一级分行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业务印章适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一)储蓄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给个人客户签发本外币存单、存折。其他情形一律不得使用储蓄专用章。
(二)
(三)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在办理本外币储蓄、汇兑、理财、代理国债、基金、保险、代收付、质押贷款、个人信贷、信用卡等个人业务时,在相关业务单证上加盖。业务单证包括申请书、个人业务结算单、通知单、通用凭证、存款证明书、国债凭证、保单、基金开户卡、理财业务协议书,质押贷款申请审批表、质押品收据、质押贷款合同、手工借据等,以及报表、轧账单和缴协款单等,存单、存折和已加盖现金讫和转讫章的业务单证除外。
(四)
(五)对公业务专用章,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机构,用于公司业务对外出具的重要单证或报表。如: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协议存款证明、客户对账单、代理业务收据、利息清单、向付款人发出的承付通知、账务联系书、提出贷方凭证和贷方退票凭证的提出联、重要空白凭证收入/付出单、挂失回单、止付通知、退汇通知、系统内往来双方预留的签章,及其他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重要单证或报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国际汇款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个⼈国际汇款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个⼈国际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2009年8⽉⽬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国际汇款业务管理,促进国际汇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外汇管理办法》、《⾦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融机构⼤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国邮政储蓄银⾏总⾏、分⾏、⽀⾏和营业所(以下简称“各级机构”)国际汇款业务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我⾏国际汇款业务的服务对象是具有合法⾝份的境内个⼈和境外个⼈,客户汇款交易性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的规定。
第⼆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国际汇款业务是指我⾏通过外汇业务系统向客户提供的跨境资⾦结算服务。
在境内发⽣的境内个⼈和境外个⼈外币账户间的资⾦划转按跨境汇款管理。
第五条国际汇款业务按资⾦流向分为汇出汇款和汇⼊汇款。
汇出汇款即发汇,是指我⾏受汇款⼈委托,向境外合作机构发出付款指令,委托其向收款⼈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
汇⼊汇款即收汇,是指我⾏受境外合作机构委托,向境内收款⼈解付指定汇款的业务。
第六条国际汇款业务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业务、附加服务和特殊业务。
(⼀)基本业务包括:代理西联汇款(以下简称“西联汇款”)、银邮汇款和邮政汇款。
(⼆)附加服务包括:电话通知、投单通知、按址投送和附⾔。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退汇、改汇、冻结和扣划。
第七条西联汇款是指我⾏代理西联公司办理的快速现⾦汇款业务。
银邮汇款是指我⾏与境外银⾏合作办理的现⾦到账户、账户到账户的电⼦汇款业务,即银⾏电汇(TT 汇款)。
邮政汇款是指我⾏与境外邮政机构合作办理的现⾦到现⾦、账户到现⾦的电⼦汇款业务。
第⼋条国际汇款业务准⼊实⾏授权管理。
总⾏对⼀级分⾏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准⼊授权,⼀级分⾏对辖内分⽀⾏(含营业所,下同)经营国际汇款业务进⾏准⼊授权。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
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
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1、贷款申请审批表;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afdceff705cc175527098b.png)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共同维护金融服务形象“邮政储蓄”品牌和金融业务安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与邮政企业营业机构应当为同一营业场所。
邮政企业的代办机构不得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邮政企业不得转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代理邮储银行业务。
第八条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机构发展规划,由邮储银行一级分行于每年年初或上年末报所在地银监局,银监局核准后(同时抄报银监会)实施。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年度发展规划的制定应征得当地邮政企业同意,经邮储银行总行授权或审批同意,符合邮储银行总行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当年机构建设规划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2023年版)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客户服务管理措施,以提升客户满意度和维护银行形象。
客户服务原则1. 尊重客户:邮政储蓄银行将尊重客户的利益和权益,提供公正、诚信、高效的服务。
2. 优质服务:邮政储蓄银行将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
3. 保密安全:邮政储蓄银行将严格保护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4. 创新发展:邮政储蓄银行将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客户体验,适应社会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客户服务内容1. 开户服务:提供多样化的账户类型和开户渠道,确保客户便捷地完成开户手续。
2. 存取款服务:提供便捷的存取款方式,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和灵活运用。
3. 贷款服务:提供公正、透明的贷款申请和审批流程,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
4. 账户管理:提供在线和线下渠道进行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等服务,方便客户管理自己的资产。
5. 费用管理:公布与客户服务相关的收费标准,提供便利的缴费渠道,确保费用透明、合理。
6. 投资理财:提供多样化的投资理财产品,协助客户实现财富增值。
7. 投诉处理: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的问题和投诉。
客户服务保障1. 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团队,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2. 定期开展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需求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3. 提供客户教育和培训,提升客户的金融知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4.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流程的规范性和操作的准确性。
