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论利益平衡基础上知识产权法定主义

论利益平衡基础上的知识产权法定主义韩萌1摘要: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主张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
法定主义的提倡者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认为该理论是导致权利扩张的罪魁祸首,并通过功利主义寻找知识产权法定的理论依据。
但是,我认为,劳动价值论和知识产权法定主义之间并没有截然对立,法定主义实为作为绝对权知识产权的客观要求,弥补其局限和不足的最佳方式莫过于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但是应当秉承谨慎的态度。
关键词: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定主义;劳动价值论;功利主义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旨在有效地保障权利人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进而激励权利人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以增进社会福利。
但是权利人、竞争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平衡并非是一种稳定的持续性的平衡,而是一种动态的变化中的平衡。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无形财产的价值剧增,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与之相伴的是权利人的权利呈现出日益膨胀的态势,主要表现在:权利客体更加广泛,权项内容更加丰富2。
在扩张的过程中,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此,一些学者提出了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主张,期待能够逆其势而行之。
该理念本身旨在使各方利益复归平衡,但是以此种方式来限权是否妥当值得商榷。
一、利益平衡与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及关系(一)利益平衡与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内涵对于利益平衡的内涵,冯晓青教授认为“利益平衡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理论围绕着权利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为基础与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3吴汉东教授认为“利益平衡是指1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韩萌(1988.8- ),河南渑池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

试论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1. 本文概述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已成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利益平衡理论为基础,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本文将阐述利益平衡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
分析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中存在的利益失衡问题,并探讨其原因。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提出构建以利益平衡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议。
本文将总结利益平衡理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重要意义,并对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2. 利益平衡理论概述利益平衡理论,作为一种分析法律制度,特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在于探讨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权益分配与协调。
该理论主张,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当平衡创造者、使用者及公众的利益,以促进创新的同时,保障信息的合理流通和使用。
利益平衡理论起源于18世纪的功利主义哲学,特别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和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思想。
他们将“最大幸福原则”应用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强调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在知识产权领域,这一理念体现为在保护创造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创造者权益:知识产权制度的首要目的是激励创新。
保护创造者的独占权,使其能够从其创造中获得经济回报,是促进持续创新的关键。
使用者权益:知识产权的使用者,包括企业和公众,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知识产权。
这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和例外,如公平使用原则。
公众利益:知识产权制度还需考虑公众利益,包括促进知识的传播、提高教育水平、保障公共健康等。
在知识产权的具体实践中,利益平衡理论指导着立法和司法决策。
例如,专利法在授予专利权时,需考虑发明的创新程度与对社会的贡献,同时限制专利权的滥用。
版权法在保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设定了诸如合理使用等条款,以保障公众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权利。
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

三一文库()〔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应用〕段茗今【摘要】利益平衡在法律范畴中,是一种基本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原则。
其主要的内涵是在利益格局当中,尽量的保证一种相对均势的状态,从而确保公平和公正。
而对于知识产权法而言,利益平衡原則是其立法的基础,在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理更是有着非常广泛的应用,本文主要对此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利益平衡原理;知识产权法;应用利益平衡在法律中是非常重要的原则,通过这项原则对各方主体利益做到有效的协调,从而促使利益处在一个最为优化、合理、各方面都可以相容的一个状态。
而知识产权法主要就是对权力的保护和限制,在这项立法中利益平衡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为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或者保护过当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
所以要探讨利益平衡原理在知识产权法的应用。
