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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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177-2005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

DB33 177-2005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

I CS65.020.20DB33 B61备案号:17342-2005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177—2005代替DB33/ 177-1994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Tree seedling quality grade of major species for forestation2005-08-10发布2005-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为执行《种子法》和我省林业种苗产业发展的需要,对原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 177-1994《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标准其技术内容与GB 6000-1999等效,同时保留了原标准中实践证明符合我省苗木生产和造林用苗的内容。

本标准与DB33/ 177-1994《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相比,主要差异如下:——删去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等级标准23个,保留了22个,修改了5个;新增加了30个;——苗木质量等级与GB 6000-1999一致,不再列入Ⅲ级苗,而采用二级制,只制定Ⅰ、Ⅱ级苗木的等级;——去掉了苗木产量和密度指标。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劳勤、应叶青、洪兆龙、吴家胜、何云芳、骆文坚、程晓建、陈源、翁甫金、孔伟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DB33/ 177-1994。

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等级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主要造林树种苗木的术语、分级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露地培育的裸根苗木,不适用于容器苗和温室中培育的苗木。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苗木种类stock type依繁殖材料和培育方法划分的苗木群体,如播种苗、插条苗、插根苗、嫁接苗等。

苗龄stock age苗木的年龄。

从播种、插条或埋根到出圃,苗木实际生长的年龄。

以经历1个年生长周期作为1个苗龄单位。

苗龄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1个数字表示播种苗或营养繁殖苗在原地的年龄;第2个数字表示第1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第3个数字表示第二次移植后培育的年数,数字间用短横线间隔,各数字之和为苗木的年龄,称几年生。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是指浙江省地方标准中的第33号标准,它是一项关于特定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这项标准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制定,旨在规范和指导特定领域的生产、管理、服务等活动,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db33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解决特定领域存在的问题,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它通常包括标准的名称、标准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测方法、标志和包装、贮存和运输、质量证明等内容。

这些内容既是对相关行业的规范,也是对相关从业人员的指导。

作为一项地方标准,db33标准在浙江省具有一定的局部性和时效性,它是在考虑到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对于在浙江省从事相关领域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来说,遵守和执行db33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关乎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也关乎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

在实际操作中,db33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努力。

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标准意识和执行力;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标准要求,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

只有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db33标准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推动相关领域的健康发展。

总之,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标准文件,它对于规范和指导特定领域的生产、管理、服务等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加强对标准的执行,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促进浙江省相关领域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确保db33标准得到有效执行,为浙江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第⼀章总 则 第⼀条为加强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确保产品、服务、建设⼯程质量,提⾼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作的领导。

标准化⼯作应当纳⼊各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标准化⼯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统⼀管理全省的标准化⼯作,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统⼀管理本⾏政区域内的标准化⼯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有关⾏政主营部门按照各⾃职责分⼯,管理本部门、本⾏业的标准化⼯作。

⾏业协会、同业公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业标准化⼯作。

第五条⿎励研制和采⽤先进标准。

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有计划地引导和推动⽣产经营者研制和采⽤先进标准,并在科技投⼊经费中安排⼀定⽐例的资⾦⽤于⽀持⽣产经营者研制和采⽤先进标准;对研制和采⽤先进标准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称先进标准,是指严于国家标准、⾏业标准、地⽅标准,与国际标准相衔接,接近或者达到国际先进⽔平的标准。

先进标准的评审和⿎励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有关⾏政主管部门以及⾏业协会、同业公会应当加强对⽣产经营者标准化⼯作的指导、培训和服务,帮助⽣产经营者提⾼企业标准化⽔平。

第七条各级⼈民政府以及质量技术监督⾏政主管部门、有关⾏政主管部门和⼤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标准化知识,提⾼全社会标准化法律意识。

第⼆章地⽅标准的制定 第⼋条对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的⼯业、农业(含林业、畜牧业、渔业,下同)、服务、⼯程建设等技术要求,或者需要在本省⼀定范围内统⼀的农业⽣产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促进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技术应用,防治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实现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GB 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浙江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浙明、刘健、赵多、刘瑜。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最高允许排水量,水污染物、恶臭气体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以及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牛等畜禽种类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30只鸭、15只鹅、60只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成1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1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总养殖量确定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级别,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表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所有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所有II 级规模范围内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实施标准的具体时间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迟于2007年7月1日。

对其他畜禽种类的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区,根据本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来确定规模级别,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浙江地方标准db33

浙江地方标准db33

浙江地方标准db33浙江地方标准DB33。

浙江地方标准DB33是指浙江省内部制定的一项地方标准,它涉及到了许多领域的标准化要求,对于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浙江地方标准DB33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解读。

首先,浙江地方标准DB33的制定背景和意义。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各行各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而地方标准的制定正是为了满足地方特色产业的需求,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浙江地方标准DB33的出台,对于规范浙江地区相关产品的生产和质量标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浙江地方标准DB33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该标准涉及的领域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等多个方面。

在食品安全方面,该标准要求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条件、原料选择、加工工艺等进行严格的规范,以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在环境保护方面,该标准要求对排放标准、废弃物处理等进行规范,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在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方面,该标准也有详细的技术要求,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再次,浙江地方标准DB33的实施和监督。

制定标准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地实施和监督。

浙江地方标准DB33的实施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加强标准宣传和培训,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

同时,监督和检查也是至关重要的,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

最后,浙江地方标准DB33的影响和展望。

浙江地方标准DB33的出台将对浙江地区的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

它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同时,它也将促进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为浙江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浙江地方标准DB33的出台是浙江省积极推动产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要举措,它将对浙江地区的产业结构和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推行农业标准化是现代农业的重要标志,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参与市场竞争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前提。

