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正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书7篇篇1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买方)与被告(卖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二、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某处的房屋,房屋总价为X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及部分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被告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房屋买卖合同履行出现纠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权要求增加房款,以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四、法院判决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作出以下判决:1. 被告无权要求增加房款。
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价已经明确约定,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增加房款的要求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拒绝。
2. 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约定,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3. 双方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和部分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导致原告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被告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如被告未按时履行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5.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本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的范本原告:(卖方)姓名:联系号:住质:被告:(买方)姓名:联系号:住质: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尊敬的法官:一、案件事实与理由2.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将该房产过户至被告名下,并交付了房屋钥匙。
然而,被告在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款项,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3.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但被告一直未能履行支付义务。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购房款【金额】元。
4.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二、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请求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金额】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3.银行转账记录复印件一份。
4.原告与被告的协商沟通记录复印件一份。
四、附件无。
敬请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签名)日期:【日期】注:本起诉状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撰写起诉状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本合同更广泛的场景,特设场景及条款=====特殊应用场合及增加条款:1.特殊应用场合:房产预售增加条款:a)交房期限:明确房产交付的具体日期,以及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b)预售许可证明:卖方需提供有效的预售许可证明,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c)价格调整机制:如遇到市场波动,双方约定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
2.特殊应用场合:房产存在租赁关系增加条款:a)租赁合同转让:约定卖方将租赁合同一并转让给买方,明确租赁关系变更的相关手续。
b)租金归属:明确买卖合同生效后,租金的收取和归属问题。
c)租赁合同解除:如买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需约定相应的补偿和违约责任。
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起诉状

买卖商品房合同纠纷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XXX,身份证号码为XXX,住址为XXX。
特此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审理并判决如下:一、被告A公司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给原告;二、被告A公司赔偿原告因合同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三、被告A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理由2019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A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A公司位于XXX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室的房屋,房屋总价为XXX元,双方约定按照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交付。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条件等具体细则。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项,并提供了相应的支付凭证。
然而,被告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房屋产权证书,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导致原告一直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因此,原告决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也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作为一方违约的损失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违约金。
三、案件的请求和理由1.被告A公司应立即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产权证书办理手续办理完毕并交付给原告。
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时间和方式,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被告A公司应赔偿原告因合同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4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4篇篇1一、基本信息及诉求原告:X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居住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男/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现居住地址:XXXXXXXXXXXXXXXXX。
诉求:1. 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人民币XXX万元;3. 被告赔偿原告因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人民币XXX万元;4.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1. 合同签订背景及内容概述原被告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位于XXXXXXXXXXXXXX的房产。
合同内容涵盖了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双方均对合同内容予以确认并签字盖章。
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然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出现了纠纷。
2. 纠纷事实及证据列举(1)被告隐瞒了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事实,导致原告在购买后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证据包括:被告隐瞒事实的录音证据、产权纠纷相关文件等。
(2)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导致原告无法正常使用;证据包括:被告逾期交付的书面通知、原告与中介或第三方沟通的记录等。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房款项人民币XXX万元整,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在此期间,由于房屋市场价格上涨等因素,原告的购房权益遭受严重损害。
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XXX万元整,具体计算方式为已支付购房款项的XX%+市场价格上涨损失等。
同时,被告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被告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如未履行房屋维修义务等;证据包括:相关维修记录、照片等。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协商解决问题,但被告始终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因此,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无法满足原告的购房需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
此外,由于合同无效所产生的损失也应由被告承担。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5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5篇篇1原告:[XXXXX](以下简称原告),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居住地址:[居住地址]。
被告:[XXXXX](以下简称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原告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XXXXXX的商品房一套。
