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
农业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农业部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水产养殖场尾水排放标准》(农业部令第
1号),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应符合以下标准:
1. 总氮:对于淡水养殖场,总氮排放浓度不应超过30毫克/升;对于海水养殖场,总氮排放浓度不应超过40毫克/升。
2. 总磷:对于淡水养殖场,总磷排放浓度不应超过1.5毫克/升;对于海水养殖场,总磷排放浓度不应超过2.0毫克/升。
3. 悬浮物:悬浮物排放浓度不应超过30毫克/升。
悬浮物主要
由养殖底泥、饲料残渣和养殖生物的粪便等组成。
4. 溶解氧:溶解氧排放浓度不应低于5毫克/升,以保证养殖
水体内生物的正常呼吸和生存。
此外,农业部还对水产养殖场的尾水排放进行了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养殖场必须获得合法的排污许可证才能进行尾水排放,并且定期接受环境监测和检查。
这些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水环境,避免养殖废水对周围水体造成污染,同时也促使养殖场采取科学的养殖管理措施,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水环境保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并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修正)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一、删去《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二、删去《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二条”。
三、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
”删去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将《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水产养殖排水标准

水产养殖排水标准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产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残余饲料、养殖生物排泄物、死亡有机物、化学投入品等。
为确保水生态环境质量,需对以下污染物排放进行限制:1. 残余饲料:养殖过程中剩余的饲料应进行合理利用或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或排入水体。
2. 养殖生物排泄物:养殖生物排泄物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过度排放导致水体富营养化。
3. 死亡有机物:养殖过程中死亡的有机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直接排放到水体中。
4. 化学投入品:使用化学投入品需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标使用,以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二、排放方式水产养殖废水应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具体要求如下:1. 养殖废水应先进行固液分离,将固体物质如残余饲料、死亡有机物等分离出来,以便后续处理。
2. 对于排放的废水,应根据其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进行分类处理。
例如,对于含有高浓度有机物的废水,可采用生化处理方法进行降解;对于含有重金属的废水,可采用化学沉降、离子交换等方法进行处理。
3. 处理后的废水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到水体中。
4. 在特殊情况下,如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期间,养殖废水应优先排放到指定的安全水域,以减轻对环境的压力。
三、监测要求为确保水产养殖排水标准的实施效果,需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监测,具体要求如下:1. 监测方案: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设置、监测频率、监测项目等。
监测点应设置在养殖场内外的重要排水口、受纳水体等关键位置。
监测频率应根据养殖场的特点和当地环境要求进行合理安排,一般可设定为每月一次或每季度一次。
监测项目应包括COD、BOD、氨氮、总磷、重金属等关键指标。
2. 监测结果处理:对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如发现排放的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同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和处理情况。
3.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水产养殖排水标准的养殖户,应依法进行处罚。
水产养殖地方标准

水产养殖地方标准一、养殖环境水产养殖环境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应当遵循安全、环保、可持续的原则。
养殖水域应选择在地势平坦、水质良好、水量充足、交通便利的地方。
同时,要远离污染源,避免对养殖环境和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二、养殖设施养殖设施是水产养殖的基础,应当具备安全、可靠、高效的特点。
养殖设施应包括养殖池、进排水系统、增氧设备、饲料投喂设施等。
此外,还应配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如沉淀池、过滤器等,确保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三、养殖管理养殖管理是水产养殖的关键环节,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
养殖管理应包括养殖计划的制定、养殖品种的选择、饲料的采购与投喂、疾病的预防与控制、产品的收获与运输等。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养殖档案,记录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情况,以便追溯和管理。
四、养殖品种养殖品种是水产养殖的核心,应当选择适应性强、生长快、品质优良的品种。
同时,要避免近亲繁殖和盲目引进外来品种,以免对本地生态造成影响。
在选择养殖品种时,还应考虑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五、产品品质产品品质是水产养殖的最终目标,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产品品质应包括外观、营养成分、卫生指标等方面。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对养殖环境和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六、养殖档案养殖档案是水产养殖的重要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养殖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情况。
