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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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9月发布)相关文件汇总

教育部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9月发布)相关文件汇总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相关文件汇总文件目录文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 (1)文件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新旧专业对照表 (28)文件3: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备案专业适用) (55)文件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教育部2012年9月说明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是高等教育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之一。

它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本目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教高〔2010〕11号)要求,按照科学规范、主动适应、继承发展的修订原则,在1998年原《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原设目录外专业的基础上,经分科类调查研究、专题论证、总体优化配置、广泛征求意见、专家审议、行政决策等过程形成的。

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1年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学科门类基本一致,分设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2个学科门类。

新增了艺术学学科门类,未设军事学学科门类,其代码11预留。

专业类由修订前的73个增加到92个;专业由修订前的635种调减到506种。

本目录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4种专业;经济学门类下设专业类4个,17种专业;法学门类下设专业类6个,32种专业;教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2个,16种专业;文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个,76种专业;历史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个,6种专业;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2个,36种专业;工学门类下设专业类31个,169种专业;农学门类下设专业类7个,27种专2业;医学门类下设专业类11个,44种专业;管理学门类下设专业类9个,46种专业;艺术学门类下设专业类5个,33种专业。

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实行至今)

现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实行至今)

01学科门类:哲学0101哲学类010101哲学010102逻辑学010103宗教学02学科门类:经济学0201经济学类020101经济学020102国际经济与贸易020103财政学020104金融学03学科门类:法学0301法学类030101法学0302马克思主义理论类030201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030202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0303社会学类(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030301社会学030302社会工作0304政治学类030401政治学与行政学(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030402国际政治(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030403外交学(注:可授法学或哲学学士学位)030404思想政治教育(注:可授法学或教育学学士学位)0305公安学类030501治安学030502侦查学030503边防管理04学科门类:教育学0401教育学类040101教育学040102学前教育040103特殊教育040104教育技术学(注:可授教育学或理学学士学位)0402体育学类040201体育教育040202运动训练040203社会体育040204运动人体科学040205民族传统体育05学科门类:文学0501中国语言文学类050101汉语言文学050102汉语言050103对外汉语050104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可注明藏、蒙、维、朝、哈等语言文学)050105古典文献0502外国语言文学类050201英语050202俄语050203德语050204法语050205西班牙语050206阿拉伯语050207日语050208△波斯语050209朝鲜语050210△菲律宾语050211△梵语巴利语050212△印度尼西亚语050213△印地语050214△柬埔寨语050215△老挝语050216△缅甸语050217△马来语050218△蒙古语050219△僧加罗语050220泰语050221△乌尔都语050222△希伯莱语050223越南语050224△豪萨语050225△斯瓦希里语050226△阿尔巴尼亚语050227△保加利亚语050228△波兰语050229△捷克语050230△罗马尼亚语050231葡萄牙语050232△瑞典语050233△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050234△土耳其语050235△希腊语050236△匈牙利语050237意大利语0503新闻传播学类050301新闻学050302广播电视新闻学050303广告学050304编辑出版学0504艺术类050401音乐学05040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050403音乐表演050404绘画050405雕塑050406美术学050407艺术设计学050408艺术设计050409舞蹈学050410舞蹈编导050411戏剧学050412表演050413导演050414戏剧影视文学050415戏剧影视美术设计050416摄影050417录音艺术050418动画050419播音与主持艺术050420广播电视编导06学科门类:历史学0601历史学类060101历史学060102世界历史060103考古学060104博物馆学060105民族学07学科门类:理学0701数学类070101数学与应用数学070102信息与计算科学0702物理学类070201物理学070202应用物理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03化学类070301化学070302应用化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04生物科学类070401生物科学070402生物技术0705文学类070501天文学0706地质学类070601地质学070602地球化学0707地理科学类070701地理科学070702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070703地理信息系统0708地球物理学类070801地球物理学0709大气科学类070901大气科学070902应用气象学0710海洋科学类071001海洋科学071002海洋技术0711力学类071101理论与应用力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12电子信息科学类071201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1202微电子学(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1203光信息科学与技