一、利益平衡的内涵任何社会都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从而构成了一个利益格局。
在这样的格局中,个体利益和群体利益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在多远化的社会中,利益自然也是多元化的,那么这些利益之间势必会存在矛盾和冲突,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相对利益平衡的原理便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这种利益平衡中,每一个利益主体都在这个利益体系中占有一定的利益,而且彼此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
这样的平衡对于建立相关的利益制度、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利益平衡原理,主要是保证在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范围内,让利益更方都觉得公平合理,从而减少彼此之间的矛盾。
不过这种利益平衡是相对的,社会在不断的发展,如果我们所遵守的制度始终不改变,那么这种利益平衡的状态势必会出现失衡,这就需要相关的人员不断制定出新的利益平衡制度。
本质上,利益平衡是对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冲突有效的调节,但是这种冲突让利益各方通过自身进行调节是不可能,所以才要借助法律的手段,而在制定法律过程中,要制定出一部良善的法律,保证社会稳定的发展的法律,那么就必须要对利益平衡原则做到充分的考虑,通过这样的方式保证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范本1: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一、引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知识创造者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促进创新和知识传播。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也会涉及到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包括创造者的权益、消费者的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种类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意义- 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思想、文化、技术等领域创造或发明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 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鼓励创新和知识积累,为创造者提供经济回报,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2. 知识产权的种类- 专利权:对发明创造的保护,确保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权利。
- 商标权:对企业标识的保护,确保企业在市场中识别度和独特性的维护。
- 著作权:对原品的保护,确保作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权利。
- 商业秘密:对商业信息的保护,确保企业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
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1. 创造者利益与利益最大化- 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创造者的劳动成果得到回报,激励更多人从事创新活动。
- 合理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平衡保护创新者的利益和推动社会发展的需求。
2. 消费者权益与知识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也应考虑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能够合理使用和获取知识和创新成果。
- 与此同时,鼓励知识共享和开放式创新,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3. 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创新- 知识产权制度要平衡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如教育、医疗、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利益。
- 强调知识共享和可持续发展,引入弹性保护机制,确保知识创新对社会的最大化贡献。
四、结论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
通过平衡创造者利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能够建立一个促进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IPR,是指保护知识创造者在思想、文化、技术等领域创造或发明的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原理

1、自然权利论(财产论)基于发明人精神创作劳动产生的权利是自然的权利,不可剥夺,其存在与否与国家授权无关。
国家法律只保障此权利不受到侵害。
国家授权只是证明发明人已有的自然权利。
2、非物质财产论(财产论)人们在发明创造时就好象将自己的生命的一部分融入到此项发明中,他人对此发明的侵犯被认为是对发明人个人权利的侵犯。
这一理论更强调发明劳动成果的思想性质和发明人权利的本质特征,从而把发明人的权利和成果所有人的权利相区别,即将发明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清楚地划分开来。
发明人的财产权是可以转移的,而人身权是同发明人不可分割、不能转移的权利。
3、契约论为了使发明人能够控制对发明创造的利用,发明人应当得到禁止别人利用的权利。
为此发明人可与社会签定一项契约。
根据契约,发明人有义务将其技术公开以换取独占使用的权利。
按照契约论,专利制度是以国家的面貌出现的社会同发明人之间签定的一项特殊的契约制度。
对发明人来讲,公开技术获得垄断权可以补偿发明创造活动中支出的劳动和费用,还可以获得更大利益。
社会得到的利益表现为增加了新知识,这些知识丰富了科学与技术,并成为它们进一步发展的条件。
专利权期限结束后,发明便成为社会的公共财富,公众可自由使用。
这一理论鼓励人们去创新、公开技术、获得专利的垄断权以创造更大的利益。
4、竞争论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以开展竞争为主要手段,为经济目的服务的专利法自然离不开竞争机制。
竞争的作用在于:及时排除落后的企业,淘汰过时的技术方法和产品,采用新方法生产新产品。
竞争的形式不仅体现于市场上的价格、广告、产品的新颖、质量好坏,也包括为市场上的竞争作准备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方面的竞争。
科研和技术开发已成为竞争过程的决定性因素。
专利制度是开展科研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仅促进竞争的开展,也保证竞争者的切身利益。
尤其是对于科研周期长、发明起点高的领域,如果能利用专利制度创建的这一竞争机制,用最新、最准确的专利技术情报指导科研和生产,及时淘汰过时的工艺和方法,就能够促使这些领域的技术与世界先进水平保持同步。
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