养殖档案应包括养殖计划、饲料的采购与投喂记录、疾病的预防与控制记录、产品的收获与运输记录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养殖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有效追溯和管理养殖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范

浙江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规范(新修改稿)一、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省水产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和《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水产养殖污染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水产养殖是指养殖生产者在人工构筑设施内,繁育或放养水产苗种,通过投喂饲料(饵料),使用渔药、投放肥料或者其它养殖投入品等人工管理措施,收获半成品或成品的行为。
第四条 水产养殖污染是指水产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尾水、产生的淤泥和养殖中病死水生动物等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或丢弃到养殖场所周边,对水环境或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支持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将水产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利用纳入当地渔业产业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鼓励发展绿色生态、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业,将水产养殖对环境的污染降至最低。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二、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整治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制订出台《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明确养殖区,划定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下分别简称“禁养区”和“限养区”)。
第八条 禁养区是指一级饮用水水源地和水环境敏感地带或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不适合水产养殖的区域。
禁养区范围内禁止任何与水产养殖有关的行为。
禁养区划定前已有的养殖生产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限期搬迁或关停。
第九条 限养区是指二级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承载力较弱的水域或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区域。
限养区开放性水域禁止施肥养鱼,水产养殖生产活动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养殖尾水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正文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2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正文本)(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环境保护第五章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六章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水产养殖环境污染控制标准

水产养殖环境污染控制标准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水产养殖业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发展。
然而,水产养殖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制定水产养殖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水产养殖过程中,废水中的污染物排放是最主要的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控制污染物排放,制定科学合理的标准至关重要。
这些标准应该根据养殖方式、养殖规模和污染物排放浓度来确定。
养殖场应该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处理,减少废水的排放浓度,提高水质的达标率。
二、水质监测与评估水产养殖的环境污染主要体现在水质变差。
为了保护水体生态环境,有必要建立水质监测与评估体系。
监测内容应包括水质的各项指标,如溶解氧、氨氮、总磷、总氮等。
评估结果应该根据不同水产养殖区域的特点,划定出合理的水质标准,确保水质在合理范围内。
三、养殖密度限制养殖密度过大是导致水产养殖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之一。
如果养殖密度过大,就会导致饲料过剩、鱼粪积累等问题,从而增加水体中的氨氮、总磷等废物的浓度。
因此,制定合理的养殖密度限制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限制应该根据养殖物种、饲养方式和水域环境来确定。
四、饲料管理措施饲料管理也是控制水产养殖环境污染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饲料投喂量和投喂频率可以减少饲料残留和粪便的排放。
此外,应加强对饲料的质量监控,确保饲料符合国家标准。
养殖户应遵守饲料投喂原则,减少不合理的投喂行为。
五、污染物处理技术水产养殖环境污染控制还需要采取有效的处理技术。
常见的处理技术包括生物处理、物理处理和化学处理等。
例如,利用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滤池可以有效降解废水中的有机物,减少废水的污染程度。
物理处理技术如沉淀池和过滤器可以去除悬浮物。
化学处理技术如氧化还原法可以降解有机污染物。
选择合适的处理技术,可以有效地减少废水中的污染物,改善水质。
总结水产养殖环境污染控制标准是保护水体生态环境的必要手段。
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养殖方式、养殖规模和水质特点等因素。
同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水产养殖环境污染控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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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05 mg/L
0.0003 mg/L
GB17378.4-1998
[21.1]
GB17378.4-1998
[21.2]
11
无机氮
GB17378.4-1998
[21.2]
12
活性磷酸盐
磷钼蓝分光光度法
0.00062mg/L
GB17378.4-1998
3
悬浮物质(增量),mg/L
≤50
≤150
4
pH
6.0-9.0,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1.0pH单位
6.0-9.5
5
溶解氧,mg/L
≥3.0
--
6
高锰酸盐指数,mg/L
≤8
≤20
7
非离子氨(以N计),mg/L