术0713材料科学类(注:可授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071301材料物理071302材料化学0714环境科学类071401环境科学071402生态学0715心理学类071501心理学071502应用心理学0716统计学类(注:可授理学或经济学学士学位)071601统计学08学科门类:工学0801地矿类080101采矿工程080102石油工程080103矿物加工工程080104勘查技术与工程080105资源勘查工程0802材料类080201冶金工程080202金属材料工程080203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080204高分子材料与工程0803机械类080301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302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303工业设计(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学位)080304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080306W车辆工程0804仪器仪表类080401测控技术与仪器0805能源动力类080501热能与动力工程080502核工程与核技术0806电气信息类080601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02自动化080603电子信息工程080604通信工程08060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注:可授工学或理学学士学位)080606电子科学与技术080607生物医学工程0807土建类080701建筑学080702城市规划080703土木工程080704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080705给水排水工程0808水利类080801水利水电工程080802水文与水资源工程080803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0809测绘类080901测绘工程0810环境与安全类081001环境工程081002安全工程0811化工与制药类081101化学工程与工艺081102制药工程0812交通运输类081201交通运输081202交通工程081203油气储运工程081204飞行技术081205航海技术081206轮机工程0813海洋工程类081301船舶与海洋工程0814轻工纺织食品类081401食品科学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农学学士学位)081402轻化工程081403包装工程081404印刷工程081405纺织工程081406服装设计与工程(注:可授工学或文学学士学位)0815航空航天类081501飞行器设计与工程081502飞行器动力工程081503飞行器制造工程081504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0816武器类081601武器系统与发射工程081602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081603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081604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081605地面武器机动工程081606信息对抗技术0817工程力学类081701工程力学0818生物工程类081801生物工程0819农业工程类081901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081902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081903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081904农业水利工程0820林业工程类082001森林工程082002木材科学与工程082003林产化工0821公安技术类082101刑事科学技术082102消防工程09学科门类:农学0901植物生产类090101农学090102园艺090103植物保护090104△茶学0902草业科学类090201草业科学0903森林资源类090301林学090302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090303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0904环境生态类090401园林090402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090403农业资源与环境0905动物生产类090501动物科学090502△蚕学0906动物医学类090601动物医学0907水产类090701水产养殖学090702海洋渔业科学与技术(注:可授农学或工学学士学位)10学科门类:医学1001基础医学类100101基础医学1002预防医学类100201预防医学1003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100301临床医学100302麻醉学100303医学影像学100304医学检验(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1004口腔医学类100401口腔医学1005中医学类100501中医学100502针灸推拿学100503蒙医学100504藏医学1006法医学类100601法医学1007护理学类100701护理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1008药学类100801药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100802中药学(注:可授医学或理学学士学位)100803药物制剂(注:可授医学或工学学士学位)11学科门类:管理学1101管理科学与工程类110101管理科学110102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110103工业工程(注: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110104工程管理1102工商管理类110201工商管理110202市场营销110203会计学110204财务管理110205人力资源管理110206旅游管理1103公共管理类110301行政管理(注:可授管理学或法学学士学位)110302公共事业管理(注:可授管理学、教育学、文学或医学学士学位)110303劳动与社会保障110304土地资源管理(注:可授管理学或工学学士学位)1104农业经济管理类(注:可授管理学或农学学士学位)110401农林经济管理110402农村区域发展1105图书档案学类110501图书馆学110502档案学[3]。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1999年9月14日教高[1999]7号)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尽快形成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并有利于国家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做了必要的修订。

现将《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部委属学校)。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模板】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模板】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知识]专业设置标准

[知识]专业设置标准

000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发布0000002012年10月12日09:29 来源:中国新闻网参与互动(0)000000000000中新网10月12日电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对1999年印发的专业设置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