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具体诉求1. 判令被告立即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2. 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交付房屋而产生的违约金;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1.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于XXXX年XX月XX日前交付房屋。
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被告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原告在验房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水电设施不全等。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整改,但被告一直未予解决。
3.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在销售过程中,被告宣传该楼盘为“智能化小区”,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并未达到宣传标准,存在欺诈行为。
4.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仅同意部分补偿,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证据清单1. 商品房买卖合同;2. 购房款支付凭证;3. 房屋质量问题照片及视频;4. 宣传资料;5. 协商记录及邮件往来;6. 其他相关证据。
五、诉讼请求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3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3篇篇1民事诉讼状原告:XXX 性别:男年龄:XX 职业:XXX 住所:XXX被告:XXX 公司名称:XXX 公司地址:XXX 法定代表人: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XXX 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法院依法裁决,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事项如下:一、案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按约定支付了房款,但是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入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二、事实和理由1.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一套商品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款。
2. 虽然原告已经支付了房款,但是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且没有取得相关手续,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入住。
3. 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予履行,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4. 原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贵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诉请1. 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交付商品房给原告。
2. 赔偿原告因被告未履行合同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X元。
3. 费用支出及其他损失,由被告承担。
四、证据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凭证。
2. 支付房款的银行转账凭证。
3. 与被告的书面交涉函。
4. 其他相关证据。
特此起诉。
原告:XXXXXXX年XX月XX日注:此诉状印有原告XXX的签名、住所和联系电话。
篇2民事诉讼法起诉状原告(申请人):姓名(单位):被告(被申请人):姓名(单位):原告(申请人)因与被告(被申请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下:一、原告(申请人)是【住址】的居民。
被告(被申请人)是【住址】的居民。
原告(申请人)和被告(被申请人)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现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故提起诉讼。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8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8篇第1篇示例:法院:原告:××× 先生/女士被告:×××开发商/房产中介公司原告×××系自然人,因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递交起诉状,希望得到公正裁决。
一、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房款项××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1、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所售房屋一套,房款××万元,买卖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
2、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已按时支付了合同规定的首付款,并准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尾款,以便顺利交割房屋。
3、被告却在收到原告首付款后,拖延了交付房屋的时间,一再以各种理由推托交付。
直至现在,被告还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4、由于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导致原告无法按时入住新房,且因此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排和工作计划。
5、原告多次向被告交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推诿不履行,导致原告的权益受到损害,现不得已向法院请求支持。
三、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2、支付凭证3、交涉函、短信等通讯记录因上述事实,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购房款项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希望法院依法公正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此起诉。
原告:×××日期:××年××月××日第2篇示例: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原告:XXX被告:XXX原告XXX系中国某市民,被告XXX系中国某地产开发公司。
原、被告双方在购买一套位于某小区的商品房事宜上存在纠纷,现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如下:一、在2019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总价为XXX万元。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4篇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4篇全文共4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案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姓名]被告:[姓名]法定代理人:[姓名]委托代理人:[姓名][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在____年____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但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商品房,造成原告利益受损,现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2. 赔偿原告因被告迟延交付商品房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滞纳金、律师费等;3. 其他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__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在____年____月__日交付商品房给原告,原告应在合同签订后__日内支付全部购房款项。
二、原告已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已通知被告按约定时间交付商品房。
然而,约定交付日期已过,被告仍未将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却未收到任何有效答复。
三、被告未按时交付商品房,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因被告的迟延交付而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赔偿相应损失。
[证据]1.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2. 原告支付购房款项的银行流水;3.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书面通讯记录。
[诉讼费用]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是____,联系方式为____。
特此起诉。
原告:[签名]法定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日期:____年____月__日附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相关证据。
篇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人民法院:原告因与被告发生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合同首付款100万元及违约金50万元,共计150万元。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所付商品房款项及相关费用,共计200万元。
三、被告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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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问题调研报告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热点、难点分析(一)、开发商不能交付违约责任的认定,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是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26条明确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
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情势变更的一个重要构成条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情势变更的发生不能预见。
而房屋交易市场的商业风险,是指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因经营失利应当承担的正常的利益损失。
国家房贷政策调控属于情势变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在《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队情势变更原则做了细化的具体规定。