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精神劳动成果时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不仅对于促进科技创新、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关系到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着重探讨我国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问题,并介绍一些政策措施。
一、知识产权的利益知识产权保护是鼓励创新、激励创造的重要手段,对于鼓励技术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助于维护创作者的权益,鼓励更多的人从事创新研发工作。
知识产权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非经济利益。
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创新者带来经济回报。
例如,专利权的保护可以保护发明人的专有权利,使得他们可以在专利权有效期内,独占地使用和处置自己的发明,从而获得合理报酬。
著作权的保护则可以保障作者的版权,使得作者可以通过销售自己的作品来获得收入。
非经济利益主要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和激励创新。
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创新者提供安全感和归属感,激励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研发工作。
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利于传承和保护文化遗产,维护国家的文化尊严和创造力。
二、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是指在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并通过政策调整来实现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知识产权的利益平衡中,需要平衡各种利益,包括公共利益、创新者利益和用户利益。
1. 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指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和约束。
例如,在保护专利权时,可以设置专利无效制度和专利合理使用制度,以防止滥用专利权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在保护著作权时,可以设立国家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给予合理的使用例外,以促进文化的普及和创作的继续。
2. 创新者利益创新者利益是指为了鼓励创新研发,保护创新者的知识产权。
为了平衡创新者的利益,可以采取延长专利保护期限、提供专利保护补贴等政策措施,以确保创新者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和激励。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这一主题。
知识产权法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理念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创新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为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提供合理空间。
本文将深入探讨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理论基础,分析其在保护创新、鼓励创作、推动科技进步等方面的作用,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各方利益的和谐共存。
本文首先将对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原则进行阐述,为后续讨论奠定理论基础。
接着,文章将详细分析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包括创新者权益保护、公众获取和利用知识的自由、市场竞争秩序等多个方面。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进一步探讨利益平衡论在知识产权法实施中的挑战与困境,如权利冲突、利益失衡等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推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科技创新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二、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变与利益平衡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演变与利益平衡的关系紧密相连。
自知识产权法诞生之初,其便致力于在知识创造者的独占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的需求之间寻求平衡。
这种平衡并非静态,而是随着社会、科技、经济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在古代,知识产权的概念尚未形成,知识和信息的传播主要依赖于口耳相传和手工复制。
随着印刷术的发明和普及,知识和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为容易,知识产权的概念逐渐萌芽。
为了鼓励知识创新,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早期的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创造者一定的独占权,如版权、专利权等。
然而,这种独占权的授予同时也限制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信息的自由,因此,早期的知识产权法需要在保护知识创造者的利益与促进知识传播之间寻求平衡。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平衡机制也在不断变化。
在工业革命时期,专利权的授予范围逐渐扩大,以保护技术创新和推动工业发展。
浅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浅析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一、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知识产权是因个人创造性智力劳动而由知识产权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它的出现,是人类法律文明和社会生产力进步的表现。
知识产权是为在交易中获利以弥补智力支出而设置的一定程度的专有权,是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从而实现科技、经济一体化服务的利益驱动机制。
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巨大的,它促成了知识呈几何数极的增长,加快了科学技术与文化艺术发展的步伐,极大地提高了人类的物质生活水平,丰富了人类的精神文化生活。
但是,我们还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知识产权制度除了上述积极作用以外,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我们只有正视其负面影响并合理对待,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
其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权的专有性阻碍了知识的传播与利用。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其专有性不利于知识传播与扩散的一面是不可否认的,不论怎样润色,它都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意义上的垄断,是一种对知识资源自由流动与传播的人为障碍。