客户服务责任1. 邮政储蓄银行负有保证客户服务质量的责任,积极解决客户问题和投诉。
2. 客户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确保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3. 邮政储蓄银行将依法追究不履行客户服务责任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生效与修订本《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客户服务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以2023年为基准进行定期修订,以适应客户服务的变化和发展需求。
4-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32号2004年5月27日)各银监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监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对本系统经营的金融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全面掌握邮政储蓄机构已开办金融业务的种类、业务量、开办依据及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15日前上报银监会。
二、邮政储蓄机构对已开办的金融业务,如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办理相关的市场准入手续。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行邮政储蓄与邮政的财务分开和分账经营,强化系统垂直管理职能,加强人员培训,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三、各银监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邮政储蓄机构报送的业务申请,在坚持审慎原则、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有序地支持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发展。
同时,要统一和规范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准入和监管的操作规程,加强监管基础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四、银监会将按照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对邮政储蓄网点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促进邮政储蓄机构依法规范、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储蓄机构是指国家、省级、地市级、县级邮政储汇管理部门和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邮政储蓄网点。
第三条邮政储蓄机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金融业务:(一)吸收本外币储蓄存款;(二)办理汇兑;(三)从事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四)代理收付款项,包括代发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和代收税款等;(五)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六)代理买卖外汇;(七)代理保险;(八)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特定业务;(九)办理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大额协议存款;(十)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中央银行票据;(十一)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十二)提供个人存款证明服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十五)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业务制度2019年版-131页word资料
(3)负责营业机构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现金出纳工作的管理,包括网点轧账处理、尾箱管理等;
(4)
(5)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重要单证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6)
(7)负责制定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印章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业务印章的管理;
(8)
(9)负责全行个人人民币储蓄柜面业务的会计稽核;
第四条
第一编
第1章
第2章
第五条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的准入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先行性、效益性和整体性原则。开办业务应做到风险可控,遵循本行授权管理规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业务的整体发展。
第六条
第七条根据业务开办范围,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准入分为全国性业务和非全国性业务两类。
第八条
第九条全国性业务由总行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本行授权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行内逐级授权开办。非全国性业务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开办申请,总行审批同意后,再根据当地监管部门规定向其进行报批或报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
要练说,得练听。听是说的前提,听得准确,才有条件正确模仿,才能不断地掌握高一级水平的语言。我在教学中,注意听说结合,训练幼儿听的能力,课堂上,我特别重视教师的语言,我对幼儿说话,注意声音清楚,高低起伏,抑扬有致,富有吸引力,这样能引起幼儿的注意。当我发现有的幼儿不专心听别人发言时,就随时表扬那些静听的幼儿,或是让他重复别人说过的内容,抓住教育时机,要求他们专心听,用心记。平时我还通过各种趣味活动,培养幼儿边听边记,边听边想,边听边说的能力,如听词对词,听词句说意思,听句子辩正误,听故事讲述故事,听谜语猜谜底,听智力故事,动脑筋,出主意,听儿歌上句,接儿歌下句等,这样幼儿学得生动活泼,轻松愉快,既训练了听的能力,强化了记忆,又发展了思维,为说打下了基础。业务制度(2019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管理方案2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管理方案2目标本文档介绍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现金管理方案2的内容和要点。
简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一家在中国运营的全国性银行,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现金管理是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现金流量,确保银行的资金安全和稳定。
方案内容定期存款客户可以选择将闲置资金以定期存款的形式存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定期存款是一种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存款期限和利率。
活期存款活期存款是一种流动性较强的存款方式,客户可以随时存取资金。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竞争性的利率,同时保证资金的安全。
