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长城认定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怀柔区青龙峡段长城修缮工程及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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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怀柔区青龙峡段长城修缮工程及设计方案的批复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怀柔区青龙峡段长城修缮工程及设计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4〕922号)北京市文物局:你局《关于北京市怀柔区青龙峡段长城段修缮工程及设计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14〕120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所报怀柔区青龙峡段长城(长城认定编码:11011635210117006 -11011635210117018)修缮工程及设计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一)细化现状勘察工作,进一步明确敌楼、敌台、城墙的残损位置、范围和面积等量化数据,根据其保存现状分类、分段、分区域补充现状稳固性评估报告。
补充完善城墙和敌台的原形制分析研究。
进一步说明墙体内外两侧均设垛口的依据。
(二)方案所提“保护性修复”原则与文物保护原则不符。
应坚持“不改变文物现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根据该段长城及遗址的残损状况和保护展示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抢险、加固和局部修复,严格控制修复工程量。
局部修复应坚持可识别的原则。
(三)细化分类保护措施和修缮说明。
对于现状保留较好和坍塌严重的部分不应统一采取“补砌完整”、“恢复上层雉碟”等做法。
对于主体坍塌的敌楼以及大部分残缺的城墙,应以现状加固为主,不应全部或大面积复原。
如7、9、10号敌楼应通过现状加固排除险情,无需完整砌筑外墙、雉碟并安装不具排水功能的吐水嘴;对残存D段边墙补砌毛石基础,恢复总长200米单边墙的做法无依据,应根据其遗址现状制订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四)应根据确保游客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合理调整该段长城游览路线,并根据实际需求加设或调整围栏。
关于北京长城的资料

关于北京长城的资料居庸关长城居庸关长城,是京北长城沿线上的著名古关城,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是北京旅游局评定的国家AAAA级景区。
位于昌平县城以北20千米的峡谷中,距北京市60千米,距八达岭长城20公里,地形险要,是长城重要的关隘。
天下第一雄关元代时,居庸关是大都通往上都的重要交通大道。
因皇帝经常过往,因而,在关内设有行宫、寺院、花园等建筑。
现存的云台就是元代修建的过街塔台基,当初上面建有三座喇嘛塔,元末明初时被毁。
明正统四年在上面重修佛殿,名泰安寺,寺于康熙年间焚毁,此后只剩云台保留至今。
其券洞上雕刻的佛教图像和梵、藏、西夏、维、八思巴、汉等六种文字的经文有学术价值,是研究元代佛教、古代文字和各民族间文化交流史的重要史料,是现存元代雕刻艺术的精美杰作。
到了明代,居庸关进一步成为军事重镇。
洪武初年,朝廷派大将军徐达、副将军常遇春修筑居庸关城:“跨两山,周一十三里,高四丈二尺”。
自此后历代都有修建,特别是景泰年间又将关城扩大加固,设水陆两道门.南北关门外都筑有瓮城,现南北关城券门上的匾额就是当年修居庸关的真迹。
所以在明朝时居庸关城建筑设施达到了最为完备的程度。
其关城防御体系自北而南由岔道城、居庸外镇、上关城、中关城、南口五道防线组成,而居庸关则是指挥中心。
负责关城守御的是隆庆卫,配有盔、甲、长枪、弓、箭等军械和火器。
不仅关城建筑完备,还设有衙署、仓储、书馆、神机库、庙字、儒学等各种相关设施,文化内涵极为深刻。
元、明、清三代皇帝都从此关经过,作为政治地位和军事要塞是独一无二的,无以伦比的。
居庸关不仅地势险要,而且风景宜人,从南口进入关沟以后,两侧山峦重叠,溪水长流,春、夏、秋三季植被繁茂,山花野草郁郁葱葱,登高远眺,好似碧波翠浪,早在金代就被列为燕京八景之一流传古今。
清乾隆亲笔题写“居庸叠翠”四字,并建了御笔碑。
八达岭长城八达岭长城位于北京市延庆县军都山关沟古道北口。
八达岭长城是中国古代伟大的防御工程万里长城的一部分,是明长城的一个隘口。
国家文物局关于延庆县长城9―10号敌台边墙、12―13号敌台间边墙及13

国家文物局关于延庆县长城9―10号敌台边墙、12―13号敌台间边墙及13号敌台抢险修缮工程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4]2044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4.06.09
【实施日期】2014.06.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延庆县长城9-10号敌台边墙、12-13号敌台间边墙及13号敌台抢险修缮
工程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2044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延庆县长城9-10号敌台边墙、12-13号敌台间边墙及13号敌台抢险修缮工程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14〕13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关于延庆县长城9-10号敌台边墙、12-13号敌台间边墙及13号敌台抢险修缮工程方案(长城认定编码:110229352101170009、110229352101170010、110229352101170012、11022935210117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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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18年)正文:----------------------------------------------------------------------------------------------------------------------------------------------------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6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6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保护长城及其环境风貌,根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长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主体和与长城主体有关的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附属建筑及其他相关文物。
长城主体的附属建筑和相关文物的具体名录,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市长城保护坚持原状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长城保护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
长城沿线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长城段的保护工作。
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长城段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城的义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长城总体保护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城总体保护方案,制定本辖区内长城段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
对影响长城安全和环境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整治搬迁方案,分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文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护整体风貌、保留完整体系的原则,划定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对急需保护的长城段,市文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近期不能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长城段,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临时保护区,并按照本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管理。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相关内容变更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相关内容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2.05.09
•【文号】办保函[2012]397号
•【施行日期】2012.05.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相关内容变更的批复
(办保函〔2012〕397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北京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变更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相关内容的请示》(京文物〔2012〕24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同意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单位名称变更为“北京市古代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由“北京市地安门东大街129号”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甲20号”,法定代表人由“马炳坚”变更为“井洪涛”,经济性质由“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由“116万元”变更为“300万元”。
请你局通知申请单位携带资质证书正、副本到我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的通知