它同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是背道而驰的。
知识产权制度在承认权利人权利垄断的同时,是以牺牲一定程度上的自由竞争为代价的。
首先,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垄断会限制产品的产量、流通量,会维持较高的商品价格。
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一项发明就可以被其他人自由采用,产品的产量就会迅速提高,价格就会随之下降。
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之下,只有专利权人可以使用其智力成果。
这样,产品产量就会受到限制,产品也就可能维持一种较高的价格。
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智力成果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就要为此向其支付费用,而后这笔费用又会转移到产品的成本里面,从而也会提高产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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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信息分配内容提要: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分配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机制。
在信息的生产、专有和使用之间达成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利益平衡因而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它涉及到智力产品的创造、传播之间的平衡、智力产品的创造和使用之间的平衡以及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等。
知识产权制度本是一种确认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垄断权的制度,但通过其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围绕知识产品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了均衡,从而保障了这种制度宗旨的实现。
(一)“平衡”也可以理解成均衡。
所谓均衡,用法律经济学的观点看,是指每一方都同时达到最大目标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
[1] 在知识产权理论上,平衡涉及到在信息的生产、专有与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平衡。
知识产权可以看成是一定的信息,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可以被看成是一定的信息财产、信息产权。
在一个特定时期内,信息的容量总是有限的。
在这个有限的信息量内,信息的专有和公有具有彼此消涨的关系。
专有的成分太多,势必会给信息接近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到公众对信息的获取以及信息的自由流动,最终将妨碍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的实现;公有的成分太多,则会形成知识产权的弱保护,可能导致对信息的生产的原动力严重不足,从而造成信息的稀缺,最终也不利于社会效用实现最大化。
在这样一个简单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在信息的生产、信息专有和信息的接近之间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
平衡论特别是强调利益平衡的平衡论就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或称之为垄断权。
这种垄断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学说、还是从智力产品的人格属性或者激励主义层面上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然而,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品(或称为智力产品)具有无形性、继承性的特点,从而使之也具有公共商品的属性。
换言之,社会公众对其也有合法的需求。
知识产权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实现创造性表达的最大化。
该法律通过创造者对其劳动果实的权利和未来的创造者自由表达的权利之间探寻一个适当的平衡,并试图实现这样的目标。
缺少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减少对于创造的激励;而创制垄断权的过度的保护会超过创造性表达的原材料。
这样一来,立法者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第一,立法能够在多大的程度上激励创造者并在多大的程度上使公众获得利益;第二,在多大的程度上垄断权的授予会损害公众。
这种垄断权的授予,在适当的条件下,赋予了公众一个利益,该利益超过了临时的垄断带来的弊端。
例如,著作权法就提供了两种机制,通过这两种机制著作权所有人的权利可以获得保护,而不会损害公众接近信息。
这些设计的第一个方面是,在具有著作权性的表达与不具有著作权性的思想与事实之间做了明显的区分。
一方面,作品中的思想不具有著作权性,主张保护思想会因为阻碍了信息的传播而减缓社会效用。
另一方面,思想的表达受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保护,著作权法为作者的权利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第二个方面是确保公众需要利用信息和作者对于原创物的垄断之间的一个适当的平衡的手段。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知识产权人对智力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的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
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制度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这种矛盾的彼此消涨。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功能,确立平衡原则具有关键的意义。
否则,要么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智力产品的权利和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通过对智力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智力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为社会的文明进步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无从实现。
或者要么是损害知识产权权的利益,使智力产品生产的原动力不足,同样使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
从国外几百年来知识产权立法的轨迹看,一方面,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而在不断的扩张,另一方面则是公众信息自由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