资金借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有资金需求的客户提供资金借贷服务。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的贷款产品,并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进行还款。
网上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便捷的网上银行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随时查询和管理自己的资金。
通过网上银行,客户可以进行转账、支付和查询交易记录等操作。
理财产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提供各种类型的理财产品,包括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股票基金等。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和收益要求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管理方案2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资金借贷、网上银行和理财产品等。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并通过这些服务实现资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注意事项本文档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操作以银行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为准。
请客户在使用银行服务时,谨慎阅读并理解相关文件和合同内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以上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管理方案2的内容和要点,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银行客服联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管理办法目录总则 (1)业务部分 (5)一、业务准入管理 (5)第一节一般规定 (5)第二节机构准入管理 (5)第三节人员准入管理 (8)二、机构管理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机构设置 (10)第三节机构职责 (11)第四节机构入网 (13)第五节机构退网 (15)第六节机构撤并 (16)三、人员管理 (1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第二节岗位设置 (17)第三节岗位职责 (19)四、术语 (30)I第一节国债业务 (30)第二节基金业务 (33)第三节理财业务 (35)五、个人理财类业务处理 (39)第一节一般规定 (39)第二节国债业务 (40)第三节基金业务 (43)第四节理财业务 (46)六、机构理财类业务处理 (50)第一节一般规定 (50)第二节国债业务 (52)第三节基金业务 (54)第四节理财业务 (56)七、风险管理 (60)第一节风险管理的目标及原则 (60)第二节风险种类、风险防范的机制及措施62第三节内部风险的监管及处罚 (76)第四节事后监督 (78)八、差错处理 (83)九、业务单证及档案管理 (87)会计部分 (89)II一、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89)二、期终处理 (94)第一节日终处理 (94)第二节年终决算 (94)三、会计公共管理 (95)四、罚则 (96)附则 (97)III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理财类业务的经营管理,保障各项业务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专户理财业务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河南县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第六条邮储银行与邮政企业应当遵循平等互惠原则,建立规范透明的委托代理机制。
双方应当诚实信用,认真履行义务,个阶段,由申请人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交筹建申请的,受理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筹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筹建申请受理机关提交延期申请,筹建申请受理机关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筹建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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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宁夏分行汇兑业务实施细则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我行汇兑业务的管理,促进汇兑业务的发展,适应计算机系统的处理要求,依据总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汇兑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 第一部分 业务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第3条 业务管理机构 邮政汇兑业务实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或“全国中心”)、省(区、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或“省中心”)、地市分行(以下简称“二级分行”或“地市中心”)和县市支行(以下简称“一级支行”或“县市中心”)四级管理机构,各级管理机构下辖的营业机构(以下称“网点”)对外办理业务,服务客户。 第4条 总行的职责 (一)负责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经营、管理、监督、检查,以及与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全国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 1 / 1
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进行市场调研,研发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负责对全国邮政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以及相关业务的准入。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资费的制定和调整。 (七)负责汇兑业务重要单证的设计、监制及管理。 (八) 负责全国性商务汇款客户的审批、系统注册和管理。 (九)负责汇兑业务的资金清算和调拨。 (十)负责汇兑业务的差错处理。 (十一)负责与计算机系统的运行维护部门合作,为日常业务的办理提供全国性业务支持。 (十二)负责协调解决一级分行间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三)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5条 区分行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 1 / 1
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研发辖内新产品,并完成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制定和修订汇兑业务管理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五)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辖内汇兑机构的系统内注册和管理。 (七)负责辖内商务汇款客户的系统注册和管理。 (八)负责辖内业务单证(含重要单证)的印制和管理。 (九)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十)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6条 市分行、县支行的职责 (一)负责与辖内行业监管机构联系沟通,接受其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报表。 (三)负责相关的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四)负责对辖内汇兑业务的管理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五)负责非联网网点收汇、兑付等实物凭证的检查核对、 1 / 1