该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该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处理因房贷政策调整引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要依据。
(二)、关于产权办理引发的纠纷,谁是办理房产证的义务主体?逾期办证是引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最主要的起因,要追究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必须首先弄清楚谁为办证义务的主体?由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审判实践中对办证义务主体存在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开发商是办证义务主体,因为《合同法》第130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1条,均规定出卖人有义务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而且《司法解释》第18条列举了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不能按期取得房产证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这充分说明办理房产证义务主体是出卖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开发商承担协办义务,买受人承担主办义务。
因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无法概括确定办证的义务主体,应根据权属登记流程规定不同的情况予以认定。
对于办证义务主体的认定,直接影响着违约责任的义务承担主体,因此,必须对此统一认识。
(三)、交房时间以何为标准?按期交房是开发商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受方在购房时最为关心的问题,在如何确定交房时间上,房屋买卖双方往往各执一词,买受方认为,开发商只有在房屋验收合格并与其签订楼宇交接书才完成交房义务;开发商认为,只要将房屋转移给买收房,交了房屋钥匙就完成了交房义务。
审判实践中,由于理解差异,对交房时间的认定标准也不一样,有的法官以房屋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发出楼宇交接通知后的一定时间为交房时间;有的法官以买收房实际入住后,产生水电费的当月为交房时间,而不管房屋是否验收合格;还有的以买收房领取了房屋钥匙未交房时间,这种情况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以领取装修钥匙为准,一种是以领取正是钥匙为准。
对交房的时间认定标准不一,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严重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与威严性。
(四)、如何理解“房屋验收合格”?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商品房交付条件做了如下约定:(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空白选项(消费者和开发商可以协商填写)。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会直接选择填写第一项“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一旦产生纠纷,购房者往往处于弱势。
开发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认为,自己只要按照要求组织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了验收,这些单位出具的意见均为合格,就达到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可以交付使用,不存在违约。
而大多数消费者认为验收应当是权威部门的验收。
(五)、开发商夸大广告宣传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广告宣传对销售商品房起着巨大作用,据统计,我国90%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广告宣传的渠道销售出去的。
为了促进销售,当前的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往往图文并茂地将所售房屋及周边环境勾画得犹如人间天堂一般,广告中涉及的商品房质量、购房优惠条件、商品房所在位置与周边环境等内容对购房者具有强烈的吸引力,但广告中存在的内容不实问题却较为严重。
虽然《司法解释》第3条对广告宣传构成要件或邀约邀请的条件做出了规定,但该解释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如:“具体确定”、“重大影响”没有明确的标准),审判中确认不一,对开发商夸大广告宣传如何认定与处理,仍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不能一刀切。
商品房销售分为预售和现售两种,对象不同,我们对待开发商的夸大广告宣传也应有所区别,在构成违约的问题上不能一概认定或否定。
先放销售中,买受人可以对房屋的户型、面积、交通、小区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实地考察,能够及时发现房屋的综合情况与开发商的广告宣传是否一致,受广告宣传的影响相对较小,如果开发商所售商品房的综合情况与广告宣传不符,买受方并未提出异议,此种情况应视为默示,购房后买受方反悔的,不宜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如果买受方当场提出异议,开发商亦口头或书面承诺日后加以改进,保证房屋综合情况与广告宣传一致,但是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后并未履行诺言,则可以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期房销售中,买受方往往通过广告选择自己需要的房屋,受广告宣传影响大,所以在对待夸大广告宣传问题上需从严把握。
首先,应对《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修正,简化开发商对夸大广告宣传承担合同义务的条件,只需广告宣传的内容确定且该内容对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可,只要开发商未履行广告宣传的相关承诺,并且该广告宣传内容符合上述条件,即应认定开发商构成违约。
其次,我们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机关颁布的《预售房屋买卖定性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中规定的预售合同必须记载“卖方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是,本预售房之广告宣传品及其所记载之建材设备表,房屋及停车位平面图与位置示意图,为契约之一部分”,在法律中强制规定广告喜欢穿中的某些内容为预售合同的一部分,以制约开发商夸大广告宣传行为。
我们还可以借鉴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有关“企业经营中确保广告内容之真是,其对消费者所负不低于广告之内容”的规定,以有效遏制开发商的夸大广告宣传行为,最大程度的保护买收房的合法权益。
(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认定及承担商品房买卖实践中,因逾期交房而引发的纠纷占有相当大的比重,造成逾期交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开发商本身怠于履行的因素,也有经济政策的变化、政府部门强制变更规划等开发商不能控制的原因。
对于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处理。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处理方式,则应按合同办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只能主张赔偿损失,应由买受人举证证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而给他带来的直接损失。
(七)、政府行为能否成为开发商的免责事由?房地产开发项目与政府行为密切相关,政府的规划变更往往会直接影响项目进度,这种情形虽不能直接归类于不可抗力范畴,但可以考虑归类于情势变更。
对于因此类情况而致使开发商预期交房的,开发商能否免责,实务上存在很大争议。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除不可抗力外,均应向合同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不能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此类情况也是开发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归责于开发商,完全刚性地适用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制度,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会造成明显不公。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设立情势变更制度,但在实践中可以灵活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情实际认定开发商免责。
该解释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
根据这一规定精神,继续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房对开发商而言是明显的不公平,开发商可以请求法院对该条款予以变更。
(八)、合同解除后房屋差价损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买卖合同案件引发的原因均是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由于房价上涨,对原来的出卖价格不满意而拒绝履行原合同。
《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种情况语焉不详,如果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定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支出的实际费用,那么违约方虽然做出了赔偿仍然会获利,结果很可能起不到制约违约行为的作用,相反会诱发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法律对履行合同后的可得利益是持保护、肯定态度的。
(九)、房屋订购书能否认定为商品买卖合同?房屋订(定)购书(单)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书面约定双方在将来某一时间订立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其目的是对双方买卖房屋的有关事宜作出初步的认定。
订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单价等);签署正式契约的时限约定等。
订购书的性质为预约合同已成为共识。
在商品买卖中,当事人在签订了订购书后,通常还需要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关系才能最终确立。
根据《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买卖中订购书等预约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但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订购书等预约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和买受人已经支付购房款。
ﻫ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完善的地方(一)、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