围绕着立法设计和实施,在背后作为一个根本的指导原则在起作用的实际上是利益平衡的原则。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在一般的法律中同样存在这种原则,甚至它被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论。
[2] 然而,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利益平衡之特色较之其他的部门法可能要强得多。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所致的:(1)对于一种权利明确被法律赋予专有权,这在其他法律中不多见;并且,在知识产权法中,必须解决好这种专有权的范围、限度——法律上体现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时间性和地域性等,以及公众可以自由或有限地接近的领域和程度;(2)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其立法设计必须围绕专有权的分配和公有领域的设定、专有权和公众权利的合理、公平配置展开;(3)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专有权在不断的膨胀,而社会公众对智力产品的合理需求同样在不断扩大,两者始终处于矛盾的对立和统一之中,需要不断修改立法来加以完善;[3](4)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利益平衡原则被用于指导司法实践。
利益平衡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智力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应当说,这一思路和理论构建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
这里先从信息的生产、控制与信息自由、对信息的接近之间的关系初步阐述这种平衡论的思想,然后再提炼这种思想的一些实质性的原则。
我们可以看出,利益平衡确实可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制度的一种方法论。
(二)对个人所有权建立以“自由”为基础的权利将会创造有形物中的财产基础。
然而,对财产权的以自由为基础的讨论,则可能会得出反对知识产权制度的结论,因为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垄断权妨碍了其他人以某种方式占有智力财产的自由,知识产权制度限制了思想的自由流动和个人自由。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人主张知识产权存在道德上的障碍,它妨碍了个人自由,故应该被废除。
这些权利限制了涉及到合法占有财产的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的行为的全部范围。
与有形财产权仅仅排除其他人对于该物的控制相比,知识产权是排除了人类行为的全部领域。
从表面看,“自由”和知识产权似乎是不匹配的,因为有形客体中的财产对行为的限制只是及于特定的商品,而观念客体的财产限制涉及到没有空间和时间界限的全部范围的限制,涉及到除了被国家授予垄断权以外的人的所有合法占有的智力财产。
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在限制自由方面与其他财产权的限制不同。
有形客体中的财产权根本就不限制自由——它们只是限制行为。
以拥有一个苹果为例。
甲拥有一个苹果的实质是,在他希望时他可以随意地处置它,而这要求其他人在任何时候需要时却不能拥有它。
但这不等于说,除非甲允许,否则其他任何人不能拥有一个苹果。
但知识产权则不同,它不只是如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控制一样——排除他人对于该物质的控制,而是涉及到人类行为的很多领域,甚至涉及到个人的私人生活领域。
[4] 知识产权则确实限制自由。
如前所述,有人正是从知识产权限制个人自由的角度认为知识产权由被授予特权的那些人限制了“涉及到合法占有财产的在时间和地点上不受限制的行为的全部”而主张知识产权存在道德上的障碍。
这种被限制的自由从信息产权的角度讲,实际上是信息的接近和利用的自由,或者简称为信息自由。
知识产权和信息自由是否为完全对立的关系呢?是否确实因为知识产权“是抑制自由的特权”而应该否定这种制度呢?这里得借助于利益平衡论的观点解决这个疑团: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平衡机制。
利益平衡机制的构建兼顾了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和社会公众的自由接近信息的利益,最终使得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对信息接近的有限的抑制,扩张了信息的总量,为更大程度的信息自由提供了保障。
从权利的自由度看,在知识产权领域中,社会在权利界定与分配上实行的是“专有区域”与“自由区域”的分野。
所谓专有区域,是指知识产品创造者独占的领域,在专有领域中,他人使用知识产品一般既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也要向其付酬,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如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虽然不需要征得许可,但是要向权利人付酬。
所谓自由区域,是指对知识产品的使用,既不需要征得许可,也不需要向权利人付酬。
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则就是这方面比较典型的例子。
专有区域的设立,可以为智力创造者从事智力产品生产提供足够的激励,在经济学上讲是有效益的。
自由区域的设立则在不损害智力创造者的利益的前提下促进的信息的传播和利用也是有效益的。
这种专有区域与自由区域的分配,实际上反映了知识产权人和知识产品的使用人利益的平衡问题。
作为信息选择的工具,知识产权通过专有权的保护,对信息的有价值的交换带来了便利,并且达到最大限度地利用和获得福利。
另一方面,信息的使用者以不损害信息的交换价值的方式利用信息,这会相应地刺激信息的交换。
在信息的生产、交换、流动过程中,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信息的最佳分配关注的是怎样构建一种信息生产和传播的制度,使其最大限度地分配相关的信息给那些最需要使用信息的人,而不是怎样地被公正地分配的问题。
这样一来,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考虑一下一个平衡问题——知识产权法有效地促进信息的选择和分配,而不会损害信息提供者扩散信息的积极性。
知识产权对信息和思想的自由流动的限制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也确保了思想和信息总流量的增加、确保了思想和信息的公开、确保了信息的专有只是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的时期内,从而促进了信息的有效选择和分配,协调了专有权利与公众对信息接近的权利的矛盾,最终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均衡保护。
从信息产权的角度看,增加智力公有物容量的最佳的办法是通过分配信息的和更广泛的知识产权增加对产生新信息的激励。
思想和信息的有效的公开,自然是思想与信息自由流动和传播进而促进信息的分配的必要条件。
在促进思想和信息的公开方面,特别是通过产权激励促进信息的公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进思想的使用和传播。
除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较特殊外,专利、商标制度对于权利的获得、保护都有公开的要求。
特别是专利制度,技术公开是其非常重要的特点。
专利法律赋予发明者以专利垄断权,排除他人对其发明的某种使用,以换取其发明向社会公开。
这种直接激励公开的产权模式甚至被演绎为专利制度的一种重要理论——契约论。
即国家以授予发明者专利权为代价,换取发明者将其发明向社会公开,国家和发明者之间就好像是在订立一个契约一样。
当代的著作权制度虽然一般没有公开的要求,著作权人要实现其权利也必须公开其作品,否则著作权只是处在一个期待权利状态。
由于人们学习知识离不开对他人思想成分的吸收,思想与信息向公众公开对满足公众的需要就是不可缺少的。