补录和处理。 (六)负责非联网网点查询、退汇、改汇、挂失等特殊业务的处理。 (七)负责协助有关机关依法查询、冻结和扣划汇款的处理。 (八)负责汇款信息的人工清分。 (九)负责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凭证的打印和封发。 (十)负责对网点办理的各项汇兑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十一)负责重要单证和汇兑业务档案的管理。 (十二)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负责协调解决辖内的业务纠纷和责任认定。 第7条 二级支行(代理网点)的职责: (一)受理客户申请,办理各项业务。 (二)负责被代理网点的取款通知单等业务单证的打印和封发。 (三)负责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四)负责营业现金的管理。 (五)负责重要单证的管理。 (六)负责汇兑业务相关章戳、终端、打印机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管。 1 / 1
(七)负责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 第二部分 基本规定 第8条 本办法所称邮政汇兑业务是指汇款人委托邮政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个人和单位的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汇兑业务。 第9条 我行汇兑业务各级机构代码的编制需遵照统一规则执行。 第10条 办理汇兑业务的网点按照是否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分为联网网点和非联网网点。 (一)联网网点,指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并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的网点。 (二)非联网网点,指采用手工方式办理汇兑业务或已安装汇兑业务应用软件但不能直接联入计算机系统,需要通过所在县市中心进行补录或转换处理的网点。 第11条 计算机系统各级汇兑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 (一)网点设普通柜员、综合柜员和支局长。综合柜员和支局长不得办理临柜业务。 (二)区分行(市分行、县支行)设业务管理员、清算会计管理员、凭证管理员、业务主管、综合管理员和综合主管。 1 / 1
(三)各级机构的不同岗位的业务权限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12条 客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办理汇款业务,包括:柜台办理、网上办理、自助终端办理和电话银行办理等。 第13条 汇兑业务按照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的不同可分为基本业务、 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 (一)基本业务包括: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入账汇款、网上支付汇款和商务汇款。 除商务汇款以外的汇款业务统称为个人汇款业务。 (二)附加业务包括:投单回执、短信通知和附言。其中,短信通知包括:寄出通知,短信回音、兑付通知和状态查询。 (三)特殊业务包括:查询、改汇、退汇、挂失、止付/解止付、入账限额止付/解止付、冻结/解冻结、扣划和分拣。 第14条 商务汇款业务可按照款项汇达地是否跨一级分行分为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 (一)全国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涉及两个或多个一级分行的汇款业务。 (二)区域性商务汇款业务是指资金结算只在同一个一级分行内汇款业务。 1 / 1
第15条 商务汇款的签约审批和报备 各级机构办理商务汇款业务必须与商务客户签定相关邮政商务汇款协议,并由指定营业网点受理汇款。全国性商务汇款协议和涉及资费优惠的区域性商务汇款协议,必须由区分行将相关协议文本正本一份上报总行审批、备案。其他协议仅须在区分行备案。 第16条 收汇方式 收汇方式指客户办理汇款业务时汇款本金的支付方式,包括:现金、账户、支票和网银。 (一)客户选择“账户”方式支付汇款本金时,必须提供有效的邮政储蓄存款凭证,包括活期存折、储蓄卡或信用卡。本异地存款凭证均可办理“账户”方式的汇款业务。 1.“账户”方式汇出的汇款,在办理取消、冲正或退汇业务成功后,汇款本金和汇费、手续费均以“现金”方式退回。 2.客户凭有效存款凭证办理账户汇款业务时,汇款金额(不包括汇费、手续费)在一定金额以上的高额汇款(参照邮政储蓄相关规定执行),需出示汇出账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由他人代理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存折的凭证号是核对存折真实性的重要号码。办理账户 1 / 1
扣收汇款时,必须根据收汇业务的提示,输入凭证印刷号与储蓄系统进行核对。 4.客户凭储蓄卡办理汇款业务时,柜员必须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卡读入卡号,不得通过键盘输入卡号;对于客户凭存折办理汇款业务的,也首选使用磁条读写器刷存折磁条读入账号,如实在无法读取的,可选择手工方式输入存折账号。 (二)客户选择“支票”方式办理个人汇款业务时,支票金额必须大于等于汇款本金与资费的合计数。对于支票金额大于汇款本金与资费合计的余款,在计算机系统以现金方式向客户找零,找零金额不能大于1000元。 计算机系统生成的支票处理码,是办理支票业务的索引。 (三)个人汇款不受理网银方式。 第17条 汇款资费 汇兑业务资费包括汇费和手续费。汇费是按照汇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约定规则收取的费用;手续费是办理附加业务和特殊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标准资费 个人汇款业务的资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收取。 (二)优惠资费 1 / 1
1.总行将参考整个资金结算市场的价格形势,制定商务汇款业务资费收取标准,并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凡资费收取低于标准资费的邮政商务汇款,必须通过区分行上报总行审批,批准后可以在标准资费基础上进行优惠。 2.按标准汇费打折计算收取的单笔业务汇费不得低于2元。 (三)免费 1.捐赠款、赈灾款等社会公益性款项,根据国家规定可以给予免费,收款人必须为红十字会、社会福利院、慈善基金会等社会公益性机构。 2.单位汇给烈士亲属的抚恤金,在出具相关证明后,给予免费办理。 3.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其他汇款不得免费办理。 4.免费指汇费和手续费均给予减免。 第18条 付费方 (一)汇兑业务汇费根据付费方不同,分为汇款方付费和兑付方付费。 (二)商务汇款,经总行或区分行审核批准签约后,方能办理兑付方付费。 (三)其他汇款类型均为汇款方付费。 1 / 1
(四)兑付方付费仅指汇费的支付,因汇款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只能由汇款人支付。 第19条 资费收取方式 除兑付方付费外,汇费和手续费收取方式必须与汇款本金收取方式一致。 第20条 收入分配 (一)个人汇款业务收取的汇费将按规定比例在收汇方和兑付方之间进行收入分配。 (二)手续费不参加分配,由受理机构自留。 (三)商务汇款的收入分配规定见第一百二十条。 第21条 汇款的最高限额按照规定标准执行。 业务种类 暂定单笔汇款限额(人民币) 按址汇款/密码汇款/商务汇款 5万元 入账汇款 20万元 网汇e汇款 5000元 网汇通汇款/网汇通卡 2000元 第22条 汇款本金大于1万元(含)的汇款为高额汇款,高额汇款必须经综合柜员授权办理。 第23条 入账汇款实时存入客户指定账户即为兑付,其他个人汇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时通兑,商务汇款实时兑付至商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