近年来,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有所加强,制定了一批农产品标准,实施了一批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认定了一批农业名牌产品和绿色农产品。

但是,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还不能适应效益农业的发展要求和国内国际市场的消费需求,严重制约了我省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影响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标准化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随着农产品供求关系的变化,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加剧,强化农业标准化工作,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已显得越来越重要。

这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也是我省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有利于推动我省农业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高转变,提高效益农业的发展水平;有利于适应人世后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竞争,突破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限制,扩大我省农产品出口;有利于引导农业生产者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标准意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摆上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作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促进我省农业整体效益和竞争力的全面提高。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制(修)订的计划、审批、编号和发布。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审查、标准审评、复审、绩效评估等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可以根据需要,向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

省级单位可以直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立项建议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二)标准草案,应当包括标准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三)标准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应当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地方标准立项,应公开听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地方难以统一实施的技术和管理要求;(三)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普遍性;(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协调,或者未形成一致意见的。

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标准起草单位,并下达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等方式确定标准起草单位。

第三章起草第七条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和立项审定内容组织起草,落实相关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

标准发布后,起草单位应配合做好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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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之所向,所向披靡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的质量依据,但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被定为强制性条款。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3基本规定3.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表准和条文要求。

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3.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体性和耐久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

如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或改变使用环境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设计要求施工。

3.3装饰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GB 6566-2001、GB 18580~18588-2001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

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有效的检验报告。

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3.4厨房装饰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3.5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3.6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装饰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3.7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图等资料。

4抹灰工程4.1基本要求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陷。

抹灰应分层进行。

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

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4.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面质量和空鼓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表1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表面质量符合4.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空鼓不允许用小锤轻击3 表面平整度≤4mm 2m靠尺、锲形塞尺测量4 立面垂直度≤4mm 2m靠尺测量5 阴阳角方正度≤4mm 直角检验尺测量5门窗工程5.1铝合金、PVC 塑料门窗5.1.1基本要求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密实,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

门窗开启应灵活,无倒翘、阻滞现象,外门窗应无渗漏。

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不得有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

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T 8478-2003和GB/T 8479-2003标准要求。

制作的PVC塑料门窗应符合JG/T 3017-1994和JG/T 3018-1994标准要求。

5.1.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表2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5.1.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1500>1500 ≤1.5 mm≤2.0 mm 钢卷尺测量表2(续)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差≤2000>2000 ≤3.0mm≤4.0 mm 钢卷尺、对角检验尺测量4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2.5 mm 1m靠尺测量5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2.0 mm 1m水平尺、塞尺测量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1.5 mm 钢直尺测量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100N 弹簧秤测量表3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5.1.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门窗槽口宽度、高度≤1500>1500 ≤2.0 mm≤3.0 mm 钢卷尺测量3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2000>2000 ≤3.0 mm≤5.0 mm 钢卷尺测量4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3.0mm 1m靠尺测量5 门窗横框的水平度≤3.0 mm 1m水平尺、塞尺测量6 推拉门窗扇与框搭接量-2.5 mm+1.5mm 钢直尺测量7 推拉门窗扇开关力≤100N 弹簧秤测量5.2木门窗5.2.1基本要求木门窗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毛刺、锤痕、脱胶和虫蛀等缺陷。

安装应牢固,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不得有反弹、倒翘现象。

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5.2.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表4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5.2.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门窗槽口对角线长度差≤3 mm 钢卷尺测量3 门窗框的正、侧面垂直度≤2 mm 1m靠尺测量4 框与扇、扇与扇接缝高低差≤2 mm 钢直尺、塞尺测量5 门窗扇对口缝 1.0~2.5 (mm)塞尺测量6 门窗扇与上框间留缝 1.0~2.0 (mm)塞尺测量7 门窗扇与侧框间留缝 1.0~2.5(mm)塞尺测量8 窗扇与下框间留缝 2.0~3.0(mm)塞尺测量9 门扇与下框间留缝 3.0~5.0 (mm)塞尺测量10 无下框时门扇与地面间留缝内门5~8 (mm)塞尺测量厨房间、卫生间8~12(mm)塞尺测量6吊顶工程6.1基本要求吊顶工程的固定方式及所用饰面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

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

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和变形,应进行防火处理。

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应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

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顶角线应表面光滑,线条顺直,不露钉帽,无刨痕和锤痕。

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应严密,固定应牢固。

6.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要求。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表5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6.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表面平整度≤3mm 2m靠尺、塞尺测量3 接缝直线度≤3mm 5m拉线、钢直尺测量4 接缝高低差≤1mm 钢直尺、塞尺测量7轻质隔墙工程7.1基本要求轻质隔墙的固定方式及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所用产品的施工方法要求施工。

分隔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无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

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

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无变形,应进行防火处理。

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分隔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7.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要求。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表6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序号项目质量要求及允许偏差检验方法1 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符合7.1要求目测和手感检查2 立面垂直度≤3mm 2m靠尺测量3 表面平整度≤3mm 2m靠尺、塞尺测量4 接缝直线度(玻璃隔墙) ≤3mm 5m拉线(不足5m拉通线)、钢直尺测量5 接缝高低差≤1mm 钢直尺、塞尺测量6阴阳角方正≤3mm 直角尺测量注:轻质砖不检测接缝高低差8镶贴工程8.1墙面镶贴8.1.1基本要求墙面镶贴必须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

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符合设计要求。

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应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和错贴;墙面应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应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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