规定指出,高校设置的专业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下、就业率过低等情况,高校主管部门须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暂停招生。

高校现设专业连续五年不招生的,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00000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00000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000000第一章总则00000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设置与管理,落实和扩大高校专业设置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定。

000000第二条高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以及相关的备案与审批等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00000第三条高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应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需求;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条件,优化学科专业结构,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000000第二章专业目录0000第四条教育部制定和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

00000《专业目录》规定专业划分、名称及所属门类,是设置和调整专业、实施人才培养、安排招生、授予学位、指导就业,进行教育统计和人才需求预测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000000第五条《专业目录》分为学科门类、专业类和专业三级,其代码分别用两位、四位和六位数字表示。

000000第六条《专业目录》包含基本专业和特设专业。

基本专业一般是指学科基础比较成熟、社会需求相对稳定、布点数量相对较多、继承性较好的专业。

升本基本知识

升本基本知识

专家访谈相关知识二〇一二年十二月1.国家关于高等教育和规范高等学校设置的政策法规主要有哪些(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颁布);(3)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发〔2006〕18号);(5)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6)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1995年3月18日颁布的,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哪一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1998年8月29日颁布的,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4.《教育法》中关于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有哪些(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设置高等学校的原则是什么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6.设置高等学校除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高等教育法》针对大学或独立学院的设置还规定有哪些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

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7.《高等教育法》中关于设置高等学校的名称有何规定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8.《高等教育法》规定,申报设置高等学校应提交哪些材料(1)申办报告;(2)可行性论证材料;(3)章程;(4)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5.25•【文号】教高[1999]4号•【施行日期】1999.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高〔199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部属高等学校: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现将《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已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实施《高等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领导,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依法治教(一)《高等教育法》是继我国教育根本大法《教育法》之后颁行的又一部重要的教育法律,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促进和保障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高等教育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要加强领导,做出部署,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高等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高等教育法》已纳入“三五”普法工作的重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要进一步组织广大干部、教职员工和学生深入学习《高等教育法》,加强社会宣传,不断提高政府有关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高等教育在科教兴国战略中重要地位的认识,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良好局面。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99.01.07•【文号】•【施行日期】1999.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1999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1999年1月7日)为保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入学质量,促进各类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使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教育部决定,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以函授部、夜大学、教师班、成人脱产班形式举办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统称各类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教育部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教育招生部门组织招生考试工作,并组织招生学校进行新生的录取工作。

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如下:教育部负责审核、确定各地区、各部门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

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招生的生源计划,在录取新生时,可以根据上线考生数量、质量等实际情况在教育部下达的国务院部门所属成人高教年度招生总规模内进行必要的调剂。

专科层次的招生计划不得调为本科层次的招生计划。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审核、汇总并下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包括地方属院校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生源计划。

由省级招生机构编制并公布招生专业目录。

报名报考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考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除纳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的普通班外,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以招收在职、从业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以下简称“高职班”)经教育部批准,可招收成人中专、成人高中、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以及社会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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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1999年颁布)》的通知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19990914
【实施日期】19990914
【章名】通知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加快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步伐,尽快形成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并有利于国家对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对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做了必要的修订。

现将《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包括国务院部委属学校)。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1999年颁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进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教育规律,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足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章名】第二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
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根据需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章名】第三章设置权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核所属学校专业,应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目录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由教育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章名】第四章设置程序
第十七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情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三)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按照统一表格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条由教育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育部申报,提交专门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目录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育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章名】第五章目录外专业的论证
第二十一条目录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管部门邀请教育、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

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

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教育部核准。

第二十二条对目录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章名】第六章设置评议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

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情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情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

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

第二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可采取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章名】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教育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

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教育部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重的,可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育部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或同时中止其审定、审批专业的权限。

【章名】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调整本科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科专业由学校自主确定。

学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相应的专科专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自学考试的本、专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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