≤0.060
≤0.10
8
硫化物(以S计),mg/L
≤0.5
≤1.0
9
总氰化物,mg/L
≤0.20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检测下限
依据标准
1
色、臭和味
感官法
--
GB/T5750
2
漂浮物质
感官法
--
--
3
悬浮物质
重量法
--
GB 17378.4-1998
[28.1]
4
pH
pH计法
--
GB 17378.4-1998
[27.1]
5
溶解氧
碘量法
电化学探头法
--
--
GB 17378.4-1998
[32.1]
GB/T 11913
13
指标分级
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3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电化学探头法
GB/T 12997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程
GB/T 12998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GB/T 12999 水质采样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2 水质 有机磷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7486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第一部分 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9 水质 溶解氧的测定 碘量法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1892 水质 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
GB/T13192
17
总大肠菌群
发酵法
--
GB17378.7-1998
[9.1]
注:部分项目有多种测定方法,在测定结果出现争议时,以第一法为仲裁方法。
15
5.1淡水养殖废水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处理按GB/T12997、GB/T12998和GB/T12999的规定执行。
5.2海水养殖废水样品的采集、贮存、运输和处理按GB17378.3的规定执行。
T-海水温度,oK;
S-海水盐度;
pH-海水的pH;
- 温度为T(T=273+t),盐度为S的海水中的的解离平衡常数 的负对数。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水体中三唑磷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B.1
本标准规定了水体中三唑磷含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法。
本方法适用于测定水体中三唑磷的含量。
B.2
水样经二氯甲烷萃取、硫酸钠溶液洗涤后,经无水硫酸钠脱水,用旋转蒸发仪浓缩、换相,以甲苯定容,最后用气相色谱仪氮磷检测器或火焰光度检测器测定。
--
11
活性磷酸盐(增量,以P计),mg/L
≤0.050
--
12
铜,mg/L
≤0.20
≤0.50
13
三唑磷,mg/L
≤0.00050
≤0.050
14
敌敌畏,mg/L
≤0.10
≤0.20
15
敌百虫,mg/L
≤0.10
≤0.20
16
总大肠菌群,个/L
≤10000
--
14
4.1淡水测定方法见表3。
表3淡水测定方法
净化
用硫酸钠溶液(A.4.4)洗涤二氯甲烷萃取液3次,每次10ml,振荡1min,静置分层后弃去下层水相;二氯甲烷层经无水硫酸钠柱脱水,各用10mL二氯甲烷冲洗无水硫酸钠柱三次;所有流经无水硫酸钠的二氯甲烷都收集在浓缩瓶中。
浓缩
将二氯甲烷提取液于35℃水浴中减压旋转蒸发至近干,转移至5mL刻度试管中并用氮气吹干,加入1mL甲苯(A.4.1)定容,供气相色谱分析用。
GB/T7475
GB/T7474
14
三唑磷
见附录B
0.00001mg/L
--
15
敌敌畏
气相色谱法
--
GB/T13192
16
敌百虫
气相色谱法
--
GB/T13192
17
总大肠菌群
发酵法
--
GB/T5750
注:部分项目有多种测定方法,在测定结果出现争议时,以第一法为仲裁方法。
4.2海水测定方法见表4。
表4海水测定方法
标准系列的配制
准确移三唑磷标准溶液(A.4.7)1.00mL、2.00mL、3.00mL、4.00mL、5.00mL至10.00mL容量瓶中,用甲苯(A.4.1)定容、摇匀,配制成标准系列溶液。
测定条件
B.5.3.1色谱柱:SPB-1701石英毛细管柱,30m×0.32mm×0.25μm;或与之相当的色谱柱。
5.3检验结果按GB/T8170的规定进行修约,数值取位与表1技术指标一致。
5.4本标准采用单项判定法,所列指标单项超标,判定为不合格。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非离子氨含量测定与换算方法
A.1对于淡水,按照下列方法测定氨氮、水温、pH值以及盐度:
氨氮: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79)、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1);
6
化学需氧量
碱性高锰酸钾法
--
GB 17378.4-1998
[33.1]
7
生化需氧量
五日培养法
--
GB17378.4-1998
[34.1]
8
非离子氨
见附录A
--
--
9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002 mg/L
0.0033 mg/L
GB 17378.4-1998
[19.1]
GB 17378.4-1998
0.002 mg/L
GB/T7486
GB/T7486
11
总氮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0 mg/L
GB/T11894
12
总磷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0.010 mg/L
GB/T11893
13
铜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直接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0.050 mg/L
0.010 mg/L
序号
项目
分析方法
检测下限
依据标准
1
色、臭和味
感官法
--
GB/T5750
2
漂浮物质
感官法
--
--
3
悬浮物质
重量法
2 mg/L
GB/T11901
4
pH
玻璃电极法
--
GB/T6920
5
溶解氧
碘量法
电化学探头法
0.2 mg/L
--
GB/T7489
GB/T11913
6
高锰酸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
0.5 mg/L
≤0.30
10
总氮(增量,以N计),mg/L
≤1.5
--
11
总磷(增量,以P计),mg/L
≤0.20
--
12
铜,mg/L
≤0.50
≤1.0
13
三唑磷,mg/L
≤0.00050
≤0.050
14
敌敌畏,mg/L
≤0.10
≤0.20
15
敌百虫,mg/L
≤0.10
≤0.20
16
总大肠菌群,个/L
≤10000
GB/T11892
7
生化需氧量
五日培养法
2 mg/L
GB/T7488
8
非离子氨
见附录A
9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05 mg/L
0.0033 mg/L
GB/T 16489
GB 17378.4-1998
[19.2]
10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4 mg/L
B.5.3.2载气:高纯氮,纯度≥99.999%。
B.5.3.3进样口温度:270℃,分流比0.75min开,5:1。
B.5.3.4柱流速:2.0mL/min,恒流。
水温: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GB/T13195);
pH值:玻璃电极法(GB/T 6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