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文物保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的通知文物保发〔2020〕36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经国务院同意,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
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国家文物局在充分听取长城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国务院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
现将名单印发你们,并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构成情况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构成以秦汉长城、明长城主线,与抗日战争、长征等重大历史事件存在直接关联,以及具有文化景观典型特征的代表性段落、重要关堡、重要烽燧为主,共计83段/处,其中秦汉长城重要点段12段/处,明长城重要点段54段/处,其他时代长城重要点段17段/处,包括战国秦长城5段,唐代戍堡及烽燧4处,战国燕长城2段,战国齐长城、楚长城、赵长城、魏长城各1段,以及金界壕遗址等具备长城特征的边墙、边壕、界壕重要点段2段(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详见附件)。
二、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管理要求(一)全面落实保护责任。
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相关规定,落实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文物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管理使用单位的直接责任,建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动态清单,明确奖惩机制和保障措施,着力推动长城保护“五纳入”,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以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为工作重点,着力强化管理力度、改善保护状况、提升展示水平。
国家文物局关于山东省长城认定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山东省长城认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2.05.08•【文号】文物保函[2012]949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山东省长城认定的批复(文物保函〔2012〕949号)山东省文物局:你局《关于齐长城认定工作的请示》(鲁文物[2012]217号)收悉。
在你局、相关市县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调查队员的艰苦努力下,山东省圆满完成了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长城认定材料。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局报送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修订,并请你局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认定材料反馈了复核意见。
我局经组织国内长城保护领域的权威专家评审,现就山东省长城提出认定意见如下:一、认定山东省春秋战国齐长城分布于16个县(市、区),其东起青岛市黄岛区,经胶南市、诸城市、五莲县、莒县、安丘市、沂水县、临朐县、沂源县、淄博市博山区、淄川区,莱芜市莱城区、章丘市、济南市历城区、肥城市,西迄济南市长清区。
详见附表。
二、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之日起1年内,将本行政区域内已认定的长城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请你局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依法将已经我局认定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长城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并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落实长城保护的各项基础工作。
三、经过长城资源调查登记并与长城防御体系相关的遗址遗迹,都是承载了重要历史信息的不可移动文物。
请你局协调、督促相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相关遗址遗迹的研究,按照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落实相关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延庆县大庄科段抢险修缮方案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延庆县大庄科段抢险修缮方案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3.07.11•【文号】文物保函[2013]1167号•【施行日期】201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关于长城延庆县大庄科段抢险修缮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13〕1167号)北京市文物局:你局《关于北京延庆县大庄科段长城抢险修缮方案的请示》(京文物[2012]1329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所报明长城北京市延庆县大庄科段(延庆县长城段1段,长城认定编码110229382103170001;延庆县7号至12号敌台,长城认定编码110229352101170007至110229352101170012)抢险修缮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此次修缮工程应以消除长城文物本体安全隐患为主要内容,不得大面积补砌、补筑长城墙体、敌台或剔补、替换长城砖、石,并应尽量保持长城自然残损的历史面貌。
(二)深化长城保存现状评估。
不宜按照长城墙体保存现状分类方式评估长城敌台保存现状,应对各敌台逐一进行现状描述和评估,并补充相关现状勘察资料。
(三)细化长城城墙顶部防水处理的具体做法,明确具体的施工材料、形制和工艺。
不得使用现代材料进行防水处理。
(四)因长城文物本体结构安全需要进行局部、小范围补砌、补筑的,应补充新、旧墙体交接处的处理方法,确保长城本体结构稳定和安全。
(五)进一步校核方案文本和图纸,修正方案图纸错误,补充墙体收分尺寸等基本标注。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由你局核准后实施。
请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人员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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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长城认定的批复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文物保函[2012]875号
【发布部门】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2012.05.08
【实施日期】2012.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国家文物局关于北京市长城认定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2〕875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北京段长城认定工作情况的报告》(京文物[2011]1580号)收悉。
在你局、相关区县文物主管部门和长城调查队员的艰苦努力下,北京市圆满完成了长城资源田野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长城认定材料。
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的规定,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你局报送的长城认定材料进行了审核修订,并请你局对经专家审核修订的长城认定材料反馈了复核意见。
我局经组织国内长城保护领域的权威专家评审,现就北京市长城提出认定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